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交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74856894X2024401
二、合同名称:交城县人大常委办公楼修缮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1411222024BCS00034
四、项目名称:交城县人大常委办公楼修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交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交城县天宁镇沙河街18号
联系方式:03583522653
供应商(乙方):山西万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
联系方式:1863585800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交城县人大常委办公楼修缮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113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交城县人大常委办公楼修缮工程,包括安装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60日历天项目经理:杨洪伟执业证书信息:二级建造师、证书编号:晋2142012201435255
2.合同金额(元):1113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0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交城县人大常委办公楼修缮工程合同(11N74856894X2024401).pdf
GF—2023—070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交城县人大常委办公楼修缮工程发包单位交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包单位山西万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山西腾跃建设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塍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交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山西万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交城县人大常委办公楼修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交城县人大常委办公楼修缮工程。2.工程地点:交城县人大常委办公楼。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投资。5.工程内容:交城县人大常委办公楼修缮工程,包括安装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7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9月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13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杨洪伟。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7月9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交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合同签订日)起生效,且发包人的签字盖章须为发包人的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或加盖名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交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包人:山西万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141122MA0L0QB58Q地址: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天宁镇梁家庄工业区二街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305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武彦军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洪伟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账号:账号:554121010300000020252,组织机构代码:91141122MA0L0QB58Q址: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天宁镇梁家庄工业区二街邮政编码:0305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武彦军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洪伟话:电话:真: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号:账号:554121010300000020252址: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天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话:电话:真:传真:号:账号:55412101030000002025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施工时按实际发生价进行签证,以实结算。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3种方式:施工同期交城县住建局发布的指导价(指导价中的个别材料若施工期间涨跌幅度较大时,以实际发生价按甲乙双方签证计价),指导价中没有的材料品种,按实际购买价以甲乙双方签证价为准和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单价相比较,±5%以上做出调整,±5%以内不作调整,指导价中没有的,又未进行签证的材料品种不作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上述11.1中约定的材料价格波动±5%范围内不予调整的情况。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内单价不变。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配套定额及取费标准,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性调整文件。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完成后,甲方两个月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至结算审计总价款的97%;(2)剩余的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制满后七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形象进度提交。(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证书七天以内完成工程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30天以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28天以内。竣工结算申清单应包括的内容:①合同价、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②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价款;③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④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结算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7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审批后7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两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14天内完成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七天内完成支付。14.4.3其他:承包人同意按发包人在工程验收、结算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方面的内部管理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事务,接受由此进行的程序、产生的过程和进度,对此没有异议,除非有情况确实表明发包人有侵权的故意或有情况表明发包人的履行能力可能出现危机。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后1年。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为3%的工程款: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年。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一般情况24-48小时,紧急情况4小时内达。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6.2.4在施工中承包人有下列情况的视为其施工组织不力、管理不善,可能影响工期、施工质量,或存在有意损害发包人利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执行通用条款。①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安全事故的;②长时间没有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或影响施工进度的其它问题的措施,致使进度缓慢或没有进度;③连续三次,或连续三个月没有达到向发包人承诺的进度,④串通监理人员损害发包人利益;⑤施工存在严重缺陷,或违反工程师指令擅自违规操作、不按规定施工;⑥对监理、发包人代表指出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作改正;⑦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他人,或将工程转包给他人;⑧施工人员不足或不符合规定,经要求改正而不按要求改正的;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两次以上停工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发生17.1约定的情形后,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确定应付款项,并在28日内完成该款项的支付。双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交城县人民法院起诉。21.其他约定/。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交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山西万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交城县人大常委办公楼修缮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路面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主要工程内容质量保修期均为1年。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山西万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天宁镇梁家庄工业区二街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305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武彦军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洪伟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山西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账号:账号:554121010300000020252地址: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天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洪伟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账号:账号:55412101030000002025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修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