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路迁改工程采购合同公告(赵县兆融投资有限公司2024)



赵县城市综合馆北侧高压线路迁改工程

标段编号

S1301330001000394001001

招标人

赵县兆融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石家庄市天顺隆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

河北海华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或者费率

520.80

优惠率或其他

合同订立日期

2024-09-18

合同工期

45天

合同期限开始时间

2024-09-18

合同期限结束时间

2024-11-01

公告主要内容

赵县城市综合馆北侧高压线路迁改工程

项目负责人

赵林

联系电话

18231150567

合同如下:

赵县城市综合馆北侧高压线路迁改工程-海华施工合同-已签章.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赵县兆融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河北海华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赵县城市综合馆北侧高压线路迁改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赵县城市综合馆北侧高压线路迁改工程。2.工程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常洋村村南,龙腾大街东侧。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赵行审投资备字〔2024〕141号。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35kV改造规模:1.新组立35kV钢杆2基;2.新修8孔排管750米;3.新修直线电缆井14座,转角电缆井2座;4.敷设YJLV22-35-1x300电缆2.7km;5.敷设ADSS-24芯光缆1.1km;6.安装避雷器2组,终端头2套,中间头1套。10kV改造规模:1.新组立10kV加强杆2基;组立10kV钢杆1基;2.新修4孔排管335米;3.新修直线电缆井6座,转角电缆井2座,新装电缆分支箱4台;4.敷设YJV22-3x400电缆0.63km。5.安装断路器1台,隔离开关4组,避雷器4组,终端头12套。拆除规模:拆除水泥杆16基,10kV导线0.3km,35kV线路0.35km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9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1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伍佰贰拾万零捌仟元(¥5208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叁仟叁佰壹拾元(¥133310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中标价+变更签证。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李艳。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9月18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赵县柏林南大街46号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二份,承包人执二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石家庄赵县柏林南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大街46号,镇东许营村景观路与西羊市村水系桥交口北行10米路西邮政编码:051530邮政编码:051430法定代表人:魏金水,法定代表人:李建勇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311-84920228电话:0311-85333809传真:,/,传真:/电子信箱:zrtz228@163.com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农发行赵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石家庄市塔南路支行账号:20313013300100000167361账号:10103816572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结束后2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后2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后3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年。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否。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安排维修人员到场维修,达到合格标准。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7)其他:双方协商。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承诺在项目施工期间不因工程款问题而组织、发动、鼓励农民工去政府有关部门及发包方单位进行围攻闹事等。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双方协商。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双方协商。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方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重大政策变化导致对本工程的工期造成延误的应予以顺延。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件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赵县兆融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河北海华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赵县城市综合馆北侧高压线路迁改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范围内的设备、电缆、土建部分的保修期为1年。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1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双方协商。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石家庄赵县柏林南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大街46号,镇东许营村景观路与西羊市村水系桥交口北行1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311-84920228电话:0311-85333809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石家庄市塔南路支行账号:/,账号:101038165725邮政编码:051530邮政编码:05143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压线路迁改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