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高压35KV元城线迁改工程施工采购合同公告(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



英才路(鼓西街-塔里街)电力高压35KV元城线迁改工程施工合同

英才路(鼓西街-塔里街)电力高压 35KV 元城线迁改工程施工合同

标段编号

S1301830001000495001001

招标人

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机构

金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

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或者费率

182.6295

优惠率或其他

合同订立日期

2024-10-17

合同工期

90日历天

合同期限开始时间

2024-10-17

合同期限结束时间

2025-10-16

公告主要内容

英才路(鼓西街-塔里街)电力高压 35KV 元城线迁改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负责人

刘立松

联系电话

15832483339

合同如下:

(合同)英才路(鼓西街-塔里街)电力高压35KV元城线迁改工程-已签章.pdf

英才路(鼓西街-塔里街)电力高压35KV元城线迁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工程/设施名称:发包方(甲方):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方(乙方):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24年10月17日签订地点:晋州--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方(乙方):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承担英才路(鼓西街-塔里街)电力高压:35KV元城线迁改工程的施工工作(以下简称“项目”),且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英才路(鼓西街-塔里街)电力高压35KV元城线迁改工程。1.2项目地点:晋州市1.3项目内容:本项目为35kv元城线27-29#迁改工程,具体方案为在鼓东街西侧、原元城线26-27#段档中央新立一基终端钢管杆N1,新建线路沿鼓东街西侧人行道向南架设,到达鼓东街与英才路十字路口西南角后,新立一基转角钢管杆,线路沿英才路南侧人行道转4向东架设,跨过镜湖街后,在英才路与镜湖街的东南角新立双回T接钢管杆N5,北向接入原元城线30#双回钢管杆,南向接入新立双回终端钢杆N6,迁移完成后,拆除原元城线227-29#段旧线路及工西线18-20#段旧线路02.承包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含全部内容。3.承包方式本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承包。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完成施工工作。14项目负责人4.1甲方就本项目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是;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刘立松。4.2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5.工期5.1本项目工期为从开工日起90天。甲方将在开工日期3天前(含本数)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5.2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若项目未在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减轻或者免除其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及修补缺陷的义务。6.项目质量6.1项目质量目标:合格。6.2乙方应严格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602-1996)和经甲方审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乙方对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须经甲方认可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6.3乙方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组织。6.4乙方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措施计划并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含本数)提交甲方。施工组织措施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正式进行施工。6.5甲方有权对项目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在材料或零件开箱、检修关键节点、关键工序时通知甲方进行检查和检验并为此提供方便。6.6甲乙双方约定下列内容(或隐蔽部位)。乙方自检确认的项目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应提前24小时书2面通知监理方检查,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项目经监理方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监理方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监理方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方重新检查,修整返工所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6.7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从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至24个月止。如果项目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对因该缺陷而引起的其它设备损害进行修理、更换,使之恢复完好。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开始对该缺陷进行必需的补救工作,甲方可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补救,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安全文明管理7.1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实现人身伤亡“零事故”为目标,乙方应保证不发生以下五种事故:7.1.1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7.1.2不发生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7.1.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7.1.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7.1.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7.2乙方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自进入施工场地直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为止,乙方应:7.2.1全面负责检修区内施工人员及甲方在现场人员的安全,组织并保持施工场地和项目秩序良好,避免发生人身事故;7.2.2为了保护项目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安全协议》中明确;7.2.3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3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7.2.4建立以现场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项目所有现场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商人员、临时用工)均应纳入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7.2.5建立健全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安全管理、监督网络,根据项目的进展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资源,并确保实施到位。7.3在施工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乙方应作为事故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7.4甲方有权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实行随时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发生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情况时,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顿,由此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的监督或检查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8验收8.1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督并检查所有项目的工作进度,乙方须为甲方进行此类监督和检查提供方便。甲方的该类监督或检查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8.2对项目竣工前未经甲方正式验收的任何项目,如发现有任何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进行纠正。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含本数)纠正该缺陷或不符合之处,甲方可以采取任何合理的措施进行纠正,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进行上述纠正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的权利。8.3项目完工后须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不带电验收和带电试运(试运行)两阶段。48.4项目完工后,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和监理方进行不带电验收。如果项目第一次未能通过不带电验收,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相关缺陷并通知甲方重新验收,纠正相关缺陷和甲方因再次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相关缺陷导致项目延期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5项目通过不带电验收并带电投运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为项目通过不带电验收并带电投运后15天。乙方应保证项目在试运行期内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如试运行失败,甲方将组织进行原因分析,若因乙方原因和第三方原因,乙方应立即改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再次试运行所发生的费用。8.6项目通过冷态验收并试运行合格后,视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将向乙方签发项目竣工证书。8.7乙方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含本数)向甲方提交如下竣工资料:8.7.1竣工、检修和试验报告;上述所有的竣工资料均应为一式三份原件,须真实、齐全、完好,并应符合甲方档案管理要求。9.双方义务9.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9.1.1负责提供满足本项目施工进度所需的图纸、说明书、资料和有关项目文件;9.1.2提供施工场地,准予乙方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负责占地协调及赔偿;9.1.3负责协调运行部门,按时取得或给予项目施工需要的所有许可;9.1.4按合同约定监理方组织项目的阶段性验收;9.1.5根据需要,做好与电力调度部门有关协调工作,并及时通知乙方有关计划安排。9.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59.2.1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进行项目施工;9.2.2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应由乙方负责完成的项目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9.2.3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手段以保证实现合同要求的工期、质量和安全目标;9.2.4配合甲方完成本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办理本项目竣工验收手续;9.2.5对本项目施工期间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对施工期间因施工及其他乙方原因引起的设备和运行事故负全部责任;9.2.6负责办理进场工作的相关手续,清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并正确使用,对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9.2.7处理好施工过程中与相关方的关系,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9.2.8因乙方施工设备问题影响项目进度和质量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10.材料和设备10.1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0.1.1除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外,项目施工所需其他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应将自购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10.1.2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10.1.3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设计技术要求,乙方应对其质量负完全责任。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成品,乙方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由此引起进度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10.1.4乙方应会同甲方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设备的检验测试。乙方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或设备等用于项目之前,按甲方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甲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10.1.5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劣质、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有欺骗行为等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10.2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专用于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10.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并可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更换。甲方可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11分包11.1如乙方将项目对外分包,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将项目中的主体工作进行分包,分包内容总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11.2乙方应与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对分包的同意,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11.3乙方按合同约定分包项目的,应向甲方提交分包合同副本。11.4乙方须对分包项目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项目建设满足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质量、安全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方式转移给分包商。12合同价格12.1本合同价格按照12.1.11:12.1.1实行总价承包的,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7贰万陆仟贰佰玖拾伍(¥1826295.00)(含税)12.2实行总价承包的合同价格,及单价承包合同下的项目单价和单列包干费用均为固定价,在合同有效期间保持不变,不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对于未能实施的或甲方决定取消的施工项目,按照相应单价和包干费用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价款。12.3合同价款按以下约定支付:12.3.1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施:工技术资料)后,甲方按合同价格的9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2.3.2项目第一个养护期满,审计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2.4乙方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其分公司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晋州市分公司负责英才路(鼓西街-塔里街)电力高压35KV元城线迁改工程项目结算、开具发票等事宜。具体授权包括: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13.违约责任13.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时,属违约行为:13.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13.1.2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不合格材料或项目设备;项目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和/或拒绝清除不合格项目;13.1.3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13.1.4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8同;13.1.5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造成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设备及运行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13.1.6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3.2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发生上述第13.1款约定的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13.2.1乙方发生上述第13.1.4项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聘请其他方继续完成项目;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损失,并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13.2.2乙方发生除上述第13.1.4项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乙方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14天内(含本数)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或未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合同;13.2.3因乙方原因造成人身重伤、设备及运行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不少于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由甲方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违约金在合同价款结算时一次性扣除;13.2.4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13.2.5乙方按本合同第13.2.1、13.2.2、13.2.3项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30%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此等解除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后,甲方可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方进行施工,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因继续完成该项目的需要,扣留使用乙方在现场的材料、设备。甲方的这一行为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914.争议解决14.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仲裁: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诉讼: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14.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15.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16.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10签署页乙方: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甲方: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司(盖章)(盖章)民单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印卫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1301088801830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地址:晋州市向阳街12号华南大街301号联系人:联系人:史锁军电话:0311-84322530电话:0311-69077553传真:传真:Email:Email: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晋州支行账号:100744096741账号:s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830007435175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力高压35KV元城线迁改工程施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