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服务系列活动采购合同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2024)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系列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NMGZCS-C-F-240862-HT-2405759
二、合同名称:创业服务系列活动
三、项目编号:NMGZCS-C-F-240862
四、项目名称:创业服务系列活动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63号政府大院
联系方式:0471-6945203
供应商(乙方):内蒙古通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市金桥开发区阿拉坦大街北侧达尔登北路东侧旺弟嘉华4号商业楼302号
联系方式:0471-6931171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2024年度自治区创业服务系列活动
1(项)
¥1,298,000.00
¥1,298,000.00
无
合同金额: 1,29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捌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9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呼和浩特市·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9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9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创业服务系列活动委托协议9.26 001.pdf
创业服务系列活动委托协议9.26 001.pdf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09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系列活动委托协议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6号楼乙方:内蒙古通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市金桥开发区阿拉坦大街北侧达尔登北路东侧旺弟嘉华4号商业楼302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质量充分就业决策部署,提升创业服务质量,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进一步做好全区创业服务工作,支持劳动者提升创业创新能力,深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激发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等群体创业就业活力和内生动力。甲方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就“2024年度自治区创业服务系列活动”项目进行采购,乙方在竞争性磋商中成为成交供应商,现甲方与乙方就相关事宜签订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组织开展2024年度自治区创业服务系列活动,包括:“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活动和“贷你创业”助力行动、创业1培训讲师交流等创业服务系列活动。(一)“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活动和“贷你创业”助力行动。1.创业政策宣传推介和精准对接。汇总自治区创业相关政策服务信息,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主动推送创业政策,公布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和渠道,提高政策知晓度;(1)制作展板海报、视频短片,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直播平台等广泛宣传;(2)线上利用媒体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宣传推介活动不低于5场;(3)线下举办现场宣讲会不少于2场。2.创业导师巡诊指导和对接服务。组织创业导师团队,分别深入自治区东部区、中部区、西部区盟市创业园孵化基地、校园、社区、乡村等基层,对创业项目进行“问诊把脉”,累计在东中西部开展线下巡诊指导和对接活动不少于3场,远程会诊不少于2场。3.举办“贷你创业”供需对接专场活动。面向全区各盟市征集有贷款需求的创业项目,遴选出不少于20个参加“贷你创业”供需对接专场活动,设主会场和分会场,全区同步联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讲、创业项目展示,创业载体供需对接活动,邀请专家对展示的项目提供分析指导,路演交流活动全程面向大众直播。24.组织优秀创业项目路演推介交流。面向全区各盟市征集创业项目,遴选出不少于100个优秀创业项目汇编成册进行广泛宣传,再择优选出不少于20个优质项目进行路演交流。(二)创业培训师资交流。活动共分两期开展,在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和西部区各举办一期,每期邀请各盟市优秀创业培训讲师不少于50人,交流时间7天(含往返),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实战演练、实地观摩、交流分享等活动。第二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底。第三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一)协议总金额本项目协议总金额(含税)为人民币1298000元(大写:壹佰贰拾玖万捌仟元整)。签订协议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协议总金额的80%,即人民币1038400元(大写:壹佰零叁万捌仟肆佰元整);活动全部结束且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项,即协议总金额的20%,人民币259600元(大写:贰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付款前乙方需开具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二)验收及支付乙方在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后,应于协议到期前20个工作3日内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项目服务费发票,经核对无误,甲方支付剩余服务费用。(三)甲方发票信息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信用代码证号码:12150000MB1K89519Q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6号楼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四)乙方费用结算账户乙方指定下列银行账户为本协议费用结算账户单位名称:内蒙古通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税号:91150100341348312D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市金桥开发区阿拉坦大街北侧达尔登北路东侧旺弟嘉华4号商业楼302号电话:0471-6311717开户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账号:007101201020279254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有对乙方的服务方案和相关工作内容提出修改和要求的权利。(二)甲方有在项目期间,对乙方组织的所有创业就业服务活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纠正的4权利。(三)甲方派专人配合工作,妥善与乙方协调沟通,对乙方合理要求给予支持。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及要求,及时向甲方书面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甲方确认后组织实施,保证各项活动按质、按量、按时举行。(二)乙方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协议全部内容,如受不可抗力影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年度未能完成的项目顺延至下一年度。第六条安全保障(一)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安全管理、紧急疏散预案、医疗急救措施等,并确保该方案得到有效执行。(二)乙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确保所有活动顺利开展。(三)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服务,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救治。(四)乙方应当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及居住方面的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电、防盗等,如乙方未进行上述安全教育而由此发生的侵权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因上述原因被第三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5(五)活动期间,乙方应当对参与活动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参与活动人员在培训区(活动区)及生活区的行为进行合理地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类危险、危害隐患行为,如乙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与活动人员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参与活动人员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甲方因上述原因被第三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七条不可抗力(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应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若一方迟延履行协议条款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得免除其违约责任。(二)因国家政策或政治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有通知和协助义务,待原因消除后可重新协商履行协议。(三)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因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无法继续履6行本协议的,因此导致一切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二)甲乙双方均应遵守保密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另一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三)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将本协议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本协议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因对方过错而须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等。第九条争议解决(一)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法庭认定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除这些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将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三)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其他事项(一)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应就协商事宜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7的,以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二)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在下述情形出现时终止本协议: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在收到通知后未青付予以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即刻解除本协议。(三)协议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盖章印长后生效,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芳(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00278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系列活动委托协议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6号楼乙方:内蒙古通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市金桥开发区阿拉坦大街北侧达尔登北路东侧旺弟嘉华4号商业楼302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质量充分就业决策部署,提升创业服务质量,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进一步做好全区创业服务工作,支持劳动者提升创业创新能力,深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激发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等群体创业就业活力和内生动力。甲方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就“2024年度自治区创业服务系列活动”项目进行采购,乙方在竞争性磋商中成为成交供应商,现甲方与乙方就相关事宜签订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组织开展2024年度自治区创业服务系列活动,包括:“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活动和“贷你创业”助力行动、创业1培训讲师交流等创业服务系列活动。(一)“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活动和“贷你创业”助力行动。1.创业政策宣传推介和精准对接。汇总自治区创业相关政策服务信息,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主动推送创业政策,公布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和渠道,提高政策知晓度;(1)制作展板海报、视频短片,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直播平台等广泛宣传;(2)线上利用媒体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宣传推介活动不低于5场;(3)线下举办现场宣讲会不少于2场。2.创业导师巡诊指导和对接服务。组织创业导师团队,分别深入自治区东部区、中部区、西部区盟市创业园孵化基地、校园、社区、乡村等基层,对创业项目进行“问诊把脉”,累计在东中西部开展线下巡诊指导和对接活动不少于3场,远程会诊不少于2场。3.举办“贷你创业”供需对接专场活动。面向全区各盟市征集有贷款需求的创业项目,遴选出不少于20个参加“贷你创业”供需对接专场活动,设主会场和分会场,全区同步联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讲、创业项目展示,创业载体供需对接活动,邀请专家对展示的项目提供分析指导,路演交流活动全程面向大众直播。24.组织优秀创业项目路演推介交流。面向全区各盟市征集创业项目,遴选出不少于100个优秀创业项目汇编成册进行广泛宣传,再择优选出不少于20个优质项目进行路演交流。(二)创业培训师资交流。活动共分两期开展,在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和西部区各举办一期,每期邀请各盟市优秀创业培训讲师不少于50人,交流时间7天(含往返),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实战演练、实地观摩、交流分享等活动。第二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底。第三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一)协议总金额本项目协议总金额(含税)为人民币1298000元(大写:壹佰贰拾玖万捌仟元整)。签订协议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协议总金额的80%,即人民币1038400元(大写:壹佰零叁万捌仟肆佰元整);活动全部结束且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项,即协议总金额的20%,人民币259600元(大写:贰拾伍万玖仟陆佰元整),付款前乙方需开具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二)验收及支付乙方在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后,应于协议到期前20个工作3日内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项目服务费发票,经核对无误,甲方支付剩余服务费用。(三)甲方发票信息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信用代码证号码:12150000MB1K89519Q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6号楼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四)乙方费用结算账户乙方指定下列银行账户为本协议费用结算账户单位名称:内蒙古通研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税号:91150100341348312D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市金桥开发区阿拉坦大街北侧达尔登北路东侧旺弟嘉华4号商业楼302号电话:0471-6311717开户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账号:007101201020279254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有对乙方的服务方案和相关工作内容提出修改和要求的权利。(二)甲方有在项目期间,对乙方组织的所有创业就业服务活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纠正的4权利。(三)甲方派专人配合工作,妥善与乙方协调沟通,对乙方合理要求给予支持。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及要求,及时向甲方书面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甲方确认后组织实施,保证各项活动按质、按量、按时举行。(二)乙方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协议全部内容,如受不可抗力影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年度未能完成的项目顺延至下一年度。第六条安全保障(一)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安全管理、紧急疏散预案、医疗急救措施等,并确保该方案得到有效执行。(二)乙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确保所有活动顺利开展。(三)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服务,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救治。(四)乙方应当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及居住方面的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电、防盗等,如乙方未进行上述安全教育而由此发生的侵权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因上述原因被第三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5(五)活动期间,乙方应当对参与活动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参与活动人员在培训区(活动区)及生活区的行为进行合理地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类危险、危害隐患行为,如乙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与活动人员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参与活动人员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甲方因上述原因被第三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七条不可抗力(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应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若一方迟延履行协议条款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得免除其违约责任。(二)因国家政策或政治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有通知和协助义务,待原因消除后可重新协商履行协议。(三)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因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无法继续履6行本协议的,因此导致一切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二)甲乙双方均应遵守保密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另一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三)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将本协议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本协议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因对方过错而须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等。第九条争议解决(一)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法庭认定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除这些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将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三)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其他事项(一)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应就协商事宜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7的,以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二)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在下述情形出现时终止本协议: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在收到通知后未予以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即刻解除本协议。(三)协议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盖章后生效,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0024·1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创业服务系列活动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内蒙古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