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北京市密云区河长事务管理服务中心)2024)
密云区檀新刘河建设工程(管线及设施改移项目管理)合同公示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A001036393007
公告内容
密云区檀新刘河建设工程(管线及设施改移项目管理) (招标项目编号: S110000A001036393007 ),确定 001 密云区檀新刘河建设工程(管线及设施改移项目管理) 的合同,现公示如下:
招标人: 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
一、中标人信息
001 密云区檀新刘河建设工程(管线及设施改移项目管理)
中标人: 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 91110108600483827E )
合同名称: 密云区檀新刘河建设工程(管线及设施改移项目管理)
合同期限: (日历天)
价款形式: 金额
合同金额: 912600.00 元
合同签署日期: 2024-08-27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
监督电话: 010-69057236
2024年09月05日
附件列表:
20240827 〔项目管理合同〕檀新刘河项目管线改移合同.pdf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委托合同工程名称:密云区檀新刘河建设工程(管线及设施改移项目管理)工程地点:北京市密云区新城东部委托人: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受托人: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尼月27日协议书委托人: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受托人: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项目管理、工程结算审查、竣工结算编制等全过程管理。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密云区檀新刘河建设工程(管线及设施改移项目管理)2.项目位置:北京市密云区新城东部3.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密云区檀新刘河建设工程涉及的地上和地下电力、通信、燃气、热力、水源九厂输水管线、自来水、雨水、污水、照明设施等管线及设施改移的工程进度、组织协调管理、缺陷责任期管理、投资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查和竣工决算编报等管理工作。4.项目总投资:6480.62万元二、咨询服务内容项目建设开工前各类手续办理、投资及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查和竣工决算编报等管理工作。具体事项如下:1.建设程序及审批管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协助委托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水土保持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监督备案、安全监督备案、开工备案等审批手续。2.合同管理起草各类合同文本,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管理程序落实合同文本的审查及内部审批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合同管理服务,包括合同的起草、合同审查、合同价款的评审、合同谈判、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索赔等事宜服务;针对各类合同报价和结算情况,审核结算报告,编制决算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3进度管理1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对工期的约定和要求,制定项目总进度计划,确定控制节点,提出控制计划目标;制定分阶段工程进度节点,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各阶段进度实施情况;严格按进度计划进行动态管理,一旦发现进度偏差趋向,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予以调整,确保总工期如期完成;审核有关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报告;收集并整理实际工期的详细资料和工程进展实际数据,每周向委托人提供进度分析报告。4施工现场管理(1)现场总体组织协调代表委托人负责施工现场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履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职责;督促和组织相关单位办理监理备案、施工备案、质监、安监等手续;组织施工图审查、设计交底、勘察交底、监理交底、图纸会审、交桩等,审查签发交底会议纪要;协调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工作;组织现场管理例会;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各个阶段性验收、各类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检查验收。(2)质量管理1)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达到《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合格及以上标准;2)依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本工程质量负责,并签订《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书》;3)结合工程实际,制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制定相应的质保体系及达到质量目标的对策措施等,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4)负责组织参建各方做好工程质量巡视检查、材料检测、质量评定、质量缺陷认定和备案、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上报、处理;5)协助项目法人做好水利部、北京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查工作;6)协助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查明事故原因,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制订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并严格落实,及时对质量事故妥善处理。(3)安全管理2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事故为零;2)依照《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3)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并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达到预定目标;4)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并监督、检查参建各方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检查、隐患排查和重大风险源识别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审查并监督、检查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监督、检查参建各方严格落实防汛工作要求,组织参建各方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检查防汛物资储备、落实防汛措施等;监督、检查参建各方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5)协助项目法人做好水利部、北京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水利工程安全以及防汛等检查工作;6)制定水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查明事故原因,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妥善处理。(4)文明施工1)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达到“六个100%”的扬尘治理标准;2)依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本工程文明施工负责;3)负责组织并监督、检查参建各方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巡视检查,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等;4)对施工现场违反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及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并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及时整改。(5)现场技术管理1)负责审查设计图纸和各项施工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等;2)组织处理现场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3)审核工程设计变更与洽商。35.行政及信息文档管理1)负责本工程的日常文案管理,编制相关汇报文件及材料;2)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管理信息的编制和发布;3)负责本工程项目管理会议以及委托人组织的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会议纪要的编制和发布;4)负责通知、组织本工程各类相关会议:5)负责本工程在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的各类平台、报表的信息和数据填报工作。6.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在该项目验收合格时,应有系统完善的、分类合理的全套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工程竣工结算后,全部资料移交委托人存档。7.工程验收组织和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工程分部、单位、合同、阶段、竣工验收等,并协助建设单位编制验收管理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代表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督促监理审核竣工图及工程施工竣工资料;组织项目的移交工作;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管理报告并配合完成委托人绩效评价。8工程结算审查审查工程结算手续和资料内容的完整性、相关性和有效性;审查计量的准确性和计价的规范性,审查变更签证凭据和索赔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编制结算审查文件并组织开展结算审查会议。9.竣工决算编报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协助委托人报发改、财政等政府部门进行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三、委托管理期限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取得决算批复止,预计1003日历天。其中:(1)施工服务期限273日历天;(2)保修(含缺陷责任期)服务期限730日历天;(3)其他服务时间:至取得决算批复止。4四、合同价款1.全过程管理费暂定为:大写玖拾壹万贰仟陆佰元整(人民币),小写912600元(人民币)。最终结算价款以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决(结)算金额为准。2.受托人账号信息: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月坛支行账户名: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账号:11001020500059085940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委托人承诺遵守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受托人提供开展本项目工程咨询工作的必要条件,支持受托人开展本项目委托咨询工作。七、受托人承诺遵守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本项目委托咨询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相关管理和咨询任务。八、合同份数及生效时间本合同一式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5(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内容)委托人: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盖章)(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项目负责人:印又通讯地址:北京市密云区东源路水保胡同2号邮编:101500电话:010-61019597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0200012229200210949受托人: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盖章)美京x(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5号1幢4-5层邮编:100048电话:010-68469080传真:010-6846907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月坛支行银行账号:110010205000590859406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工程项目”是指项目法人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建设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2)“项目法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项目建设管理业务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事业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为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合同理事务中心。0108(3)“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本次招标确定的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业务和项目建设管理责任的机构、组织或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管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建设管理业务实施的组织,在工程实施期间全权代表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法人进行联系,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由建设管理负责人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组成。(5)“工程建设管理”是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建设管理工作和额外的建设管理工作。(6)“建设管理负责人”是由项目管理单位投标时任命的人员或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名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委派到建设管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7)“设计人”是指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勘测设计合同的当事人。本项目设计人由招标确定。(8)“监理人”是指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当事人。项目法人将另行招标确定。(9)“承包人”是指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10)“工程重要设备供应商”是指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重要设备供应合同的当事人(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地震、飓风、超标洪水等人力不可为的外因。(12)“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4)“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项目建设管理合同。(15)“工程设计合同”是指项目法人与设计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设计7的合同。(16)“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是指项目法人与监理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合同。(17)“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是指项目管理单位与承包人所签署、生效并经项目法人备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合同。(18)“工程重要设备供应合同”是指项目法人与工程重要设备供应商所签署、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重要设备供应的合同。(19)“工程建设费”是指本工程施工中由项目法人依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重要设备采购合同支付给承包人和工程重要设备供应商的费用。(20)“进驻”是指项目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建设管理业务的行为。(21)“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22)“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23)合理化建议:是指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运用本公司的资源。第二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管理依据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本合同文件及与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签订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合同文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文件和工程重要设备供应合同等文件。第三章通知和联系第五条项目法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联系人,负责与项目管理单位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项目管理单位。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72小时内补做书8面通知。第七条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项目管理单位下达实施。第四章项目管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大纲、建设管理机构以及委派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主要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第九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大纲派出组织结构合理、能够胜任各自工作岗位的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建设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建设管理实施计划,并正常有序地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并接受项目法人的评价。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建设管理责任。建设管理机构人员驻场时间应满足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不少于22天。第十条在工程建设基本完工后,项目管理单位在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建设管理业务量的大小,对建设管理机构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在工程建设期间,建设管理负责人不得更换,若需更换则报项目法人批准,否则处罚金50万元/人/次。项目管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建设管理机构人员,更换前报项目法人批准。项目法人发现建设管理机构人员不符合要求或不称职的,项目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更换并将人员相关材料经项目法人批准同意。第十一条积极协助项目法人做好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及相关合同变更、签订工作。根据项目法人授权,会同项目法人共同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对所签订合同履行进行全过程管理。第十二条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开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等工程建设手续。第十三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对建设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和资金管理等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时间向项目法人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十四条主持每周现场实施管理例会,并负责整理编发会议纪要,解决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会议记录提交项目法人,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定期9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及时组织或参加委托项目的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工作,对具备移交条件的,应按项目法人要求及时移交运行管理。第三十五条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监督、稽查、审计,负责落实相关的整改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管理单位应配合地**府做好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及安置等工作,承担项目法人的参与职能,负责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项目管理单位有义务配合项目法人做好本工程项目调整概算的编制等工作。第三十六条完成项目法人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章项目法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帮助项目管理单位协调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应负责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开展建设管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就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项目管理单位。超过约定的时间,项目管理单位未收到项目法人的书面决定,项目管理单位可认为项目法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需再作确认。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设计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就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工程设计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的事宜明示设计人及监理人。第四十一条负责工程的申报和审批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第四十二条组织项目招投标,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并签订相关合同。第四十三条落实建设资金,配合地**府做好征地、移民、施工环境等相关工作。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第四十五条复核、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做好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第四十六条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四十七条如因非建设管理原因使工程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建设管理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和项目管理费用的增加,项目法人应与项目管理单位就工程工期的延长和增加的建设费(含管理费用)及时磋商,延长期的项目管理费由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协商确定。12第四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履行建设管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项目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六章项目管理单位的权利第四十九条享有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复核权。第五十条享有工程建设费结算复核权。第五十一条享有对工程设计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权、设计费及监理费支付的复核权。第七章项目法人的权利第五十二条工程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费结算的审定、支付权。第五十四条对项目管理单位对本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检查权。第五十五条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建设管理工作人员,有权否决项目管理单位更换建设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请求。第五十六条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提交建设管理月报、年报、建设管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及其它报告。第八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五十七条本合同经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单位盖章及双方法人(或法人代表)签名后即生效,建设管理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第五十八条因非项目管理单位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建设管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项目管理单位的额外工作,项目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法人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二、由于非建设管理原因暂停或终止建设管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建设管理业务的工作。第五十九条本合同适应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建设管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第六十条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13补充协议中明确。第六十一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7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7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7天内发出终止建设管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第六十二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项目法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六十三条由于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项目管理单位无权取得未履行建设管理范围的费用,并赔偿有关损失。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第九章违约行为处理第六十五条项目法人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法人下述行为属于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义务。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期限支付项目管理费用。三、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期限支付工程建设费。对上述的违约行为,项目法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据实赔偿项目管理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总额不超过项目管理费。第六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管理单位下述行为属于违约: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二、项目管理单位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项目建设管理事故而给项目法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三、项目管理单位未能实现约定的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对上述的违约行为,项目管理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法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14第十章项目管理费及工程建设费第六十七条项项目法人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项目管理单位支付项目管理费。第六十八条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项目法人要求,完成额外管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由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协商确定。第六十九条工程建设费的支付按月进度进行结算,项目管理单位对监理人签发的支付证书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后报项目法人审定,由项目法人按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结算支付手续,结算款直接支付承包人和工程重要设备供应商。第十一章其他第七十条在建设管理业务范围内,项目管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第七十一条在建设管理合同生效后,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种类办理保险。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第七十二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解决。第七十三条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建设管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15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工程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第二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管理依据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参考费用表》等与工程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等。第三章通知和联系第五条委托人的联系人:冯文杰;联系电话:010-61019597受托人的项目经理:马家恒;联系电话:15611211116受托人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委托项目管理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10日前,就上一月内委托项目管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月报。另根据委托人临时需要,在接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专项工作报告第四章项目管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受托方权利与义务(1)受托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全过程管理费用:(2)受托方应充分理解委托方的意图,并使委托方的工作思路、想法须贯穿项目实施的目的;(3)提供本合同所述咨询及项目管理服务,并对咨询服务质量负责,确保委托方权益;(4)选派合格和足够的咨询服务人员,保证咨询服务人员有足够的工作时间以及时迅捷提供咨询服务。若委托方具备正当理由对任何咨询人员不满意,则受托方应无条件立即更换;(5)同委托方共同商定咨询服务工作计划,对工作进度进行控制,并按照工作计划安16排及时向委托方汇报工作:(6)负责组织或参加委托方有关工作会议;(7)受托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合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各类咨询服务成果性文件,并对其负责;(8)若委托方对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服务不满意或受托方提供的各类咨询服务成果性文件达不到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合格;若受托方无力补充完善,视为受托方违约,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退回委托方已支付的该部分内容款项,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受托方应承担全部费用;(9)参与咨询服务和编写成果性文件的受托方的人员,应遵守委托方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10)受托方对各类咨询成果性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受托方错误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费用,并根据委托方损失程度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但最多不超过本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报酬总额;(11)受托方交付各类成果性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调整补充,直至审批通过为止;(12)受托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得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13)受托方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除履行项目管理工作用途,不可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与本合同相关的内容及与合同相关的知识产权资料;(14)受托方拟投入现场工作人员应与投标时所承诺人员一致。(15)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如有)中受托方应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二十八条受托方负责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在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委托方保密信息保密,受托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技术资料和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目的。如发生以上情况,受托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北京市保密条令的图纸和资料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第五章项目法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七条委托方权利与义务217(1)委托方向受托方无偿提供项目管理所需基础性资料。(2)委托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受托方支付相应经费。(3)依本合同约定产生的全部成果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第八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五十七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分别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捌,委托人、受托人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一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六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第六十四条委托方有权在下列情形下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受托方丧失履约能力或明确表示不能为委托方提供咨询及项目管理服务的:(2)受托方迟延提交相关咨询成果超过7日的;(3)受托方指派的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未实际参与本合同咨询及项目管理工作或者受托方擅自更换,经委托方通知后未立即纠正或已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4)受托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方未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背景材料、技术资料、数据等,有复印、扫描等保存委托方资料行为,或者有侵害委托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情形的;(5)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委托或转包给第三方的;(6)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由于受托方原因,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负责重做、修改后,受托方依然不能达标的;(7)受托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8)受托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处分因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技术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9)受托方超越“合同”约定,以委托方名义从事其他活动的;(10)受托方未与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时支付工资引发劳资纠纷影响委托方的工作正常进行的;18(11)委托方单独行使解除本合同权利时,仅需单方面向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受托方地址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即通知内容到达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受托方地址,本合同即解除。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为双方认可的通讯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若变更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2)其他未尽事宜。第九章违约行为处理第六十五条项目法人违约与违约责任1.因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基础资料而造成受托方咨询和项目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停滞、延误的,受托方交付咨询服务及相应技术文件成果的时间相应予以顺延。2.如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报酬的,每迟延一日,受托方有权按照所处支付阶段合同价款的0.03%向委托方收取违约金。但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该阶段合同价款的3%。第六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违约与违约责任1.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提交咨询成果,受托方迟延提交咨询成果的,每迟延一日,受托方应按照咨询报酬总额的0.03%按日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但该笔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咨询报酬总额的3%。受托方迟延提交咨询成果超过7日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2.受托方指派的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未实际参与本合同技术咨询和项目管理工作或者受托方擅自更换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托方应按照咨询报酬总额的6%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不超过乙方实际接受的报酬。3.受托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托方应按照咨询报酬总额的6%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不超过乙方实际接受的报酬。4.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委托或转包给第三方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托方应按照咨询报酬总额的6%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不超过乙方实际接受的报酬。5.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由于受托方原因,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负责重做、修改,为此导致交付迟延的,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重19做、修改后,受托方依然不能达标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托方应按照咨询报酬总额的6%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不超过乙方实际接受的报酬。6.因受托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由受托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受托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处分因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技术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托方应按照咨询报酬总额的9%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不超过乙方实际接受的报酬。8.受托方不得超越“合同”约定,以委托方名义从事其他活动,否则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托方应按照咨询报酬总额的9%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不超过乙方实际接受的报酬。9.受托方未与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时支付工资引发劳资纠纷影响委托方的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托方应按照咨询报酬总额的9%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不超过乙方实际接受的报酬。10.合同生效后,受托方不得单独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否则受托方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同时还应当赔偿委托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11.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从委托方应付咨询报酬中直接扣除12.上述赔偿责任,以及委托方可能代为向第三方先行赔付后向受托方进行追偿的范围,均包括但不限于: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金、委托方为解决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十章项目管理费及工程建设费第六十七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全过程管理费暂定为:大写玖拾壹万贰仟陆佰元整备元整(¥912600元)最终结算价款以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决(结)算金额为准。取费依据如下:本项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工程结算审查费用、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费。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和《北京市造价咨询收费标准》(京价协[2015]011号)。202.合同价款的支付1)预付款支付:本合同签订后,且资金到位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合同结算时,预付款抵作全过程管理费):2)进度款支付: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最终支付至不高于合同价款的90%,剩余资金待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工程竣工决(结)算批复且资金到位后,按竣工决(结)算评审审定金额支付尾款。3.因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批复资金,故委托方、受托方双方对本合同的付款条件达成共识并做出如下约定:委托方在收到政府专项资金后应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但因政府批复资金拨付延迟而导致委托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时,不构成委托方的违约行为,受托方不得因此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第七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咨询服务和各类成果性文件提交的情况下,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第七十三条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