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音像制作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福建省艺术馆(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350001]GYG[GK]2024003

二、合同名称:2024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三、项目编号:[350001]GYG[GK]2024003

四、项目名称:2024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福建省艺术馆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175号
联系方式:18571588223
供应商(乙方):福建兵之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2742(自贸试验区内)
联系方式:1598050727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2024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1(项)
¥880,000.0000
¥880,000.00
本年度计划拍摄9位传承人,共计360万元。结合传承人的项目类别和属地情况,我馆拟将9位传承人分为3个包进行公开招投标。 1.陈乃春(闽剧)、罗世伟(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颜仕国(漳州木版年画)

合同金额: 8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5日
履约地点:福建省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0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文件.pdf
福建省艺术馆
2024年10月24日

合同编号:[350001]GYG[GK]202400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编制说明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福建省艺术馆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175号联系人:冯冰颖联系电话:18571588223传真:电子邮箱:891893658@qq.com乙方:福建兵之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2742(自贸试验区内)联系人:陈罗中联系电话:15980507276传真:电子邮箱:572308603@qq.com根据项目编号为[350001]GYG[GK]2024003的2024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合同组成部分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1.4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二、合同标的总金额(元):¥880,000.00-第1页-品目编码C06020400品目名称音像制作服务采购标的2024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服务时间(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0日服务范围陈乃春(闽剧)、罗世伟(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颜仕国(漳州木版年画)记录工作陈乃春(闽剧)、罗世伟(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颜仕国(漳州木版年画)记录工作陈乃春(闽剧)、罗世伟(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颜仕国(漳州木版年画)记录工作服务要求完成每位传承人的文献片、综述片、工作卷宗及验收报告等记录工作完成每位传承人的文献片、综述片、工作卷宗及验收报告等记录工作完成每位传承人的文献片、综述片、工作卷宗及验收报告等记录工作服务标准严格执行《文非遗函[2015]318号》通知中制定的操作规程和标准严格执行《文非遗函[2015]318号》通知中制定的操作规程和标准严格执行《文非遗函[2015]318号》通知中制定的操作规程和标准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元整(¥880,000.00)三、价格形式及合同价款3.1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固定总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880000元)。☐其他方式。3.2合同价款包含范围合同总金额包含调研费、专家指导费、编审费、撰稿费、拍摄费、后期制作费、论证会费用(专家论证费)、验收会费用(项目验收会)、采访对象及协助联系人员误工、误餐车辆补助等与项目相关事项产生的所有费用,采购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无四、合同标的及服务范围、地点和时间4.1项目名称:2024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4.2服务范围:陈乃春(闽剧)、罗世伟(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颜仕国(漳州木版年画)记录工作4.3服务地点:按采购包所要求的传承人地址。4.4服务完成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到2024年12月前,完成并通过方案审核,2025年8月前项目拍摄完成参与自评估会议,2025年12月前完成完成3位传承人记录工作,包括每位传承人的文献片、综述片、工作卷宗及验收报告,通过省级验收后报送文化部进行最终验收完成项目。五、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5.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时长5.2服务内容:陈乃春(闽剧)、罗世伟(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颜仕国(漳州木版年画)记录工作,每位传承人记录项目内容分别包含:(一)口述通稿。对所有口述内容进行文字转录,忠实于讲述者口述,不做润色与修饰,并按访谈的时间顺序形成一篇口述通稿。每位传承人一篇,本项目共三篇。(二)文献片。1.口述片:对传承人口述进行编辑整理而形成的系列影像资料,应按照实际访谈时间剪辑,时长上不设限,但应不少于5小时。每位传承人一部,本项目共三部。2.项目实践片:即按照项目实践或者表演、讲述的先后顺序,以实践-第2页-活动的基本步骤或者表演的关键环节为单位,完整体现以传承人为中心的项目实践活动的影片。每位传承人一部,本项目共三部。3.传承教学片:即按照教授时间顺序剪接整理,体现传承人授徒、对徒弟具体实践指导,关键技艺演示等内容的影片。每位传承人一部,本项目共三部。(三)综述片。综述片是在口述片、项目实践片和传承教学片三个文献片基础上,经归纳、精选、艺术化处理,综合性体现以传承人为核心的技艺、表演、民俗活动等独特魅力的影片,时长30分钟。每位传承人一部,本项目共三部。(四)工作卷宗。从工作开始、进行到结束后形成的工作内容全套记录文本,包括工作团队信息表、工作人员保密协议、传承人信息表、工作方案及预算表、文献采集、收藏与使用协议、文献收集与使用授权书、文献目录、拍摄日志、场记单、伦理声明(采访人、受访人)、著作权授权书、采集及整理文献清单、元数据表单、自评估报告、提交资料清单、验收报告、口述文字稿、精选照片(详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操作指南》附录)。每位传承人一套,本项目共三套。5.3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1)服务技术保障: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操作指南》执行。(2)服务人员组成:记录工作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1人(应为非遗中心工作人员),专家顾问至少1人,导演1人,摄像2-3人(其中包括图片摄影1人)、录音1人,后期1-2人。如果是少数民族语言使用区或重方言区,需专门翻译人员1人。分工可兼顾,并根据项目规模、工作量适当增减人数。(3)服务设备及物资投入及质量标准:拍摄机型要求为可更换镜头主流4K机型。录音设备应采用带XLR输入多声道专业影视同期录音机,配合领夹麦克风或枪型麦克风进行现场音频的录制。必要的辅助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小轨道录音机、航拍机等。成片须达到电视台播出技术要求。5.4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5.4.1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5.4.2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侵权或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5.4.3其他要求: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操作指南》执行。-第3页-六、服务履约验收或考核甲方按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按次组织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进行验收,或定期进行服务考核,并根据验收或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如下:(一)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操作指南》进行验收。(二)验收内容:1.文献片(含口述片、项目实践片和传承教学片)、综述片电子版,每个传承人一部,共三部;2.口述通稿电子版,每个传承人一篇,共三篇;3.原始素材电子版,每个传承人一套,共三套;4.工作卷宗电子版,每个传承人一套,共三套。(三)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四)资料提交:文献片、综述片、工作卷宗及验收报告每个传承人一式两份,一份由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留存,另外一份上交至国家图书馆。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1甲方委派冯冰颖为联系人,联系方式18571588223,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7.2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内对外沟通和配合协助。7.3甲方应于2024年12月01日之前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7.4甲方应对委托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开展服务过程中需采购人确认事项及时予以确认。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成果提出的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过错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7.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7.6其他1.甲方须按合同的付款规定,按时如数支付乙方相关费用。2.甲方负责本项目的整体安排和总体协调,并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操作指南》组建抢救性记录工作小组,安排专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并根据抢救性记录传承人的情况确定学术专员(专家顾问)。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所有工作,并组织本项目相关专家组进行论证、咨询和项目验收。4.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方案、建议等进行审查确认,对乙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度、质量、人员、可操作性等)及时提出整改,保障甲方意图和各种决策意见在工作执行中得以贯彻。5.甲方应协助乙方联络项目所属单位并全力促成三方的沟通事宜。6.甲方拥有本项目以及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采集和拍摄素材的版权,拥有所搜集到的视频、音频、图片、图形、文字等形式资源的使用版权7.本项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第4页-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乙方委派陈罗中为联系人,联系方式15980507276,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8.2乙方应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操作指南》等要求开展2024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服务;8.3乙方及其所委派服务人员应按标准或协议约定方式出具服务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8.4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8.5乙方对服务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服务过程使用和暂存甲方的文件、材料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8.6服务工作结束后,乙方将根据情况对甲方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8.7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8.8其他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组建专业项目团队为甲方提供专门服务,安排有专职的客服人员与甲方对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并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实施团队主创人员必须与乙方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一致,乙方更换主创人员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主创人员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2.乙方承担本项目学术专员顾问费,记录每个传承人时的学术专员顾问费用不得低于叁万元。3.乙方承诺在项目开展期间召开1场针对本项目的专业研讨会,人员、地点由甲方决定,费用由乙方承担。4.乙方承诺召开1场针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研讨会,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承诺待项目完成后,召开专家评审会,直至专家对项目审核实并通过为止,会务费、专家评审费由乙方承担。6.乙方须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发票。7.乙方应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操作指南》要求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包括导演、摄像、录音、后期等人员,名单须经甲方确认;且所有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保证抢救性记录工作内容的保密性、安全性。8.乙方保证其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未侵害合同外第三人的权益。如因乙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引起诉讼或受行政处罚,乙方应独自承担全部责任。9.本项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透露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文字等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或乙方侵犯甲方知识产权,乙方需补偿甲方一切损失。10.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拍摄素材的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建设成果以及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拍摄素材用于商业性用途或以赠予、转借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11.乙方为甲方在本项目的唯一合作人,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使用“福建省艺术馆”的名义;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本项目建设无关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追究服务提供方的一切法律责任。1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字号等标识用于履行本合同外的其他目的。13.本项目综述片的内容构思、剧本创作、脚本撰写、后期制作等工作由乙方承担,交予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甲方须在乙方提交之日起一周内反馈,否则则视为同意执行。九、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第5页-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616,000.002024-10-31福建兵之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0%。288,000.002024-12-31福建兵之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拍摄方案通过采购人审批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3176,000.002025-12-31福建兵之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拍摄工作结束,成果通过省级验收并完成相关整改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十、履约保证金10.1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88,000.0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10.2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银行转账10.3履约保证金退还情况说明:十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至***完成最终验收后。十二、保密条款12.1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12.2其他(一)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二)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三)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十三、违约责任13.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供合格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所拒收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其他违约情形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13.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360日仍不能交付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第6页-(2)乙方所履行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愿意整改但逾期履行的,按乙方逾期履行处理。乙方拒绝整改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乙方须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4)其他违约情形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15.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5.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合同其他条款(一)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有效期至***完成最终验收后。(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十七、其他约定17.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7.4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副本壹份,送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17.5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甲方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本合同乙方账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无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第7页-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17.6其他无十八、合同附件无甲方(采购人):福建省艺术馆(盖章)乙方(中标或成交人):福建兵之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陈秀梅,法定(授权)代表人:陈罗中纳税人识别号:12350000488002332R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1GFDN2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杨桥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账号:087739120100330004938,账号:35050187000700002152签订地点:福州市签订日期:2024年10月25日-第8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音像制作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福建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