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 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基地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财政局2024)



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四期)培养基地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 11000024210200081706-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四期)培养基地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00024210200081706-XM001
四、项目名称: 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四期)培养基地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财政局本级行政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
联系方式: 55592316
供应商(乙方): 北京工商大学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四期)培养基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69.60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8-2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9-26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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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四期合同.pdf

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培养合同甲方:北京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保江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联系人:张雅萌联系方式:010-55592316乙方:北京工商大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郭建华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号、33号联系人:仇勇联系方式:134260644151.总则1.1甲乙双方就《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四期)》合作培训事宜,经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遵守。1.2本项目的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着力为北京市培养一批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打造一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端会计人才及其后备人才队伍,促进我市会计行业人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实现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甲方委托乙方,每年选拔培养一批在市级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开始至1.3甲乙双方合作培训的方式为:该项目合同周期自2024年9月4日。培养期间实行集2027年9月4日,培训地点为北京工商大学中培养与跟踪管理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系统学习知识,强化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入选人才知识结构,全面培养和提升入选人才的综合素质。2.经费支付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四期)费用为固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培养要求在培训工作中发生的组织报名费、人才选拔考试费、培训费、跟踪培养费、远程培训费、电子讲义制作费、学习用品、配套书籍、考核评估费用等在合作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培训费用按照培训完成进度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首付款75.2万元;2025年当年培训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培训费48万元;2027年项目全部培训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培训费46.4万元。备注:三年培养工作中的费用分类具体如下:2.1组织报名费用:人员选拔报名发生的费用。2.2人才选拔费用:乙方组织业内专家为甲方选拔高端会计人才,乙方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笔试、面试的命题,试卷的校验与印刷,笔试及面试的组织与实施。具体包含试题的命审题费、阅卷费、专家的交通费、食宿费、考试场地费、试卷印刷费、阅卷人员劳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2.3培训费:费用包含了培训期间课程设计、教学管理、授课教师费用(师资聘请、师资食宿费及交通费)、教室租金等其他相关费用。2.4跟踪培养费:指导学员自学、论文及课题研究等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用于甲方学员论文导师指导费、结业论文答辩费、成果印刷费、学员跟踪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2.5远程培训费:在三年培养周期内,乙方根据课程安排配置远程教育课程对培训班甲方学员开放。2.6移动课堂及学术论坛费用:集训期间根据培养要求安排的移动课堂及举办的学术论坛等其他相关费用。2024年—20272.7以上费用及服务适用于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年),如有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3.培训期间学员食宿费培训期间学员食宿费由学员或学员所在单位自理。4.合作双方职责为有效地推进双方的合作,保证培养项目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际成效。双方将联合组建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双方分别选定专人组成,双方分别指定1至2名项目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具体推进实施。4.1甲方职责4.1.1.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以及培养目标制定。4.1.2.负责协助配合乙方对学员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纪律的管理,共同负责学员的跟踪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4.1.3.负责监督乙方按照培养方案保质完成教学计划。4.1.4.甲方对本次合作如有重大调整,需提前20天书面告知乙方,并得到乙方确认。4.2乙方职责4.2.1.负责组织人员报名和选拔工作。应当保护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确保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公开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4.2.2根据甲方确定的培养目标,负责制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经甲方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4.2.3负责建立完备的教学管理制度,选派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的优秀教师授课,保持与教师的充分沟通,为教师提供完善的教学后勤保障。4.2.4负责按照培养方案确定的教学计划落实课程教学,保证教学质量。4.2.5负责在每次集中培训结束之后,对课程进行整体评估,向甲方报告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学员考勤、考试和成绩等。4.2.6负责告知参加培训的学员遵守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学员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纪律的管理,负责对学员课堂学习情况和学习纪律情况的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学员违反规定和要求导致自身遭受的任何损害及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由参训学员个人承担责任。4.2.7在乙方培训期间,乙方应负责人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若发生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等(包括因第三方导致的),乙方应承担责任,赔偿给学员、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因学员自身原因导致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2.8积极与甲方协商,研究决定协调推进合作的重大事宜。4.2.9根据甲方需要,利用乙方强大的人才库资源向甲方推荐命题、面试、考核专家和笔试面试题库,甲乙双方对此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4.2.10其他由培养方案确定的须由乙方负责承担的事项。5.保密义务非因法律规定,本合同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1)本合同的各项条款;(2)本合同的谈判;(3)本合同的标的。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任何一方在事先未获另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除向为本合同各方相关负责人及各该方聘请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披露,或为履行本合同内容而确需进行的合理披露,或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或因有权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情形外,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可能影响本次合作的任何信息。6.违约责任6.1甲、乙双方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委托、委派或指定第三方来履行本合同,也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包含的某些权利和义务让渡给第三方。甲乙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向对方支付两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6.2甲方未按时付款的,每延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0.3%的违约金,超过15天未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6.3如乙方未能严格执行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未按甲方规定的工作进度和要求开展工作,未严格履行甲方规定的人员行为规范和保密要求,以及未按期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报告材料不合格,甲方有权按违约处理,并处以合同费用25%的违约金。因乙方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6.4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总培训课时的,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应付款项5%的违约金,并返还甲方已支付但乙方未展约部分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如果乙方出现破产、解散、清算、停业、濒临破产或因其他原因无力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即告解除。6.5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均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任何一方因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因一方延迟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得免责。6.6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的全部工作成果及因此产生的全部新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并且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赔偿。6.7乙方若需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以乙方收取的本合同费用为限。7.其他7.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7.2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的,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贰份。自双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生效。(以下无正文)乙方:北京工商大学甲方:北京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2014年月21日2024年8月2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端会计人才培养 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基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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