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采购合同公告(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52019925519557680087572024003001

二、合同名称:贵安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GZCBXT-2024-004
四、项目名称:贵安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市北路465号(小关)
联系方式:18932001867
供应商(乙方):贵阳贝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马堰村
联系方式:1588500959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贵安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采购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5836624.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涉及贵安新区4个乡镇、24个生活小区、12个商业圈;贵安新区院校、各党政机关企事业食堂等以及餐饮商户。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2年。(后期如贵阳贵安政策有变动,接照新政策执行)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5836624.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0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贵安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采购项目.pdf

贵安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采购人: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供应商:贵阳贝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力项目名称:贵安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95S签订时间:2024年10月2日说明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本《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试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2/19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甲方(简称甲方):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乙方(简称乙方):贵阳贝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贵安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95S,)的公开招标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的乙方。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贵安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采购项目2、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95S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4、服务内容及范围: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乡镇、生活小区、商业圈;贵安新区院校、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以及餐饮商户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二、服务期限服务期:合同签订后2年,暨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若贵安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采购项目纳入特许经营范围本合同终止)。三、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采购公告;(2)采购文件;(3)中标通知书;3/19(4)投标函(响应文件)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工作局关于贵安新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项目经费保障的复函;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表述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下列先后顺序为准:(1)合同协议书;(2)采购文件;(3)招标文件;(4)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工作局关于贵安新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项目经费保障的复函;(5)中标(成交)通知书;(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7)专用合同条款;(8)通用合同条款;五、合同金额(中标)1、本项目签约合同总价为(大写):贰佰玖拾壹万捌仟叁佰壹拾贰元整(¥2,918,312.00元)/年,最终以乙方实际收运、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数量,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单价进行结算。2、本合同结算单价为:308.68元/吨。3、根据该项目签约的合同总价,乙方每年就该项目收运、处置服务费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如实际收运处置服务费少于合同总价的,据4/19实结算,如实际收运处置服务费大于合同总价的,按该项目签约合同总价支付。六、履约保证金不作要求。七、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0月24日订立。八、订立地点本合同在贵阳市云岩区市北路465号(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甲方地址)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甲乙双方不得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服务清单、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十一、其它本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本合同应在法定时限内,双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十二、合同生效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持叁份。5/19甲方: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乙方:贵阳贝尔蓝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市北路465号地址:贵阳市白云区马堰村353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851-86657600电话:0851-88274338邮政编码:550000邮政编码:550014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贵阳北京路支行账号:695778020经办人甲方:乙方6/19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EE对方合法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1.3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第2条质量要求2.1本项目服务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服务类别的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有关服务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2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由供应商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第3条服务验收3.1乙方应对提交的项目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完整的服务清单和技术条件依据,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项目成果交给甲方。7/193.2甲方或者甲方的最终用户应当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验收证明/书,以此作为付款阶段的凭证。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第4条质量保证4.1合同当事人应根据服务的功能、用途、特点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单独约定质量保证的期限、范围等。4.2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可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4.3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第5条合同价款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细节,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第6条履约担保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第7条不可抗力7.1如果乙方和甲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乙方或甲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7.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8条合同转让和分包8/19除招标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并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第9条节能环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禁止交易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设备及材料,禁止交易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及材料。第10条合同解除4960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第11条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11.1发生本协议第一部分第二条情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并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但在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应及时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11.2除上述11.1规定外,除非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1.3如必须对本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12条争议的解决12.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自行和解应在争议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12.2调解9/19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自行和解或请求第三方调解应在争议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12.3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13条违约责任13.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3.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3.3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14条其他合同当事人双方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等。10/19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条质量要求2.1整体符合《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乙方收集、处置餐厨废弃物全部环节,各项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收集、处置全流程还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第3条服务验收3.1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并满足甲方的服务要求。合同期结束后,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根据乙方的验收申请,甲方会同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相关职能部门(如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范围主要但不限于:收集运输、计量管理、安全运营、环境保护、社会评价、其他等。3.1.1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收运工作人员执证上岗、统一着装、服务态度好;足额配备运输车辆,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密闭化;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在收运过程中无滴漏溢撒,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交接单填写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建立产品流向专门台账,定期向甲方及贵安新区相关职能部门上报产品流向。3.1.2计量管理,乙方应做好计量系统维修维护工作,确保计量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实时在线传输到监管单位;定期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计量系统的准确性;规范开展计量工作,如实记录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进出厂日期、时间、车号、重量等数据。3.1.3安全运营,乙方要做好厂区环境整洁,车辆、设备摆放整齐,物流通道无垃圾泄漏,地面无明显油污;制订检测计划,开展餐厨废弃物相关指标的抽样检测;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作业方案,按工艺要11/19求进行生产作业,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规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厂区视频监控全覆盖,标识设置规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到位,且能正常使用;严格按照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手册作业,出现设施设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检修,确保生产运行稳定有序;建立规范详实的生产台账记录;按要求及时甲方和贵安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相关资料。3.1.4环境保护,乙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各类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设计标准和环评批复要求。3.1.5社会评价,积极配合甲方和贵安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来访接待及宣传工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对甲方和贵安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通报或督查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3.1.6其他,媒体对贵安餐厨收运、处置负面报道扣款:2万元/次;领导对贵安餐厨收运、处置批评扣款:1万元/次。3.1.7本项目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包含聘请专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4条质量保证4.1乙方负责提供服务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及处置服务,按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服务工作内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漏收、无故拒收和及时清运,必须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脏污进行及时清理,不出现撒漏情况。4.2乙方在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应按照《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处理,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污水、废渣、噪音等污染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确保本项目的运行质量。如乙方未能遵守上述环保要求,导致环境污染,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12/194.3乙方应承担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消防、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等主体责任及赔偿责任。第5条合同价款支付5.1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乙方按照财政局及甲方财务部门的要求提供但不限于餐厨废弃物月报数据统计报表、监管月报及考核评分表。若乙方未按时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则视为乙方放弃当季度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费的支付请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付款申请通过、甲方决策程序完成且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该季度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费。5.2甲方每月对乙方贵安新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按实际收运、处置量全额支付,考核评分90分(不含90分)以下按约定每月扣款后按季度支付。12.3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以下(2)方式解决争议:(1)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13条违约责任13.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且对于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乙方还需进行额外赔偿。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服务符合合同要求。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的,甲方也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13/1913.2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3.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13.4非乙方原因导致贵安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不能正常开展的,乙方应当在发生阻却事由的当日向甲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予以佐证,甲方在收到材料后及时就阻却事由联系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期间不计入违约期。13.5甲方应当按照第5条合同价款约定积极履行付款义务,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付款,甲方应当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充分理解甲方因财政资金调配问题所可能引发的费用延迟支付,并放弃这种延迟支付所引起的索赔申请)。13.6因合同价款属专项财政资金,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约定付款,专项财政资金被收回,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3.7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理。第14条其他1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4.1.1甲方应会同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相关职能部门(如工作需要)按照《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及参照贵阳市城市管理局2018年4月印发的《贵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BOT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监管手册(试行)》监督、指导乙方服务工作质量、按要求开展服务工作等;负责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所涉及资金的筹措,以及协调财政的核拨工作,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4/1914.1.2有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乙方进行指导、检查和验收,并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困难。14.1.3协调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本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14.1.4根据项目需要和乙方申请,协助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1服务地点及相关联系人。14.1.5配合乙方参与和监督项目验收,接收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文件移交。1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4.2.1负责提供申请款项及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14.2.2按照本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制定服务计划,确保项目服务工作有效开展。14.2.3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14.2.4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工作进度。14.2.5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因自身原因造成资料泄露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14.2.6乙方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负责,如因服务涉嫌侵犯第三方权益(含知识产权)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全部承担及解决。14.2.7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按本合同约定收取合同款。如乙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款,直至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14.2.8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5/1914.2.9乙方不得因为本项目拨款进度推迟而影响服务和拖欠员工工资,工作人员在岗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均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4.2.10承担本项目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包含聘请专家费用)14.2.11收运人员及车辆设备配置,为确保作业质量,收运人员、车辆及应急处置设备需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14.2.11.1乙方根据贵安餐厨收运、处置项目实际需求,理清收运线路和收运点位,足额配备收运人员,明确收运车辆,并将收运车辆信息台账报甲方存档,同时将收运车辆信息同步录入甲方自动计量监管信息平台。14.2.11.2乙方根据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置设备的配置,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14.2.2服务标准14.2.2.1乙方负责提供服务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及处置服务,按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服务工作内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漏收、无故拒收和及时清运,必须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脏污进行及时清理,不出现撒漏情况。14.2.2.2乙方在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过程中,应做好收运线路和收运台账的建立及登记,尤其是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个人信息的登记,包括但不限于餐厨废弃物产生的单位或个人名称、联系方式、餐厨废弃物重量等,收运过程中严禁私自向收运的餐厨废弃物中添加其他可能影响餐厨废弃物实际重量的物质。14.2.2.3乙方对每日收运、进场处置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甲方。16/1914.2.2.4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噪音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甲方及贵安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14.2.2.5乙方自行承担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消防、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等主体责任及赔偿责任。14.3应急处置机制:14.3.1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的企业,应当制订餐厨垃圾突发事件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甲方审核。14.3.2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甲方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14.4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14.5监管考核参照贵阳市城市管理局2018年4月印发的《贵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BOT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监管手册(试行)》考核评分细则,甲方会同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相关职能部门(如工作需要)通过考核计分方式对乙方按月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分结果支付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用。14.5.1计分方法:甲方会同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相关职能部门(如工作需要)根据巡查、抽检、公众监督等情况,每月对贵安新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进行一次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采用倒扣分方法(每个子项目最低得分为0分)得出月度综合得分。14.5.2考核评价:月考核综合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合格;考核得分小于90分,为不合格。17/1914.5.3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支付:月考核综合得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足额拨付;成绩在90-80分(含80分),则每分扣减2000元人民币,不足1分按1分进行扣减;成绩在79-65分(含65分),则每分扣减4000元人民币,不足1分按1分进行扣减;低于65分按照当月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的10%-20%进行扣减,64分按10%进行扣减,每低5分,加扣1%,最高扣20%。14.6本项目指的餐厨废弃物包括厨余垃圾(含餐厨垃圾)和油脂。14.7本项目收运、处置范围,涉及但不限于贵安新区4个乡镇、24个生活小区、12个商业圈;贵安新区院校、各党政机关企事业食堂等以及餐饮商户。14.8本项目涉及贵安餐厨废弃物但不限于收运、计量、处置监管整个环节,甲方应会同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监管、考核,如需协调贵安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由贵安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协调处理。14.9每月监管考核,参照贵阳市城市管理局2018年4月印发的《贵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BOT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监管手册(试行)》考核评分,按月考核计费,按季度支付费用。11.10本合同的服务期限总跨度为自合同签订后的两年内,即涵盖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的时间段。为确保双方合作的灵活性与持续性,双方同意将上述服务期限分割为两个连续的一年期合同段进行签订与管理;首个合同段: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双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立即开始执行此合同段,并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进行下一合同段的协商与签订。第二个合同段: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双方应在首个18/19合同段期满前,就第二个合同段的具体条款与条件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应的合同文件。14.11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协商解决。a19/1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贵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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