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设备 色谱仪采购合同公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4)
一、合同编号:N5101012024001572-1
二、合同名称: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01012024001572
四、项目名称: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42号
联系方式:81471785
供应商(乙方):四川三友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366号1栋3楼1号
联系方式:151820050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设备
1(套)
¥767,000.00
¥767,000.00
G3540A等
合同金额: 767,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陆万柒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9月19日至2025年09月18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9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9月2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设备采购项目合同.pdf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9月20日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项目名称:血酒酒精合量检测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编号甲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乙方:四川三友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9月1日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采购人)乙方1(全称):四川三友仁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1012024001572(2)采购计划编号:51010024210200032962(3)项目内容:序号采购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1色谱仪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设备1.00(套)(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口政府集中采购口部门集中采购回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口公开招标口邀请招标回竞争性谈判口竞争性磋商口询价口单一来源口框架协议口其他:(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口是回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回是口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口是回否(7)合同是否分包:口是否回否(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口是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口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口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否1:(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回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回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口否口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767000元大写:柒拾陆万柒仟元整(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回固定总价口固定单价口固定费率口成本补偿口绩效激励口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提供采购人签字确认的验收单、请款报告、合同、成交通知书等相关支付资料,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3合同履行(1)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交货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北路155号,并完成安装、调试。(2)成交供应商交付货物时,应具有清晰、正确、完整的中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厂证明、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3)履约地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预防处理处(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北路155号)(4)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口是回否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口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口是口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口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口是回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口是回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口是,抽查比例:否2: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口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回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达到验收条件起5日内(3)履约验收方式:口一次性验收回分期/分项验收:全部货物(含系统)在成交供应商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5日内进行初步验收,并由成交供应商联系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校准。初步验收通过后,进入15个工作日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如:①设备未能通过GB/T42430-2023《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校准方法验证;②设备内外部件出现物理性损伤;③其他影响设备正常适用的问题)时,需由供应商负责对设备进行修复,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并取得设备校准证书后5日内完成最终验收,使用产品无不满足项目要求的质量问题,视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更换产品,按本协议总金额1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更换后产品仍出现不满足项目要求的质量问题,则采购人不予支付其货款,同时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本协议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解除本协议,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4)履约验收程序:分期/分项验收(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口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3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月19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4甲方(采购人)甲方(采购人)乙方(供应商)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四川三友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杨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杨钊拥有者性别女住所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366号1栋3楼1号联系人联系人欢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5182005001通信地址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223号24栋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10015电子邮箱电子邮箱2551578350@qq.co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0000917280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3EOC62B开户名称四川三友仁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银行账号159947946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5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台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费、加工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人工费、税费、交通差旅费等)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6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8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9(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6.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10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台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6.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分包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9.解决争议的方法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1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0.政府采购政策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1.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不接受联合体第二节第1.2(7)项其他术语解释无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按第一节第4条进行验收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对于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1)乙方无故解除合同、未按约履行,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2)乙方延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所涉对应金额4%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20%,逾期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和质量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货款的10%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4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5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6)乙方设备安装调试无法满足项目要求,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1)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2)谈判报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包装、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相关材料费、调试费、软件费、检验费、以及税金费用。(3)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技术参数及配置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或要求乙方进行补足货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要求乙方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第二节第7.1款指定现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预防处理处(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北路155号)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1)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2)谈判报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包装、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相关材料费、调试费、软件费、检验费、以及税金费用。(3)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技术参数及配置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或要求乙方进行补足货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要求乙方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第二节第7.3款保险要求合同价款包含保险费。第二节第8.2(1)项质量保证期仪器保修期自验收合格日期起为12个月第二节第8.2(3)项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提供全天24小时(包括非工作日)电话技术支持;故障报修后4小时内响应。能在接到维修反馈后7日内为甲方提供备品备件。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甲方签字确认的验收报告、请款报告、合同、成交通知书等相关支付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第二节第13.2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第二节第13.3款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第二节第14.1(3)项运行监督、维修期限仪器保修期自验收合格日期起为12个月。第二节第14.1(5)项货物回收的约定第二节第14.1(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质量保证与安装调试(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2)为本项目提供的货物应是原厂原装、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并完全满足合同技术参数和配置的各项要求。(3)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准入要求,其中气相色谱仪及移液装置安装调试后须30日内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校准证书。(4)提供全天24小时(包括非工作日)电话技术支持;故障报修后4小时内响应。(5)换货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换货,换货后,14按新三包规定,重新起算质保期限(仅限更换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新三包期限,在质保期内,主要性能故障连续修理二次,不能正常工作的。2、售后服务(1)仪器保修期自验收合格日期起为12个月。(2)提供仪器的现场安装调试并达到响应文件指标要求的技术性能,并同时在现场对甲方进行操作培训。如果现场安装测试指标未通过,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3)仪器在调试通过后提供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所有服务及配件所需费用包含在谈判报价中。(4)为甲方提供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日常维护及基础分析仪器理论课程,并为甲方提供上机培训,所需费用包含在谈判报价中。(5)能在接到维修反馈后7日内为甲方提供备品备件。按新三包规定,重新起算质保期限(仅限更换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新三包期限,在质保期内,主要性能故障连续修理二次,不能正常工作的。2、售后服务(1)仪器保修期自验收合格日期起为12个月。(2)提供仪器的现场安装调试并达到响应文件指标要求的技术性能,并同时在现场对甲方进行操作培训。如果现场安装测试指标未通过,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3)仪器在调试通过后提供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所有服务及配件所需费用包含在谈判报价中。(4)为甲方提供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日常维护及基础分析仪器理论课程,并为甲方提供上机培训,所需费用包含在谈判报价中。(5)能在接到维修反馈后7日内为甲方提供备品备件。按新三包规定,重新起算质保期限(仅限更换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新三包期限,在质保期内,主要性能故障连续修理二次,不能正常工作的。2、售后服务(1)仪器保修期自验收合格日期起为12个月。(2)提供仪器的现场安装调试并达到响应文件指标要求的技术性能,并同时在现场对甲方进行操作培训。如果现场安装测试指标未通过,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3)仪器在调试通过后提供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所有服务及配件所需费用包含在谈判报价中。(4)为甲方提供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日常维护及基础分析仪器理论课程,并为甲方提供上机培训,所需费用包含在谈判报价中。(5)能在接到维修反馈后7日内为甲方提供备品备件。第二节第15.1款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第二节第15.2(2)项迟延交货赔偿费乙方延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所涉对应金额4%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20%,逾期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延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所涉对应金额4%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20%,逾期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延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所涉对应金额4%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20%,逾期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二节第15.4款其他违约责任第二节第19.2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序号技术指标技术指标要求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1色谱仪主机1、电源:220V,50Hz2、温度范围:操作环境15°C-35°C3、湿度范围:15-80%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2智能化配置1、色谱主机内置双核处理器及智能芯片,可直接通过色谱仪IP地址和浏览器(PAD、手机、或电脑的浏览器)直连,支持使用人远程管理、查看仪器状态和运行远程诊断,可远程运行空白评估、基线评估、色谱峰诊断等智能诊断。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3柱温箱1、柱箱温度:室温上5°C-450°C,不低于20梯度/20平台程序升温2、升温速率:最大升温速度120°C/min,可支持LTM低热容色谱模块的安装,实现最高温度梯度速率达到600℃/min以上,支持开发快速色谱.15:的应用。(提供本次响应产品的产品彩页或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产品技术资料或产品功能截图。)3、降温速率:从450°C降至50°C4惰性化分流不分流进样口1、可编程设定压力、流速、分流比2、最高使用温度400°C3、压力设定范围:0-100psi,控制精度0.001psi4、载气流量设定范围:0-500ml/min5、进样口惰性化要求:为保证耐污染和长期稳定性,进样口及流路管线要求采用硅烷化镀膜钝化或熔融石英的高惰性化处理(提供本次响应产品的产品彩页或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产品技术资料或产品功能截图)6、维护便利性要求:具备直接扳转的密封系统或插拔式进样口,维护进样口或更换衬管可直接徒手操作,无需使用工具拆卸。5FID检测器1、最低检测限:1024、具备灭火自动检测和自动再点火的功能5、检测器的最大数据采集频率可达到1000Hz(提供软件截图)6微板流路分流器1、低热熔材质,金属密封,跟踪柱温箱的温度变化2、将色谱柱流出物分流到两个不同的检测3、连接到检测器的色谱柱和限流器完全使用金属密封垫安装4、使用微板流路分流器技术,正丙醇作为内标,0.02g/dL和0.08g/dL浓度的样品在两根色谱柱上连续10.16针进样,所得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均小于等于5%。7全自动顶空进样器1、样品位:不少于120个样瓶位2、加热位:不少于12个加热位3、进样方式:采用阀和定量管的进样方式。全电子气路控制技术,顶空瓶压和GC柱头压可以独立控制4、定量环容积可选:0.025mL、0.050mL、0.100mL、0.500mL、1mL、2mL、3mL和5mL。5、系统控制方式:顶空具有独立的控制软件,控制软件安装后内嵌于色谱软件内,实现与联机的色谱软件相互反控,并可通过软件编辑实时控制设备运行(提供本次响应产品的产品彩页或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产品技术资料或产品功能截图。)。6、系统流路:化学惰性样品流路,样品定量环应采用脱活材料制成。7、温度控制:所有控温区(加热炉、阀与定量环、传输线)的加热温度范围:室温+5°C-300°C,温度精度为0.1°C。(提供本次响应产品的产品彩页或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产品技术资料或产品功能截图)8、气路控制:具备大气压和环境温度补偿功能,配置全电子气路控制,压力控制精度0.001psi9、定量环的填充完全由内置EPC模块控制,可自动计算定量环填充量,也可以自定义设定填充速度、最终压力和平衡时间。8色谱柱1、色谱柱深度指示模块适用于锁定环固定色谱柱,可确保准确的的色谱柱深度和密封垫圈定位。(提供本次响应产品的产品彩页或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产品技术资料或产品功能截图)2、色谱仪主机具有彩色电容触摸屏,触摸屏上可以直接显示色谱参数及运行状态。99供气装置供气装置1、氢气发生器流量:0-300ml/min,氢气纯度:99.99%,使用纯水制氢2、空气发生器:输出流量:0-2000ml/min(0.4MPa状态下),工作噪音:<35dB(A)10自动顶空启盖器、压盖器1、支持11mm和20mm顶空瓶盖的自动密封2、支持中文语言显示屏3、可提供封盖性能报告4、电子样品瓶压盖器和启盖器配有锂离子电池11工作站1、操作环境:不低于Windows10;2、CPU:I5或以上,16G内存或以上,1T硬盘或以上,DVD-RW,19”LCD;3、安装气相色谱仪专用实验分析操作软件。12配置1、气相色谱仪主机1台;2、惰性化分流不分流进样口2个;3、FID检测器2个;4、微板流路分流器1套;5、全自动顶空进样器(大于等于120位)1套;6、气相色谱仪安装工具包1套;7、顶空压盖器1个;8、顶空启盖器1个;9、载气捕集阱1个;10、配套工作站软硬件1套;11、常用消耗品:专用血醇分析毛细管色谱柱2根(不同性质血醇检验用色谱柱各1根);10ml顶空进样瓶500个;进样隔垫2包;0型圈2包;石墨密封垫圈1包:顶空用直通衬管2包;通用分流不分流衬管2包;超高惰性分流平板1包;可塑金属密封圈2包;去活管线2根;设备配套工作台1套;12、供气装置:氢气发生器、空气发生器各1套;1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设备 色谱仪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成都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