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大病保险承办服务 职工大病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温州市医疗保障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B1685697R20235402
二、合同名称:2024-2026年温州市大病保险承办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WZYX-202310112150
四、项目名称:2024-2026年温州市大病保险承办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
联系方式:88880717
供应商(乙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1幢1901-1904室
联系方式:0571-8768202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温州市职工大病保险
数量:1.00
单价(元):14726972.5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见招标文件服务标准: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14726972.5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职工大病保险合同.pdf

职工大病保险合同.pdf

温州市职工大病保险承办合同采购人(全称):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单位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承保方(全称):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398号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292号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101、102、301室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天利嘉园3-6幢201-1室、南浦路179号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华保险大厦1201、1301、1401、1501室6.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1幢1901-1904室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温州市大病保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1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各方共同遵照执行。一、统一保险内容本合同采购人为温州市医疗保障局,中标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作为承保方,采购人将温州市职工大病保险委托给承保方统一承办,双方共同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大病保险法规、文件。二、合同期限职工大病保险项目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合同价款(一)盈亏率:双方按照以下约定的盈亏分担机制,履行相应的支付责任。大病保险盈亏额=大病保险结算总保费一年度结算总赔款支出一运营成本,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大病保险产品盈亏分担标准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盈亏率在±3%(含3%)以内的部分,由承保方全额享受(或承担);盈亏率在±3%-±6%(含6%)之间的部分,由承保方享受(或承担)70%,大病保险基金享受(或承担)30%;盈亏率在±6%-±10%(含10%)之间的部分,由承保方享受(或承担)50%,大病保险基金享受(或承担)50%;盈亏率在±10%以上的部分,由承保方享受(或承担)10%,大病保险基金享受(或承担)90%。当承保方无能力支付赔偿金额时由承保方上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保费份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第一标项中标人,为主承保方,承保份额40%,人均保费44元/年;中国2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为第二标项中标人,承保份额25%,人均保费42.81元/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为第三标项中标人,承保份额15%,人均保费49.95元/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第四标项中标人,承保份额10%,人均保费50元/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第五标项中标人,承保份额6%,人均保费45元/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第六标项中标人,承保份额4%,人均保费44元/年。(三)保费:采购人根据承保方各自中标报价×上年度末参保人数×各自标项份额的总和进行计算。(四)投保人数:双方同意按当年实际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数缴费投保。每年医保年度开始时,暂按当年1月份月报参保人数预拨当年4期保费。(五)大病保险待遇:包括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起付标准、最高封顶线、报销比例及困难人员的倾斜支付政策等按温州市大病保险相关文件执行。(六)运营成本:由共保体共同核算确认。职工大病保险按6%o1的比例从保费中提取支付运营成本,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五险一金、福利费等薪酬福利及人员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培训、交通及设备采购等费用)的支出,具体规定由采购人另行制定。运营成本在年度结算时,需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在预算额度内按实列支。承保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派驻相应人数及相关服务设施设备,不得互相推诿。按每2.8万参保人配置1名项目经办人员,根31据当年度全市职工大病保险参保人数进行动态调整,经办人员须常驻采购人指定办公地点办公,薪酬待遇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发放。(具体方案由采购人另行制定)(七)年度考核:采购人根据承保方承诺的人员配备、现金即时结报、按月及时结算支付医保费用、远程监管服务能力等事项以及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合作支持等内容,制定考核办法,采购人下属经办机构对承保方大病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承保方无条件同意上述考核办法并同意进行年度考核。(八)因承保方违规操作、审核不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承保方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四、付款方式保费每年分四次支付,分别支付中标年度保费的10%、20%、40%和20%,原则上支付时间为每年2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2024年首次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剩余的10%作为服务考核保证金,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并完成年度清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支付时间可做适当调整。基于温州市大病保险待遇支付结算方式由属地医保部门先行支付,承保方应于每年收到首笔保费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付金600万元(按各自标项份额分摊)预拨给采购人下属经办机构。基于医保部门次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上月医疗费用,承保方应于每月20日前按照上月理赔数据及时将理赔款划拨到采购人下属经办机构相应账户。备付金后续根据参保人数变动等实际情况,具体金额可进行适时调整,并在三年合同期满后予以返还。年度清算:建立大病保险项目共同工作小组,一个医保年度届满4后,于次年2月启动年度清算工作,参保人数按照本保险年度末统计年报参保人数进行清算,工作小组对该保险年度内运营成本及项目调整(如国家、省、市级部门关于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政策调整等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审核并经采购人确认。结合盈亏管控与年度考核结果,合同执行的第一、第二年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算,第三年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算。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年度清算的,则剩余保费顺延至年度清算完成后拨付。采购人下属经办机构统一与主承保方进行保费支付、理赔及年度清算等事务对接。主承保方在收取保费后,负责与其余承保方进行保费分摊等事宜。因主承保方未及时支付与其他承保方发生纠纷的,与采购人无关,由各纠纷方自行解决。五、承保方责任和义务(一)主承保应牵头组织其余承保方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涉及保费拨付、赔款支付结算、年度清算等收款业务均由主承保统一核算后,再与其余承保方分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双方协商事宜及处理事项,由主承保负责牵头组织,其余承保方按份额履行义务,积极配合主承保完成各项分配工作,承担规定的成本。R(二)承保方不得拒绝投保方团体参加大病保险的投保人中的任何个例参保。必须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理赔材料,对手续齐全的理赔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和赔付。对手续不齐全的理赔申请,应及时一次性告知完善有关材料。(三)负责承保工作中所接触所有相关数据的安全及保密责任,严格遵守医保业务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四)对在承保工作开展中所需的业务数据应单独存放,并采取5所需的数据审计措施接受采购人监管监察,同时依法依规使用数据,不得超承保业务范围使用数据。(五)对于接入采购人网络的设备、网络等设施,必须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六)承保方应对职工大病保险保费设立全市独立的基金账户,对大病保险保险费收缴和赔付等财务情况实行单独建账,单险种管理,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向采购人报送职工大病保险相关报表和基金运行分析报告。(七)承保方承诺对已进入大病保险额度在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人中途结算申请,及时理赔,以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周转压力。(八)承保方应及时做好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结算工作,不得无故延迟费用结算和拨付。承保方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需要协调的工作,采购人予以配合。(九)承保方必须按照招标约定的盈亏分担机制,履行相应的支付责任。(十)根据职工大病保险一年的经营状况,在保险费标准需进行调整时,承保方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大病保险的运行情况报告,并提出调整意见。(十一)自觉接受采购人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采购人责任和义务(一)医保年度结束且产生结算数据后,由采购人对承保方履行全年职工大病保险赔付责任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采购人将与承保方进行年度结算。(二)在信息系统支持的情况下,采购人应向承保方提供连接基6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平台接口,便于承保方联网查询信息等工作。若系统不支持,为确保资金的有序、可靠拨付,承保方可以定期向采购人申请提取相关业务数据,采购人对提供数据的业务、财务等属性进行抽验。(三)自觉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七、违约责任1.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之规定,若一方违约,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弥补对方损失。2.本协议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协商解决。3.合同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九、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2.本项目招标文件3.本项目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项目中标通知书0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地点: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本合同经采购人及承保方法定责任人(企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七份,合同各方各执1份。十二、其他约定事项: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承保方商议后可续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补充协议内容不能实质性修改招标文件与本合同的主要条款。本合同内容有缺失或与新文件(或规定条例)不符的部分,自新文件(或规定条例)生效之日起无条件自动变更,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一同生效。8(签字盖章页)采购人:(盖章)温州市医疗保障局2业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3年12月31日承保方(盖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4年2月21日承保方(盖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斗多这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日期:2024年2月1日承保方(盖章):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402月2318承保方(盖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法定代表或投权代表(签字):吴同制日期:2024年2月21日9承保方(盖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4年2月21日承保方(盖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脖北日期:2024.2.210温州市职工大病保险承办合同采购人(全称):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单位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承保方(全称):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398号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292号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101、102、301室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单位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天利嘉园3-6幢201-1室、南浦路179号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华保险大厦1201、1301、1401、1501室6.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1幢1901-1904室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温州市大病保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1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各方共同遵照执行。一、统一保险内容本合同采购人为温州市医疗保障局,中标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作为承保方,采购人将温州市职工大病保险委托给承保方统一承办,双方共同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大病保险法规、文件。二、合同期限职工大病保险项目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合同价款(一)盈亏率:双方按照以下约定的盈亏分担机制,履行相应的支付责任。大病保险盈亏额=大病保险结算总保费一年度结算总赔款支出一运营成本,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大病保险产品盈亏分担标准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盈亏率在±3%(含3%)以内的部分,由承保方全额享受(或承担);盈亏率在±3%-±6%(含6%)之间的部分,由承保方享受(或承担)70%,大病保险基金享受(或承担)30%;盈亏率在±6%-±10%(含10%)之间的部分,由承保方享受(或承担)50%,大病保险基金享受(或承担)50%;盈亏率在±10%以上的部分,由承保方享受(或承担)10%,大病保险基金享受(或承担)90%。当承保方无能力支付赔偿金额时由承保方上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保费份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第一标项中标人,为主承保方,承保份额40%,人均保费44元/年;中国2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为第二标项中标人,承保份额25%,人均保费42.81元/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为第三标项中标人,承保份额15%,人均保费49.95元/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第四标项中标人,承保份额10%,人均保费50元/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第五标项中标人,承保份额6%,人均保费45元/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第六标项中标人,承保份额4%,人均保费44元/年。(三)保费:采购人根据承保方各自中标报价×上年度末参保人数×各自标项份额的总和进行计算。(四)投保人数:双方同意按当年实际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数缴费投保。每年医保年度开始时,暂按当年1月份月报参保人数预拨当年4期保费。(五)大病保险待遇:包括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起付标准、最高封顶线、报销比例及困难人员的倾斜支付政策等按温州市大病保险相关文件执行。(六)运营成本:由共保体共同核算确认。职工大病保险按6%o1的比例从保费中提取支付运营成本,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五险一金、福利费等薪酬福利及人员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培训、交通及设备采购等费用)的支出,具体规定由采购人另行制定。运营成本在年度结算时,需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在预算额度内按实列支。承保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派驻相应人数及相关服务设施设备,不得互相推诿。按每2.8万参保人配置1名项目经办人员,根31据当年度全市职工大病保险参保人数进行动态调整,经办人员须常驻采购人指定办公地点办公,薪酬待遇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发放。(具体方案由采购人另行制定)(七)年度考核:采购人根据承保方承诺的人员配备、现金即时结报、按月及时结算支付医保费用、远程监管服务能力等事项以及在投标书中承诺的合作支持等内容,制定考核办法,采购人下属经办机构对承保方大病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承保方无条件同意上述考核办法并同意进行年度考核。(八)因承保方违规操作、审核不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承保方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四、付款方式保费每年分四次支付,分别支付中标年度保费的10%、20%、40%和20%,原则上支付时间为每年2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2024年首次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剩余的10%作为服务考核保证金,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并完成年度清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支付时间可做适当调整。基于温州市大病保险待遇支付结算方式由属地医保部门先行支付,承保方应于每年收到首笔保费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付金600万元(按各自标项份额分摊)预拨给采购人下属经办机构。基于医保部门次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上月医疗费用,承保方应于每月20日前按照上月理赔数据及时将理赔款划拨到采购人下属经办机构相应账户。备付金后续根据参保人数变动等实际情况,具体金额可进行适时调整,并在三年合同期满后予以返还。年度清算:建立大病保险项目共同工作小组,一个医保年度届满4后,于次年2月启动年度清算工作,参保人数按照本保险年度末统计年报参保人数进行清算,工作小组对该保险年度内运营成本及项目调整(如国家、省、市级部门关于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政策调整等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审核并经采购人确认。结合盈亏管控与年度考核结果,合同执行的第一、第二年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算,第三年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年度清算。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年度清算的,则剩余保费顺延至年度清算完成后拨付。采购人下属经办机构统一与主承保方进行保费支付、理赔及年度清算等事务对接。主承保方在收取保费后,负责与其余承保方进行保费分摊等事宜。因主承保方未及时支付与其他承保方发生纠纷的,与采购人无关,由各纠纷方自行解决。五、承保方责任和义务(一)主承保应牵头组织其余承保方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涉及保费拨付、赔款支付结算、年度清算等收款业务均由主承保统一核算后,再与其余承保方分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双方协商事宜及处理事项,由主承保负责牵头组织,其余承保方按份额履行义务,积极配合主承保完成各项分配工作,承担规定的成本。R(二)承保方不得拒绝投保方团体参加大病保险的投保人中的任何个例参保。必须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理赔材料,对手续齐全的理赔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和赔付。对手续不齐全的理赔申请,应及时一次性告知完善有关材料。(三)负责承保工作中所接触所有相关数据的安全及保密责任,严格遵守医保业务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四)对在承保工作开展中所需的业务数据应单独存放,并采取5所需的数据审计措施接受采购人监管监察,同时依法依规使用数据,不得超承保业务范围使用数据。(五)对于接入采购人网络的设备、网络等设施,必须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六)承保方应对职工大病保险保费设立全市独立的基金账户,对大病保险保险费收缴和赔付等财务情况实行单独建账,单险种管理,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向采购人报送职工大病保险相关报表和基金运行分析报告。(七)承保方承诺对已进入大病保险额度在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人中途结算申请,及时理赔,以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周转压力。(八)承保方应及时做好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结算工作,不得无故延迟费用结算和拨付。承保方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需要协调的工作,采购人予以配合。(九)承保方必须按照招标约定的盈亏分担机制,履行相应的支付责任。(十)根据职工大病保险一年的经营状况,在保险费标准需进行调整时,承保方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大病保险的运行情况报告,并提出调整意见。(十一)自觉接受采购人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采购人责任和义务(一)医保年度结束且产生结算数据后,由采购人对承保方履行全年职工大病保险赔付责任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采购人将与承保方进行年度结算。(二)在信息系统支持的情况下,采购人应向承保方提供连接基6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平台接口,便于承保方联网查询信息等工作。若系统不支持,为确保资金的有序、可靠拨付,承保方可以定期向采购人申请提取相关业务数据,采购人对提供数据的业务、财务等属性进行抽验。(三)自觉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七、违约责任1.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之规定,若一方违约,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弥补对方损失。2.本协议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协商解决。3.合同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九、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2.本项目招标文件3.本项目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项目中标通知书0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地点: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本合同经采购人及承保方法定责任人(企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七份,合同各方各执1份。十二、其他约定事项:7本合同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承保方商议后可续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补充协议内容不能实质性修改招标文件与本合同的主要条款。本合同内容有缺失或与新文件(或规定条例)不符的部分,自新文件(或规定条例)生效之日起无条件自动变更,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一同生效。8(签字盖章页)采购人:(盖章)温州市医疗保障局2业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3年12月31日承保方(盖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4年2月21日承保方(盖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斗多这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日期:2024年2月1日承保方(盖章):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402月2318承保方(盖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法定代表或投权代表(签字):吴同制日期:2024年2月21日9承保方(盖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4年2月21日承保方(盖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脖北日期:2024.2.2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病保险承办服务 职工大病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温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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