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网格化管理系统网络服务采购合同公告(西安市碑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4)
一、合同编号:CU12-6102-2024-005321
二、合同名称:碑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网格化管理系统网络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HYZB-CS-2024002
四、项目名称:碑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网格化管理系统网络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西安市碑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89号
联系方式:17791221597
供应商(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十九号
联系方式:1860294302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碑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网格化管理系统网络服务项目
1(项)
¥574,000.00
¥574,000.00
240部移动通讯终端,运营商提供套餐至少包含24个月的400分钟主叫、被叫免费+20G全国流量等,具体见磋商文件。
合同金额: 574,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柒万肆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0月27日至2026年10月27日
履约地点:西安市碑林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0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碑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网格化管理系统网络服务项目2024.10.27.pdf
西安市碑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合同编号:CU12-6102-2024-00532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联通移动通信服务协议2024年10月中国联通第1页共8页合同编号:CU12-6102-2024-005321甲方: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法定代表人:马进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89号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责人:汪蓓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移动通信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有偿提供集团移动通信服务。(2)集团移动通信服务的对象(以下简称甲方用户)是指在乙方移动通信服务系统中登记注册的由甲方提供服务的中国联通用户,此甲方用户应为甲方员工。(3)甲方具体移动通信服务需求包括移动终端及服务号码上述需求相关的具体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用户数量、技术指标等内容,详见服务费用明细表(附件1)。(4)甲方是指: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本部及分支机构)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享受本协议约定的通信服务并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项目中选择和变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务,有权对乙方的通信业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甲方作为乙方的大客户,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应的大客户服务;2.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并且,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将乙方提供的服务转租或转移给第三方使用;3.如乙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服务而需要将部分通信设备和相关设施设置在甲方营业场所和/或甲方管理的物业范围内,则甲方有义务确保乙方设置的前述通信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受人为损害;4甲方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在规定第2页共8页合同编号:CU12-6102-2024-005321的期限内向乙方按时足额缴纳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5.甲方应按照乙**企移网业务入网要求,配合提供单位本部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开通资料。6.甲方应保证甲方用户入网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如因甲方用户资料违反上述要求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由甲方与甲方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欠费、违约金、追缴费用、终端补贴费用(如有)等。7.甲方在乙方开通的用户数量达到以下条件,方可根据附件1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在2024年10月30日前使用本协议中乙方提供2B金融终端业务的用户数量约240户,具体数量以实际办理户数为准。8.甲方办理移动电话用户入网手续时,应履行工信部、***及工商总局关于实名制登记义务,配合乙方对移动电话的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件进行验证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甲方承诺并保证遵守《中国联通电信业务信息安全责任协议》(附件2)各项规定,如出现违反承诺书中所承诺的情况,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关停业务等),同时甲方需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所有电信业务接入服务,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1(2)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业务资费标准以及本协议相关约定,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2.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应按服务承诺或双方约定,及时完成服务开通。但是,如因甲方或甲方用户原因造成开通延误,乙方可以免责,开通时间相应顺延;3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服务质量标准为甲方用户提供各类通信业务咨询、查询、信息推送、组网建议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同时接受甲方及甲方用户的服务质量监督;4在甲方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乙方视甲方为大客户,应按照乙方内部销售政策给予甲方相应优惠;5.乙方为改善服务质量,对相关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割接等措施时,乙方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6.乙方应向甲方及甲方用户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并对甲方的各类服务需求实行客户经理制。乙方客户经理应对甲方及甲方用户所有业务的新增、变更、撤销,以及费用结算、故障跟踪等需求,进行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第三条资费标准和优惠(1)本协议项下服务,经双方协商,在甲方及甲方用户未提前终止服务协议第3页共8页:合同编号:CU12-6102-2024-005321的前提下,甲方用户享受乙方大客户优惠,具体费用见服务费用明细表(附件1)。(2)本协议有效期内,当国家相关资费政策和标准发生变化时,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服务资费,自新资费政策和标准执行之日起予以相应调整,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费用不予调整。第四条费用结算(1)计费规则:1.本协议项下通信服务费的计费期间按一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并且以业务开通日期作为计费起始日期:如服务开通之日所在的第一个账期不满一+个完整计费周期的,当期服务费应按一个周期计算;如服务结束之日所在最后一个账期不满一+个完整计费周期的,当期服务费应按一个周期计算。(2)付款及开票方式:甲方选择以下方式承担乙方服务所产生的通信服务费用:1.甲方承担合约内全部费用,其他费用由甲方用户(其分支机构/甲方用户)承担,由收款方提供给付款方本协议约定的发票。2.对甲方用户开通的服务,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入网资料审核、应缴费用催收、欠费催缴等工作。付款方信息1:发票抬头: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纳税人名称: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00013383303P开户银行:建行西安东关支行银行账号:61001733600059098313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89号账单接收邮箱:发票接收人:发票接收电话:/发票接收地址:收款方信息1:账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高新二路支行银行账号:103207339801第4页共8页合同编号:CU12-6102-2024-005321(3)贝账单核对:1.对账方式:当月费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及地市公司等)在次月15日前提供给甲方(甲方/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当期对账单,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进行账单核对。om2.甲方如对当期账单统计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账单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双方应在10日内,完成对争议部分费用的核对;3.经双方核对,确系乙方计费有误的,乙方应立刻更正当期账单,并重开付款通知和当期账单;4如双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完成对争议部分费用的核对工作,甲方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先行缴纳无争议部分的费用。尚未缴纳的争议部分费用,待双方完成核对后,另行约定缴纳时间,或在下一账期中予以收取。(4)结算方式:当月(T月)费用,乙方应在T+1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最终确认的账单,甲方应在收到最终确认的付款通知和账单之日起5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甲方用户的付款方式可在办理业务开通手续时根据乙方提供的付款方式另行选择。如甲方未能在T+1月15日前缴清上一账期费用,乙方CBSS系统会自动停止欠费号码服务,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其他:第五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向甲方追索欠费及违约金。(3)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提供服务,如未能达到《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标准及质量,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其在本协议项下第5页共8页1合同编号:CU12-6102-2024-005321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否则,违反前述保密责任的一方,应依法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第七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附则(1)本协议有效期贰年,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将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顺延壹年,依此类推。(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如需变更、终止协议,应由双方充分协商,签订书面的变更、终止协议。(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经甲方同意,乙方指定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及地市公司等)负责本协议的具体执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受理、开通、出具发票、等事宜。附件:1.服务费用明细表;2.中国联通电信业务信息安全责任协议hirc(以下无正文)第6页共8页合同编号:CU12-6102-2024-005321甲方: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授权签字代表:中国联通日期:202年10月21日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授权签字代表:日期:0004年/明18日关通工口第7页共8页合同编号:CU12-6102-2024-005321附件1:服务费用明细表附件2:中国联通电信业务信息安全责任协议二9宝联通关7用福9第8页共8页#idc error##idc error#中国联通电信业务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为切实加强中国联通电信业务的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其它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注:本承诺书所指的信息,是指运行在贵司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上并由我单位负责提供的任何介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语音信息、移动通信信息、互联网信息等,若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专门定义且与本处所指定义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安全管理的要求,我单位承诺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以下规定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完全适用于我单位,专用条款中与我单位使用贵司的实际业务情形一致的,则专用条款适用于我单位):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贵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二、对我单位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我单位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违规制作、发布、传播任何含有“十不准”内容的信息、不开展“六不许”不允许的内容。“十不准”,即: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10.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利或隐私权的。“六不许”,即:1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三、我单位承诺所使用的贵司电信业务不开展与诈骗、骚扰、涉黄、涉恐、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关的违法活动。如因此引发的社会群众投诉和违法责任将由我单位全部承担,当收到工信部、12321、10019、10010等各类投诉举报时,凡有关主管部门、贵司核查确认投诉举报内容涉嫌上述情况的,我单位同意贵司关停涉事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不通知我单位的情况下立刻关停业务)。若我单位在经营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则我单位同意立即整改或责令有关合作单位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贵司。四、我单位承诺使用贵司的电信业务,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在资料、业务用途等发生变更时及时以正式函通知贵司,凡因我单位提供资料不详或不准确造成我单位无法收到贵司发出的业务通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五、我单位未经贵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售电信业务使用权,与贵司签订入网协议的企业必须是符合贵司要求、使用贵司电信业务且经贵司同意的最终客户。如发现转租、转售行为,贵司有权单方终止所有与我单位相关的合同。六、我单位有提供电信业务使用用途、开放范围的义务,不按协议约定超范围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七、我单位须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用户信息加密和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泄漏或公开贵司用户个人资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业与信息化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令(2013)24号)对个人用户信息进行保护,否则,贵司有权立即停止所有电信业务接入服务及单方终止所有与我单位相关的合同并要求甲方及时删除用户信息。八、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及工信部对用户实名制的要求办理贵司移动业务(包括移动电话、行业卡)及固定业务(包括固定电话、宽带)等业务入网,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5月18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做好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6)182号),对入网业务严格实名登记通信业务的具体使用人/责任人信息。4九、我单位须建立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并报送贵司和通信主管部门,保证贵司和通信主管部门可以随时与该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贵司向如下责任人发送的信息或拨打的电话、发送的邮件、传真均视为向我单位送达。若甲方无法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水平或发生了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及时向乙方反馈。信息安全责任人责任人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第一责任人马进主任117791221597第二责任人I111第三责任人单位邮箱11传真电话1注:表中所列事项发生变更时,我单位将在两个工作日之内通知贵司和通信主管部门,因未能及时通知导致信息不能送达的,责任由我单位承担,并视为我单位已经收到相关信息。十、我单位若涉及使用贵司电信业务进行通信信息发布的,须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实时监控制度。对于互联网信息,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贵司网站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我单位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对于语音信息,我单位电话信息台应当有健全的信息审查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实时电话信息审查工作,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管理。若我单位接到有关举报、投诉、监管或其他指控,声称我单位发布的信息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则我单位将第一时间启动核查机制,发现属实的,立即整改,并向贵司报告。十一、我单位承诺若被发现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违法使用、违规外呼、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等情况的,贵司核实确认后,贵司有权立即停止所有电信业务接入服务,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十二、我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此承诺书中承诺的情况,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不通知我单位的情况下关停业务,直至单方面终止业务合作协议),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贵司有权立即停止所有电信业务接入服务,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我单位自行承担,无论我单位与贵司的合同中是否有与此相反的约定。十三、甲方开通投诉渠道,受理客户或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投诉,甲方承诺及时合理处理客户或公众的投诉,若未能及时处理,引发的任何纠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我单位接受贵司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贵司查找、清除非法网络行为,直至按要求处理完毕。十四、如有其它影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贵司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提供网络服务),以保证网络安全。十五、如法律或国家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新要求,我单位将无条件配合贵司落实相关整改举措,直至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要求。十六、若因我单位违反本承诺书的约定给贵司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罚款、向其他第三方赔偿)的,我单位同意全额赔偿因此给贵司造成是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保全费等)。十七、此承诺书经我单位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可作为与贵司业务合同的附件,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承诺书赋予我单位更重义务且与业务合同不一致的,我单位同意贵司可以选择适用本承诺书的条款。承诺方(单位全称):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姓名:马进单位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89号联系人姓名:马进联系人电话:17791221597[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承诺方[单位公章]:[日期]:202年10月2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网格化管理系统网络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