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整体维保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2024)



一、合同编号:11N42505633320241805

二、合同名称:整体维保服务(第二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000240221165557-15142026
四、项目名称:整体维保服务(第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 
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东门大街43号
联系方式:13651600106
供应商(乙方):国药集团(上海)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杰(男)
地址:
联系方式:1502106190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整体维保服务(第二次) 
   数量: 1.00 
   单价(元): 239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整体维保服务(第二次)服务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时间:一年服务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
2396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9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整体维保服务(第二次)的合同(11N42505633320241805).pdf

整体维保服务(第二次)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5633320241805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乙方:国药集团(上海)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东门大街43号地址:上海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880号B2栋2层S-1001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431电话:13651600106,电话:15021061907传真:,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冯玲合同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整体维保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整体维保服务特订立本合同。一、合同主要条件要素: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双方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希望双方共同遵守。1、乙方向甲方提供整体维保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招标第三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2、服务期限:3、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本项目合同价为2396000元整,贰佰叁拾玖万陆仟元整)院方在收到维保商出具的相关发票后付款方式如下:第一次付款:合同签约后的1个月内,支付中标价的50%;第二次付款:2025年4月30日前,经院方考核合格(合格分90分)后,支付中标价的30%;第三次付款:2025年9月30日前,经院方考核合格(合格分90分)后,支付中标价的20%。4、质量标准:满足现行标准、规范,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履约保证金:无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在全部服务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6、验收条件: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交付成果、提供资料,达到验收条件,乙方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乙方应当配合。不具备验收条件,或者资料不全的,甲方可拒绝验收,要求乙方限期补正。服务内容按照合同完成,质量符合规范和要求,依据验收标准和规定,验收合格,反之不合格。服务成果存在缺陷,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验收不合格。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2.本合同书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三、合同条款:1.权利瑕疵担保1.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1.2乙方保证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1.3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4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保密2.1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接触、知悉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2.2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3.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之有关规定。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4.2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4.3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4.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所委托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与委托有关的服务活动负责。4.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4.6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4.7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酬金总额。但下例情况除外:(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4.8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4.9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4.10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4.11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4.1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乙方的服务工作质量,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5.2甲方有权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5.3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4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5.5甲方有权得到合同范围内乙方的服务和其服务成果。乙方提交的全部服务成果及相关资料,所具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5.6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5.7甲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5.8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违约责任6.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5%。6.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6.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6.4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6.3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6.5合同履约过程中,若乙方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安排情况自行变动而未经甲方同意的,将按照合同6.3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7.争议解决方式7.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8.合同生效8.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8.2合同中有关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等信息均为双方的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9.合同附件9.1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9.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0.合同修改1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乙方需在服务期限内完成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交货,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11、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后1年12、验收要求:12.1、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合同商品的有效检验文件,经采购人认可后,与合同的性能指标一起作为合同商品验收标准。采购人对合同商品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中发现合同商品达不到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更换合同商品,并负担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直到验收合格为止。12.2、成交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中提供合同商品的验收标准和检测办法,并在验收中提供采购人认可的相应检测手段,验收标准应符合中国有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标准,如若成交,经采购人确认后作为验收的依据。12.3、如成交供应商委托国内代理(或其他机构)负责安装或配合安装,应在签约时指明,但成交供应商仍要对合同商品及其安装质量负全部责任。12.4、验收费用由项目成交供应商承担。13、合同价款本项目合同价格为2396000元整(贰佰叁拾玖万陆仟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14、支付方式详见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5、售后服务要求15.1.派驻专业工程师2名,负责在医院处理日常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各种医疗设备出现的问题。驻场团队须保持人员稳定,每年人员更换不超过1人。15.2.提供24小时免费维修服务热线电话。报修响应时间工作日10分钟,30分钟内工程师到达现场,非工作日2小时内工程师到达现场,全年365日24小时提供正常维修服务,以保证科室设备的正常使用。15.3.提供联影64排CT、西门子20排CT及奥林巴斯内窥镜等维修工程师须经过相应设备的厂方培训,并提供原厂维修配件,维修质量与原厂保持一致,维修报告等材料供院方存档。15.4.根据院方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每年医疗设备资产盘点,并形成盘点报告。15.5.配合设备质控检查,维保工作有严格档案管理,协助医院提供质控检查相关资料。15.6.维保商对合同维保清单内的设备进行质量控制管理和维修保养以达到临床应用要求,并做好设备的维保时间计划(包含常用备件更换时间计划)。1)每季度1次对维修保养工作做总结报告、维修质量分析等。年度结束提供年度维修综合报告,包括整年度的维修工作量、保养工作量、医院医疗设备整体运行状况等。提供重要医疗设备(含大型设备)年度评估报告;提供急救设备维修保养报告;提供紫外线空气消毒机维修保养报告。2)驻场工程师对急救类、生命支持类设备、大型设备根据质控要求每年至少2次维护保养(除颤监护仪要求每年至少4次维护保养),保证该类仪器装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胃肠镜每月1次维护保养;按实际使用情况对紫外线空气消毒机进行维护保养(更换滤网及紫外灯管、清洁表面),每年至少2次;其他设备每年1次维护保养,保养参数及流程依据质控要求组织实施,如:更换配件、清洗、除尘等,并提供保养记录单。3)驻场工程师每月2次在医院各个科室进行日常巡检,覆盖所有医疗设备,巡检率达到100%。实时了解设备运行状态,第一时间在现场处理各种医疗设备出现的问题。15.7.在维护过程中,维护人员如需将设备搬离院方所在地进行维护时,须征得院方同意,出具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维护好的设备送回。15.8.维修过程中对未能及时修复或需返厂维修的设备,且严重影响临床业务,维保商需在48小时内提供免费提供备用机(放射设备除外),以保证医疗业务正常运行。如无法按时提供备用机,与院方协商解决。15.9.提供及时准确的备件供应,并保证所保设备在服务期内开机率≥95%,若停机超过18天,每超过壹天则保修期往后顺延伍天。超过1个月维修未完成,且与维保商协商未果,医院有权自行找原厂维修,维保商参与议价,费用由中标维保商承担。凡非维保商检测维护或更换零配件所导致的系统部件损坏或停机的,不包括在本条款之内。15.10.如院方搬迁新场,需增派力量,无偿协助院方完成设备打包搬迁工作,以及新场新购置设备的清点、验收、安装入库、信息录入、贴码、系统信息完善等工作。在本院2名驻场工程师的基础上,另需增派1名专业工程师驻场在新场院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听从院方的安排。16、本合同附件乙方参与甲方项目采购供应招标时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承诺书及谈判文件,如乙方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甲方有权随时中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7、仲裁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8、违约终止合同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9、转让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0、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4-09-23,日期:2024-09-23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整体维保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