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仪器设备 酶标仪 单道移液器 电子天平 超声波清洗器 生化培养箱采购合同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宁夏鱼病防治中心、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24)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JK中心建设项目-仪器设备(二标段)

一、合同编号:20240930HT000034
二、合同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JK中心建设项目-仪器设备(二标段)
三、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4632
四、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建设项目-仪器设备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东路北安街30号
      联系方式:0951-6732870
      供应商(乙方):宁夏润吉恒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西侧银川金凤万达广场3号楼1112室
      联系方式:1800950135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倒置荧光数码显微成像系统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CKX53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80000
      合同金额:358.2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甲方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询价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01-1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0-08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十一、合同附件:  宁夏水生动物二标段的合同.pdf
十二、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本平台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idc error##idc error##idc error#37酶标仪iMark1台中国/伯乐生命医学产品(上海)有限公司5500055000无38单道移液器F216把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150024000原装进口398道移液器F26把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450027000原装进口40电子天平(万分之一)ME204T1台中国/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1800018000进口品牌41电子天平(千分之一)ME203T1台中国/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1300013000进口品牌42电子天平(百分之一)ME1002T1台中国/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1100011000进口品牌43超声波清洗器XM-400UVF2台中国/小美超声仪器(昆山)有限公司600012000无44生化培养箱IR1508台中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19000152000进口品牌45菌落计数分析仪Icount101台中国/杭州迅数科技有限公司3600036000无46水产倍性分析仪CyFlowPA1台德国/希森美康医用电子(上海)有限公司360000360000原装进口47冷藏柜BC/BD-518HD4台中国/海尔集团400016000无48制冰机IMS-1001台中国/常熟市学科电器有限公司1000010000无49液氮罐Biocane471个美国/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2500025000原装进口50冷藏生物取样箱SW-GCCO064个中国/北京华夏通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04000无51恒温水浴锅MQS-302台中国/上海旻泉仪器有限公司1300026000无合计:大写:叁佰伍拾捌万贰仟元整合计:大写:叁佰伍拾捌万贰仟元整合计:大写:叁佰伍拾捌万贰仟元整合计:大写:叁佰伍拾捌万贰仟元整合计:大写:叁佰伍拾捌万贰仟元整合计:大写:叁佰伍拾捌万贰仟元整3582000.00元3582000.00元二、合同金额合同货物总金额为¥3,582,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捌万贰仟元整)。该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此价格包含运费、税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三、货款支付3.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20%预付款,即:人民币:柒拾壹万陆仟肆佰元整(¥716,400.00元);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由甲方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70%,即:人民币贰佰伍拾万柒仟肆佰元整(¥2,507,400.00元);余款10%,2即:叁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358,2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一年,甲方确认无质理问题后,经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且买方确认无误后,一次性付清。3.2乙方账户全称:宁夏润吉恒工贸有限公司3.3乙方开户行:浦发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3.4开户行账号:33010078801000001580四、交货时间、方式、地点4.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供货。4.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4.3交货内容:合同中所列所有内容。4.4运输方式:陆路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4.5在乙方交货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收货人的,应在发货前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在收到前述甲方书面通知之前有权向本合同所约定的收货人交货。五、包装要求5.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当采取标准保护方式进行包装。防潮、防震、防锈及野蛮装卸,以保证合同货物安全到达最终现场。由于包装方式不当和不正确或保护措施不完善而造成货物的生锈、损失和损坏均由乙方承担。5.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属制造商厂家包装地货物,乙方须得到采购机关同意方能拆封。六、售后服务6.1合同所列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保证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6.2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项目验收合格后12个月,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所列设备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或损坏,乙方应对相关设备进行修理,由此产生地费用由乙方负担。6.3保修期内乙方应保证所供设备能够正常操作使用(保修期为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所供货物均由乙方上门安装调试。6.4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产生地各项售后服务费用将按照乙方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合同执行;6.5乙方提供仪器的终身技术咨询。6.6在质保期内,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强雷击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甲方可委托乙方进行维修,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七、培训7.1、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对负责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工作人员进行实际操作功能和调试3方法的培训,以及平时的基本维护、保养的培训。7.2、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对所有接触该设备的实验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培训,使他们对该设备全面介绍和功能使用,让他们都能熟练的掌握这些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方法以及安全注意事项。7.3、如后续需厂方继续提供培训服务的,需另行支付培训费用,厂方派出人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授课费、资料费)由甲方承担。八、技术服务和验收8.1合同中所列设备的安装、调试由乙方负责,货到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安排工程师前往甲方指定地点与甲方共同开箱检验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数量等,并进行安装调试。8.2乙方对项目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合同货物进行验收,完成验收工作。8.3在验收过程中,双方对所验设备质量发生争议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若检验合格,质量监督检验费用由甲方负担;若检验不合格,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九、违约责任9.1乙方交付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设备。9.2乙方逾期交付设备,每周按逾期设备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5%。9.3付款人逾期付款,甲方每周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总额不超过总合同额的5%。十、不可抗力10.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O10.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十一、税费11.1乙方的中标价格包含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十二、专利权12.1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他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侵犯其专利权、商标4权和工业设计的诉讼,一旦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须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十三、技术资料和资料的保密13.1乙方应在交货的同时最迟应不晚于项目的竣工验收结束后,向采购人移交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13.2甲乙双方承担本项目设备的技术及资料的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传播、泄露。十四、质量保证14.1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的正品。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验收后的12个月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4.2乙方在收到采购人关于质量问题的通知后90天内,应免费维修有缺陷的货物和部件;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90天后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十五、索赔15.1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质量保证期内证实其货物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采购人应报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但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责任的除外。十六、合同生效及其他未尽事宜16.1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如从协商开始的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诉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6.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16.3本合同一式陆份,乙方执叁份、甲方执叁份。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三者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合同为准,合同中没有说明的以宁夏食品检测中心招标文件为准。16.4本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乙方投标书相关内容执行或双方另行补充。5甲方(盖章)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站H单位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水产巷2号邮编:电话:0951-6732870专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行名称:户名:银行账号:税号:日期:022年1月ry日乙方(盖章)吉恒工单位名称:宁夏润吉恒工贸有限公T单位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西侧银川金凤万达广场3号楼1112室AL邮编:750001电话:0951-6048804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行名称:浦发银行银川分行营业部户名:宁夏润吉恒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3010078801000001580税号:91640100MA75X16C3C日期:2020年1月14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仪器设备 酶标仪 单道移液器 电子天平 超声波清洗器 生化培养箱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