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合同公告(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长春职工医科大学长春市医学情报所)2024)



采购人名称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采购人联系方式

13844997257

采购人地址

吉林大路6177号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31-82666668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二道区东南湖大路3030号

采购项目名称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JM-2024-05-00483-ZZ41287HW04310028

合同编号

11N42320665X20244802

供应商名称

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内容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项目

附件:

无负压采购合同.pdf

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合同(货物类)采购计划编号:M-2024-05-00483-ZZ41287HW04310028项目名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项目货物名称:一体化无负压给水设备·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卖卖方: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签署日期::合同书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买方)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无负压供水改造项目(项目名称)项目中所需一体化无负压给水设备,(货物名称),经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JM-2024-05-00483-ZZ41287HW04310028(采购计划编号)号采购文件在国内竞争性磋商。经评审委员会评定,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成交供应商。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服务,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且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与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组成合同的文件如下:1.本合同书2.成交通知书3.合同修改协议4响应文件(含澄清文件)5.采购文件(含补遗文件、修改文件)6.通用合同条款A7.专用合同条款二、货物名称及数量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三、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大写)伍拾玖万伍仟元人民币(¥:595000.00元人民币)四、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买方验收合格并在卖方提供了符合买方要求发票后4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的支付方式为:转账五、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三供货期(工期):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如果买方另有要求的,以买方通知的时间为准。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六、合同生效本合同的生效在“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本合同所有后续服务项目中,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付费项目,如果有必须存在的后续有偿服务,需经买方同意并签订相关合同。买方:卖方:名称(印章):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称(印章):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202年年月H日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77号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荆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邮政编码:130031邮政编码:芳,要雨业务联系人:杨江业务联系人:贾春雨联系电话(手机):13844997257联系电话(手机):13331664997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长春永昌支行开户银行:中行青岛市城阳区支行帐号:221000698013000251356帐号:2233807387738口口共9页,第2页合同编号:HT-2024-0145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物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材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装卸、保险: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5“通用条款”系指本章合同通用条款。,71.6“专用条款”系指合同专用条款。1.7“买方”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述购买货物的单位。1.8“卖方”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1.9“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10“验收”系指买卖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1.11“天”指日历天数。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响应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能被买方接受)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若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及规范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买方的标准执行。3.知识产权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其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如买方被第三方起诉,卖方应承担买方因此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及相关赔偿费用。4.包装要求4.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行业通用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且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4.3如果单件包装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要求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5.交货方式5.1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所有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并由买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为交货日期。如果买方对交货方式有其他要求并在专用条款中另行进行了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执行。只共9页,第3页合同编号:HT-2024-0145部35.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待交货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5.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6.装运通知6.1卖方拟交付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号、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有效地通知买方,卖方通知买方,须买方明确回复已经知晓并同意。6.2如因卖方延误上述内容用电话、传真等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7.保险7.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8.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8.1付款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9.技术资料9.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可按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设备、仪器等物件的一套中文技术资料,如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和/服务手册和示意图交与买方。9.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就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9.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0.伴随服务10.1如果买方需要,质保期内,卖方应根据卖方的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附加服务:(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质保期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6)根据买家的需要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7)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事项。10.2超过质保期的,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费用没有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10.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中。11.质量保证11.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如果各种质量标准、要求等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买方的标准执行。11.2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只合同编号:HT-2024-0145共9页,第4页可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合同货物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11.3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如果专用条款中对弥补缺陷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执行。11.5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内(含本数),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对于出现潜在缺陷的合同货物,卖方应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内,卖方在知道合同货物存在潜在缺陷或原理性故障后,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且免费予以及时弥补或校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BN11.6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买方最终验收起12个月。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的,或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买方的条款执行。11.7卖方提供的软件系统需对硬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如果当前系统所匹配的硬件设备停产,卖方保证最新的硬件设备可以确保原有软件的正常运行。如果买方选择另外的硬件设备,卖方保证系统可以正常运行。11.8在质保期过后,卖方负责设备终身维护。视买方需要,卖方应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换版。对于产品原理性故障,卖方应免费负责进行改进。11.9在质保期过后10年内,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所需设备的备品备件,且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价格以备件合同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价格为准。11.10买方发生设备停运且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卖方提供技术支持,卖方保证做到全力配合买方恢复设备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如果是卖方产品原因,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是买方设备自身原因,则买方承担卖方适当的技术服务费。11.11当买方选购与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时,卖方保证提供接口部分相关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资料,确保配套设备接入系统后的正常运行。12.检验和验收12.1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文件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12.2货物按照买方同意的时间和方式运抵现场并完成安装调试后,买方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验收,并在上签字。如果“合同专用条款”对验收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执行。12.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无条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如果买方同意,卖方也可以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12.4买方在验收材料上签字是对外观、数量和试运行符合要求的确认,不作为买方认可卖方所供货物设备质量合格的依据,如卖方所供货物在在质保期或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无条件修复或更换。13.索赔13.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口合同编号:HT-2024-0145共9页,第5页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13.2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3.2.1在法定或约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如果法律未规定退货期,合同也未约定退货期,退货期一般应为买方支付完货款后6个月内,如法定退货期、专用条款约定的退货期或卖方自行承诺的退货期超过6个月期限的,按照有利于买方的退货期执行。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3.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权威部门评估,以降低后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3.2.3用符合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3.3如果卖方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买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的“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质保金或银行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4.违约责任14.1卖方的违约责任14.1.1经验收,由于卖方责任,合同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不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或技术参数)时,卖方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专用条款中如未对质量等问题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的,卖方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视为卖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合格货物,双方按照14.1.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1.2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抽检,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未能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买方扩大范围抽检的结果表明合同货物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14.1.3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货物未满足合同规定的保证值,且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含本数)未能通过整改使合同货物满足保证值,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14.1.4卖方违反合同规定迟延交货的,应按以下规定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1)迟交1-4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5%;(2)迟交5-8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2%。不满1周按1周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15%或者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过3个月(含本数)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4.1.5卖方未按期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迟交1天,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0.5%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卖方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0.5%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14.1.6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错误或疏忽,造成买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0.2%的违约金。14.1.7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迟1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口口合同编号:HT-2024-0145共9页,第6页14.1.8合同货物交付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工程不能按期投运的,每延误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14.1.9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制造缺陷造成合同货物停运的,每停运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14.1.10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解除部分的合同价款,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解除部分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14.1.11卖方根据本条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的总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20%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货(如有)。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解除部分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货物(如有)运离现场。买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承担。14.1.12买方因卖方违约维权而产生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用等由卖方承担。14.2买方的违约责任14.2.1买方违反合同规定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利率就逾期部分向卖方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14.2.2买方如因项目取消等特殊原因迟延支付卖方合同价款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15不可抗力15.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5.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15.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15.4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6.税费16.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7.争端的解决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买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18.违约终止合同18.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除可以主张赔偿解除合同外,也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18.2如果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购口共9页,第7页合同编号:HT-2024-0145A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和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和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18.3买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卖方理解买方高校财务付款制度的特殊性,自愿放弃违约金主张。但政府关于本项目的专项资金如已经拨付到买方账户的,买方应在资金到账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付款手续。19.破产终止合同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0.转让和分包本合同项目禁止转让和分包。21.合同的修改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主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已22.通知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23.适用法律本合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4.履约保证金24.1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账户存入合同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卖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含质量保证条款)的保证。24.2质保期满后,卖方如存在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情形,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买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买方可要求卖方另行支付。如不存在扣除情形的,履约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24.3专用条款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适用专用条款。25.合同生效及其它25.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由卖方转入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25.2本合同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买方三份,卖方一份。26.补充条款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口共9页,第8页合同编号:HT-2024-0145部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如果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专用合同条款的序号将与通用合同条款的序号相对应。1.定义1.7“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8“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吉林大路6177号5.交货方式5.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所有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并由买方验收合格。8.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8.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付款方式为:买方验收合格并在卖方提供了符合买方要求发票后45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支付方式为:转账110.伴随服务10.1卖方被要求提供的伴随服务为: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0.2当事人双方就卖方提供的合同价外的伴随服务的费用11.质量保证1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1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单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整体质量保证期为1年:水泵5年包换,10年保修:其它电器部分保修2年。11.6卖方被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为:提供1年的设备整体质量保证和免费升级,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以不高于向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技术支持和服务,如高于第三方的价格,视为违约,须向买方承担不低于收费金额60%的违约责任。12.检验和验收货物运抵现场并完成安装调试培训后,买方应在30天内组织验收,经买方验收合格,买方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合格证明作为付款的依据,但不作为买方认可卖方产品质量合格的依据,不因此免除卖方承担质量保证及其他相关责任的义务。13.索赔如果卖方在10天内,未对买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10天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26.其他补充条款.(1)卖方应按照设备运行本身的要求以甲方的具体需要对设备做好安装,本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了设备安装的所有费用,卖方不得再行主张其它任何费用。(2)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开展设备调试和维护,通用条款的质保期及其它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买方的条款执行。口合同编号:HT-2024-0145共9页,第9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无负压供水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