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移动物联网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2024)



一、采购人名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双阳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731101000015037551
五、合同编号:11NMB1C9919720245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中国移动物联网卡服务双阳分公司
详见附件

1.0
6248
6248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联系人:赵福良
联系电话:13756218666
传真:/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869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局扫描件.pdf
关于增值电信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MB1C9919720245401).pdf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集团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双阳分公司物联网项目合作合同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869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殿奎联系方式:13943117866甲方: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简称“甲方”)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双阳分公司(简称“乙方”)联系人:王薇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长青公路53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铁巍甲方: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简称“甲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869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殿奎联系人:刘作海联系方式:13943117866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双阳分公司(简称“乙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长青公路53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铁巍联系人:王薇联系方式:1504430008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甲乙双方之间订立的《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物联卡业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业务范围及内容1、本协议所称的物联卡业务是指:基于物联网终端,乙方采用物联网专用号段,以NB-IOT、4G(含Cat.1)或者5G等为接入手段的移动通信业务(不包含2G接入手段),通过专用网元设备支持数据通信等基础通信服务,并提供通信状态管理和通信鉴权等智能通道服务,满足甲方对生产过程监控、指挥调度、数据采集和测量、远程定位、远程诊断等方面的信息化需求。目前支持的业务功能包括:(1)数据服务:(2)短信服务(点对平台):(3)语音服务(定向语音及通用语音)2、物联网集团主体产品(包含但不限于机器卡/NB-IOT/车联网卡)是乙方为满足集团客户物联网应用需求推出的业务,通过(NB-IOT/4、5G/4GCat.1)移动网络与集团客户局域网之间的安全连接拓展了集团客户内部网的范围,实现了智能化生产管理,为远程自动控制和移动电子商务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便宜的通信渠道。3、本协议项下物联网卡约定使用场景为:智慧工业一采集类设备。注:使用场景请参照本协议“附件1:签约场景分类说明”的大类和小类填写24、甲方业务开通的网络功能为:口NB-IOT、回4G、口Cat.1、口5G:开通功能包括:口非定向流量、回定向流量(IP地址:58.244.173.182)、回流量共享、口流量池、口限额统付(金额:)、区域限制、口卡片限定、口点对平台短信、回机卡绑定、口限额管控、回黑名单限制、回实名制信息(实名单位)专用APN服务:回涉及口不涉及甲方若申请开通GPRS专网接入服务,乙方将结合甲方的物联网应用提供专有APN端口,APN编号:CMMTMSLXX.JL,接入方式为GRE隧道(公网NAT/GRE隧道/L2TP隧道/IsPsec隧道)。使用区域限定为:口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回吉林省内、口其他5、甲方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的物联网卡,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同时理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移动通信网络尚无法达到无缝隙覆盖。第二条入网实名登记1、甲方使用乙方物联卡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进行实名登记。甲方委托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具体入网登记手续及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等,甲方应当按照政府电信业主管部门和乙方最新规范要求办理和提供。甲方同意乙方影印留存甲方及其委托的受托人在办理业务时提供的所有资料。根据《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的通告》等相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办理实名登记,并且乙方可采取在线视频实人认证等技术手段对甲方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甲方因欠费销户,甲方将被限制办理乙方业务,甲方需缴清欠费后方能解除限制。甲方从乙方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乙方。2、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乙方的客户经理申请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或其受托人、责任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变更、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3、基于甲方申请办理的物联卡业务使用场景,需要将物联卡实名登记到甲方责任人或实际使用人个人名下的,乙方将严格限制登记到个人名下的物联卡数量,个人用户名下在全国范围内所登记的中国移动物联卡数量不超过10张。乙方相关规定如有变更或修改,以最新发布、通知为准。4、甲方使用乙方的物联网卡如开通语音功能(非定向语音),需遵守乙方的“一证五户”规定。“一证五户”也叫一证多机,即一个身份证件最多可为5个全国范围内开通语音功能(非定向语音)的中国移动号码进行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乙方“一证五户”规定如有变更或修改,以最新发布、通知的为准。5、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不修改初始密码或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46、甲方因物联卡业务的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可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身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有效证件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乙方可以收取相应补卡、换卡费用。7、甲方拒绝提交有效证件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拒绝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身份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甲方通过上述方式办理了入网手续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乙方提供的物联卡通信服务。2、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甲方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和技术管理规范。3、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网络安全。4、甲方承诺仅可在约定的物联网使用场景使用本物联卡,不得私自将乙方物联卡转售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甲方对机卡分离负有管理责任,必须开通机卡互锁功能或使用卡片限定(贴片卡等),以登记销售设备型号或IMEI等方式降低分拆销售风险。如乙方发现本协议项下物联卡出现机卡分离或者超出约定使用场景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停止相关物联卡的通信功能,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资费标准补交相关物联卡业务拖欠费用。甲方承诺和保证物联网卡随同行业应用产品或终端绑定使用,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进行二次转租转售物联卡及其相关业务服务给第三方,不得将物联卡使用于非承诺应用场景。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终止业务接入并追究因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物联5网业务或卡,或者将物联网业务或卡转让、转租、转售给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收回号码并作账务销户,甲方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部赔偿。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发送垃圾短信,不得有拨打骚扰/诈骗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有权采取停机、解除服务协议等措施,并配合***门追查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甲方的相关法律责任。甲方的上述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拒绝甲方恢复通信功能的申请,并单方解除协议终止业务接入并追究因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应当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甲方对其自有的物联网终端负有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甲方所购物联卡不得用于违法犯罪、互联网诈骗、传播不良信息、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诈骗电话,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等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等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对其生产、销售、分发或自用的物联网终端引发的信息安全事件及后果承担责任。6、甲方应做好名下物联网专用卡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甲方选择定向访问限制或者使用专用APN服务的物联卡,甲方应当按照前述约定使用场景使用,不得通过非法跳转的方式突破限制,不可超出约定场景用作访问互联网。如乙方发现甲方违规使用,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的物联卡采取全部关停措施。7、甲方自行负责物联网行业终端业务产品及应用系统的开发调试、系统数据的管理、更新、维护等工作,并保证所开发系统和终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甲6方需严格管控生产、销售、分发或自用的物联网终端,不得用于违法犯罪、发送不良信息、损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等行为,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如将物联网业务或卡用于违法犯罪和发送不良信息、或者用于损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收回号码并作账务销户,甲方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部赔偿。8、甲方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电信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经营业务转接和业务落地等业务。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9、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物联网产品和物联网卡,可通过技术、系统或内部风控等方式对业务进行监控管理,若发现语音、短信、流量、费用等任何异常,需及时通知乙方集团客户经理或到乙方网点办理停机手续,情况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门调查相关情况。10、如甲方选择月均小于等于100M流量套餐,或者选择流量池单用户使用小于等于100M业务,必须开通限额管控功能,在达到100M限定流量使用量时,应暂停服务。不开通则视为选择大流量业务(即大于100M流量),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大流量业务的管理要求执行管控措施。如甲方选择的使用场景或用途属于固定场景或者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使用的,或终端设备位置固定的物联网场景,则必须开通区域限制功能。11、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约定的物联卡业务不得用于访问社交类、视频类、购物类、游戏类等互联网应用网站。12、甲方应使用已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物联网终端设备,7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甲方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甲方因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或未能支持其相应服务功能设备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1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费方式,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千分之三)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甲方欠费超过三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业务,回收码号资源,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如最低在网时长等)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业务注销并不影响因甲方提前终止业务合作而引发的违约责任的承担。1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销户后可以申请退还通过银行划扣、现金等方式预交的费用中未使用的余额部分。15、如果甲方利用本协议进行的任何活动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则甲方应当在本协议服务接入前获得相关许可或批准,否则乙方有权不给予接入。甲方应确保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其所获得的相关许可、批准手续持续有效,否则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但乙方的上述权利不应被视为乙方有审核甲方是否具有该等许可、批准手续的义务或保证其合法有效的任何责任。未经乙方相关业务部门或其上级单位许可,甲方不得利用现有的业务接入号开展新的物联网相关业务,也不得将业务接入号用于双方约定业务范围外的其他用途。否则,乙方有权强制退订或直接终止业务接入,追究因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816、甲方应要求并确保物联卡的实际使用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物联卡。如实际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17、甲方物联网卡出现违规外呼、使用异常、受到第三方投诉、政府和监管部门通报等情况时,乙方有权暂停、关停甲方开通的所有物联网卡相关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停机、取消相关业务、终止业务接入等,追究因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18、任何涉及终端与物联卡捆绑营销的业务,在未经过乙方授权同意情况下,甲方必须严格遵守“机卡不分离”的要求,即物联卡必须与对应补贴终端绑定使用,严禁任何私自替换、拆分使用或套利等违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提供相关业务和服务,并保留法律追究权利,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19、甲方承诺和保证不利用乙方提供网络服务和物联卡进行任何违反法律以及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对乙方公众业务产生不良影响。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终止业务接入,追究因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20、甲方将载有乙方物联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的义务,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当于上述设备销售行为发生后的10日内,向乙方主动提供上述信息。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登记用户实名信息及销量、存量数据进行核验,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21、甲方应要求并确保物联卡的实际使用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乙方物联卡。如实际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确认该行为将被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9对于因实际使用人的行为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承诺将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2、甲方所开发的业务系统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如有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并通过其他方式另行约定。23、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暂停服务,期间乙方为甲方保留移动电话号码,甲方应按期支付相应的停机保号费。24、甲方承诺遵循政府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和乙方的业务规范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信息及相关证件,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终止业务接入,追究因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25、甲方依据乙方公布的各渠道鉴权方式办理业务,甲方通过乙方鉴权方式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如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验证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甲方原因对鉴权方式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若发现号码被盗的,甲方应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和方式交付物联卡,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交付,需事先向甲方告知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2、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支持、优先服务支持和技术支持。乙方可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开放可支持的相关业务系统接口,分配短信端口接入号和APN接入点,协助甲方进行应用系统开发,提供系统联调支持。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系统支撑开发及联调支持费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在双方未就上述事宜达成10账号:【0109201000002641-12400701】乙方账户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95209851R】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账号:【8888015000006119】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约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未及时通知方予以赔偿。8、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更,对于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在标的不含税(单)价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标的含税(单)价/合同总价,并且继续履行,后续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上述资费属于双方商定的个性化资费,甲方应当严格保密。9、乙方应保证每张卡的正常计费及出账,对于甲方原因如设备故障或其他人为因素的造成异常流量费用,以及甲方自行开通和使用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通信业务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均不予以退费或减免。甲方应做好名下物联网专用卡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针对开通专用APN服务的物联网卡,必须做到专网专用,不得访问合同规定范围之外的互联网应用。第六条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甲方在申请办理乙方相关业务时,甲方同意乙方为本协议项下服务目的收集甲方相关的个人信息资料,乙方对15甲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乙方提供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保密义务的违反。2、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3、甲方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4、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物联网电信服务所必需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基于提供电信服务所收集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的具体如下:(1)集团客户入网实名登记:乙方将基于身份实名认证的目的,收集甲方受托人或经办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个人面部信息、住址信息。若基于甲方申请办理的物联卡业务使用场景,需要将物联卡实名登记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下的,乙方会收集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住址信息】,甲方应当确保在向乙方提供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信息前,已经获取了该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同意,甲方承诺,因甲方未取得同意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2)服务提供与计费:基于保障甲方正常使用物联卡服务及实现业务计费收费准确等目的,乙方会收集甲方的【业务订购信息、消费信息、业务使用信息、通信设备信息、位置信息、住址信息】16(3)反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范若甲方将载有乙方物联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为了依法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要求,乙方会向甲方收集该实际使用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住址信息】,甲方应当确保提供给乙方的实际使用人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若甲方未经第三人同意,向甲方提供非实际使用人的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4)提供客户服务为了解甲方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感知体验,优化乙方服务内容和流程的目的,乙方可能会使用甲方【预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办人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等】,向甲方发送服务调研问卷,并收集甲方的【反馈信息】。甲方如不希望收到此类调研问卷,可以通过调研短信中提供的退订途径申请退订。5、针对上述乙方收集的个人信息,由甲乙双方根据《客户入网协议》中个人信息的相关定义、保护、存储、共享、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主体行权、自动化决策、保密义务等相关约定,参照履行相关权利与义务。6、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7、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无法识别到甲方相关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整体甲方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相关的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的17其他渠道,对其信息进行查询、更正。为了让甲方及时了解和享受乙方推出的最新业务或优惠,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媒体广告等方式向甲方告知或推荐使用。8、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为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9、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第七条特殊情况约定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乙方所承担的赔偿总额之和不超过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乙方对甲方的一切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等)不承担赔偿责任。2、如因甲方违约对乙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对涉及的物联网卡进行停机处理,甲方需消除影响,赔偿因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乙方提供的物联网卡暂不支持携号转网,不能参加全球通客户积分计划,并且与全球通、动感地带、神州行等不同品牌产品的资费和服务存在差异。甲方确认知晓并同意接受上述情况。如规定有变更或修改,以乙方最新发布、通知的为准。184、如因甲方自身的设备原因、传输管道问题或因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等而造成物联卡业务服务故障,乙方不承担责任。5、协议期内如因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以及乙方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影响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有权在协商一致后,对本协议受影响的部分进行调整。6、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7、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8、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9、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甲方因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或未能支持其相应服务功能设备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10、甲方已充分知晓并同意:对甲方开通4G/5G功能但在2G模组或设备中使用的情况,乙方仅保障4G/5G网络的正常使用,不承诺保障2G网络的服务质量,对于因2G网络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19律责任。11、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骨干线路中断等)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均无异议。12、甲方知悉且同意,乙方对且仅对乙方提供的物联卡业务网络负责。乙方不对甲方的远程终端、信息中心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保证其所使用的终端、信息中心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器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对乙方网络造成负面影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所用终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的更新等措施以符合规范:同时乙方有权视情况单方面中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直至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第八条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3、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均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20全费和律师费。(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诉讼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4、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5、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第九条通知与送达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具体的收件人。2、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方应按接收方在本协议首部所列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发出,按此地址发出的,即使被拒收,仍视为有效送达。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导致一方仍按照原地址发送文件的,文件发出后即视为送达。因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20日视为送达:21(3)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7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14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20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30日为视为送达:(4)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发送人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视为送达:(5)以其他方式发出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6)如实际送达时间早于上述约定时间的,以实际送达时间为准:以上述两种以上方式同时发出的,以最早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时间。4、法院发送的相关法律文件适用本条的规定。第十条协议的生效、续约和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本协议期限为【肆】个月,自生效之日起算。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根据本协议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交付的物联卡(无论是否激活),均适用本协议约定的资费方案。上述期限届满后,乙方将不再受理甲方依据本协议提出的新增办卡需求。2、甲方知悉且同意,本协议取代此前(若有)甲乙双方之间曾签订的业务协议的内容,是甲乙双方之间相关合作的最新业务安排,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若本协议与《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相冲突,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以本协议为准。3、在本协议期限内,如乙方需要修改本协议约定的资费方案,应当提前30天通过短信、APP、微信、邮件或者门户网站(WAP/WEB)等之一方式通知甲方,22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甲方不接受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甲方应在结清全部费用后,办理本协议项下服务终止手续。如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物联卡业务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将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本协议资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4、在本协议期内,如甲方需要修改本协议约定的资费方案,经双方友好协商后,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5、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签署的《物联卡业务受理单》以及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物联卡短信端口、专用APN等的接入类申请表均属于本协议组成部分。上述《物联卡业务受理单》、申请表等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正文的约定相冲突,若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7、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原则上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名称开户的客户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盖公章)和委托书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以书面方式对本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事项。无合法、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39、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对本协议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10、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及合同附件)甲方: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盖章)授权代表(签署)日期:02年9月日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双阳分公司(盖章)授权代表:(签署)日期:202年10月1124政府采购网上服务市场合同编号:11NMB1C9919720245401采购单位(甲方):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服务单位(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双阳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吉林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吉林服务市场-互联网接入服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双阳分公司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吉林服务市场-互联网接入服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双阳分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吉林服务市场-互联网接入服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双阳分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中国移动物联网卡服务双阳分公司-服务响应:满足服务响应:满足1项6248.006248.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6248.006248.006248.006248.006248.006248.006248.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陆仟贰佰肆拾捌元整陆仟贰佰肆拾捌元整陆仟贰佰肆拾捌元整陆仟贰佰肆拾捌元整陆仟贰佰肆拾捌元整陆仟贰佰肆拾捌元整陆仟贰佰肆拾捌元整二、付款方式以线下合同签署为准三、服务条款以线下合同签署为准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春开发区支行1/2账号:,账号:162010265342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移动物联网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