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路租用服务、党建助老等移动通讯业务及系统集成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哈密市伊州区融媒体中心(哈密市伊州区广播电视台)2024)



一、采购人名称:哈密市伊州区融媒体中心(哈密市伊州区广播电视台)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州区融媒体中心(哈密市伊州区广播电视台)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271101000016100979
五、合同编号:11N5802317012024105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链路租用服务、党建助老等移动通讯业务及系统集成项目技术服务
详见附件

1.0
7200
72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哈密市伊州区融媒体中心(哈密市伊州区广播电视台)
联系人:刘静思
联系电话:18399893923
传真:/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创业路50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其他租赁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5802317012024105001).pdf

哈密移动2024年全业务服务续签协议编号:11N5802317012024105001采购单位(甲方):哈密市伊州区融媒体中心(哈密市伊州区广播电视台)服务单位(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伊州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链路租用服务、党建助老等移动通讯业务及系统集成项目技术服务--品牌:1项7200.0072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7200.007200.007200.007200.007200.007200.0072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柒仟贰佰元整柒仟贰佰元整柒仟贰佰元整柒仟贰佰元整柒仟贰佰元整柒仟贰佰元整柒仟贰佰元整二、付款方式甲方为集团付费且按季度后付费。甲方每年按时向乙方缴纳使用费,以免错过付费的最后期限,产生迟延履行违约金或造成被终止通信服务的后果。三、服务条款一、乙方负责为甲方安装并提供数据专线接入、固话、集团FTTH、乐播业务。项目包括数据专线接入、固话、乐播TV、集团FTTH。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办理业务手续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等)。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的调测和维护工作。3、若甲方或其成员搬迁至乙方暂时无法提供服务的地区。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4、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通过乙方提供的通信通道或平台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活动。5、甲方不得以转售、转租、借用等方式将乙方提供的通信通道或平台提供给第三方使用。6、对于甲方违反协议规定的,乙方有权关闭相关网络系统和业务接入通道,同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甲方的合作。7、乙方对专线接入所需的设备、综合布线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其享有使用权。若双方终止合作,乙方有权回收设备,甲方在使用期间对设备造成毁损及遗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赔偿。8、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通信质量达到国家信息产业部规定的质量标准。9、乙方10086热线处理甲方的咨询、投诉。10、甲乙双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1/6甲方:刘静思18399893923;乙方:王珊珊15009028737。三、资费与结算1、甲方网络开通时起(以网络加载甲方业务信息或甲方签字确认为依据),乙方正式对本业务开始计费,乙方计费周期为自然月,月租费不足一个月按全月收费。2、甲方付费方式集团付费,付费类型后付费,需按半年后缴纳业务使用费,甲方应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按期向乙方交纳应付费用,否则视为欠费。3、甲方欠费期间,乙方有权依法追缴欠费和暂停提供本业务服务。自欠费之月起,对3个月后甲方仍未补交所欠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化,须调整甲方的资费标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5、协议费用:(1)、多媒体桌面电话:100元/月基础套餐,内含800分钟,800分和跟踪含市话,区间。国内长途,免集团内IMS固话间通话费;超出资费0.1元/分钟,合计1200元/年;(2)、互联网专线业务:带宽100M,1100元/月,合计13200元/年;协议履行期: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综上,本合同总金额为7200元。甲方为集团付费且按季度后付费。甲方每年按时向乙方缴纳使用费,以免错过付费的最后期限,产生迟延履行违约金或造成被终止通信服务的后果。6、往来帐户一律通过“公对公账户”进行转账或电子汇兑,杜绝集团单位向客户经理支付现金或现金支票,如集团单位向客户经理支付现金及现金支票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集团单位提供的转帐支票必须确认银行进账成功后方可进行业务结算。甲方单位付款账户信息如下:名称:哈密市伊州区融媒体中心(哈密市伊州区广播电视台)纳税人识别号:12652201580231701Y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创业路50号伊州区广播电视台开户行及账号:/乙方结算账户信息如下:乙方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账号:8888014500005787。7、乙方应定期或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票据的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与票据金额一致的相关款项,若由于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款项,乙方有权利收回已开具的票据进行冲红处理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甲方票据冲红情况。若乙方为甲方提供预存款发票,则已开具发票的金额乙方无法再次为客户提供转账或预存清退服务。集团客户将发票交回乙方进行返销、作废或冲红的情况除外。同一笔费用乙方仅可以为付费方提供发票,无法再向其成员再次提供发票,若因此开发票的问题造成甲方成员的纠纷与投诉,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开票信息如下:名称:哈密市伊州区融媒体中心(哈密市伊州区广播电视台)纳税人识别号:12652201580231701Y地址:伊州区石油新城街道创业路50号开户行及账号:建行哈密分行营业室65001670100052512980乙方结算账户信息如下:乙方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账号:8888014500005787。若开票信息或开票类型发生变化,则甲方应于开票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8、本协议约定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协议约定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四、保密条款1、“专有信息”指在本协议订立之前以及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对外披露另一方的专用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用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被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或被披露方从他方获得的保密信息。2、双方应保护与协议项目有关的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并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2/6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履行无关的其他目的。3、上述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一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存在,则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确认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甲方应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甲方逾期不支付费用的,乙方除要求甲方支付外,同时有权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3]的违约金。对于超过付费期限[3]个自然月后仍不付清全部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在约定的业务期限内,除协议条款约定的情形外,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向按守约方支付协议期限内该项业务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已预支费用不再退回,未支费用不再支付。造成对方实际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六、免责条款1、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可视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或清除后2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三个月以上时,双方应重新协商协议的履行问题。2、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协议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该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七、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免费体验0月。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1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八、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本合同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30天向对方提交书面说明。非依据本协议约定解除条件而单方面宣布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十、其他1、合同附件清单:附件一、集团信息安全责任书附件二、资金安全管理要求告知书附件三、集团实名制承诺书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账号:88880145000057873/6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账号:8888014500005787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附件一:集团业务信息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人接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的网络系统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一、安全责任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二、安全责任人须对其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安全责任人的系统应保证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法令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以手机作为媒介发送传播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及破坏、影响社会安定的信息。三、安全责任人使用网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禁止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五)攻击国家宗教政策,煽动、制造宗教矛盾,煽动、制造信教群众矛盾;(六)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损害民族团结;(七)宣扬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八)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九)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十)非法讲经、解经;(十一)歪曲“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泛化,扩大、异化到社会生活及其他方面;(十二)传播暴力、淫秽、色情、赌博、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十三)编造、存储、传播虚假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十四)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十五)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十六)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十七)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十八)不得利用网络侮辱、诽谤或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十九)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信息等。(二十)发布或传播与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的事项和信息。(二十一)法律法规禁止发送、传播的其他不良信息。四、安全责任人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发布的信息和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或后门;不得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五、安全责任人应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的采集、过滤和内容审计等网络安全技术保障措施,防止网络信息被非法冒充、访问、收集,以及泄露、损毁、篡改、丢失,确保信息的安全。六、安全责任人需备份业务应用资料文件,不能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用途,明确主叫号码只能使用移动公司或工信部分配的号码,不得隐藏、变更或转租、转售号码,不得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的语音落地,禁止客户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该用户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七、安全责任人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安全责任人接入中国移动新疆公司业务需先进行系统安全的自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确保接入时系统不存在安全隐患。建立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管控工作,落实信息系统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协助重大活动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八、安全责任人应承担如下责任: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管理、教育工作;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九、对出现来源自安全责任人的互联网攻击,中国移动新疆公司将通知安全责任人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中国移动新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中国移动新疆公司有权在事先不通知安全责任人的情况下采取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等相应措施。十、安全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移动新疆公司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十一、安全责任人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4/6十二、安全责任人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十三、安全责任人的信息发送只能限定在安全责任人内部特定的用户,未经中国移动新疆公司书面同意不能发送给安全责任人内部员工及其客户之外的其他用户。十四、本责任书是集团客户服务协议的补充条款,条款的约定日期从该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签订起到集团客户服务协议期满为止。十五、若违反上述规定,中国移动新疆公司有权立即停止所有合作业务服务,并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保留证据、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对违规业务立即下线整顿等措施,同时,对于情节严重者中国移动新疆公司有权追究安全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并要求安全责任人消除由此给中国移动新疆公司造成的一切不利影响,并赔偿中国移动新疆公司全部损失信息源安全责任人:(签字、盖章)日期:附件二:资金安全管理要求告知书哈密市伊州区融媒体中心(哈密市伊州区广播电视台)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我公司业务往来一律采用“公对公账户”的转账或自行前往我公司缴纳费用的结算方式,不允许客户经理以业务结算等名义收取现金及现金支票。望贵单位向我公司结算移动业务费时,通过“公对公账户”的转帐或自行前往我公司缴纳费用,特此告知,请予以配合!我公司收款账户信息: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账号:888801450000578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行号:308100005027附件三:集团客户实名制担保承诺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本单位根据贵公司对移动用户实名制管理的业务规定及关于入网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内容,本单位自愿承诺如下:一、本单位已知悉并自愿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补办登记的规定。电话用户是指办理固定电话(含互联网宽带)装机、移机、过户、变更和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开户、过户等电信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其身份信息登记是指在办理上述电信业务时,电话用户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有效证件,电信业务经营者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的活动。二、本单位为单位员工所办理的入网或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所有证件、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单位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除出示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授权书;受委托办理个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受托人应当出示个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后,将登记所获取的固定、移动电话号码和互联网帐户、密码及互联网IP地址用于转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本单位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三、本单位自愿配合贵公司对于本单位提供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性的查验工作。四、发生非本单位或非本单位被委托代理人向贵公司主张权利时,本单位有义务解决纠纷。在本单位未予积极配合或经调解后仍无法化解纠纷或经查证证明权利主张人主张有效时,本单位同意贵公司有权进行过户、停机等操作。发生转售、倒卖电话卡等行为时,贵公司有权关停号码和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因此而给权利主张人、贵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单位负责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证据保全费、邮寄送达费、交通食宿费。五、因本单位提供非真实、合法、有效证件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本单位承担,与贵公司无关。5/6六、本承诺书效力适用于以本单位名称开户办理的手机号码对应的所有本单位员工。本单位负责将承诺书内容告知以本单位名称开户办理的手机号码对应的所有本单位员工并取得本单位员工的同意。如发生纠纷,贵公司有权向本单位主张权利或直接向引发纠纷的本单位员工主张权利。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和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用户提供服务的,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用户在网吧、宾馆、酒店等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登录互联网时,其经营者未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用户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仍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用户证件办理与其身份不符的信息登记,或者用于其他方面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用户的登记信息未按规定的时间妥善保存的,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用户登记信息转让、泄露、篡改、毁损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代理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理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对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四、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所获取的固定、移动电话号码和互联网帐户、密码及互联网IP地址用于转让而不办理过户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于本条例施行后告知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用户,自本条例施行起60日内补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暂停向其提供服务(紧急呼叫除外);暂停服务满30日用户仍未补办手续的,应当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终止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将用户剩余的费用予以返还。十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单位(盖章):哈密市伊州区融媒体中心(哈密市伊州区广播电视台)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名章:6/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链路租用服务、党建助老等移动通讯业务及系统集成项目技术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