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院修缮项目勘察 工程勘察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2024)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桥头交警大队大院修缮项目勘察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桥头交警大队大院修缮项目勘察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1900107K308127692409091850

项目业主:

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

服务机构:

广东恒惠勘察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合同编号:

441900107K308127692409091850

合同总金额:

¥27,576.48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9月23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9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

服务内容:

完成桥头交警大队大院修缮项目勘察项目的所有相关工作,需无条件配合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满足桥头大队桥头交警大队大院修缮项目设计需求。

合同附件

合同编号:QTjj202409180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桥头交警大队大院修缮项目.pdf

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 2024-09-26

合同编号:QTjj202409180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T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勘察人(全称):广东恒惠勘察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桥头交警大队大院修缮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桥头交警大队大院修缮项目2.工程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头交警大队大院3.工程规模、特征:桥头交警大队大院内管线测量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勘察范围和阶段:桥头交警大队大院2.技术要求:基准点控制测量:1:500地形图测量、管线探测3.工作量:以实际工作量为准注: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要求和本合同要求且具有必要性,结算时的工作量以符合前述要求并经发包人、设计人签字确认的工作量为准。如勘察人完成的工作量不符合前述要求,不论其勘察方案是否经发包人批准,也不论其工作量是否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勘察人均无权就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工作量要求发包人支付费用。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勘察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2.成果提交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之内完成服务。3.合同工期30天。.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现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有多个标准的,以对乙方要求最严格的要求为准。五、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27576.48(大写:贰万柒仟伍佰柒拾陆元肆角捌分)。2.合同价款形式:最终工程勘察费(含岩土工程勘察、测量、物探及排污调查等),按第1页共30页以下计费方式勘察人应按设计单位提出的要求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勘探测量技术工作。最终工程勘察费根据本项目及发包人批准的最终方案及符合要求的经发包人确认的勘察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并以镇财政部门审定结果为准,但最终结算价不得超出合同第五条第1点约定的价格。如结算价超出合同价格,乙方同意免除甲方对超出部分的支付义务。六、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八、词语定义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9月23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东莞市桥头镇签订。.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勘察人执贰份。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壹份。第2页共30页发包人:(印章)勘察人:(印章)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广东恒惠勘察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5018268T地址: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25号111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23050电话:电话:0769-22822098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东莞东城大道支行账号:/账号:650964889767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第3页共30页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第4页共30页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第5页共30页达接收人。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T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权利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第6页共30页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3条勘察人3.1勘察人权利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3.2勘察人义务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第7页共30页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7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3.3勘察人代表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4条工期4.1开工及延期开工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4.2成果提交日期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第8页共30页(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5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6)勘察人施工过程中导致重大安全事故4.5恶劣气候条件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第5条成果资料5.1成果质量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十二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5.3成果交付第9页共30页7.3进度款支付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付费次序占总勘察费%累计付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勘察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款支付至实际核准工作量价款的90%2.48提交正式勘察成果,经发包人跟设计单位确认,提交请款报告后30天内第二次付费支付至结算价的100%按实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勘察工程结算手续,经财政审核部门审定,并提交请款报告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注:勘察人向发包人请款时,应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本项目为财政付款,如发包人已申请财政付款未到账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勘察人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发包人可要求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勘察人怠于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办理手续的,则因此产生的付款迟延的责任全部由勘察人承担。7.4合同价款结算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3款的约定执行。第8条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8.1.2变更确认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发包人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不视为同意变更。勘察人变更后的技术方案涉及的工作量必须符合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实际工作量的要求。若经鉴定发现勘察人存在虚增工作量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无论发包人是否确认并同意该方案,也无论发包人是否已在工作量相关单据上签字,勘察人均无权就不符合要求的工作量要求发包人付费,同时鉴定相关费用由勘察人承担。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第22页共30页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变更后的相关合同变更价款由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报告,发包人在接到勘察人提交的结算价报告后,30天内给予审核确认。逾期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被发包人不予确认。8.2.4发包人不同意勘察人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若涉及工作量,双方无法就实际工作量达成一致意见的,勘察人同意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作量必要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鉴定。经鉴定工作量必要且合法合规的,鉴定费由发包人承担,否则鉴定费用由勘察人承担。第9条知识产权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勘察成果等资料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均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不受限制。9.5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需要采用的所有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政府临时禁令;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①6级以上的地震;②8级以上的持续2天的台风:③250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④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0.2.2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第12条合同解除12.1删除(2)12.4增加:第23页共30页如果本合同因勘察人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勘察人应退回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如发包人同意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已经交付并经验收合格的工作成果,勘察费用根据发包人同意使用的成果据实结算,具体金额以财政审核结果为准,发包人已经支付的费用高于财政审核应付费用的,勘察人应退回多收取的费用。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补足损失。勘察人还应赔偿发包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担保费、鉴定费、专家论证费等一切费用。发包人因本合同享有的法定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算。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2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第14条违约14.1发包人违约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人应退还发包人已付费用: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发包人将按其审核通过的勘察人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1.2项第(3)目的规定计算工程勘察费支付给勘察人。(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仅给予顺延工期作为补偿。14.2勘察人违约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暂定签约合同价款的20%。(2)勘察人造成工期或设计周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1日,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暂定签约合同价款的1%的逾期违约金。若延误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因勘察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勘察变更费、增加工程费用等)或工程事故的,勘察人除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损失赔偿、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等),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勘察服务费的20%),发包人可在勘察服务费余款中直接给予抵扣作违约金:如发包人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勘察人应足额赔偿。发包人同时有权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继续进行勘察,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勘察人承担。第24页共30页(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①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其他单位并要求勘察人承担全部勘察费用。②勘察人所有的勘察孔未经发包人与设计人检查签字确认,不得破坏、填埋,如检查发现孔数或孔深与所报不符或不符合实际工作量的认定要求时,除要扣除多报、虚报的数量以外,勘察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多报、虚报数量所对应的勘察费金额的违约金。若孔数或孔深少于项目要求的,要按项目要求执行,必须满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需要。根据现场情况不能按项目要求执行的,要扣除不符合项目要求对应数量的费用。④因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内容与客观情况不符,致使施工中对有关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勘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⑤违约金及赔偿金额从未支付款项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造成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承担赔偿责任。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5.2勘察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不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第16条争议解决16.3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17.1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发包人有权依合同追究勘察人违约责任外,有权终止本合第25页共30页同,并提取履约保证金进行相应处理:(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目分包给第三人的,发包人可没收其履约保证金。(2)在合同履行期间,勘察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发包人通知或向其主张违约金后仍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没收或适当扣除其履约保证金。(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勘察人勘察成果质量问题造成损害、侵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经济损失、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等)或勘察人在本项目上与其所雇用员工发生劳资纠纷、人身损害事故需予以赔偿时,勘察人未及时处理事故的赔偿、救援等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启用履约保证金予以支付或赔偿相应损失。(4)在合同履行期间,勘察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赔偿、罚款或其他应付费用等款项,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支付勘察费中扣除或启用履约保证金予以支付。(5)合同期内,勘察人不能及时完成某项合同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提取履约保证金用于处理该项工作。(6)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发包人可启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7.2合同期内,若发现要求驻场的人员没有按要求驻场或发包人要求人员到场不能到场解决问题的按以下情况处理:第一次发生的,罚5万元;第二次发生的,罚10万元:第三次发生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17.3项目竣工后,勘察人要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决算。附件A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附件B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C进进度计划附件D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第26页共30页附件A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基础资料和勘察及设计任务书”相关内容。附件B发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工程批准文件(如有)1按实际情况提供,本合同签订当天(具体以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供的资料为准)附件C进度计划勘察成果的进度由勘察单位根据招标人审核确定的勘察要求和设计成果的进度要求自行控制,但勘察成果需满足初步设计送(评)审、报批及深度要求,满足施工图设计送审、报批、备案时间及深度要求。附件D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勘察费(暂估价)合计序号内容计费标准暂估工程勘察费金额(元)1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测量、物探及排污调查等)按服务收费系数0.80计取最终工程勘察费(含岩土工程勘察、测量、物探及排污调查等),按以下计费方式①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收费基准价×服务收费系数计算。其中岩土工程的勘察技术工作费比例为100%、工程测量/物探的技术工作费比例为22%,发包人可根据实际工程规模的变化而调整上述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物探的技术工作费收费比例。第27页共30页附件:拟投入项目主要岗位人员汇总表拟投入项目主要岗位人员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职称或注册专业职称等级注册类别在本项目拟任职务/岗位备注1翟新刚男1983.04大专测绘中级项目负责人2丰男1992.12本科测绘中级技术负责人3冯志莲女1979.07大专测绘助理工程师作业员4张永恒男1996.08大专测绘助理工程师作业员567..第28页共30页附件:中标通知书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DG2409210403广东恒惠勘察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名受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委托,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桥头交警大队大院修缮项目勘察项目(采购项目编码:441900107K308127692409091850),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确定为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柒拾陆圆肆角捌分(¥27,576.48元)。服务时限为:中选服务机构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签订中介服务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之内完成服务。。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第29页共30页#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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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院修缮项目勘察 工程勘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