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采购合同公告(兴山县水月寺镇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2024)



一、合同编号:FWYJ4205262400768631
二、合同名称:兴山县水月寺镇中心卫生院车辆保险服务协议
三、项目编号:420526-2024-00570
四、项目名称:兴山县水月寺镇中心卫生院采购救护车保险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兴山县水月寺镇中心卫生院
2、地址:兴山县水月寺镇居委会一组
3、联系方式:18008603529
4、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
5、地址: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大连路桑树拐小区45号
6、联系方式:18107178259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2辆救护车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2项
4、主要标的单价:3396.635元
5、合同金额:0.679327(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10月19日至2025年10月18日;履约地点:兴山县水月寺镇中心卫生院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26-2024-00570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9-2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9-25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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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水月寺镇中心卫生院车辆保险服务协议投保人(甲方):兴山县水月寺镇中心卫生院承保人(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2024-2025年度兴山县水月寺镇中心卫生院车辆保险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保险标的、保额及保费1、险种标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车船税机动机动车损失保险车商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车商业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0万元、乘客每座5万元)2、保费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国家法定标准据实计算。机动车商业保险:按国家保监会规定的各类车型保费标准,以出险次数据实计算。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车辆保险以上年度保单止期为准。三、保单签发、支付方式1、保单签发保单由投保人在收到承保人保费缴款通知书并在保单起保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费后,承保人签发保单。12、支付方式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帐号:19685976480036四、保险服务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成立理赔服务小组,现场服务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保险事故的现场查勘(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后及时查勘现场,分析事故原因及损失情况等)、防灾防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与安全巡检等)和甲方(投保人)要求的其它现场服务。在保险协议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运行,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保险协议的索赔案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艾光俊平安产险兴山支公司经理15671037693杨雪娇平安产险兴山支公司客户经理18672657822秦武周平安产险兴山支公司车物理赔专员13871456937五、违约责任除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可以单方终止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单方终止协议即视为根本违约,违约方除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以外,还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六、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法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案件审理期间,除提交诉讼事项外,合同其它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七、生效日期从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2服务合同有效期截止2025年10月18日,到期后本合同自行废止,但合同到期后正在保险期内的乙方承保义务和责任继续有效,且不免除本合同关于服务质量及违约的责任。八、车辆报价明细序号车牌号交强险及车船税机动车损失保险三者100万车上人员险司机10万,乘客每座5万合计1鄂E-21120963.48746.921272.726923675.12九、其他1、本合同自甲方、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的附件(保单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生效后,凡需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应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附件兴山县公务车辆保险协议服务合同书执行。十、特别约定条款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在双方间所签订的全部合同基础上同时使用如下特别约定条款内容,且如特别约定条款内容与原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特别约定条款内容为准。反商业贿赂条款3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司(乙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乙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4)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2)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43、本公司(乙方)郑重声明: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4、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虚假宣传条款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5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互为三者条款甲方在乙方投保所有车辆为同一被保险人时,保险车辆相互发生碰撞事故,乙方按“互为三者”对事故双方车辆正常赔付。(以下无正文)投保人(甲方):兴山县水月寺镇中心卫生院(公章)签名栏:承保人(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公章)签名栏:签署时间:2024年9月20日-2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救护车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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