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路养护工程监理采购合同公告(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2024)
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监理
合同编号:
2024BFFBZ01762-004
合同名称:
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监理
项目编号:
2024BFFBZ01762
项目名称:
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监理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工程招标
招标人(甲方):
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合同甲方编号:
123401004850231386
中标人(乙方):
安徽省云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编号:
913401226679420714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170.000000万元
主要人员:
姓名: 王克勇 证书名称: 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 证书编号: JGJ1132028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2026年04月07日
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0月09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0月09日
代理机构: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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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0小时34分32秒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4-10-09
中标人签章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4-10-09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7分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4-10-09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7分
附件:
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监理合同.pdf
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监理监理合同项目编号:2024BFFBZ01762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2024年10月09日安徽省云鹏工程项目管理有公司2024年9月2024年10月09日目录一、合同协议书..2二、通用合同条款..4三、专用合同条款.....20四、廉政合同.…...28五、委任人员一览表....31六、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32七、履约保证金......34八、中标通知书.......351一、合同协议书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金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监理(项目名称),己接受安徽省云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内容:合肥市2024年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主要实施内容含路面修复与预防养护、灾害防治、桥梁维修加固工程等,计划总投资约7559万元。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监理,共分为1个标段。包含G330肥西段路面修复,一级公路,工程投资额310万元;G330庐江段路面修复,一级公路,工程投资额975万元:G206路面修复,一级公路,工程投资额5244万元;G329路面修复,二级公路,工程投资额677万元;G346灾害防治,一级公路,工程投资额165万元;和埝庄桥维修加固,工程投资额188万元。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中标费率56.4%,最终结算以实际实施的项目为准。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王克勇证书号:JGJ1132028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2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故。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2024年09月,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止(暂定545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合同正本贰份、副本拾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购05月2024年10月09日(签字)(签字)202年月30日20年月30日3二、通用合同条款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7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1.1.1.8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2.2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3工程和监理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3.3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4.2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约定所做的调整。1.1.4.4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2.3提供设备、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7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3.2委托人的指示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4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决定或答复偿,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11.1.3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11.1.4监理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总监理工程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1.1.5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1)总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2)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地时间不满22天的,每缺一天收取违约金1000元,连续2个月出现每月驻地时间不满22天的,除按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外,委托人将有权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更换后,再次出现连续2个月每月驻地时间不满22天的,视为监理人严重违约,除按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外,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委托人(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会议,总监理工程师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委托人请假并经委托人同意,否则,每缺席一次处违约金1000元。11.1.6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监理人须支付发包人10万元违约金(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的除外)。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水平不得降低。11.1.7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责任:因监理人违约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因总监理工程师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监理人要求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监理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监理人承担。并给予监理人不良记录一次,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11.1.8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须提前14天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监理人须支付委托人10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水平不得降低。11.1.9监理人人员的管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监理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主要监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拒不整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主要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次缴纳1000元违约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专职安全员缴纳每人每次500元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驻地不满22天的,每缺1天,缴纳违约金1000元,连续3个月出现每月驻地时间不满22天的,除按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外,委托人将有权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更换后,再次出现连续3个月每月驻地时间不满22天的,视为监理人严重违约,除按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外,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不满22天的,每人每天缴纳违约金500元;连续3个月出现每月驻地时间不满22天的,违约金加倍。11.1.10撤换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1)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监理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监理人承担。并给予监理人不良记录一次,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2)监理人擅自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次缴纳5万元违约金(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的除外),更换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缴纳每人每次1万元违约金(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的除外),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资历、水平不得降低。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2.争议的解决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合肥仲裁委员会。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法院。四、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康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于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监理(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安徽省云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监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8(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3.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监29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盖单心)委托人:(盖单位章)监理人:1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1日(签字)(签字)月30日32024年10月09日202年207年委托人监督单位:(全称)监理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盖单位章)30五、委任人员一览表序号项目任职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1总监理工程师王克勇交通部JGJ1132028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李方东交[公]24340251923道路监理工程师崔文建340202504安全监理工程师崔文明交[公]24340132235造价监理工程师张燎交[公]2434013006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徐济涛31620211001010005331六、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万能试验机30T1台1台标养室AX-SM-21间1间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SKYH-40BSKYH-40B1台1台砼坍落度检测仪2台2台数显回弹仪ZB1-S2103台3台干燥箱HY281台1台电子天平称重5kg,感量0.1g称量3kg,感量0.01g称量2kg感量0.01g各1台各1台电子分析天平称重300g感量0.001g各1台各1台砂子分析筛1套1套石子分析筛标准方孔筛1套1套针、片状规准仪1套1套集料压碎值试验仪SYZC-401台1台灌砂筒¢1505套5套击实仪(数显多功能电动击实仪)TLD-1401套1套击实仪(数控马歇尔自动MJ-V1套1套击实仪)取芯钻机HZ-202台2台震动台砼振动台1台1台全自动沥青抽提仪DLC-Ⅲ1台1台沥青混合料最大理论密度测定仪器KDXM-Ⅱ1台1台数显恒温水浴TC-201台1台手动脱模器1套1套便携式红外测温仪FLUKE-596只6只落锤式弯沉仪CFWD-10T型1个1个连续式平整度仪LXBP-5型1台1台工筑担保GONGZHUSECURITY履约保证金保函编号:GZ202409290001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鉴于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安徽省云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于2024年09月06日参加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监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元)。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之日止,但最迟不超过2026年04月29日。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保函查询担保人名称:安徽工筑担保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绿地新都会G3栋楼22层2210-2211室邮编:230000电话:0551-62752640http://www.ahgzdbyxgs.com/日期:2024年09月29日七、履约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土项目管理有中资源交易集团项编号::HFZTB-GC-2024-014470安徽省云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共资源交易集你公司于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二批)监理项目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被确定为中标单位。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2024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赞源交易集二批)监理招标项目编号:2024BFFBZ01762标费率:56.40%中E质量标准:合格中标工期:响应招标文件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容共资源交易总监理工程师:王克勇目管理有限公司特此通知。共资源交易集团项开环招标人学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2024年09月18日2024年09月18日T源公共目管理有限公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交易集团项目管理地址: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联系电话:0551-66223831资源八、中标通知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路养护工程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合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