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外排水工程施工 排水管道与市政管网连接工程采购合同公告(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4)
新华区和平路26号院项目外排水工程施工
标段编号
S1301000001004107001001
招标人
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
河北国经招标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
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
合同金额或者费率
112.3961
优惠率或其他
合同订立日期
2024-08-28
合同工期
30
合同期限开始时间
2024-08-28
合同期限结束时间
2026-09-26
公告主要内容
本工程为小区排水管道与市政管网连接工程,施工内容为新建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需穿过和平路,采用顶管施工,管径DN800mm,将小区内雨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项目负责人
程世杰
联系电话
15930182059
合同如下:
20240919-新华区和平路26号院项目外排水施工合同-已盖章-已签章.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华区和平路26号院项目外排水工程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合同工期三、质量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八、词语含义九、签订时间十、签订地点十一、补充协议十二、合同生效十三、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3.承包人4.监理人5.工程质量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工期和进度8.材料与设备9.试验与检验10.变更11.价格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验收和工程试车14.竣工结算15.缺陷责任与保修16.违约17.不可抗力18.保险19.索赔20.争议解决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3.承包人4.监理人5.工程质量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工期和进度8.材料与设备9.试验与检验10.变更11.价格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验收和工程试车14.竣工结算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6.违约17.不可抗力18.保险19.索赔20.争议解决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华区和平路26号院项目外排水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华区和平路26号院项目外排水工程施工。2.工程地点:和平路以南,车辆厂前街西。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石行审投资核字(2023)19号。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工程内容:本工程为小区排水管道与市政管网连接工程,施工内容为新建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需穿过和平路,采用顶管施工,管径DN800mm,将小区内雨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8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9月2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的开工时间为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外,因大气污染管控(需有政府文件)、疫情、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工期不予顺延。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贰万叁仟玖佰陆拾元玖角柒分(¥1123960.97元);最终结算以有关审核部门的审定结果为准。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肆万捌仟玖佰肆拾伍元贰角肆分(¥48945.24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零(¥0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零(¥0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零(¥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刘欢,。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8月28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并自当日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伍份。发包人:家庄市保受居工程开发建设有承包人: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限责公周AHL(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383W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77708E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3号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22号邮政编码:050000邮政编码:050000法定代表人:王正磊法定代表人:王立福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311-85831528电话:0311-85200989传真:L传真:电子信箱:L电子信箱: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建北支行开户银行:建行石家庄桥西支行账号:01481200001495账号:13001615008050500404家庄市保受居工程开发建设有发包人:承包人: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限责公周AHL(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383W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77708E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3号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22号邮政编码:050000邮政编码:050000法定代表人:王正磊法定代表人:王立福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311-85200989电话:0311-85831528传真:传真:L电子信箱:电子信箱:L开户银行:建行石家庄桥西支行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建北支行账号:13001615008050500404账号:01481200001495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附件8:履约担保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名称)4鉴于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24年8月27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叁佰玖拾陆元壹角零分(¥112396.100)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95附件9: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10:支付担保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承包人):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2024年8月27日签订了新华区和平路26号院项目外排水工程施工(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10%,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叁佰玖拾陆元壹角零分(¥112396.10)。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7日内。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年月日附件11:11-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小计:小计:小计:小计:河北算华律师事务所HeBeiJiHuaLawFirm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意见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就贵单位拟与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华区和平路26号院项目外排水工程施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以供贵单位决策时参考:对合同条款无意见。以上意见,敬请决策时参考!此致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教力李永力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8101367862024年8月27日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号冀华律师楼网址:www.jihualawyer.com第1页共1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外排水工程施工 排水管道与市政管网连接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石家庄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