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特产品组培中心建设采购合同公告(贵定县沿山镇人民政府2024)



一、合同编号:52272325590806029005142024002801

二、合同名称:贵定县“海珠·贵定”共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特产品组培中心(蔬菜、刺梨、山桐子)建设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522846-2024HHL-037
四、项目名称:贵定县“海珠·贵定”共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特产品组培中心(蔬菜、刺梨、山桐子)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贵定县沿山镇人民政府
地 址:贵定县沿山镇
联系方式:15329952720
供应商(乙方):广地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九头山路1号
联系方式:1758538141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贵定县“海珠·贵定”共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特产品组培中心(蔬菜、刺梨、山桐子)建设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397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施工工期:120天项目经理:陈满星执业证书信息:贵1452022202301435

2.合同金额(元):397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9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贵定县“海珠·贵定”共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特产品组培中心(蔬菜、刺梨、山桐子)建设项目合同(盖章版).pdf

#idc error#第一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甲方:沿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颜家东乙方:广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唐正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ROCP55住所:柳州市九头山路1号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方将贵定县“海珠·贵定”共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特产品组培中心(蔬菜、刺梨、山桐子)建设项目施工公开挂网招投标中标单位乙方(广地建设有限公司),由乙方负责项目施工。为确保该项目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工。现就本工程施工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定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贵定县“海珠·贵定共建现业产业园农特产品组培中心(蔬菜、刺梨、山桐子)建设项目酒30枚22.工程地点:“海珠·贵定”共建现代农业产业园3.工程批准文号:贵乡振领复[2024]120号4.资金来源:广州市协作资金5.项目内容:新建农特产品组培中心1508.72m,包括组培中心主体建设;土石方工程;给排水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室外硬化工程;组培中心其他配套设施等。(以实际工程量为准)二、施工内容新建农特产品组培中心1508.72m,包括组培中心主体建设;土石方工程;给排水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室外硬化工程;组培中心其他配套设施等。(以实际工程量为准)三、工程承包方式该项目以总价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料。所有施工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并具备产品合格证书等。四、合同工期要求自《合同》签字之日起_日历天内工程全部竣工,工程施工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止月30日。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缓慢延误工期,拖延时间超过3天仍不能—3—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工期每延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天;如乙方难以完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立即清场,并对乙方前期工作不予结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另外,乙方在施工中如遇土地纠纷与不可抗力因素耽误工期的,不计入合同工期内,经与甲方协商后可不予扣除违约金。五、工程合同造价工程造价暂定为中标价,中标金额为人民币:叁佰玖拾柒万捌仟元整(¥:3978000.00),实际工程造价以工程竣工后进行竣工结算为准。若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小于叁佰玖拾柒万捌仟元整时,则以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实际工程造价进行支付,若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大于叁佰玖拾柒万捌仟元整时,则以工程合同暂定造价叁佰玖拾柒万捌仟元整为实际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六、工程结算方式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可办理竣工结算,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一2.项目完工后,由甲方组织镇级验收确认工程量后,甲方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3.项目工程结算工程量以实际验收工程量为准。工程验收合格后,聘请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算审核按实际工程量进行审计结算。实际支付工程款不高于人民币叁佰玖拾柒万捌仟元整(¥:3978000.00)。4.待工程按照《实施方案》和《合同》实施完工后,通过甲方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和第三方公司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按协作资金拨款程序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支付。七、工程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开始进场施工,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完成工程量)分批次支付乙方等价进度工程款,但不超过合同总价80%。2.项目完成所有工程建设内容后,乙方报请甲方进行镇级验收,验收无误后,甲方累计支付工程款达到合同总价的80%,即人民币:叁佰壹拾捌万贰仟肆佰元整(¥:3182400.00)。3.项目竣工并通过镇级验收后聘请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结算审核,根据第三方审计结算金额,在已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基础上补足支付乙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审定造价的95%;扣取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审定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从镇级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过后经现场验收无工程—5—质量问题后办理退还质保金手续。4.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造价款前,应向甲方提供正式合法的税务发票进行结算;5.施工中产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理。八、工程质量合格标准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符合企业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2.质量保证内容按照厂家保修手册执行。九、工程材料要求1.施工方必须对所采购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业主单位对材料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复验,复验不合格其经济损失及复验费用由施工方承担。2.乙方必须精心组织施工,如未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施工而造成返工重做的,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3.由于乙方偷工减料等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4.乙方必须做好本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否则,对其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6—十、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1.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州、县及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2.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甲方每次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0-5000元。3.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火灾及生态环境破坏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十一、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式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非法人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十二、其他事项甲方在乙方施工中全权监管一切工程上的质量、进度及安全等问题。如在施工中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以及施工中造成的损坏、产生的建筑垃圾等,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此次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和恢复、清理所产生的二次工程费用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乙方应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意识。加强对取、弃土场地和施工现场的整型清理、恢复和管理工作。取土、弃土场需经甲方的同意。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因取土、弃土等原因引起的与外界的所有争端由甲方负责协调;由此产生的索赔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十三、工程质保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项目竣工镇级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问题,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在2小时内给予答复;并派人员在24小时内到用户现场进行维—8-修,费用由乙方负责,五天内必须完成维修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有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山乙方保修联系人:过世明:A乙方保修联系电话:1758538113A十四、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依法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产生诉讼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十五、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8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且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甲方(盖章):贵定县沿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车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8544953885有限乙方(盖章):广地建设有限公司中女二法定代表人(签字)4502200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签约时间:2024年9月20日签约地点:沿山镇人民政府二楼办公室-10一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111—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一112(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113一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保险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一114—18.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115-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一]116一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17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一8-118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一1199-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20一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特产品组培中心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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