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路租用服务、党建助老等移动通讯业务及系统集成 链路租用服务、党建助老等移动通讯业务及系统集成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哈密市伊州区西河街道办事处2024)



一、采购人名称:哈密市伊州区西河街道办事处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州区西河街道办事处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71101000014638553
五、合同编号:11N10613767W202446827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链路租用服务、党建助老等移动通讯业务及系统集成项目技术服务
详见附件

1.0
1800
18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哈密市伊州区西河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康腾飞
联系电话:17794968583
传真:/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西河街道办事处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数据专线业务协议(11N10613767W202446827).pdf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数据专线业务协议编号:11N10613767W202446827采购单位(甲方):哈密市伊州区西河街道办事处服务单位(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伊州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链路租用服务、党建助老等移动通讯业务及系统集成项目技术服务--品牌:1项1800.0018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1800.001800.001800.001800.001800.001800.0018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壹仟捌佰元整壹仟捌佰元整壹仟捌佰元整壹仟捌佰元整壹仟捌佰元整壹仟捌佰元整壹仟捌佰元整二、付款方式三、服务条款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西河街道老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负责人:雷蓉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6号院邮箱:/电话:18690223270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法定代表/负责人:张小波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翰林路91号邮箱:/电话:159090224211/7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数据专线出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内容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1】条数据专线用于数据传输,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月租费、一次性开通调测费及后期如地址变更产生的线路搬迁费。甲方租用的数字电路清单详见附件1:《数据专线电路需求单》以后当甲方有新增数据专线需求时,乙方以甲方签字盖章的来函为实施依据。甲方承诺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数据专线租用需求或原有租用其他运营商数据专线合同到期时,首先通知乙方。在相同条件,优先选用乙方数据专线业务。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应自行提供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并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2、甲方应为乙方数据专线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如电力、施工场地,与物管及城管的协调等)。3、甲方负责数据专线开通后甲方投入设备的软、硬件调整、调测,同时拥有这些设备的产权。甲方保证上述工作不影响乙方系统的正常运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系统障,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4、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租用带宽,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数据专线以转借、出租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5、本协议涉及的在甲方机房的由乙方投入的相关设备,甲方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若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协议期满后,甲方应无条件地配合乙方对乙方投入的相关设备的拆迁工作,或采取由甲方购买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对设备进行处理。6、如遇甲方因单位地址搬迁等情况需另行工程实施时,乙方有权根据搬迁实施难度向甲方收取搬迁费用。7、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租用费用等相关费用。(二)乙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严格按协议中甲方提供的接入点地址进行相应接入。2、接入点地址若有变更,须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变更事宜,乙方严格以双方签字盖章合同为实施依据,乙方不负责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和线路中断及其他损失。3、乙方接入项目中只提供光纤线路、传输设备,乙方对其投入的传输和其他设备拥有产权,未经乙方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使用。4、双方责任范围:双方以各自投入的设备为界,乙方负责责任范围内的传输线路的开通和调试,甲方负责责任范围内网络及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并保证上述工作不影响乙系统的正常运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系统故障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乙双方承诺提供或使用此类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一切后果由违反方自负。2、甲方承诺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服务用于进行非法国际话务转接、落地,不将所租用电路擅自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为来历不明的话务提供传输服务,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三、资费与支付(一)资费标准线路名称带宽(M)区域类型条数月租金(/月)(含税,税率9%))数据专线10区内1150安装,调试,培训等一次性费用免费或1000/条(二)支付方式1、乙方单条数据专线开通后7天内,甲乙双方对传输线路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开始计费。如乙方单条线路开通后,在以上时间内甲方不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并开通计费。验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验收通过。2、后期如遇甲方地址变动需进行专线地址搬迁,根据搬迁距离和实施难度,双方协商确定每条线路的搬迁费用。3、经双方协商,甲方付费方式为:【集团付费】(集团付费/个人付费),付费类型为:【预付费】(预付费/后付费)。后付费须按【/】个月1、3、6或12个月)为缴费周期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当于付费周期结束前支付费用,逾期未缴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中所提供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六项违约责任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提供业务试用期为【0】个月(0至3个月)。4、甲方必须以“公对公账户转账、甲方经办人携带现金或开具转账支票至乙方单位台席处缴费”等方式进行支付,甲方提供的转帐支票必须确认银行进账成功后方可进行业务结算。不允许乙方客户经理以业务结算等名义收取现金及现金支票,5、如甲方向乙方客户经理支付现金及现金支票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6、甲方通过对公账户向乙方支付费用时,应在摘要和备注中说明支付款项的产品及用途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线路租用减免费部分,在下一缴费周期缴费时体现。甲方单位付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西河街道老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账户号码:/开户行:/行号:/乙方结算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账户号码:955885301100017657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行号:30110001090221185657、若遇国家资费或同行业线路租用费调整时,乙方以“业务通知”的形式将资费标准及时送达甲方,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对甲方租用费进行调整。“业务通知”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本协议约定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协议约定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9、乙方应定期或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票据的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与票据金额一致的相关款项,若由于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款项,乙方有权利收回已开具的票据进行冲红处理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甲方票据冲红情况。若乙方为甲方提供预存款发票,则已开3/7具发票的金额乙方无法再次为甲方提供转账或预存清退服务。甲方将发票交回乙方进行返销、作废或冲红的情况除外。同一笔费用乙方仅可以为付费方提供发票,无法再向其成员再次提供发票,若因此开发票的问题造成甲方成员的纠纷与投诉,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开票信息: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西河街道老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纳税人识别号:55650502MEA5649646地址、电话: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6号院18690223270开户行及账号:/若开票信息或开票类型发生变化,则甲方应于开票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10、付费方确认“甲方”为本协议约定各项费用的付费方甲方委托“【/】”单位代付往来款项,乙方可按照“【/】”单位付款金额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四、通信和服务质量(一)乙方负责整个传输线路的开通以及开通后日常网络的正常运行及维护,甲方负责其内部网络的运行维护。(二)甲、乙双方网络设备更换或升级时,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对方,以便作好相应配合,保证双方网络的正常运行。(三)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最新的网络技术信息和解决方案,提供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及安全检测等多方面的支持,提供电信级的网络运行质量保证。(四)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五)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电路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同时乙方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六)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业务保障等级为【普通】(AAA/AA/A/普通),并提供7*14小时的集团客户服务和支持专席,技术服务专席热线为10086-8。五、保密条款(一)“专有信息”指在本协议订立之前以及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向对方披露的该方专用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用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被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或被披露方从他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二)双方应保护与协议项目有关的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并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目的。(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双方所属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否则,由泄密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四)上述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五)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六、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二)若甲方违反本协议将乙方提供的服务用于进行非法国际话务转接、落地,将所租用电路擅自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为来历不明的话务提供传输服务,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年的数据专线租用费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因工程投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获得的利益等。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乙方单条数据专线开通后【7】天内,甲乙双方对传输线路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开始计费。如乙方单条线路开通4/7后,在以上时间内甲方不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并开始计费。验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验收通过。(四)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五)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逾期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逾期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逾期超过【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因工程投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协议期的收益等。(六)未经双方商议并达成共识,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根本违约。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对方一年的业务使用费和线路租用费的总和作为违约金。七、免责条款(一)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可视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或清除后2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三个月以上时,双方应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问题。(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协议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该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八、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九、协议期限(一)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26年09月30日】。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上述延期不受次数限制。(二)在数据专线租用期间,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若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租用期限按实际服务期限计算。十、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30天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业务变更或延长有效期均不影响本“协议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条款”继续有效。十一、信息安全甲方接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乙方)的网络系统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一)甲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二)甲方须对其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甲方的系统应保证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法令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以手机作为媒介发送传播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及破坏、影响社会安定的信息。(三)甲方使用网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禁止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5/7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5.攻击国家宗教政策,煽动、制造宗教矛盾,煽动、制造信教群众矛盾;6.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损害民族团结;7.宣扬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8.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9.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10.非法讲经、解经;11.歪曲“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泛化,扩大、异化到社会生活及其他方面;12.传播暴力、淫秽、色情、赌博、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13.编造、存储、传播虚假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14.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15.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16.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17.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18.不得利用网络侮辱、诽谤或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19.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信息等。20.发布或传播与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的事项和信息。21.法律法规禁止发送、传播的其他不良信息。(四)甲方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发布的信息和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或后门;不得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五)甲方应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的采集、过滤和内容审计等网络安全技术保障措施,防止网络信息被非法冒充、访问、收集,以及泄露、损毁、篡改、丢失,确保信息的安全。(六)甲方需备份业务应用资料文件,不能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用途,明确主叫号码只能使用移动公司或工信部分配的号码,不得隐藏、变更或转租、转售号码,不得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的语音落地,禁止客户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该用户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七)甲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甲方接入乙方业务需先进行系统安全的自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确保接入时系统不存在安全隐患。建立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管控工作,落实信息系统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协助重大活动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八)甲方应承担如下责任: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管理、教育工作;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九)对出现来源自甲方的互联网攻击,乙方将通知甲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等相应措施。(十)甲方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十一)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6/7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协议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数据专线业务协议【签署页】(五)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四)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补充协议(如优惠协议等),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双方经协商签署的变更协议或(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十二)甲方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十三)甲方的信息发送只能限定在甲方内部特定的用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能发送给甲方内部员工及其客户之外的其他用户。(十四)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所有合作业务服务,并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保留证据、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对违规业务立即下线整顿等措施,同时,对于情节严重者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并要求甲方消除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不利影响,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十二、其他(一)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双方经协商签署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如优惠协议等),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签署页】协议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数据专线业务协议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账号:,账号:9558853011000176571签订日期:,签订日期:7/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链路租用服务、党建助老等移动通讯业务及系统集成 链路租用服务、党建助老等移动通讯业务及系统集成项目技术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