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民生实事采购合同公告(温岭市新河镇人民政府2024)
一、合同编号:11N026794401202416001
二、合同名称:新河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民生实事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CC024C09091
四、项目名称:新河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民生实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温岭市新河镇人民政府
地 址: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1号
联系方式:0576-86598111
供应商(乙方):温岭市中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联系方式:1396863334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新河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民生实事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549377.2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新河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民生实事项目服务要求:详见招标需求。服务时间:详见招标需求。服务标准:详见招标需求。
2.合同金额(元):549377.2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0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新河镇.pdf
新河镇.pdf
项目编号:CCO24C09091新河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民生实事项目合同甲方:温岭市新河镇人民政府乙方:温岭市中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约地:温岭市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2.安装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并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甲方支付合同价的40%作为预付款;乙方项目完工后,甲方十天内付至合同价的70%(含预付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后,甲方十天内付至结算价的100%。七、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八、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2.免费质保期:详见公开招标需求(供应商承诺更优的以供应商承诺为准);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免费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3.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货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3)解除合同。4.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杆件和设备损坏的,乙方接甲方通知后由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毕。乙方须提供适当比例的备品备件以备售后维修使用。5.在合同履约期限内,乙方应对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九、工程要求1.甲方行使和执行本合同项目施工中的各种监督权利,审查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对不合格材料、工程的否定或返工,并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在施工中不称职的人员等。2.甲方配合乙方做好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3.乙方必须配备满足本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和机械、设备、器材,并保证按质按期完成合同项目工程。4.乙方必须按章作业,维护安全施工所需的照明、看守、围栏、警告信号等,保证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财产损失、人身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十、质量与验收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因乙方原因本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则无条件返工至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顺延,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2.本工程由甲方派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进行验收。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按甲方代表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进行及时返工、修改。十一、违约责任乙方未能如期完成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总合同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完成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完成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三、诉讼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十四、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为准。4.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方:(公章)(公章)乙方:分程代理机构执贰份。(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地址及邮编:地址及邮编:签约地址:签订时间:2n4年10月8日2n4年10月8日2n4年10月8日2n4年10月8日项目编号:CCO24C09091新河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民生实事项目合同甲方:温岭市新河镇人民政府乙方:温岭市中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约地:温岭市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2.安装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并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甲方支付合同价的40%作为预付款;乙方项目完工后,甲方十天内付至合同价的70%(含预付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后,甲方十天内付至结算价的100%。七、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八、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2.免费质保期:详见公开招标需求(供应商承诺更优的以供应商承诺为准);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免费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3.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货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3)解除合同。4.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杆件和设备损坏的,乙方接甲方通知后由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毕。乙方须提供适当比例的备品备件以备售后维修使用。5.在合同履约期限内,乙方应对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九、工程要求1.甲方行使和执行本合同项目施工中的各种监督权利,审查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对不合格材料、工程的否定或返工,并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在施工中不称职的人员等。2.甲方配合乙方做好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3.乙方必须配备满足本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和机械、设备、器材,并保证按质按期完成合同项目工程。4.乙方必须按章作业,维护安全施工所需的照明、看守、围栏、警告信号等,保证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财产损失、人身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十、质量与验收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因乙方原因本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则无条件返工至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顺延,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2.本工程由甲方派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进行验收。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按甲方代表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进行及时返工、修改。十一、违约责任乙方未能如期完成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总合同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完成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完成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三、诉讼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十四、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为准。4.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方:(公章)(公章)乙方:分程代理机构执贰份。(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地址及邮编:地址及邮编:签约地址:签订时间:2n4年10月8日2n4年10月8日2n4年10月8日2n4年10月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民生实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