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维修采购合同公告(洛浦县人民医院2024)



一、采购人名称:洛浦县人民医院
二、供应商名称: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联辉技术服务中心
三、采购项目名称:洛浦县人民医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071101000014328036
五、合同编号:11N45819242X202418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医疗设备维修
详见附件

1.0
7900
79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洛浦县人民医院
联系人:饶亮
联系电话:18690333987
传真:/
地址:洛浦县双拥路66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医疗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5819242X202418001).pdf

合同编号:11N45819242X202418001采购单位(甲方):洛浦县人民医院服务单位(乙方):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联辉技术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沙依巴克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联辉技术服务中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联辉技术服务中心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联辉技术服务中心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医疗设备维修--品牌:1项7900.0079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7900.007900.007900.007900.007900.007900.0079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柒仟玖佰元整柒仟玖佰元整柒仟玖佰元整柒仟玖佰元整柒仟玖佰元整柒仟玖佰元整柒仟玖佰元整维修设备明细:二、付款方式1、全部服务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100%总价款,计¥7900.00元(大写:柒仟玖佰元整)。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未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三、服务条款1、到货、维修时间: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2、质保期:在设备维修及更换配件并验收合格后6个月。3、合同金额:总计¥7900.00元(大写:柒仟玖佰元整)4、验收:乙方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甲方购置配件到货时间以及具体的维修时间,乙方免费负责购置配件的安装和整机调试。设备调试结束后,交使用科室正常使用十五天后,甲、乙双方共同组织验收。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真伪查询单以及由使用科室、供货单位、医学装备部三方签字的医疗设备维修验收单。物验收合格之日以甲方书面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为准。5、质保期内服务:1)在维修配件质保期内,乙方应提供2小时故障响应,提供第二个工作日上门服务(48小时内上门响应)。如果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的2小时内未作出响应,且故障与更换的配件具有相关性,则由于故障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提供包括质控培训在内的技术支持,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无瑕疵。3)质保期内,因更换配件质量问题产生的医疗纠纷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乙方不承担责任。4)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若出现纠纷或其他侵权的指控,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费用。6、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7、乙方应满足以下要求:1/41)乙方在更换配件时,不得破坏、变更设备的结构和电气设计的基础。2)购置配件由乙方负责运至安装现场,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在更换过程中提供全新的备品备件,保证是原装产品。8、培训:乙方应根据更换的主要备品备件和由此产生的使用或操作需求提供培训服务。9、乙方项目负责人:张辉,联系电话:13999905169。(一)牵头组织本方技术服务工作;(二)负责组织协调合同的签订、履行;(三)负责跟踪或报告技术服务工作进展和成果;(四)负责与另一方的沟通协调、信息传递等工作,为技术负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五)乙方变更项目责任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人员不能胜任项目工作或玩忽职守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上述被更换的人员无甲方另行批准不得重新参加本项目货物交付工作;10、质量标准和保证一、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二、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6)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如甲方适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项目负责人:饶亮,联系电话:18690333987;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子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12、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项目负责人:张辉,联系电话:13999905169;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13、保密条款1)乙方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应负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或对外发表或披露。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保密期限自乙方接收或知悉甲方信息资料之日起至该信息资料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乙方保密义务之日止。14、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维修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合同总额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5个工作日不能提供维2/4修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自甲方合同解除通知书发出之时解除,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2)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的,参照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1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4)甲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自甲方合同解除通知书发出之时解除。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因违约方导致守约方诉讼,因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评估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7)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总价款的10%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不可抗力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同时应立即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损失。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5、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否则应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法律责任。16、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2)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3)在本合同文尾签章处注明地址及联系人方式可作为送达催收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本协议所述其他来往文书的地址。因载明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现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4)因违约方导致守约方诉讼,而增加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由败诉方承担。17、合同的变更、中止与终止17.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7.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7.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7.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公章):洛浦县人民医院,乙方(公章):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联辉技术服务中心3/4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洛浦县双拥路66号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41号附1号宏运大厦10-04电话:0903-6622048电话:09917759677开户银行: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银行:华夏银行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账号:880010012010160320321账号:1155200000080862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设备维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