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监理采购合同公告(德庆县高良镇人民政府2024)



高良镇 2024 年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高良镇 2024 年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12267528694112408160800

项目业主:

德庆县高良镇人民政府

服务机构:

精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高良镇 2024 年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

合同编号:

4412267528694112408160800

合同总金额:

¥17,712.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8月26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8月26日至2025年08月26日

服务内容:

高良镇 2024 年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包含对9个行政村的15个自然村进行雨污分流建设,对该项目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高良镇2024年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监理合同.pdf

德庆县高良镇人民政府 2024-09-06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高良镇2024年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委托人:德庆县高良镇人民政府-监理人:精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服活有新工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德庆县高良镇人民政府与受托人(监理人)精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签订本合同。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高良镇2024年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德庆县高良镇。(3)建设内容:对高良镇2024年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建设等。2、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与解释相同。3、下列文件(如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协议书;(2)监理招标文件;(3)监理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标准条件;(5)本合同专用条件;(6)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4、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目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监理单位所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并按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和提供房屋、资料、设备。6、监理内容(1)监理范围:施工准备阶段及合同工程图纸范围内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2)监理期限:按施工合同工期执行,具体开始时间以监理签发的开工资料为准。7、、监理费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经双方一致商定,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正常的监理工作监理费用暂定为人民币壹万柒仟柒佰壹拾贰元整(¥17712.00元),最终工程监理费用按工程结算评审造价(财政结算审核)的1%支付。8、本合同包含有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专用条件、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下发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9、本合同一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壹份,监理人执壹份。委托人:(章)德庆县高良镇人民政府监理人:(章)精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德庆县高良镇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平安大道201号博雅广场2号楼2层210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签章)Va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精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银行账号:93801880111687602邮编:邮编:450000电话:电话:0371-53626380合同签订地点:德庆县高良镇人民政府本合同签订于:2024年8月2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根据公历从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的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全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时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的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的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7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阳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能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提交的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建设文件,委托人与参建方(设计、监理、施工、勘察等)签订的合同和协议;设计图纸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的质量评定标准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当地现行相应的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和有关建设管理办法;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通知等;委托人发出的指令。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委托人授权范围和施工合同工程图纸范围内正常的施工工期阶段监理服务。第六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所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等,应在监理工作全部完成后或中止时15日内,由监理人现场移交给委托人。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如将部分或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由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委托的工作与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如有)及提供时间:(1)施工图纸两套;(2)施工合同1份;(3)施工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各1份;(4)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1份;(5)工程预算及财政评审资料各1份;(6)资金批准文件1份;(7)参建方(设计、勘察等)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上述资料在双方签订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7天内提供。如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文件需要委托人提供,委托人也应及时提供。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紧急事项应在1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联系电话)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由监理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施工现场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监理人自备设施的,委托人给予经济补偿如下:对于监理公司自行配置的其他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公司综合考虑,并包含在监理投标报价或合同监理费总额中,业主不另外计量支付。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1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1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其行为负责。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及时参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并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5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人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的50%]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监理费用。(1)双方一致商定本监理合同正常的工作监理费用暂定为人民币壹万柒仟柒佰壹拾贰元整(¥17712.00元),最终工程监理费用按工程结算评审造价(财政结算审核)的1%支付。支付方式与金额如下:①在签订监理合同且施工单位进场后10天内,按本监理合同价的30%支付监理首期费用;②余下的监理费用按实际工程进度支付,付款至本监理合同价的90%后暂停拨付;③待工程完工后20天内付清余下的监理费用。(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在每次发生附加工作后二十天内支付完毕。(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报酬=额外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在每次发生额外工作后二十天内支付完毕。(4)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服务内容,双方约定由监理人的分支机构德庆分公司全权本合同的监理服务工作和收取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并开具有效的完税发票(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人民币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经济奖励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奖励金额=工程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成果属委托人所有,监理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或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德庆县人民法院起诉,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另本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如有)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4)专用合同条款;(5)标准合同条款;(6)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或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项目名称:高良镇2024年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地址:德庆县高良镇建设单位:德庆县高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监理单位:精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广东省、肇庆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干部和从事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乙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在“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并视情节在1-2年内不准参加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第五条本合同书作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附件,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书一式贰份,由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并送有关部门备案。甲方单位:乙方单位:(盖章)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签章: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签章:地址:德庆县高良镇地址:河南省郑州市2024年8月26日2024年月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 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