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路硬化采购合同公告(兴文县兴农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



古宋镇2024年乡村振兴项目桃子坪村产业路硬化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
YBSXES202401597
项目名称:
古宋镇2024年乡村振兴项目桃子坪村产业路硬化项目

合同签订时间:
2024-10-21
合同金额(元):
938521.44

项目业主名称:
兴文县兴农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企业名称:
四川盛世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附件:
古宋镇2024年乡村振兴项目桃子坪村产业路硬化项目施工合同33.pdf

古宋镇2024年乡村振兴项目桃子坪村产业路硬化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兴文县兴农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承包人(全称):四川盛世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1/71经目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兴文县兴农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古宋镇2024年乡村振兴项目桃子坪村产业路硬化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四川盛世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内容1.1建设地点:兴文县古宋镇。1.2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路线全长2.939km,结构为18cmC25水泥混凝土面层+5cm级配碎石功能层,详见图纸及清单。1.3合同范围: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捌仟伍佰贰拾壹元肆角肆分(¥938521.44元)。2/714.承包人项目经理:肖文雪,注册编号:川2512021202125404。5.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6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9.本合同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合同共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生发包人:兴文县兴农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章)承包人:四州盛世永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章)丰4地址:兴文县古宋镇经开区产城融合中心10楼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5号1栋11楼n0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文县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灰街支行帐号:20351152800100000218831帐号:44022130090001275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MAC2HEG1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0514845D签订日期:2024年(0月21日3/7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4/7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5/71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9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6/71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15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1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1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1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7/71(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8/71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工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9/71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10/7118.1交工验收的含义本款细化为:18.1.1交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要求。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细化为: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交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和相关规定编制6份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交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交工验收资料清单。18.3验收本款细化为: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62/71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交工验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交工验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交工验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审查意见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7项修改为:18.3.7组织办理交工验收(不含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所需费用)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规定办理。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应提交交工申请,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6整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含电子文档)。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63/71未按时提交竣工文件,视为承包人违约,按每拖期一天,发包人课以违约金(在质量保证金中按1000元/天扣除),累计不超过5万元。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本款细化为: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验收合格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约定为5年。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6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不低于‰。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64/71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本项细化为:20.4.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按第17.2.1项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7工伤保险(新增)20.7.1根据宜人社发【2017】3号《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水利等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应依法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开工令前应提交《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附件)》,否则不予核发开工令等施工许可手续。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项细化为: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65/71(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5款或4.6款或4.7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违反《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3)目的规定,发生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的情况;(1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细化为:(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如果根据我国法律,认为承包人已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承包人已经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规定,则发包人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2)承包人发生第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在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28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课以履约保证金5%以下的违约金。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发生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课以履约保证金5%以下的违约金。66/71承包人发生22.1.1(4)目、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正当理由而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课以5000元/天的延期损失补偿金(在履约担保中扣除)。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课以履约保证金5%以下的违约金。承包人发生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发生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金:①如果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原委派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内未见纠正,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主动缴纳2万元违约金,否则发包人在中期支付中加倍扣除;如果仍未纠正,发包人有权中止计量直到改正为止或指令缩减工程量或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损失。②无论何种原因,更换本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计划统计及计量工程师、质检工程师中的任何一人,承包人都应主动向发包人缴纳2万元的风险保证金。a、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所委派人员在工作中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需重新撤换时,发包人将扣除此项风险保证金转为承包人违约金;b、如果所委派人员能有效履行合同,其风险保证金应在交工证书发出后14天内退还承包人(无利息)。③发包人派出的监理人对本项目部主要人员驻工程现场情况按月进行考勤,其出勤情况与经济奖惩挂钩:a、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工程师不允许同时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万元;b、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工程师任何一人一月在岗时间须达到22天,每少1天,承包人应按1000元/人•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c、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工程师任何一人一个月在岗时间少于17天或有两次月在岗时间少于20天都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d、若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人员、机具设备等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或发包人依据工程建设需要要求承包人增派的相应人员,或增加的机具设备未按时进场,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人员1000元/人•天、机具设备1万元/台(套)•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如果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得不到落实,发包人有权削减承包人工程量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凡在工程建设期间被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撤回的人员,发67/71包人将其资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议其3年内不得进入宜宾市交通建设市场。④项目部人员的出勤考核每月由监理人在当月工地例会予以公布,同时将考勤结果及按标准测算应缴纳违约金数额统计表报发包人现场代表,由发包人现场代表抄送财务和发包人负责计量工程师。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增派人员,增加设备等的通知(指令)执行情况亦按此办理。承包人发生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或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在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课以履约保证金5%以下的违约金。承包人发生22.1.1(1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导致社会不稳定,引起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程度,承包人按1-10万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保留终止中期支付或其它支付的权力,直至处理好上述劳务纠纷,恢复正常的工程进度和质量为止;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发生22.1.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且无视发包人和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业主可以向承包人课以履约保证金5%以下的违约金。承包人违反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定,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课以履约保证金10%以下的违约金。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承包人缴纳违约金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本项增加22.1.2(5)目(5)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承包人应主动以现金方式缴纳。承包人在限期内未主动缴纳的,发包人可在履约保证金中加倍扣除。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68/71本款细化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5.关于审计(新增)合同各方均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对合同项目进行审计等方面的工作;合同各方均同意以国家机关的审计确认后的金额作为工程项目结算的最终金额;审计金额的增加和减少,合同各方均必须执行。26.发包人更改承包人合同内工作内容(新增)当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致使本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安全遭受重大影响和损失时,发包人有权将该承包人施工合同内的工程进行调整或指定给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更好的施工单位完成,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该承包人承担。27.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新增)发包人将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发[2013]113号)要求,对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履约、工程管理、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文明施工、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不定期和定期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28.后续管理办法(新增)施工期间,承包人还应执行发包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综合考评以及质量、安全、进度、计量、变更、奖励、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有新的规程、办法、规范的颁布实施,本项目将按主管部门的决定采用执行,如有费用增减将按变更设计管理规定办理29.民工工资专户承包人须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宜宾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宜人社发〔2021〕25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28号)文件要求,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承诺本项目实施务工人员实69/71名制,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分离,每次进度款支付时应按所付工程款不少于文件要求的比例且不低于民工工资总额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0.本合同范围内属于按以工代赈实施的子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动员引导更多当地贫困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发挥项目带动就业增收的作用,并尽可能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15%。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承包人违反或未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以工代赈相关政策要求实施本项目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会同县发展改革(以工代赈)部门、县行业部门对承包人进行约谈整改,若拒不整改,发包人有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权利。30.1承包人应在县级行业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与所在乡镇签订劳务组织方案协议,明确当地群众务工组织、技能培训的具体安排、劳务报酬标准。30.2承包人负责与务工群众签订用工合同(协议)并组织开展务工考勤、务工记录、包工计量,并对群众务工台账及时登记;落实好群众现场用餐、安全、饮水,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向村党支部(党委、总支)通报群众务工管理情况。30.3承包人应在务工考勤、务工记录包工计量的基础上,按月形成劳务报酬通过“一卡通”(或群众本人银行卡)发放。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劳务报酬发放情况必须进行公示,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中必须包含劳务报酬发放相关资料。30.4如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逾期完工1天,发包人应支付进度款则延迟十天拨付,以此类推30.5承包人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在施工现场发布施工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及内容、技术标准、施工期限、项目业主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监理(监督)单位、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按工种工时明确的劳务报酬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30.6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本项目中选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以工代赈政策要求,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施工所需劳动力优先选用当地脱贫户(含监测户),发挥项目带动就业增收的作用,并尽可能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15%,当地就业人数每100万投资额不低于10人,按比例增减(其中施工所需劳动力优先选用当地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因灾需救助70/71人口等重点人群,务工人数不低于务工总人数的30%),并将务工报酬花名册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承包人违反或未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以工代赈相关政策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实施本项目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会同县发展改革(以工代赈)部门、县行业部门对承包人进行约谈整改,若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权利。71/7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产业路硬化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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