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燃油费采购合同公告(察哈尔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2024)


察哈尔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车辆燃油费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010046

二、合同名称:车辆燃油费

三、项目编号:010046

四、项目名称:车辆燃油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察哈尔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察右前旗政务服务中心6楼
联系方式:15847440518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71号
联系方式:1390474566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92汽油
1(次)
¥15,000.00
¥15,000.00
92

合同金额: 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9月28日至2025年10月12日
履约地点:察右前旗政务服务中心6楼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9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0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油.pdf
察哈尔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08日

合同编号WLCBJN20240520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乙方(需方)察哈尔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签订时间:2024年5月20日签订地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71号目录1.标的物2.合同履行期限3.油品质量标准4结算价格..5.结算方式..6.供油方式47.验收…48.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49.合同变更与解除510.违约责任..511.争议解决...612.通知...613.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6罐传用长06110小市站5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住所:恩和路7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91150982116450396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成乙方(需方):察哈尔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察右前旗政务服务中心6楼营业执照注册号:11152630011713807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国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定点加油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标的物由甲方所属乌兰察布加油站向乙方的车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成品油规格详见4.1)。2.合同履行期限自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3.油品质量标准:4结算价格4.1甲方采取价格促销期间,促销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不重复优惠。4.2在油品资源紧张时期,甲方在有资源的前提下优先供应乙方油品,价格以提油之日加油站当日挂牌价为准,不享受4.1条约定的折扣,待油品资源缓和后,仍按照4.1条约定执行。5.结算方式5.1双方约定采取预付款方式:5.2加油凭证5.2.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信息资料一“企业客户”关键信息包括:客户全称、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号码(国税)、组织机构代码、主管单位(如没有可不需)、所在省份、地市、法定代表人姓名、业务经办人电话、附属机构、注册资金、开户行名称及帐号等;“个人客户”关键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复印件等),行驶证的复印件和司机姓名、签名样本并将以上资料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如以上资料有任何变更,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修改,否则因此所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6.供油方式6.1甲方应按行业服务标准和语言为乙方服务,24小时值班加油。6.2乙方持加油凭证在合同约定的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员加油时,应逐一核对加油凭证所记载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加油业务。6.3若乙方在甲方加油车辆的数量有增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资料向乙方提供加油服务或拒绝加油服务后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6.4甲方遇到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市场油品紧缺,应优先保证对乙方用车供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无6.5其他约定:7.验收7.1乙方应现场对油品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质量争议的油品检验样送交甲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如油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7.2乙方车辆驶离加油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和乙方据实界定原因。如确系甲方责任,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7.3其他约定:无8.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8.1不可抗力8.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8.1.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8.2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地点或暂缓履行合同,甲方可免除违约责任。9.合同变更与解除9.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9.2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单方解除合同:9.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9.2.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9.3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9.4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9.5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违约责任10.1、甲方违约责任:10.1.1供油存在计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补足油量或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10.1.2为乙方加油人员套现或购置其它物品的,应赔偿乙方等额的油款。10.2乙方违约责任10.2.1由于乙方加油人员弄虚作假,使甲方为错误对象车辆加油,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10.2.2乙方车辆在甲方处加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乙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相应车辆加油。如乙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甲方相应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所存油款当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110.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11.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11.2方式解决。11.1向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2因关联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协调解决。12.通知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刘杨联系电话/传真:0474-8294054乙方:察哈尔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姚佳联系电话/传真:0474-390732213.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13.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13.4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无13.5其它约定: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燃油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