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采购合同公告(徐闻县土地整理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 GDFL2403A10N178
二、合同名称: 2024年度徐闻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三、项目编号: GDFL2403A10N178
四、项目名称: 2024年度徐闻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徐闻县土地整理中心
地 址: 徐闻县城东大道北段
联系方式:0759-4886258
供应商(乙方):明大(广东)建工有限公司
地 址:京基大厦1005号 82号
联系方式:1380973132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度徐闻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项
主要标的单价:1225859.03元
合同金额: 122.585903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徐闻县土地整理中心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0-1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0-17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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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2024年度徐闻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工程地点:迈陈镇白坡村,迈陈镇新地村,锦和镇那板村,南华农场发包人:徐闻县土地整理中心承包人:明大(广东)建工有限公司41广东省建设厅制#idc error#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徐闻县土地整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郑祥康承包人:(全称)明大(广东)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士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024年度徐闻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工程地点:迈陈镇白坡村,迈陈镇新地村,锦和镇那板村,南华农场砖厂。项目涉及4个矿区(片区)工程内容:废弃建(构)筑物拆除及清运、杂物清理、土地平整及土壤改良、边坡修理、截水沟改造、植被复绿等工程(详见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图)建设规模:总建设规模124.707亩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粤财资环(2023〕168号、粤自然资修复(2022)2848号、徐自然资(2024)304号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按工程量清单、招标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采用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价承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承包的义务和责任,其中用水用电有承包人自行解决。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78天。拟从2024年月日开始施工,至2024年月日竣工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四、质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壹佰贰拾贰万伍仟捌佰伍拾玖元零叁分。(小写):1225859.03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口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和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订立合同时间:2024年10月14日订立合同地点:徐闻县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4.明大(广东)建工有限公司地址:徐闻县徐城街道西园北路地址:赤坎区京基大厦1005号82号法定代表人,期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59-4886258电话:0759-3288662传真:0759-4886258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吴川市支行帐号:帐号:44636001040047078开户名称:开户名称:明大(广东)建工有限·公司邮政编码:524100邮政编码:52410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涵义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徐闻县土地整理中心1.1.2.3承包人:明大(广东)建工有限公司1.1.2.5分包人:LIO1.1.2.6监理人: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辅助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期限送发包人。1.7.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任命(苏霄)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徐闻县城东大道北段邮政编码:524100联系电话:0759-4886258传真号码:0759-48862581.7.4监理单位代表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1.7.5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任命(郭荣浩)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41/43号西粤京基城首期办公楼10层1005号办公室邮政编码:524033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发包人义务2.8.2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所需的房屋、供水、供电、通讯设施及场内外施工道路等由承包人自己解决。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2)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须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1)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所需费用一概由承包人负担;(2)已完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完料清,场地整洁有序,恢复植被,并应符合《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的文明施工要求,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4)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施工用地范围内的拆迁事宜。4.2履约担保本款全文删除并代之以:承包人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按工程中标合同价金额的5%提交金额,或签订本合同书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价5%的履约金融机构保函。履约担保即人民币61292.95元(大写:陆万壹仟贰佰玖拾贰元玖角伍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发包人在工程完成市级验收合格并核发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应中标人的要求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或履约保函原件。4.3转包和分包本工程禁止转包和分包,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停止支付任何工程进度款,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并处以工程中标价的5%的罚款。5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工程发包方不提供任何材料、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发包方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利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负责本合同设备材料的运输、工地保管。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本款第一小段中先后出现的两个“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分别为“开工日期前5天”和“开工日期后14天”。施工过程中,测量基准由发包人及时提供,工程任何部位如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线型的误差,若是基准点错误引起的超差由发包人负责;否则由承包人负责。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1、治安保卫(1)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协调现场的治安保卫等有关事项。发包人对治安保卫的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以下规定应负的责任:①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专门的治安管理机构,管理本合同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治安保卫职责;②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治安保卫措施,保证与工程无关的人员和周边群众不进入施工现场;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当、管理不善造成上述人员伤亡及事故,承包人应负完全责任。2、施工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监理人;若遇事故重大的交通事故或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以现有最快的手段立即通知监理人和事故现场所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3、施工现场规定在工程实施、竣工和保修期内的整个过程;要求承包人文明施工和管理,合理布置、保障施工安全,并在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到(1)在进场路口设置明显醒目标志,挂牌施工,现场专人指挥,专人守卫;(2)施工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佩证上岗;(3)施工设备与运输车辆编号作业,规范操作;(4)保证现场临时道路的畅通,使工程实施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5)遵守监理人和安全职能部门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并维护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值班设施;(6)保护经常洒水、清扫和养护施工道路;(7)应遵守市政、城管及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于承包人未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措施不当、管理不善及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材料和设备损失及其他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250mm的雨日超过1天;(2)正面吹袭湛江市十二级以上台风灾害;(3)烈度在七级以上地震和100年一遇以上洪水;(4)其他异常天气情况。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每逾期完工一天,违约金额按合同总价的1‰计,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本工程不设奖励。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施工内容的增减和工程进度计划最终根据发包人的计划确定;(2)发包人的招标价已考虑了特殊地理位置的运输费用,承包人的投标价也应包含运输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本工程如涉及需占用土地、土料场和施工道路等施工用地的情况,承包人要配合发包人协调相关单位取得工程用地,由此引起对施工进度的影响,承包人可以要求工期延期。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质量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土部门颁布的《土地整治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或以上质量等级。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工程质量全部合格或以上;优良标准为: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达到优良的奖金为:本工程不设奖励。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业主及主管部门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对每个材料品种,监理人有权进行现场抽样并送当地工程材料检测站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测合格材料可继续使用,检测不合格,材料不能继续使用,原先已经使用的材料要全部返工,重新安装合格材料,期间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所误工期不得顺延。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必须在项目范围内调整工程量,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必须控制制在20%内。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本工程不设奖励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1;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项目建设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调整合同价格。(1)当国家部委或广东省颁布的工程定额、计价办法发生相应变化时。(2)施工合同工期内,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砂、块石、碎石和柴油等六大主材)的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的10%时,对超出10%的部分价差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即某种材料价差=【施工期《湛江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该材料价格逐月平均值一本项目编制概算基准时间《湛江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该材料价格】×施工期该材料的使用量。注:1、本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量不受材料价格波动而减少。2、超出施工合同工期,材料价格不作调整。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17计量与支付17.1预付款17.1.1预付款本工程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正式开工后5天内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支付,该预付款在第一期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17.1.2预付款保函(担保)本款不采用。17.1.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第一期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17.2工程进度付款。本款全文删除并修改为: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发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情况,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1)按工程进度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完成工程量50%时,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至40%;当完成工程量70%时,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至60%;当完成工程量100%或竣工时,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进度款80%。(2)所有调整变更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在变更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需调整项目的工程量,在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和签证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承包人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则被视为免费提供该项服务。(3)工程完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核发意见函后,按复核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结算工程款总额达到9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4)承包人按照规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银行账户,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承包人若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时,发包人有权指定优先支付工人拖欠工资。(5)申请工程款时,按有关文件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申请支付资料及发票。(6)因本项目工程款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申请支付程序(不含财政部门审核支付程序)则视为已履行相关付款义务。17.3质量保证金17.3.1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工程款的3%。17.3.2质量保证金付给日期: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以验收意见函签署日期为准,满一年后10日内应承包人要求,申请财政拨付。17.4竣工(完工)结算(2)本招标工程按综合单价承包,《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设计图纸的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4)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进行结算;(5)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十地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为依据,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进行结算;土地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没有的科目,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定额标准确定。(6)按设计规划工程量完成,设计图纸变更确认的增加工程量及双方确定调整的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但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并且同时结算总额不能超过批复预算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不可预见费之和。(7)工程结算总额低于或等于批复预算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不可预见费之和的按实际结算金额拨付工程款;超出批复预算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不可预见费之和时,超出部分由施工方自负。17.5最终结清17.5.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17.6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丛竣工验收意见函发出时间后开始计算,责任期为1年。20保险在国家规定下,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行决定。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仲裁或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5.提供合同文本25.1合同共六份,其中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三份。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态修复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