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演出采购合同公告(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和田地区文物局)2024)
“中华文化耀和田 ”和田地区演职人员赴天津开展文艺演出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MB0L10064202424403
二、合同名称:“中华文化耀和田 ”和田地区演职人员赴天津开展文艺演出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HTQT-CGZB-2024-016号
四、项目名称:“中华文化耀和田 ”和田地区演职人员赴天津开展文艺演出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和田地区文物局)
地 址:和田市乌鲁木齐南路44号
联系方式:0903-2021227
供应商(乙方):津演文化传媒(新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于田托格日尕孜乡库尔班吐鲁木文旅产业园C区11号
联系方式:1313219886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中华文化耀和田 ”和田地区演职人员赴天津开展文艺演出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98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一是组织和田地区新玉歌舞团演艺小分队50人左右赴天津开展“和田优品-2024天津消费节”和区县文化交流演出活动;二是开展宣传预热与推荐;三是活动期间在天津演出约10-12场次。服务要求:合格,必须达到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服务时间:具体履行期限以签订合同为准。服务标准:合格,必须达到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2.合同金额(元):98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0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中华文化耀和田 ”和田地区演职人员赴天津开展文艺演出项目服务合同.pdf
“中华文化耀和田”和田地区演职人员赴天津开展文艺演出项目合同甲方: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乙方:津演文化传媒(新疆)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援疆工作会议关于文化援疆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和田地区与疆外省市之间的文化交流交往交融,进一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和田地区文旅局制定了《“中华文化耀和田”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如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合作内容一是组织和田地区新玉歌舞团演艺小分队50人左右赴天津开展“和田优品-2024天津消费节”和区县文化交流演出活动;二是开展宣传预热与推荐;三是活动期间在天津演出约10-12场次。第二条权利和义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随时就本合同约定的活动筹办、执行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2、甲方有权改变活动时间和其他活动事项,但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活动筹办服务情况进行监督。4、甲方有权审定乙方活动方案提出修改意见。5、甲方有权对活动的进程、管理、服务等进行变更或现场指导6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但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除外。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支付合同项下款项。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甲方事前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安排活动行程,在活动执行前完成筹办工作。3、乙方应制定活动策划方案和活动日程,提交甲方审定,并积极配合甲方因活动变动而做出的调整。上述文件经甲方审定后,应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4、乙方应提供活动所需物料。乙方应在活动执行中配备必要的服务人员和对接人员以便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5、乙方履行上述义务时甲方提出要求或修改意见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落实甲方要求或意见直至甲方满意。6、乙方应亲自筹办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活动筹办工作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委托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的活动进行冠名或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第三方的费用。8、乙方应保证其提供活动筹办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范的情形。9、乙方应保证其具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法定资质。10、乙方应保证活动场所、各项物料安排和活动的安全性,如果产生任何人员、财物损失,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面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赔偿费用等)。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承担。11、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付款及其付款进度取决于甲方客户是否向甲方支付合作款项及甲方客户向甲方支付合作款项的付款进度,甲方按其收到客户的付款占甲方与客户合作款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相应比例款项。第三条费用结算及发票开具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988000元(含税),大写:玖拾捌万捌仟元整,该价格已包括策划、保障、制作及税金等一切与本合同相关实施内容有关的费用。2、付款进度:甲方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乙方活动第一笔费用即合同价40%,人民币395200元,项目总体完成60%后甲方支付乙方第二笔费用即合同价40%,人民币395200元,活动结束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20%,人民币197600元。3、活动结束后乙方向甲方出具等额合法的有效发票,交由甲方审核支付,如乙方未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甲方可拒绝付款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履行中产生印花税,双方印花税部分均由乙方承担。4、乙方收款账户如下:开户名称:津演文化传媒(新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田县支行账号:30582101040042758第四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予以及时纠正;如违约方不能及时纠正,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且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2、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以补充协议形式补充其他条款,其法律效力与本合同的条款同等。第五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2、由于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履行的必要,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需在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待对方收到后可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要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因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的损失,需由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承担。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发生变化,或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或解除本合同。4、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妥善做好解除后续工作,不得损害其他方利益;未提前通知对方的需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不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5、在一方不按合作要求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改正;如违约方未能按期调整改正,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6、双方在解除合作关系时,必须做好一切交接工作,由双方签署交接清单确认交接事宜。未妥善交接一方或拒不配合一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六条争议的解决各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和田市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其他本合同由各方合发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甲方(签章):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和田地区文物局)法定代表人(授权开户银行:中国保限公司和田分行营业部;账号:301809086404958地址址:和木齐南%444号联系方式:0903-25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乙方(签章):津演文化传媒(新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校人)印普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田县支行账号:30582101040042758地址址:新疆于田托格日致乡库尔班·吐鲁木文旅产业园C区11号联系方式:13201320618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文艺演出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