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村公路森林质量优化提升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2024)
2024年增城区农村公路森林质量优化提升工程(防护林建设)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
采购项目名称:
2024年增城区农村公路森林质量优化提升工程(防护林建设)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
采购项目编码:
4401184554045382408280791
项目业主:
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服务机构: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2024年增城区农村公路森林质量优化提升工程(防护林建设)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
合同编号:
4401184554045382408280791
合同总金额:
¥10,422.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9月27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9月27日至2024年11月07日
服务内容:
完成2024年增城区农村公路森林质量优化提升工程(防护林建设)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服务
合同附件
造价咨询合同 (2024年增城区农村公路森林质量优化提升工程(防护林建设).pdf
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2024-09-30
项目代码:2404-440118-04-01-319199合同编号: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JuE工程名称:2024年增城区农村公路森秣质量优化提升工程(防护林建设)CO工程地点: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人: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咨询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9月271f项目代码:合同编号: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唰镳伐工程名称:,量优化提升工程(防护林建设)娜砰工程地点:,凼委托人:咨询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3-4页第二部分通用条款.5-13页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4-18页2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甲方):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咨询人全称(乙方):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立项批文编号:穗增发改投批〔2024]46号项目名称:2024年增城区农村公路森林质量优化提升工程(防护林建设)工程地点:广州市增城区工程规模:对部分增城区农村公路进行种植乔木工程,公路维持现状路基路面宽度不变,不涉及新征用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3点:1)两侧清表除杂;2)种植行道树;3)补充大叶油草;4)增加新种植行道树木支撑。投资金额:穗增发改批复、项目估算总投资500万元,工程费用393.60万元资金来源:由市级林业补助及区级配套资金安排解决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后开始实施,服务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至本项目施工招标流程结束为止。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10)355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等。相关文件有更新时,按最新的文件标准。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万零肆佰贰拾贰元整,人民币小写:¥10,422元(计费下浮10%),最终结算金额以区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审核报告审定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费与合同暂定金额取低价进行结算)六、合同文件的构成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3款赋予的规定一致。3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4年月27日。2.订立地点: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8号。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委托人: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咨询人: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8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1自编B1栋12层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8455404538J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68411P账号:账号:800112695103015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广州银行森保支行电话:020-82710939电话:020-38731061电子信箱:电子信箱:gdynjyb@163.com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包括合同期限延长、增加服务内容、增加服务范围、提高成果质量标准、要求赶工、非咨询人原因引起的重复或反复工作均为附加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和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5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1.1.16“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是指咨询人对咨询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优化建议被采纳且为项目节约了投资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一定比例的费用奖励。1.1.17“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款及附件;5.通用条款;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适用于招标工程)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7.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6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地**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参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合理工作时限参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CECA/GC10-2014)确定。如果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的工作时限小于工作时限的,视为附加工作。工作时限从委托人按2.1条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后开始计算。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7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款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款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8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具体的执行标准、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以上标准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得分包、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委托人应支付违约金。4.1.4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即使咨询人未开展的项目,委托人应支付违约金。★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9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2.3如果咨询人不能按期提交成果文件的,咨询人应支付违约金。4.2.4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咨询人应支付违约金。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3.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委托人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五天内支付咨询服务预付款。估算、概算、预算或结算编制项目,在提交成果文件并履行合同约定后十五天内结清服务酬金。估算、概算、预算或结算审核项目,在定案并提交成果文件且履行合同约定后十五天内结清服务酬金。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天内结清服务酬金。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酬金的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5.3.2附加工作酬金的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5.3.3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的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5.3.4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约定。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1.5对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延长驻场服务期的,视为附加工作。6.1.6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工作返工或者重复工作、咨询人按委托人提供的图纸完成计量工作后,委托人修改图纸的,视为附加工作。★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11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4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12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8.5知识产权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1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合同约定咨询服务开始之日前。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黄海永,其权限范围:全权代表委托人履行本合同赋予的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业造价执、从业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3人。3.1.2项目负责人为洪瑶,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全权代表咨询人履行本合同赋予的咨询人的权利和义务。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由咨询人书面申请并经委托人批准后可予以更换。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除执行通用条款外,不能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处理本委托项目有关事宜。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接到咨询业务通知后7日内。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14初稿完成后,经委托人或上级造价主管部门初审后,咨询人根据委托人或上级造价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在委托人指定的期限内修改初稿并确认后出具工程项目单个委托内容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一式4份。质量标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质量标准。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天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10)355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等。相关文件有更新时,按最新的文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工作方案、拟定的施工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文件。国家、广东省、广州现行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由双方自行约定的计算方式: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按咨询人实际损失金额赔偿,但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4.1.3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的,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支付由双方自行约定的计算方式: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按咨询人实际损失金额赔偿,但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4.2.3咨询人逾期提交成果文件的,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处以500.00元/天的违约金,但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4.2.4咨询人导致合同解除,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按合同约定酬金支付15违约金。4.2.5咨询人擅自分包、转包导致合同解除的,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按合同约定酬金支付违约金。4.2.6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导致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按合同约定酬金支付违约金。4.2.7咨询人违反保密义务的,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按合同约定酬金支付违约金。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5.3.1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本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完成签订工作,完成全部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后,本项目施工招标流程结束并办理中标通知书,待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完成签订施工合同后,支付至造价咨询服务费签约合同价的100%,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相关部门审批部门批准时间为准。5.3.4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咨询人支付合同价款,因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为准,委托人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付款手续(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视为委托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如因财政资金的下达、拨付问题导致付款延迟的,不视为委托人违约,咨询人不得据此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和其他经济损失。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另行协商。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另行协商。6.1.5延长驻场服务期时,驻场人员、时间及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166.1.6发生工作返工和重复工作时,工作安排及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另行协商。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双方各自承担自身人员、设备的直接损失。D7.争议解决7.1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可以将其提交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t8.3保密公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委托人公布资料成为公开信息之前均在保密期限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委托人公布资料成为公开信息之前均在保密期限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2024年增城区农村公路森林质量优化提升工程(防护林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咨询人对参加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履行保密义务,负有永久保密责任。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2天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黄海永,送达地点: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8号,电子邮箱:450880451@qq.com。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单立为,送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明旭街1自编B1栋12层,电子邮箱:gdynjyb@163.com。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17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共普作权属于委托人。9朴充条款咨询人交付委托人的资料应齐全、准确并装订成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公路森林质量优化提升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