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采购合同公告(镇雄县大湾中学2024)
合同编号:
4530627HT20240039802201
合同名称:
镇雄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材(肉类)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4530627JH202400398
项目名称:
镇雄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材(肉类)采购
采购人(甲方):
镇雄县大湾中学
供应商(乙方):
镇雄县远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地域:
昭通市
所属行业:
国家机构
合同金额:
380000.00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4-09-12
合同公告日期:
2024-09-18
代理机构:
云南广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进口产品审核前公示:
采购公告(或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镇雄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材(肉类)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专家抽取记录:
4000148963
中标、成交公告:
云南广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镇雄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材(肉类)采购中标公告
合同附件:
镇雄县大湾中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肉类食材供货合同文本文档.pdf
#idc error#镇雄县大湾中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肉类食材供货合同书甲方:镇雄县大湾中学(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镇雄县远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强化甲方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提高营养改善计划质量,确保供餐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有序、高效、安全推进。根据国家法律法状纸规及省市县有关政策要求,按照《镇雄县营养改善计划肉类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成交通知书》《乙方投标文件》,以及甲方主管部门与乙方于2024年8月1日订立的《镇雄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肉类食材第二标段采购合同书》(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书》)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对甲方甲方辖区内公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肉类食材供货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前置条件(一)限制事项本合同按照《采购合同书》相关规定拟订,为《采购合同书》的延伸合同,具体细化《采购合同书》中规定的相关事宜。本合同所有条款不得与《采购合同书》存在冲突,若存在冲突,以《采购合同书》规定条款为准。(二)执行标准乙方配送食材的供货期限、供应类别和品牌、食材质量、配送程序、价格核定、资金结算、安全管理等,以及本合同未明确的事项,按照《采购合同书》规定执行。二、细化事项(一)供餐学校—1-乙方配送食材学校为镇雄县大湾中学1所供餐学校。(二)供货时间合同执行期内,乙方按照约定供货周期和数量向对应供餐学校供货,并在约定供货时间内完成配送。供货周期按照1499人以内的供餐学校每周配送二次、1500人及其以上的供餐学校每天配送一次的方式执行;每周期供货数量由配送学校提前一周发送至乙方指定邮箱;乙方辖区供餐学校配送周期为:学出人1300/每用如送(三)供货数量供货前一周,甲方收集汇总供餐学校所需食材数量发送至乙方指定邮箱;乙方按照供餐学校所需食材数量,以及甲方根据《采购合同书》相关规定选定的食材品牌,将食材配送到相应供餐学校。(四)配送程序食材配送前,乙方须主动与甲方及其辖区内供餐学校加强工作对接,确保供货信息沟通及时、顺畅、无误,按时将食材配送到供餐学校。食材配送到学校时,乙方须按《采购合同书》相关规定向供餐学校提供相关索票索证资料,与供餐学校验收人员一同完善验收手续。(五)资金结算每月第一周内,乙方须按照财务管理要求,提供相应税务发票,以及供餐学校相关人员审核签字的发票、交货验收清单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配合甲方完成上一个月的供货资金结算,并完善审核签字手续。每月15日前,乙方须向甲方主管部门报备上一个月结算情况。每年的5月、7月、11月和次年1月,甲方主管部门下发资金拨付通知后,甲方按照通知要求,采用银行支付的方式,将食材采购资金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收款账户:镇雄县远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收款账号:2100012803776012,开户银行: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本存款账-2-户编号:J7348000133102)(六)安全管理乙方须按《采购合同书》相关规定全面负责食材配送过程的运输安全和食材安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等责任。食材配送到供餐学校后,甲方负责食材的存储、加工生产安全;若因甲方在食材存储、加工生产等环节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等责任。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书》中规定的相关义务,要求供餐学校验收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工作。2.若乙方配送的食材不合格,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供餐学校有权退货,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3.甲方应及时收集供餐学校对乙方的配送服务的意见或建议,有权随时对乙方提出意见,要求乙方限时整改,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若同一问题提出3次以上改进意见,乙方未及时改进,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须严格履行本合同和《采购合同书》中的约定事项,安排专人跟踪、对账、快速处理突发事件,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水平。2.乙方配送食材到供餐学校前,须提前联系供餐学校验收人员做好食材验收准备;若供餐学校验收人员不积极配合收验,乙方可向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反馈。3.乙方不得将有缺漏、损坏、变质、过期、污染等的食材配送到供餐学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材,乙方须及时召回,并在天(小时)内及时更换符合质—3—量标准的食材,不得耽误学校正常供餐。四、违约责任(一)若因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调整、《采购合同书》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二)甲、乙双方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确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未履行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由双方协商,报甲方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三)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和《采购合同书》约定事项配送食材,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四)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和《采购合同书》约定事项配合甲方开展相关工作,将过期、变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等存在质量问题的食材配送到供餐学校,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出供货资格,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五、相关事项(一)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提前终止合同。若《采购合同书》提前终止,本合同随之终止。(二)合同期内,因业务需要须变更名称、账号等内容的,变更方须于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资料。(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及有关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将本合同及有关资料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六)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附件:镇雄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肉类食材类别、标准一览表甲方:镇雄县大湾中学法人:袁种心签约代表:附做钢地址:电话:日期:2024年事月20乙方镇雄县远华商贸有限责任司法人:签约代表:地址:镇雄县乌峰街道办事处世贵街16号电话:18669093417日期:2024年事月20日,-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材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