华北豹监测 红外相机采购合同公告(2024)



一、合同编号:11N74350961720241

二、合同名称:山西泽州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华北豹监测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5252024CCS00116
四、项目名称:山西泽州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华北豹监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泽州县国有伊侯山林场
地 址:泽州县大东沟镇西洼村
联系方式:18434175522
供应商(乙方):山西丰茂林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91号1幢1层17号
联系方式:1538674742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山西泽州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华北豹监测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48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通过收集历史资料、布设红外相机、样线样方监测等方法,对山西泽州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华北豹的种群状况进行监测,摸清它们的分布区域及生境、种群数量及结构、生存威胁等因子,为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种群及其栖息地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服务要求:1. 采购红外相机30台;2. 在山西泽州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布设红外相机70台;布设样线10条,每条样线≥3km,每条样线调查两次;进行栖息地样方调查35个;进行样本化验与分析及报告编制。3. 进一步摸清山西泽州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华北豹在太行山、中条山之间的活动区域及扩散范围、种群数量及结构、生存威胁等因子,为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措施和恢复种群及其栖息地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服务时间:一年服务标准:/

2.合同金额(元):48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9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9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山西泽州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华北豹监测项目合同(11N74350961720241).pdf

山西泽州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华北豹监测项目合同甲方:泽州县国有伊侯山林场乙方:山西丰茂林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山西泽州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华北豹监测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山西泽州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华北豹监测项目服务内容:通过收集历史资料、布设红外相机、样线样方监测等方法,对山西泽州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华北豹的种群状况进行监测,摸清它们的分布区域及生境、种群数量及结构、生存威胁等因子,为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种群及其栖息地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第二条服务范围及要求:(一)服务范围:泽州县国有伊侯山林场范围内(二)服务要求:1.采购红外相机30台,型号为蜜獭C360;2.布设红外相机70台;3.布设样线10条,每条样线≥3km,每条样线调查两次;4.进行栖息地样方调查35个;5.进行样本化验与分析及报告编制工作。第三条合同委托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第四条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合同总金额(大写):肆拾捌万伍仟元整;人民币(小写):¥485000元;结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付红外相机30台,验收入库后,甲方支付乙方红外相机采购和调查费,红外相机采购费和调查费金额占项目的30%,计人民币:145500元,大写:壹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2、在乙方按要求布设70台红外相机、20条样线和35个栖息地样方后,甲方支付乙方50%的监测费,计人民币:242500元,大写:贰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3、在乙方提交监测数据以及报告后,项目报告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20%的外业工作经费以及报告编制费用,计人民币:97000元,大写:玖万柒仟元整。4、乙方账户信息: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91号1幢1层17号开户银行: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大街支行账号:2002900000005458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提供的专业化服务;2、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提供采购需求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3、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信息。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3、委托服务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严重负偏离服务质量标准,无法满足甲方需求,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4、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证甲乙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甲方的设备设施(如有)的完好无损,如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5、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发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6、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六条知识产权归属本合同所约定工作内容中正式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第七条保密条款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除为履行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公开,并保证在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第八条履约验收履约验收由甲方组织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结果须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违约服务款项0.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累计超过9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当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在乙方服务工作范围内,如因工作未达到服务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3、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的经济损失。第十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结束后1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的损失有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合同终止日期。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均未提出新的意向,合同自行终止。合作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停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就实际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服务人员。乙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起诉或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磋商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签订日期:2024年9月5日,签订日期:2024年9月5日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华北豹监测 红外相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