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方案采购合同公告(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2024)
坡头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2024年第一批)
采购项目名称:
坡头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2024年第一批)
采购项目编码:
440804MB2D248252408211763
项目业主:
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服务机构: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坡头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2024年第一批)
合同编号:
440804MB2D248252408211763
合同总金额:
¥450,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9月30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9月30日至2025年03月30日
服务内容:
编制坡头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2024年第一批)的文本、表格、图件、附件、矢量数据等。
合同附件
技术服务合同(坡头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2024 年第一批)).pdf
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2024-10-11
合同编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坡头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2024年第一批)委托方(甲方)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受托方(乙方):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湛江市坡头区签订时间:2024年9月有效期限: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761号法定代表人:钟日南项目联系人:黄齐明通讯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761号电话:13828286834受托方(乙方):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483号法定代表人:邱衍庆项目联系人:江家顺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483号邮码:510290电传真:020-34478885话:020-34399569传真:020-34478885甲方委托乙方就坡头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2024年第一批)进行技术服务,并支付服务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技术服务的内容、要求和方式1.服务内容:坡头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2024年第一批)成果编制2.服务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31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粤自然资发〔202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完成相应规划编制工作,编制成果需满足相关部门审批要求。规划研究、技术论证。3.服务方式:4.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采用乙方自有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应用的知识产权包括:“一种空间规划业务库的更新方法(发明专利号:ZL202310027594.4)”、“地类转换分析插件平台(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23SR1619884)”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规划编制工作总时间约为180个工作日(规划编制工作时间不包括因向甲方汇报、方案讨论、成果审议、公众展示、规划报批等而发生的时间)。规划编制工作时间从合同签订生效且甲方提供全1部本合同第三条所列相关资料后开始计算。若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怠于提出修改意见、未能按时支付费用或遇不可控因素等,乙方的工作时间顺延。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技术资料。(1)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2)涉及城镇开发边界调整优化地块佐证材料。(3)其他涉及相关部门应提供的资料。2.工作条件。(1)协助收集编制该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负责。(2)协助该项目的技术论证及组织工作,并向乙方提供书面意见。3.确认乙方各阶段工作进度。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为:1.本项目技术服务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第一期:签订合同且乙方提交预留项目规模初步方案并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40%,即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万元)。2(2)第二期: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并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40%,即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万元)。(3)第三期: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并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20%,即人民币玖万元整(¥9万元)3.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开户名: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南洲支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483号账号:440501010400047101专备注: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因财政审批迟延造成甲方迟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违约金责任。乙方逾期递交发票,甲方有权延期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五条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和协调本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如合同履行期间更换相应人员需书面告知乙方。(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或协助提供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效性负责。(3)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现状调研和相关资料收集、组织相关单位的座谈会及专家评审。3(4)乙方提交技术服务或技术服务成果后,甲方如有修改意见,应当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成果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怠于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的服务工作期限相应延长。2.乙方责任。(1)乙方应严格遵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的深度要求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事项要求向甲方提交成果和规划技术服务服务。(2)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各阶段成果的汇报、审查、研讨、公示等工作,并负责解答相应的技术问题。第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1.甲方保密义务。(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承担本项目的规划研究成果和双方往来的所有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在本合同使用目的之外以任何方式公开、转让或挪用给第三方。(2)涉密人员范围: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有关人员。(3)保密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内。(4)泄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承担相应责任。2.乙方保密义务。(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基本资料、本合同项目的规划研究成果,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转让或挪用给第三方。但用于项目研究、论文发表、成果报优的情形除外。4(2)涉密人员范围: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有关人员。(3)保密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内。(4)泄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另行增加技术服务费用,甲方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1.因甲方原因引起的重大修改或重做(修改范围超过原范围的10%)。2.规划范围发生变化或甲方要求做合同以外的工作内容。3.因规划编制指引或政策调整等不可预测因素产生的费用(额外超出费用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技术成果的形式:文本、矢量数据。2.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中国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地方文件的要求。3.技术成果的验收方法:项目成果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4.乙方提交技术成果的数量:文本(包括附图)三套、电子文件光盘二份。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5(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条第1款约定,乙方的服务工作时间相应顺延。(2)甲方无正当理由到期拒付合同款项的,乙方应先书面向甲方催告,经乙方催告后超过三十日甲方仍未支付的,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3)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因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履行已无必要,需终止解除合同时,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对应金额。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2款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乙方所提交的文件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而造成的返工或修改,由乙方承担;如由于乙方修改不及时导致修改工作延误,每延期一天,支付该阶段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给甲方。第十条技术成果归属。1.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3.在本合同履行完成后,技术成果版权归甲、乙双方共有1第十一条双方确定,甲方指定黄齐明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江家顺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负责双方联系工作;62.负责双方协调工作;3.甲乙双方就对本项目各自工作人员具有调配能力。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未及时通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2.经双方协商自愿解除的。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它相关事项为: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附件文件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7甲方: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盖章)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年9月30日1024乙方: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2014年9月3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优化方案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