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船用燃料 柴油采购合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铁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2024)
一、合同编号: TLBJ2024-030
二、合同名称: 船用燃料购买合同
三、项目编号: SITEN-ZB-20241484
四、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铁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船用燃料购买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铁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718号3楼
联系方式:王小国 31366817
供应商(乙方):上海通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B楼1604室
联系方式:许中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船用燃料购买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国六标准0#车用柴油
主要标的数量:85吨
主要标的单价:589050
合同金额: 58.905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B楼1604室 购买船用燃料全部用完之日止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0-2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0-25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
20241025112609.pdf
20241025112609.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铁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船用燃料购买合同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铁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乙方:上海通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约日期:2024年10月签约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7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铁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船用燃料购买合同甲方(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铁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乙方(供方):上海通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平、诚信、互惠的原则,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铁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船用燃料购买项目(以下简称船用燃料购买项目)服务按时、保质完成,明确双方职责,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时间及交货地点合同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本次购买的船用燃料全部用完之日止,并签收总验收单之日止。交货期:合同生效后,按甲乙双方约定时间一次性交货,交货后货物由乙方仓储。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第二条:合同价格(一)船用燃料购项目合同:货物名称:0#柴油,货物型号:国六标准0#车用柴油,货物品牌:中石化,数量85吨,单价6930元/吨(含税),总合同金额为589050元(含税)(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零伍拾元整)。(二)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三)合同金额包括所有可预见与不可预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运费、保险费、仓储费、油料检查费、加油服务费等,甲方在船用燃料采购项目上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第三条:结算与付款方法1(一)合同签约后即生效,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乙方在合同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向甲方申请付款,提交相应金额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转账付款给乙方。乙方不按要求提交有关发票的,甲方不予支付。(二)甲、乙双方确认的付款/收款银行账号及基本信息如下:项目甲方乙方户名上海铁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上海通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号1001267629226804286100116800900691764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平路支行工行上海市联洋第二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7780612508913101157595582884法定代表人陆迅许中银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718号3楼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B楼1604室(三)项目结算:除甲方认可的变更单、联系单可作调整外,属于漏项、错项、多项的一律不作调整。第四条:双方责任及义务1、数量验收:在完成货物交接后半小时内,由双方对货物的数量共同计量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如有异议,双方相关人员须在24小时内提出并签字确认。乙方保证交接器具经过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使用,计量方法符合国家法律及标准规定。2、质量验收:甲、乙双方在交货时共同取样化验,留样封存。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双方将封存货物样本送交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最终认定依据。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质2量要求的,甲方应验收提货;如货物质量部分指标不能满足合同约定要求,则乙方负责调换合格货物并承担因货物质量不达标而造成的一切责任。3、风险转移:货物风险的转移以乙方输油管线枪口或管线连接的接口法兰为分界点,货物经过此点,风险由乙方转移至甲方。货物仓储期间,由乙方承担管理责任,协定采取措施,避免货物受到损害造成损失。4、交付方式:乙方送货。甲方需提前24小时将供油计划通知到乙方,乙方收到供油计划后负责将货物送至甲方通知的地点。如因天气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无法供应,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共同协商采取其它措施解决。5、合同签订后,货物根据甲乙双方约定一次性交货。货物交接后,85吨船用燃料所有权归属于甲方,货物仍由乙方占有。乙方提供所有船用燃料仓储服务,存储风险归于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加油通知后,按要求提供加油服务,并由双方代表签收验收单。加油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款里面。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合同价格、货物总量等合同关键条款。7.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用油计划,按时完成供油。第五条:质量保证1、乙方直接供应的燃料计量按2021年7月实施的国家标准GB/T25346《船舶供受燃油规程》执行(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供应的燃料数量以实际到货数量为准,供油前后双方共同查验供油船计量,签字确认。双方应规范提取油样,按国家标准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采取油样,共留样4瓶,全部由双方共同签字封存。双方各自在符合规定的物理环境下保存2瓶,其中用以质量追溯的保存期12_个月,用以环保防污染追溯的保存期24个月。2、乙方供应的油品质量标准:柴油类:GB19147-2016,燃料油类:GB17411-2015。第六条:延期违约金31、经质检机构检验,因乙方原因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与合同约定质量不符合的,由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因油品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责任。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延迟交货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金额1%违约金。3、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按应收货款总额的1%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第七条:合同纠纷的解决(一)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都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如对油品质量引起争议或意见分歧,应该通知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解决不了时,可提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并提供检验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终决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质量检验费用由乙方负责。第八条:合同签署与生效(一)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立即生效。(二)合同签订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三)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第九条:其它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项目报价单)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二)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达合同中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接受的一方3个工作日内不予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4(三)附件1(《船用燃料购买项目报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以下为合同签字页,无合同正文内容)45(本页为合同签字页,无合同正文内容)甲方(盖章)甲方法人或授权代表人日期:207年10月25日乙方(盖章):乙方法人或授权代表人日期:204年0月25日6附件1《船用燃料购买项目报价单》货物名称数量单位含税单价(元)货物品牌货物型号合同金额(元)交(提)货地点交(提)货时间0#柴油85吨6930中石化国六标准0#车用柴油589050甲方指定地点合同生效后,按甲乙双方约定时间一次性交货合计金额(小写):589050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零伍拾元整金额(小写):589050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零伍拾元整金额(小写):589050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零伍拾元整金额(小写):589050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零伍拾元整金额(小写):589050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零伍拾元整金额(小写):589050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零伍拾元整金额(小写):589050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零伍拾元整金额(小写):589050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零伍拾元整说明:1.具体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柴油类GB19147、燃料油类GB17411标准(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2.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散装供应。上海通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计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船用燃料 柴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