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结构设备采购合同公告(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2024)



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瓦埠湖蓄洪区(长丰县)项目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

 

 

合同编号:
2024IFCAZ00231

合同名称:
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瓦埠湖蓄洪区(长丰县)项目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

项目编号:
2024IFCAZ00231-1

项目名称:
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瓦埠湖蓄洪区(长丰县)项目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工程招标

招标人(甲方):
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合同甲方编号:
12340121MB1L86757T

中标人(乙方):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编号:
91340100737330012L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1747.268800万元

主要人员:
姓名: 王龙 证书名称: 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 证书编号: (2018)934003922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2024年06月23日  

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3月25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25日

代理机构:
安徽金川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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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40分12秒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4-03-25

中标人签章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4-03-25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28分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4-03-25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2分

附件:

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履约保函.pdf
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合同.pdf
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中标通知书.pdf

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瓦埠湖蓄洪区(长丰县)项目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合同变更内容
  
  

项目名称:
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瓦埠湖蓄洪区(长丰县)项目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

项目编号:
2024IFCAZ00231

标段编号:
2024IFCAZ00231-1

招标人(甲方):
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中标人(乙方):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信息:

变更原因:
项目开工时间变更,合同预定完成时间往后顺延。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2024年06月23日
202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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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招标人对填写的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1分45秒

交易中心见证

提交节点:

2024-07-15

附件:

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瓦埠湖蓄洪区(长丰县)项目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合同变更内容
  
  

项目名称:
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瓦埠湖蓄洪区(长丰县)项目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

项目编号:
2024IFCAZ00231

标段编号:
2024IFCAZ00231-1

招标人(甲方):
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中标人(乙方):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信息:

变更原因:
项目土地征迁延误工期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2024年0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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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1分3秒

交易中心见证

提交节点: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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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HEFEISTATE-OWNEDCONSTRUCTIONFINANCINGGUARANTEECO.,LTD.履约保证金编号:2024年合国控保函字第079号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买方名称):鉴于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已接受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2024年02月23日递交的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一瓦埠湖蓄洪区(长丰县)项目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柒万叁仟陆佰叁拾肆元肆角整(¥873,634.40元)。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名称: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17-17A层邮政编码:230071电话:157205109962024年3月11日扫码或登录https://www.hfsgtjs.com/验证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2024IFCAZ00231)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方于2024年3月1日_所递交的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一瓦埠湖蓄洪区(长丰县)项目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_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柒万贰仟陆佰捌拾捌元整(¥17472688.00元)交货期:3个月质保期:3年项目负责人:王龙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30日内到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与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协议书,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招标人:长丰县尔利工程建设管心(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金川工程咨询有限责公司(盖单公)日期:2024年3月1日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瓦埠湖蓄洪区(长丰县)项目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合同协议书方:县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买方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4年3月18日H2024年03月25日合同协议书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实施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瓦埠湖蓄洪区(长丰县)项目金属结构设备采购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已接受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对上述项目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货物清单;(8)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9)其他技术文件;(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肆拾柒万贰仟陆佰捌拾捌元(¥17472688.00元)。4.卖方项目负责人:王龙。技术负责人:王涛。5.质量标准:合格;质保期:3年6.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7.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8.卖方承诺执行监理人交货通知,计划交货时间:3个月,计划开始交货日期:2024年5月1日,具体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供货通知为准。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2024年03月25日卖方:(盖单位章)2024年6有25盖单位章)2024年03月25日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sce2024年03月18日2024年03月8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1.1合格的供应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具有国家强制要求的资质、资格。1.2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货物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3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4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5暂列金额:指已标价货物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尚不能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货物和服务等的金额。1.6暂估价:指买方在货物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的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货物和服务等的金额。1.7货物: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1.8服务: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9买方: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和服务的项目法人或其他组织。1.10卖方: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1.11现场: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1.12验收: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1.1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4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货物清单;(9)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其他技术文件;(11)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2)其他合同文件。4.计量单位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原产地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6.转让与分包6.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6.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8.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受由于使用了卖方或其它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软件、商标、专利等而产生的侵权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9.技术规格和标准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和标准一致,并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标准。10.包装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10.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11.运输标记11.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白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不限于)(1)收货人和收货人代号(2)合同号(3)收货地址(4)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5)毛重/净重(公斤)(6)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7)供货人11.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12.装运12.1装运条件12.1.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同时,卖方应以挂号信寄给买方详细交货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一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备妥待运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12.1.2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输及保险等运杂费用。12.1.3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提单日期应视为货物的交货日期。12.2卖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12.3装运通知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装运航班、车次及启运或启航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20米长、5米宽和2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13.保险货物是否办理保险,由卖方自定,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4.技术资料14.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送达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详细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14.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4.3合同生效后,卖方应组织召开供货联络会,买方、设计人、监理人、本工程相关其他标段供货人参加。召开供货联络会的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联络会后14天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及附件的技术资料六套,如样本、配合设计施工及安装用图,现场试验大纲程序和试验报告,设备安装、运行及维修说明书,设备技术条件和说明书提供给买方。15.质量保证15.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材料、工艺及其它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自身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15.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卖方的设计错误、制造不良、用材不当、组装不当等),致使设备在现场出现缺陷或损坏时,由卖方及时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包括起重费和修理费等一切费用)修理或更换(对同一台设备,若卖方是按部件分批交货,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起计算整台设备的保证期,若同一台设备以半成品方式运到现场后,需由卖方在现场组装合格后开始计算设备质量保证期)。15.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故障。15.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派专业维修人员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并保证在48小时内使本设备能达到正常的使用状态。15.5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采取弥补缺陷的措施。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16.试验和检验16.1买方有权派遣有关人员进入卖方制造厂,按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16.2如合同规定必须有买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卖方须在进行检验和试验前,具体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将检验和试验的日期、项目通知买方。卖方应免费向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和必要的技术规范、图表及检验设备、工具等。若买方因故不能参加上述项目的检验或试验时,则应在试验和检验的前5天通知卖方并承认卖方的检验和试验结果。16.3如果发现检验的货物与技术规格书要求不符,或者发现包装不适当。买方的检验人员有权要求卖方修补、改进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16.4买方的检验人员将不签署任何检验文件,他们的检验不能代替货物到达现场后的开箱检验,并且不能因此解除按合同规定的卖方的保证责任和义务。16.5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和技术规格所要求的其它项目进行全面而准确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证明货物已经验收并与合同一致。该证书作为买方支付货款时,卖方提交给买方不可缺少的文件,但检验的结果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6.6货物到达现场后,买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检验标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与合同及附件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买卖双方协商的一致意见办理。16.7货物安装调试试运期结束后,买方将组织有关行业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发给初步验收合格证书。16.8如果买方依照卖方提供的操作、维修手册正确使用所供货物,而货物在第15条规定的设备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有关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或由卖方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部件或整机)。16.9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质检机构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结论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17.交货期17.1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将承担违约责任。17.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在规定交货期前28天,书面通知买方延期后的最快交货日期,并告知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买方视具体情况,要求卖方作出必要的安排或取消合同。如买方同意卖方延期交货的日期,卖方还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偿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18.安装和现场服务安装和现场服务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卖方只负责安装现场服务的,安装现场服务责任如下:18.1金属结构的安装与调试由买方安排的其他安装单位负责。18.2在金属结构的安装、调试期间,卖方应派有关技术人员及熟练工人到现场进行服务,其职责是:(1)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在安装或调试时如发现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指导安装。对违反施工图纸和规范规定的安装工艺和方法进行监督;(3)按施工设计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协助调试。18.3现场服务人员的人数、服务时间以及何时派驻工地,由监理人与卖方双方协商确定。现场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计人报价中。19.支付支付办法见专用合同条款。20.履约保证金20.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和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投入使用验收或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后。20.2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20.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货物投入使用验收或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21.税费21.1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21.2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22.索赔22.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22.1.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付给实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22.1.2根据货物的疯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22.1.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22.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30.备品备件买方在购买卖方的设备后,再次购买备品备件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市场价和本次合同中同类设备价格。31.培训卖方应根据设备及买方的需要合理安排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出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和受训人数等具体安排)。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32.争议的解决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方式解决。33.合同生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生效。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1.10买方:长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1.11卖方: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约后填入)本条补充:1.16招标图纸:指签订合同前,以招标为目的,由买方、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给投标人,使投标人对本工程有所了解的图纸,这些图纸除非在合同中加以确认,否则不能用于界定供货范围。1.17设备缺陷:指由于卖方因设计、制造或技术指导上的错误或疏忽而造成的合同设备(包括原材料、铸锻件、加工件、附件等)未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18潜在缺陷:指由于卖方在设计、制造、运输和技术服务上的错误或疏忽、提供的技术文件错误等引起,在正常运行工况内运行时不易发现,而在某些运行条件下出现的合同设备安全稳定问题及其引起的设备缺陷。1.19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的安装、启动、现场调试、运行操作、维护保养有关的的监督、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按合同要求所包含的其它责任。1.20合同工程完工: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6.转让与分包6.1款约定为: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6.2款细化为:(1)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下项目任何一部分分包给任何厂商。(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卖方应对所有分包商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负连带责任。(3)卖方须自费协调所有分包商的工作,以确保分包商提供的设备与材料之间的接口匹配、有效并可靠。卖方有责任保证本合同下项目的完整性,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的介入不减轻卖方应承担的责任。(4)买方在预先书面通知后有权联系卖方分包商进行商议,检查其工作或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宜。本条补充:6.3卖方违反上述6.1款和6.2款规定的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供货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上述6.1款约定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2.装运12.1.3项约定为: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该日期视为交货日期。本条补充:12.4设备自出厂至工地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由卖方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卖方需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安装单位安装调试。13.保险本条补充:卖方应负责购买其派往工地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相关费用已包含合同价格中,买方不另行支付。因卖方未办理保险而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14.技术资料14.1款细化为:(1)基本要求卖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文件应是中文版本。卖方在提供技术文件的同时,需提供包含这些文件的光盘,图纸必须是Word、AutoCAD版本的可编辑的和PDF格式不可编辑的格式。对不符合要求的技术文件买方有权拒收,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2)技术资料提供卖方于合同生效后15天内将技术资料(与设计相关的资料)送达买方。技术文件应包括工厂图纸、概要说明、安装图、试验资料、设备储存及运输说明书、产品试验报告、主材材质检验合格证书、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3)技术文件的审查卖方需在提供的技术文件上签字或盖章以确认这些技术文件已经过卖方的审核。买方收到卖方在规定的时间提交审查的技术文件后应及时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时通知卖方。买方的审查不减轻卖方的责任。若买方发现收到的技术文件发生短缺、丢失或破损,则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补充相应的技术文件。14.3合同生效后30天内(具体时间以买方约定为准),买方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代表到卖方所在地召开供货联络会(进行图纸设计交底等事宜,联络会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补充:(1)除买方组织召开的联络会外,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没有非常情况另一方应同意参加。由任一方提出的所有有关设备设计的修正或变更,都应经双方讨论并同意。一方接到任何需批复的文件或图纸后21天内,应将书面的批复或意见返还提出方。(2)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所签纪要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方可生效。(3)在合同执行期间,买方可以随时派遣技术人员到卖方的有关设计部门和制造厂,检查卖方的设计、制造工作。卖方应予配合并提供方便,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应及时答复买方提出的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并向买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14.4档案管理要求:买方和卖方均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档案工作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需要,并各自承担项目档案管理所需费用。买方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业务上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卖方应建立符合要求且规范的项目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负责项目文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15.质量保证15.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按投标人承诺填写)本款补充:点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16.试验和检验16.2如合同规定必须有买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卖方须在进行检验和试验前28天,以书面形式将检验和试验的日期、项目通知买方。补充条款:(1)买方在合同设备制造加工全过程中派驻监理人进行设备监理和出厂前的检验。监理人有权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随时在现场检查和查阅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2)卖方应主动向监理人介绍产品计划安排,重要部件的材质、加工焊接工艺,检验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以及计划改进和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并提供必须的主要部件的加工检验标准和检验试验记录。(3)制造质量控制点和制造过程中阶段性或关键性工序的质量检验,卖方应在检验7天前通知监理人,在检验过程中接受监理人的监督,并向监理人提供检查数据和检查报告。监理人对审阅的检查记录有怀疑时,有权对产品进行抽查,如发现产品有缺陷或疑点时,有权对该产品进行重新检验,卖方应积极主动提供方便和配合。(4)卖方应允许监理人自由进出合同设备的加工、检验、试验场所,并为监理人提供工作方便,包括免费提供办公场所,生活上提供方便。(5)监理人对设备制造的监理与检验并不免除卖方对质量应负的责任。16.5出厂验收本款细化为:(1)设备出厂验收时必须进行出厂前的试验和检测。检测分为自检、监理工程师检测及第三方检测。(2)在设备出厂验收前,卖方应按合同技术条件和有关规范的规定将设备进行整体组装,保证所有设备均处于整体组装状态,并自检合格;(3)所有设备经监理人复检合格,完工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查并签证。(4)验收申请程序:卖方应在设备出厂验收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出厂验收申请报告和出厂验收大纲;监理人在收到卖方的出厂验收申请报告和出厂验收大纲后的14天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其后的7天内按监理人的要求对验收大纲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订后的出厂验收大纲报监理人;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前提下,卖方向监理人提交审签的自检合格报告,监理人收到此报告后的3天内将验收人员名单及赴厂验收时间通知卖方。(5)出厂验收时,由监理人会同买方、工程设计人、安装方代表组成出厂验收小组对卖方申请验收的设备进行检验,卖方应密切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6)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有权要求对完工资料中的一项或数项进行复检,卖方应按监理人要求进行复检。(7)卖方应允许监理人(或买方)派遣的验收人员自由接近制造合同设备的任何车间及设施,如发现合同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验收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予以配合,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进。(8)由于卖方的原因致使验收不能按期进行,或由于制造质量缺陷问题,验收不合格而延期交货,其责任由卖方负责。(9)出厂验收并不免除卖方对设备制造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16.6交接验收本款细化为:(1)设备成品由卖方运输至工地监理人指定的地点。交接验收手续在工地办理。(2)交接验收工作由监理人主持,与买方、卖方及安装方的代表共同进行检查、清点,并办理移交给安装方的手续。移交的日期即为该手续写明的交货日期。(3)交接验收时,如发现有丢失器件、撞损或变形等现象,则应由卖方负责赔偿、修理或矫正,修复后是否合格仍应经监理人、卖方代表与安装方的代表共同进行检查验收认可。(4)对运输丢失构件的赔偿或对变形、撞损构件的修复所需的时间超过7天时,则从第8天起按延期交付处理。18.安装和现场服务本合同卖方负责:(1)安装()(2)安装现场服务()。本条补充:18.4安装过程中卖方应负责必要的工地培训。18.5所有由卖方供货的合同设备应为完整的设备、组件或部件,不需再在工地进行加工、制造或修整;如果合同设备,包括组件和部件需要在工地进行加工、制作或修整时,所有费用应由卖方负责。18.6卖方技术人员不得因每天工作超时或节假日而拒绝履行指导义务。18.7如卖方现场技术人员不能及时解决现场所出现的技术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派技术人员,卖方另派的技术人员应在买方提出要求后2天到达现场,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18.8卖方所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员工。19.支付19.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担保形式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经监理人确认后,买方在14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30%作为预付款。19.2进度付款设备制造完毕,已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交接验收合格,并提供相关单据(该批次设备的税务发票、发货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经买卖双方签字的验货清单)后,买方结算至该批次设备合同价格的60%。设备安装完毕,买方结算至卖方合同价格的80%。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至结算审计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19.3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格的3%,待质保期到期后28天内由买方向卖方退付。在质保期到期前,供应商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4条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19.4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在买方向卖方支付最后一笔进度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同等金额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形式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19.5每次结算,卖方应向买方提出申请,并按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方审定批准后28日内办理支付结算手续。19.6卖方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买方要求时允许买方指派的人员进行审计。20.履约保证金20.1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后的5%。履约担保的形式为:可以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或转账、电汇。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失效。20.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_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日内。2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本条细化为:23.1卖方应该按照买方发出的供货通知进行供货,供货应满足买方的供货通知要求的开始供货时间和供货完成时间进行供货,应计算当批次货物延期供货的核定损失额。核定损失额按照每延期一日扣除_5000元计算,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额。核定损失额应当在当批次货物进度支付款中进行扣除。23.2如果卖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图纸和资料时,应按第24.12款支付违约金。24.违约责任本条补充:24.4卖方在收到买方供货通知的28天内,如果无正当理由必须按时供货,否则视为卖方违约。24.5如果交货设备的附件、材料或安装工具迟交,视为交货设备的迟交,并按上述规定对卖方收取违约金。24.6买方有权拒收卖方未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合同设备,并要求由卖方限期更换。期限以不影响合同设备安装的总工期为限。24.7被拒收的合同设备,买方不予付款或在己支付的情况下要求卖方予以退款。买方拒收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卖方,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24.8若卖方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买方有权与卖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24.9由于卖方的责任所造成的设备修理或更换而使合同设备的试运行时间延误时,卖方虽已承担了修理或更换的义务,但还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设备迟交违约赔偿金,违约时间按试运行被延误时间计取。24.10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备的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设备停运,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24.11未被买方取消的合同部分,卖方虽已支付买方违约金,但并不免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24.12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时交付本合同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时,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体规定如下:(1)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供设计单位设计需要的设计配合资料,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2)供设计单位设计需要的设计配合资料修改一般性问题3日内、技术方案性问题7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否则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3)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交设备制造图纸,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4)卖方代表未经授权或未经卖方内部审批提交现场问题的处理方案,每发现一次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违约金;(5)未能按交付时间和质量提交自评检验资料,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6)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进度报告及报表,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7)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包装及储运资料,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8)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调试及运行维护说明书,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24.13承包人如有违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理,发包人可以要求从进度款中抵扣违约金,也可以要求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账户单独转账至发包人账户。28.变更28.4本合同项下涉及的物价波动、法律变化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费等价格不调整。增值税税率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增值税税率计取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性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按照项目法人相关制度执行。28.5因卖方责任造成的变更,变更方案应经买方认可,由此引起的费用变化由卖方承担,对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0.备品备件本条细化为:30.1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全新、完整、未使用过。30.2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可选择以下方式:(1)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本合同中同类设备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30.3备品备件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关于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规定。32.争议的解决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采用(2)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金属结构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