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 交通工具采购合同公告(宜宾戎州金成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4)
宜宾市叙州区普和职教产业园项目监理
合同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宜宾市叙州区普和职教产业园项目监理 项目所在地:叙州区
发包人名称:宜宾戎州金成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二二四“上锦美域”商业四楼
发包人电话:19140317183 承包人名称: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地址:成都市天府二街138号 承包人电话:13980058401
签约合同价:6816111.0元 签约合同价(其他价格形式):/
签订合同日期(施工、监理适用):2024.9.12 计划开工日期:2024.9.12
计划交工日期:2026.9.11 计划竣工日期:2026.9.11
签订合同日期(勘察、设计、货物适用): 计划开始日期:
计划完成日期:
承包人承担的工作:本项目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的监理工作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
承包人项目经理(施工适用): 证件及证号:
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证件及证号: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监理、货物适用):赵勇军 证件及证号:5010****
项目描述: 2.1 建设地点:宜宾市叙州区; 2.2 建设规模:总用地195亩,总建筑面积20457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169000平方米,地下建筑35575平方米,配套建设景观绿化、道路、运动场地等附属工程,购置设备设施等(最终以实际为准)。 2.3 估算总投资约:估算投资101570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80000万元); 2.4 计划工期:720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本项目所有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含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施工期延长、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服务。
备注:
文件名称:
合同-宜宾市叙州区普和职教产业园项目监理.pdf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议书第一部分委托人(全称):宜宾戎州金成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宜宾市叙州区普和职教产业园项目;2.工程地点:宜宾市叙州区.3工程规模:总用地195亩,总建筑面积20457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169000平方米,地下建筑35575平方米,配套建设景观绿化、道路、运动场地等附属工程,购置设备设施等(最终以实际为准)。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投资101570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80000万元)。5.计划工期:720日历天。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赵勇军,身份证号码:******************,注册号:51017065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54.57%(约为:陆佰捌拾壹万陆仟壹佰壹拾壹圆,小写:6816111.00)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24年9月2日始,至2016年9月1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24年月13日。2.订立地点:宜宾戎州金成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成都市天府二街138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10017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世纪城支行账号:账号:128902722610803电话:电话:028-86789336传真:传真:028-86789336-8003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2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3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F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u(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i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无法整体完工,则按照已竣工验收部分占整体工程比例退还(无息)履约保证金,未完工部分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进行退还(无息)。(五)现金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在监理费支付过程中,因项目现场杆管线搬迁、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无法整体完工,则按照已竣工验收部分占整体工程比例退还(无息)履约保证金或按已完成计工程量支付监理费,未完工部分监理费在建设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支付比例及节点进行支付,未完工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进行退还(无息)。(六)其他1、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文件如下:1.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每月30日前,报送上月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1.1.1施工质量情况;1.1.2工程进展情况;1.1.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1.1.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1.1.5工程支付情况;1.1.6监理工作情况;1.1.7工程建设大事记;1.1.8安全文明生产情况;1.1.9其他。1.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1.2.1关于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施工进展的建议;1.2.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1.2.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1.2.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和委托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1.2.5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1.3监理过程文件1.3.1监理日志1.3.2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及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1.3.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1.3.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1.3.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1.4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2、监理人在施工方面应完成的工作有(包括但不限于):2.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技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2.2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核查施工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状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核查承包人的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及劳动力进场情况、物资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对施工承包人的组织状况、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管理能力等做出评价。对上述各项中不符合工程建设合同要求、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人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并报告委托人。2.3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进度控制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及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取的措施进行控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3.1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2.3.2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2.3.3依据经审查的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的主要关键项目(或节点)的施工控制工期,编制工程项目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并由此确定进度控制关键线路、控制性施工项目及其工期、阶段性控制目标,以及监理工程项目的各合同控制性目标,作为监理工程项目总体的进度控制依据。2.3.4依据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各月度、季度、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准备工程进度、计划施工部位和项目、计划完成工程量及应达到的工程形象、实现进度计划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施工图纸供应计划、资金的使用计划等内容,并以此作为工程实施的阶段性进度控制的依据。2.3.5以监理工程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及阶段性的(年、季度)控制性进度计划为基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实施进度计划(年、季、月)进行审核批准。2.3.6逐日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及时发出进度措施的指令,督促施工承包人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2.3.7对工程实际进度(施工部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对施工承包人投入的资源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工程进度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提出解决措施,并付诸实施。2.3.8当工程实施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机构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施工承包人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委托人批准。2.3.9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机构应分清工程建设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核定工程建设合同工期,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施工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报委托人批准。2.3.10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2.3.11定期(周)向委托人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情况,并编制季、月、周完成工程量以及工程施工进度统计表。2.4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应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分项工程和工序过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巡视、检查、旁站、试验和验收等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督和控制,并进行施工质量的评价,使本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4.1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构成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并按施工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订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2.4.2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审核签发施工图纸。.2.4.3审查施工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措施,督促施工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作。2.4.4组织向施工承包人移交与工程建设合同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及其它设备配备、测量工作规程、合同项目施测方案、测点保护等;审查施工承包人引伸的测量控制网点测量成果及关键部位施工测量放样放点成果,并进行必要的复测。2.4.5审查施工承包人自建的实验室或委托试验的实验室,审查内容主要有资质、设备和仪器的计量认证文件、检验检测设备及其它设备的配备,实验室人员的构成及素质、实验室的工作规程规章制度等。2.4.6审查批准施工承包人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试验;审查批准经各项试验提出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审查批准有关施工质量的各项试验检测成果,并进行抽样检查试验,抽样频率不低于施工承包人抽样数量的1/15。2.4.7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监理机构应进行抽样检查试验,抽样频率不低于施工承包人抽样数量的1/15。不符合工程建设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限期清理出场。2.4.8检查施工前的其它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设备以及其它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2.4.9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关键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特殊工序、关键施工时段(如混凝土浇筑,灌浆工作中的压水试验、浆液制备、施灌、封孔,锚杆插杆和注浆,锚索施工,安全监测仪器的安装及埋设等)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2.4.10充分运用监理的质量检查鉴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项目及时进行逐层次的逐项的(按分项工程、部分工程、单位工程等)施工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及时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工作以及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2.4.11做好监理日志,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拍照或录相。2.4.12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2.4.13代表或协助委托人组织进行中间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监理机构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2.4.1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事故的处理。2.4.15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季、月)报委托人。2.5工程造价控制: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的造价控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合同费用、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5.1协助委托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2.5.2对工程计量进行审核,实现对工程量总量的控制和阶段性的控制。2.5.3审核承包人上报的申请结算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等,并签发支付凭证。2.5.4为控制和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和经常性分析,及时发现和预测可能引起索赔的条件及事项,并采取措施尽力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工程实施情况做好记录以备索赔要求提出后核查;索赔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索赔事件的扩大和延伸;受理并公正处理索赔,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工程建设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做好调解协调工作。2.5.5依据委托人授权审核各类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及设计修改、设计变更等),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人批准后下达变更指令。2.5.6对工程建设合同费用支付与已完工程量、工程形象进行综合分析,编制每月、季、年工程建设合同的工程量和投资统计报表报委托人。2.5.7协助委托人作好委托人投保的工程一切险、生产设备和施工设备的保险等出险时的理赔工作。2.6施工安全监督:监理机构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对施工生产中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预控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6.1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施工安全检查、监督工作。2.6.2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承包人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安全生产的规定。2.6.3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2.6.4协助委托人组织检查防洪度汛工作,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2.6.5检查督促施工承包人按照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规定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并将情况定期向委托人专题报告。2.6.6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和工程保护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监测与保护。2.6.7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安全生产评比活动。做好监理合同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协助委托人做好各工程建设合同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2.6.8提供事故分析所需的一切监理资料,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承包人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施工承包人对安全事故的处理。2.6.9定期(每月)向委托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委托人报告。2.7组织协调:监理机构应通过沟通、调和与监理工程项目建设直接有关的各方关系,使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及其建设活动协调一致,以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7.1以实现总进度计划和工程建设合同工期为目标,做好各工程建设合同项目间的进度协调。2.7.2以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总布置为依据,控制协调好各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的施工布置,控制协调好各施工承包人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的使用。2.7.3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在突出保证关键项目施工的同时,协调好施工用水、用电的供应与分配,组织协调好施工材料及永久设备的供应,协调好共用大型施工设备的调配安排与使用。2.7.4组织与主持定期的工地协调会议,编写各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各种协调会议的纪要。2.8文明施工措施与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检查和督促承包人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做好施工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检查和督促承包人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合同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2.9工程验收:按国家规定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各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图纸和资料,签署建设监理意见;按有关要求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调试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2.10信息管理: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信息反馈与信息编码。按本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周、月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结束后移交委托人(一式六份,含电子版本二份)。2.11监理机构应配合委托人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2.12执行委托人有关工程管理的制度,做好其他相关工作。3、工程验收及违约处理方面3.1对己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3.2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3.3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功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3.4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3.5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王3.6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工程保修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大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的责任;3.7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4、监理人在保修期阶段应完成的工作有:4.1协助组织和参与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4.2对保修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参与调查研究,弄清情况,鉴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并监督保修工作。4.3在竣工结算阶段配合委托人工作,协助甲、乙双方完成竣工结算资料并向委托人提供工程结算参考工程造价。4.4监理人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为基准,按《宜宾市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优美化工地评审办法》的要求建设标化工地,同时必须满足项目业主要求。5.删除专用合同条款6.2.2、6.2.3、6.2.5条。6、酬金支付6.1项目监理费用最终以项目结算工程费作为基数进行调整计算。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中,包括监理服务范围内的全部监理内容及后期服务的全部费用。监理费用不因工程工期的延长或缩短而调整。6.2监理人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监理规划”要求的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和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变更和结算资料;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中报表细目工程数量超过该细目实际工程进度的5%,委托人将对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同比例的监理费(按审减额和监理合同总额测算);如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变更金额或合同价款结算金额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叙州区相关部门审定后,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10%(不含10%)以上的,按基本审查费用和加收的审查费用之和的1%-5%扣罚,并在监理人进度款和结算价款中扣除。6.3监理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对本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6.4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工程变更须按本项目合同约定以及招标人内部管理办法执行,违约处罚若遇招标人内部管理办法与本项目相关合同条款冲突,则以较严格的规定为准。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1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主要人员汇总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证书名称级别证号备注1总监理工程师赵勇军工程师建筑工程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级51017065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2房建专监谢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级51014267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3房建专监吴浩助理工程师建筑施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级51020106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4房建专监敬洪涛//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级51027180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5投资控制人员蒋明华工程师建筑工程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国家级建[造]11195100025545土建6监理员刘科工程师JLPX(2021)00548四川省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监理业务培训证省级//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 交通工具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