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鉴定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疏勒县牙甫泉镇中心幼儿园2024)



一、采购人名称:疏勒县牙甫泉镇中心幼儿园
二、供应商名称:柏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疏勒县牙甫泉镇中心幼儿园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951101000015011620
五、合同编号:11N32879310420242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详见附件

1.0
3102.31
3102.31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疏勒县牙甫泉镇中心幼儿园
联系人:艾科热木·艾斯凯尔
联系电话:13579321174
传真:/
地址:疏勒县牙甫泉镇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32879310420242001).pdf

合同编号:11N32879310420242001采购单位(甲方):疏勒县牙甫泉镇中心幼儿园服务单位(乙方):柏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柏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柏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柏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2024]7716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品牌:1件3102.313102.31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3102.313102.313102.313102.313102.313102.313102.313102.31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叁仟壹佰零贰元叁角壹分叁仟壹佰零贰元叁角壹分叁仟壹佰零贰元叁角壹分叁仟壹佰零贰元叁角壹分叁仟壹佰零贰元叁角壹分叁仟壹佰零贰元叁角壹分叁仟壹佰零贰元叁角壹分叁仟壹佰零贰元叁角壹分二、付款方式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2024]7716号工程造价鉴定服务13102.3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直接支付三、服务条款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7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1010/17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111/17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12/1713/1714/17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咨询费用项目结束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L。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1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_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15/17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解放南路支行账号:账号:3012341509200201772签订日期:签订日期:17/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鉴定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