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采购合同公告(远安县水利局2024)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远安县桃花岛生态公园续建水文化科普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三、项目编号:420525-2024-00486
四、项目名称:远安县桃花岛生态公园续建水文化科普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远安县水利局本级
2、地址:远安县鸣凤镇东门路9号
3、联系方式:13997742252
4、供应商(乙方):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地址:静安区
6、联系方式:159021751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工程采购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3674555.57元
5、合同金额:1367.455557(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10月18日至2025年04月18日;履约地点:远安县鸣凤镇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25-2024-00486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0-22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0-22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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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桃花岛生态公园续建水文化科普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远安县水利局承包人(全称):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就远安县桃花岛生态公园续建水文化科普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远安县桃花岛生态公园续建水文化科普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2.工程地点:远安县鸣凤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远发改审批2024]330号、远发改审批[20231317号、远发改审批[2023]322号4.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自筹。5.工程内容:该项目建筑面积1450平方米。主要包括对水文化科普园外公共区域进行建设,面积536平方米,其中十字廊道473平方米,公共卫生间63平方米;游客服务中心、咖啡馆建设,面积232平方米;水文化馆建设,面积682平方米:灯光布景照明设施设备等。包含水文化科普园外公共部分,十字廊道,公共卫生间,游客服务中心,咖啡吧,水文化科普园等区域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弱电智能化工程,通风工程及灯光布景照明设施设备安装等。(详见工程量清单。)6、工程承包范围:远安县桃花岛生态公园续建水文化科普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过程所有任务,包括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实施和管理,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其中:(1)设计招标范围:设计内容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等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所有工程范围内的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设计,达到施工要求,同时应在完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控制工程投资,直至满足发包人控制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图相关手续并通过相关机构审查、提供施工过程中的驻场服务、方案优化和设计变更;配合项目施工及竣工验收等。1(2)施工招标范围:完成本工程项目全部建设内容以及竣工后缺陷修复等,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实施范围。具体的建设内容,最终的设计和施工范围以招标人确认的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10月18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4年10月1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4月1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总工期18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150日历天),施工开工日期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为准)。三、质量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标准规范的合格等级标准,满足发包人下达的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文件能够充分表达规划设计的内容,突出设计理念,清晰的表达设计实录,准确把握招标人的期望目标;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安全生产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设计费:515000元。结算时以财政评审为准。2、建安工程费:13159555.57元。结算时以财政评审为准。3、财政预算评审价格:由承包人根据情况自行勘察现场,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并通过相关机构审查后,发包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告报送财政评审部门审核,最终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财评单价作为施工期间进度款的支付及竣工结算依据,最终结算金额为经聘请的远安县审计局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竣工结算审计后的金额。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陈悫0六、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6)价格清单;(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定义与解释2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承包人为联合体时的各成员方的约定1、联合体的各成员方应签署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分工以及职责,联合体协议应在签署本合同前提供一份原件报发包人备案。2、联合体协议应确定承担施工任务的为本联合体的牵头方。联合体的主办方作为第一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合同工程的履约期、质量、安全、保修等事项以及协调和督促各成员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3、联合体的主办方有义务协助及督促各成员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成果材料。4、联合体的成员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服从主办方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管理。5、所有支付的款项由联合体的主办方负责统一申报,发包人分别支付联合体各方相应款项。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承包人承诺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十一、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9月20日订立。十二、订立地点本合同在远安订立。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当日起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远安县水利局承包人: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D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0000753179551N电话:电话:021-65038765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上海市大连路支行账号:账号:31001616311050005680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4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履约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履约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5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6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7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履约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履约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8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履约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履约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履约期。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履约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履约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9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10(4)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22.2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承包人履约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后顺延延误的履约期。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解决的方式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5.补充条款25.1拟派项目管理人员岗位姓名执(从)业证书编号及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张川安全考核B证沪建安B(2023)0157638技术负责人陈月华17C0Z11764施工员黄怡颖0312410100003000011质检员石云峰0311810793118000159安全员张波安全考核C证沪建安C3(2023)014606725.2工程量清单价格中所有单价与合价应包含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项目编码所对应的工程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备注所包含的内容,包括了所有施工设备费、设施费、劳务费、材料费、检验试验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以及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一切费用,同时为完成该项目所必需发生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费用也应包含在报价中。并应综合考虑材料或构件场内外运输及损耗、周边场地条件等施工中各不利因素导致的降效损失、二次运输等增加的费用、弃物的场内外运输、建筑垃圾处置费(包括环卫部门收取的建筑渣土处置费、施工期间道路污染清扫费)等费用。25.3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审批认可的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25.5如若发生交通疏导等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单独据实结算。25.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及时整改。7325.8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5.9项目所有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用于项目的材料必须为国标产品,艺术类定制产品除外,材料、设备进场需经业主和监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项目。25.10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遵守住建、水利等行业及县市有关规定。应配合及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质量安全评比活动和宣传活动。25.11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当遵守《远安县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安全质量奖励和违约金制度(试行)》,相关违约事项按照该制度执行。25.12根据“《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23)347号)”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25.13当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相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当专用条款未约定时,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为准。25.1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74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远安县水利局承包人(全称):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远安县桃花岛生态公园续建水文化科普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灯泡等低值易耗品不在保修范围内)。二、质量保修期1.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面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对于保修过的部分,保修期重新计算。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75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1.5%,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支付(无利息)。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并作为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远安县水利局承包人: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年月日年月日76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书为在建设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远安县桃花岛生态公园续建水文化科普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远安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项目施工单位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此责任书。一、发包人职责1.发包人应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工地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促及管理。2.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3.发包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二、乙方职责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认真执行。2.乙方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乙方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乙方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5.乙方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乙方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乙方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776.乙方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7.乙方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乙方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以上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乙方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8.建设工程施工前,乙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9.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乙方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乙方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0.乙方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乙方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11.乙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乙方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7812.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3.乙方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乙方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14.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15.乙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16.乙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乙方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17.乙方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乙方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8.乙方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按相关法规及约定追究责任。四、本责任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远安县水利局承包人: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L年月日年月日79附件3:环保协议发包人(全称):远安县水利局承包人(全称):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名称:远安县桃花岛生态公园续建水文化科普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于年月日签订《远安县桃花岛生态公园续建水文化科普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为践行绿色生态的城市发展理念,强化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现场管理,严肃督查问责,把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管控任务,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的通知》、《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止管理办法》、《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本协议作为原施工合同的补充部分,仅增加如下条款,其它合同条款维持不变:一、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责任:(一)发包人责任: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工地现场环境污染进行的检查、督促及管理,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二)乙方责任:1、必须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专款专用,不得截流或挪用,确保有效使用,同时接受发包人检查监督。2、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施工报监、环保、交管、城管等手续。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发包人监督;3、遵守各级政府有关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依照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及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认真实施;4、及时整改施工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三、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远安县水利局承包人: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年月日年月日80附件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远安县水利局承包人(全称):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名称:远安县桃花岛生态公园续建水文化科普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地址:远安县鸣凤镇。为加强廉洁建设,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由发包人与乙方订立本协议书。第一条甲乙双方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第308号令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廉洁建设的行为,应向其上级部门或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举报。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第二条发包人责任(一)发包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发包人责任。(二)发包人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三)发包人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发包人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等安排提方便。(五)发包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不得从事与乙方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六)发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责任(一)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施工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规范,依照合同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控制。(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人员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财物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包括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或者予以报销各种费用。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81(四)乙方不向发包人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等安排提供便利。(五)乙方不接受发包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友从事或明示、暗示干涉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的要求。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二)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五条协议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六条协议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第七条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八份,发包人执二份,承包人执五份。在签订后与工程建设合同一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的部门(机构)备案一份。发包人:远安县水利局承包人: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伐表:琴年月年月日8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EPC工程总承包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