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 便携式国标法颗粒物监测仪 移动监测车 便携式TVOC分析仪 便携式 便携式一氧化碳自动监测仪 便携式臭氧自动监测仪 便携式氮氧化物自动监测仪 便携式二氧化硫自动监测仪 便携式PM颗粒物自动监测仪采购合同公告(晋城市生态环境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01242055520241604
二、合同名称: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5992024CGK00349
四、项目名称: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白水东街1889号
联系方式:18135217775
供应商(乙方):河北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高新区中山东路989号中山尚郡广场4号楼2611室
联系方式:1983221001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45198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为适应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经验型向科技型、粗放型向精准型转变,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霾”,实现污染排放管理的“消峰减频”,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服务要求:本次招标共划分为1个标段,采购的主要内容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服务时间:签订合同后一年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采购人要求
2.合同金额(元):45198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0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服务合同---最终版(1).pdf
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合同(11N01242055520241604).pdf
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w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05992024CGK00349甲方: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乙方:河北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书-甲方: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乙方:河北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9日乙方在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晋城国投公正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05992024CGK00349)公开招标中中标,并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价格为¥45198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伍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现就上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本合同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理解:1、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特殊条款;4、合同一般条款;5、价格清单;6、合同附件:7、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8、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三、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而所列顺序在前为准。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以及经双方同意纳入合同的会议纪要、备忘录、来往函件及其他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四、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接受甲方的项目管理。五、甲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请拨服务费,最终服务费金额以相关行政部门审计结果为准,该金额为含税价。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W一、定义(一)“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及相关文件的协议。(二)“合同价款”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的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三)“货物”系指本合同项下乙方负责提供的主要仪器设备备件、耗材及备机等。(四)“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有关服务工作。(五)“甲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代表用户接受合同服务,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的单位。(六)“乙方”系指中标后提供服务的经济实体。(七)“用户”系指接受合同服务及相关货物的最终用户。(八)“现场”系指甲方委托乙方运维的全部空气自动监测站现场。(九)“验收”系指甲方及甲方委托方依据技术规定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十)“天”指自然天。二、项目名称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三、服务期限一年,自2024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8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一项商务要求第9服务期限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此,在2024年—2026年范围内,该项目满足上述规定且当年验收合格后第二年、第三年可以按第…年中标价同成交方续签一年合同。四、服务范围及要求运营维护服务运维服务涉及的现有设备清单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1六参数微型站XHAQSN-808121个2TVOC微型站XHAQSN-80112个3颗粒物微型站XHAQSN-804100个4可移动化标准方法小型化空气站XHAQMS30002个5便携式国标法颗粒物监测仪XHPM200110个6移动监测车XHAQMS40003辆7便携式TVOC分析仪XHAQSM-7016个8便携式六参数分析仪XHAQSN-806M4个9便携式一氧化碳自动监测仪XIBX60012个10便携式臭氧自动监测仪XHBX60021个11便携式氮氧化物自动监测仪XHBX60031个12便携式二氧化硫自动监测仪XHBX60042个13便携式PM颗粒物自动监测仪XHPM20051个14便携式PM颗粒物自动监测仪XHPM20051个注:1.此表为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有设备清单,其中所涉软件平台由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2.因不可抗拒或非正常原因丢失的仪器设备小于等于5台设备的由乙方补齐(同等功能、满足原有仪器参数监测要求)。(一)运维目标1、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各设备在线率达到90%以上;设备在线率(%)=设备实际运行总小时数/设备运行总小时数×100%2、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各设备数据有效率达到85%以上;数据有效率(%)=设备有效运行总小时数/设备实际运行总小时数×100%3、运维任务完成率95%以上;4、异常情况处理率达到100%。(二)运维内容及技术要求1、人员、车辆、设备配备(1)乙方应保证至少配备5名专业技术人员。(2)乙方应至少配备2辆专用巡检车辆。2、微型站运维内容(1)微型站运维具体内容①仪器维护: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仪器维护,定期完成微型站采样通路清理,更换传感器,确保仪器运行在最佳的工作状态;故障及时修复或使用备机;设计表格及时做好记录。②通讯、数据传输:保证仪器数据输出、接收准确,保证通讯线路畅通(不可抗拒因素除外)。③条件支持:保证太阳能板、电池等支持设备的正常完好。(2)日常巡检内容①每天对各仪器数据进行远程检查。对于报警信息、异常数据(极大、负值、连续不变等)进行分析,如有必要需和现场人员沟通,查明原因。②如发现仪器出现故障需第一时间通知负责人,并安排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③遇设备丢失或损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设备归属单位,沟通解决方法。④每季度对环境质量传感器微型站内部及表面进行清理。对于微型站监测主机相关耗材配件进行更换,校准合格后重新使用,并详细填写《耗材更换记录》。(3)微型空气监测站日常维护①月巡检内容包括清理颗粒物传感器、检查太阳能采光情况、供电情况、设备情况、设备数据情况、周边情况、连接螺栓情况、太阳能板清理,并填写记录。②季巡检内容包括清理颗粒物传感器、检查太阳能采光情况、供电情况、设备情况、设备数据情况、周边情况、连接螺栓情况、太阳能板清理、仪器内部清理、电路板是否腐蚀,并填写记录。③设备相关耗材配件按使用周期进行更换,按具体操作要求进行更换操作,并详细填写附件《耗材更换记录》。注:重度雾霾期间PM浓度超过500μg/m(日均值)达三天以上,对颗粒物传感器一周进行一次维护。(4)定期校验和校准内容①当微型空气监测站距离最近固定质控设备≤3km时,采用组合监督校准,每周对设备进行校准1次,实时监督并修正传感器信号漂移,自适应学习形成适应当地环境的算法模型,以保证微型站的数据可靠性。②TVOC参数执行传递校准,每季度进行一次传递校准。传递设备应定期通标气校准。(5)易损、易耗品的定期检查和更换①根据设备使用手册中规定的器件使用寿命:颗粒物传感器更换周期为1年,SO、NO、CO、0更换周期为3年,PID传感器紫外灯管更换周期为1年(使用时长),蓄电池更换周期为2年,定期更换仪器中传感器、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周期从设备初次投入使用时间计算。②更换完传感器等关键部件后,根据数据情况对仪器重新进行校准,在确认仪器正常后,仪器方可投入使用。3、便携式国标法颗粒物监测仪运维内容便携式国标法颗粒物监测仪在不使用时应定期维护,保持仪器良好状态,在使用期间乙方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运维:(1)每天进行一次仪器运行状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巡检,进行必要的校准、维护、维修、耗材更换工作,以保障仪器准确可靠。(2)检查仪器内外运维环境及设施是否正常,主要包括:仪器采样流量和工作状态参数、滤膜污染情况、内外温差及管路结露情况、避雷及漏雨情况。(3)每周清洗PM、PM采样头,检查采样管路,对PM、PM采样管路每季度彻底清洗一次,如遇连续一周以上重污染过程,在过程结束后需马上清洗切割器。(4)每周对设备进行一次保洁,打扫站点周边卫生,保证设备的温度、湿度等参数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要求。(5)对电源控制器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6)此处未提及的维护内容,参照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执行。4、可移动化标准方法小型化空气站及移动监测车运维内容可移动化标准方法小型化空气站及移动监测车在不使用时应定期维护,保持仪器良好状态,在使用期间乙方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运维:(1)每周定期巡检每周至少巡视空气站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如下:1)查看设备是否齐全,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气站的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3)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4)检查电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5)检查通讯系统,空气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6)检查空调是否正常运行,每二个月一次。7)检查各仪器的运行状况,如果发现仪器相关参数不在范围内,及时解决。8)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滤膜、过滤棉、DFU过滤器、泵膜、纸带、活性炭、氧化剂、硅胶、等耗材,并作好记录。9)每周对仪器进行一次零点检查,每两周进行一次跨点检查,在工控机上需记录(零漂控制限:±5ppb(C0分析仪±1ppm);跨漂控制限:5%),并根据漂移控制限判定是否对监测仪器的零点、标点进行校准、是否需要对监测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及检修。根据检查的历史记录确定是否增加检查和校准频次。10)乙方在巡检空气站时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将空气站实际情况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报采购人有关人员:①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对监测数据造成影响。②仪器零/跨检查超出允许范围。③对仪器设备重新进行校准、标定、更换。④发现该空气站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影响气站的正常运行。1)每周对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仪器设备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12)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及时进行更换。(2)每月检查1)消洗PM及PMs切割器,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2)检查PM及PM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如果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检查仪器是否泄漏。3)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3)每两个月检查1)更换PM、PMs分析仪滤纸带,进行系统自检。2)校准和检查PM及PM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3)用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4)每季度检查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2)对PM与PM进行标准膜检查或K0值检查,如果超过国家规范或说明书规定的限值,需要进行校准。(5)每半年检查检查PM、PM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6)每年工作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7)预防性维护按仪器说明书中的维护项目、周期、程序进行。必要时,对气路和关键零部件进行更换。以下是一些主要仪器和系统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其中的参考章节号是指仪器说明书中的章节号),各台仪器预防性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I)SO分析仪①更换滤膜,1次/周。②校零,1次/周。③校跨,1次/2周。④流量低于下限时清洗限流孔并更换烧结片,按需。流量校准,1次/6个月。⑥泵膜更换,1次/年。2)NO分析仪①更换滤膜,1次/周。②校零,1次/周。③校跨,1次/2周。④更换抽气泵上的0。剔除罐中的活性碳,按需。流量低于下限时清洗限流孔并更换烧结片,按需。清洗NO分析仪反应室及其窗口,1次/6个月。⑦更换干燥器的DFU过滤器,1次/年。⑧更换反应室中采样和0气路的烧结片和0形圈,1次/年。3)PM分析仪①检查纸带走纸情况,1次/周。②检查并调整采样流量为16.7L/min,1次/周。③更换PM纸带,清洗压头及其座,快用完时更换,通常1次/2个月。④清洗粒子切割器,若0形圈损坏需更换,1次/2月。清洗管道,1次/6月。流量传感器校准,1次/6月⑦检查泵的碳刷,必要时更换,1次/12月。4)PM分析仪①检查纸带走纸情况,1次/周。②检查并调整采样流量为16.7L/iin,1次/周。③更换PM纸带,清洗压头及其座,快用完时更换,通常1次/2个月。④清洗粒子切割器,若0形圈损坏需更换,1次/2月。清洗管道,1次/6月。流量传感器校准,1次/6月。⑦检查泵的碳刷,必要时更换,1次/12月。5)C0分析仪①更换滤膜,1次/周。②校零,1次/周。③校跨,1次/2周。流量检查,1次/月。6)0分析仪①更换滤膜,1次/周。②校零,1次/周。③跨度核查,1次/2周。流量检查,1次/月。7)气体校准仪①MFC流量校准。8)零气发生器(带CO剔除器)①更换活性碳和purafil氧化剂,1次/6个月。②更换CO剔除器中的催化剂,若受到污染。③更换再生干燥器中的分子筛,若受到污染。④更换进口(airin)过滤器,1次/1年或堵塞时。(8)年度维护和大修为了保证空气站的长期正常运行,乙方负责对系统进行年度维护和大修,必要时,对气路和关键零部件进行更换,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改造。具体内容如下:I)按仪器使用和维护手册规定的要求,根据使用寿命更换监测仪器中的紫外灯、光电倍增管、制冷装置、转换炉和抽气泵膜等关键零部件。2)对仪器电路各测试点进行测试与调整。3)对仪器进行气路检漏和流量检查。4)对仪器光路、气路、电路板和各种接头及插座等进行检查和清洁处理。5)对仪器的输出零点和满量程进行检查和校准,并检查仪器的输出线性。6)在每次完成仪器年度维护和大修后,或更换了仪器中的关键零部件后,(四)管理咨询内容1、重点乡镇、重点企业站点数据审定乙方负责完成普城重点乡镇站点和重点企业站点每日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审定工作,并按月汇总(服务期内点位数量增加的,不额外增加服务费用,甲方将在第二年服务费用增加该部分预算)。2、重点乡镇、重点企业站点数据核算根据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乙方负责完成晋城市重点乡镇日排名、月排名、年排名和重点企业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日排名、月排名等相关考核计算工作。3、现场排查服务根据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作需要,针对突出污染区域或污染源,开展现场排查工作,及时将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污染问题通过微信工作群实时转办,完成排查工作后及时形成相关排查报告。4、大气走航监测服务大气走航监测工作为根据晋城市生态环境工作需要,及时使用空气质量六参数走航车、大气VOCs移动走航车、大气颗粒物解析车、颗粒物溦光雷达、无人机等仪器设备对相关大气污染情况开展走航监测,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针对市区道路污染开展走航监测工作,并形成道路走航监测报告。(2)针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现场走航监测,并形成相关走航监测报告。(3)及时调整颗粒物激光雷达和大气颗粒物解析车监测位置,并及时分析颗粒物激光雷达扫描监测数据和颗粒物解析车监测数据,并编制相关数据分析报告。(4)使用大气VOCs移动走航车对晋城市涉VOCs污染源开展走航监测,并编制相关走航监测报告。(5)使用无人机协助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秸秆焚烧等污染源进行航拍巡查,并编制相关巡查报告。(6)配合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其他走航监测或巡查工作。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明确的服务要求,以便乙方能够开展工作,如果乙方向甲方提出配合完成项目工作的合理请求,甲方应及时做出答复,并给予协助。(二)甲方保留书面要求乙方变更、增加或减少服务范围、实施人员和日程安排的权利。(三)乙方应当按项目工作各阶段的交付物要求,向甲方提交项目实施的各项成果,按工作任务所规定的内容、进度及提交文档等交付物,并对其内容负责。(四)乙方应当指派技术小组执行本合同的工作。该技术小组应和甲方建立友好的协作关系。按照合同的时间安排,甲方代表和乙方技术小组之间建立技术交流的机制。(五)乙方指定一名项目经理作为乙方总代表,协助甲方人员解决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如果甲方认为在工作现场的乙方任何成员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外指派合乎甲方要求的人员。(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甲方提出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并按工程进度提交相应的交付物,对项目过程中的需求偏差、进度偏差,应按项目的变更管理流程,与甲方及时协商、确认和调整。(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组主要成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需经过甲方同意。(八)乙方应保证整个项目的整体实施效果达到项目工作的总体目标,对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总体责任。(九)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仪器设备或其他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等的起诉或权利追索,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十)乙方应服从、配合甲方及甲方指定人员的工作指示。六、项目进度(一)乙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二)乙方应于每季度,以合理的、甲方可以理解的方式,向甲方提供书面的项目阶段进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与计划执行;已完成的工作内容;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人员配置有无项目变更及/或变更情况: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应该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三)如有重大的问题或重要的变更发生,乙方需在7天内向甲方做出书面报告:乙方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回复甲方在其它时间内提出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询问。如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乙方应承担山此而引起的后果。七、付款条件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有规定。八、技术资料及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归属1、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以及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专利、秘密信息、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和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以及通用科学技术方法除外。2、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有关的技术成果、秘密信息、技术资料、文件等。3、除本项目服务需要之外,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商业性地利用上述资料和技术。(二)禁止对第三方造成侵权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成果及服务过程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乙方需要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应当在使用前合法的获得使用该等知识产权的许可,并在获得许可后7日内将相关协议及许可文件复印件报甲方备案。乙方为本合同履行之目的使用自身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三)乙方保证乙方保证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能够合法地使用其提供的成果。如果任何第三人因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使川成果向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索赔、要求停止使用、要求支付费用、诉讼、仲裁或其它不利于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之行为,乙方应当自费为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进行处理,并保证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能够正常使用成果,由此给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补偿、诉讼费、仲裁费用、律师费、甲方的其他损失等)。(四)本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若有争议,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为准。(五)技术文件均应按“技术部分”要求提交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六)乙方应承担甲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工作而导致损失的责任。(七)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八)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解除、无效或期限届满而失效。九、保密(一)任何一方对其在合同缔结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上述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商业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非因披露方过错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二)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等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确需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应由乙方与其签订不低于本合同保密条款要求的保密协议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三)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在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将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一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资料包括全部复制文件返还。十、质量保证乙方应提供服务承诺和具体的服务保证措施、应急响应方案等,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提供完善周到的本地化现场服务。十一、检验和验收(一)除需甲方确认的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服务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甲方。(二)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检验。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对方不能参加检验,则对方有权要求其在场时重新检验。这种重新试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和食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三)对于合同中规定的甲方确认的验收项目,乙方应在这些项目完成后的1周内向甲方递交记录材料以供甲方确认,该记录应详尽到可使甲方得以就其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评定。(四)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五)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项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甲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六)检验、测试和验收过程中涉及的赔偿条款按本合同条款第十二条中规定执行。(七)检验、测试和验收的时间和细节在合同及合同附件中规定。(八)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检验、测试和验收的结果均不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十二、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约履行本合同的,需按照合同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二)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护质量,对乙方未达要求的,有权核减相应的服务费。(三)如甲方未按期请拨服务费,每延期一日,应按应请拨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三、争议解决(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晋城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十四、合同终止与暂停(一)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项目成果。2、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4、乙方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二)当甲乙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应终止。(三)一旦甲方根据有关约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且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项目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额外差价。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四)合同暂停甲方可指示乙方:暂停项目运维管理服务、暂停项目进度或暂停项目验收。乙方收到甲方的指示后,应立即按指示执行。十五、变更事项(一)甲方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事项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儿点提出变更:1、业务需求发生变更;2、乙方需提供的服务。(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修改所带来的费用及其他变化。(三)任何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修改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适用其他条款。十六、人员变更(一)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果乙方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必须变更项目经理时,乙方应提供一名具有同等或更高资历的人员替换该职位,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二)如果印方发现乙方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存在以下问题,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更换该人员:该人员被发现犯有严重的错误或被指控有犯罪行为;充分资料显示该人员能力与表现无法胜任承担的工作任务。(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根据第十七条提出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及时更换该人员。新更换人员的资历应预先受到甲方认可。否则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四)所有人员的变更均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十七、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对应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十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三部分合同特殊条款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F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未列明的适用合同一般条款。一、付款方式和条件:(一)本合同服务费共计¥45198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伍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最终服务费金额根据验收结果确定,该金额为含税价。(二)具体付款方式如下:1、服务满四个月后,甲方请拨服务费的40%,即人民币¥180792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服务满八个月后,甲方请拨服务费的40%,即人民币¥180792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项目到期经甲方验收后请拨剩余服务费。每次请拨款项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请拨。二、质量保证乙方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做好日常质量控制、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及质量控制资料整理等工作。三、检验和验收服务期满后根据本合同内容进行一次验收考核。四、违约终止合同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五、合同终止与暂停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质量低于投标文件承+诺,或乙方违规操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监测站点毁坏或监测条件不能保证的,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3、禁止乙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人、机构和部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乙方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盖章):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乙方(盖章):河北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1889号单位地址:石家庄高新区中山东路989号中山尚郡广场4号楼2611室1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983221001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支行账号:账号:13050161200800002067邮政编码:048000邮政编码:050000电签订日期:20年10月19日签订日期:204年10月19日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05992024CGK00349甲方: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乙方:河北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书甲方: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乙方:河北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9日乙方在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晋城国投公正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405992024CGK00349)公开招标中中标,并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价格为¥45198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伍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现就上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本合同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理解:1、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特殊条款;4、合同一般条款;5、价格清单;6、合同附件;7、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8、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三、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以及经双方同意纳入合同的会议纪要、备忘录、来往函件及其他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四、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接受甲方的项目管理。五、甲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请拨服务费,最终服务费金额以相关行政部门审计结果为准,该金额为含税价。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一、定义(一)“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及相关文件的协议。(二)“合同价款”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的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三)“货物”系指本合同项下乙方负责提供的主要仪器设备备件、耗材及备机等。(四)“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有关服务工作。(五)“甲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代表用户接受合同服务,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的单位。(六)“乙方”系指中标后提供服务的经济实体。(七)“用户”系指接受合同服务及相关货物的最终用户。(八)“现场”系指甲方委托乙方运维的全部空气自动监测站现场。(九)“验收”系指甲方及甲方委托方依据技术规定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十)“天”指自然天。二、项目名称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团队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项目三、服务期限一年,自2024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一项商务要求第9服务期限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此,在2024年—2026年范围内,该项目满足上述规定且当年验收合格后第二年、第三年可以按第一年中标价同成交方续签一年合同。四、服务范围及要求运营维护服务运维服务涉及的现有设备清单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1六参数微型站XHAQSN-808121个2TVOC微型站XHAQSN-80112个3颗粒物微型站XHAQSN-804100个4可移动化标准方法小型化空气站XHAQMS30002个5便携式国标法颗粒物监测仪XHPM200110个6移动监测车XHAQMS40003辆7便携式TVOC分析仪XHAQSM-7016个8便携式六参数分析仪XHAQSN-806M4个9便携式一氧化碳自动监测仪XHBX60012个10便携式臭氧自动监测仪XHBX60021个11便携式氮氧化物自动监测仪XHBX60031个12便携式二氧化硫自动监测仪XHBX60042个13便携式PM10颗粒物自动监测仪XHPM20051个14便携式PM2.5颗粒物自动监测仪XHPM20051个注:1.此表为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有设备清单,其中所涉软件平台由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2.因不可抗拒或非正常原因丢失的仪器设备小于等于5台设备的由乙方补齐(同等功能、满足原有仪器参数监测要求)。(一)运维目标1、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各设备在线率达到90%以上;设备在线率(%)=设备实际运行总小时数/设备运行总小时数×100%2、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各设备数据有效率达到85%以上;数据有效率(%)=设备有效运行总小时数/设备实际运行总小时数×100%3、运维任务完成率95%以上;4、异常情况处理率达到100%。(二)运维内容及技术要求1、人员、车辆、设备配备(1)乙方应保证至少配备5名专业技术人员。(2)乙方应至少配备2辆专用巡检车辆。2、微型站运维内容(1)微型站运维具体内容①仪器维护: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仪器维护,定期完成微型站采样通路清理,更换传感器,确保仪器运行在最佳的工作状态;故障及时修复或使用备机;设计表格及时做好记录。②通讯、数据传输:保证仪器数据输出、接收准确,保证通讯线路畅通(不可抗拒因素除外)。③条件支持:保证太阳能板、电池等支持设备的正常完好。(2)日常巡检内容①每天对各仪器数据进行远程检查。对于报警信息、异常数据(极大、负值、连续不变等)进行分析,如有必要需和现场人员沟通,查明原因。②如发现仪器出现故障需第一时间通知负责人,并安排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③遇设备丢失或损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设备归属单位,沟通解决方法。④每季度对环境质量传感器微型站内部及表面进行清理。⑤对于微型站监测主机相关耗材配件进行更换,校准合格后重新使用,并详细填写《耗材更换记录》。(3)微型空气监测站日常维护①月巡检内容包括清理颗粒物传感器、检查太阳能采光情况、供电情况、设备情况、设备数据情况、周边情况、连接螺栓情况、太阳能板清理,并填写记录。②季巡检内容包括清理颗粒物传感器、检查太阳能采光情况、供电情况、设备情况、设备数据情况、周边情况、连接螺栓情况、太阳能板清理、仪器内部清理、电路板是否腐蚀,并填写记录。③设备相关耗材配件按使用周期进行更换,按具体操作要求进行更换操作,并详细填写附件《耗材更换记录》。注:重度雾霾期间PM10浓度超过500μg/m³(日均值)达三天以上,对颗粒物传感器一周进行一次维护。(4)定期校验和校准内容①当微型空气监测站距离最近固定质控设备≤3km时,采用组合监督校准,每周对设备进行校准1次,实时监督并修正传感器信号漂移,自适应学习形成适应当地环境的算法模型,以保证微型站的数据可靠性。②TVOC参数执行传递校准,每季度进行一次传递校准。传递设备应定期通标气校准。(5)易损、易耗品的定期检查和更换①根据设备使用手册中规定的器件使用寿命:颗粒物传感器更换周期为1年,SO2、NO2、CO、O3更换周期为3年,PID传感器紫外灯管更换周期为1年(使用时长),蓄电池更换周期为2年,定期更换仪器中传感器、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周期从设备初次投入使用时间计算。②更换完传感器等关键部件后,根据数据情况对仪器重新进行校准,在确认仪器正常后,仪器方可投入使用。3、便携式国标法颗粒物监测仪运维内容便携式国标法颗粒物监测仪在不使用时应定期维护,保持仪器良好状态,在使用期间乙方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运维:(1)每天进行一次仪器运行状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巡检,进行必要的校准、维护、维修、耗材更换工作,以保障仪器准确可靠。(2)检查仪器内外运维环境及设施是否正常,主要包括:仪器采样流量和工作状态参数、滤膜污染情况、内外温差及管路结露情况、避雷及漏雨情况。(3)每周清洗PM10、PM2.5采样头,检查采样管路,对PM10、PM2.5采样管路每季度彻底清洗一次,如遇连续一周以上重污染过程,在过程结束后需马上清洗切割器。(4)每周对设备进行一次保洁,打扫站点周边卫生,保证设备的温度、湿度等参数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要求。(5)对电源控制器等辅助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6)此处未提及的维护内容,参照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执行。4、可移动化标准方法小型化空气站及移动监测车运维内容可移动化标准方法小型化空气站及移动监测车在不使用时应定期维护,保持仪器良好状态,在使用期间乙方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运维:(1)每周定期巡检每周至少巡视空气站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如下:1)查看设备是否齐全,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气站的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3)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4)检查电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5)检查通讯系统,空气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6)检查空调是否正常运行,每二个月一次。7)检查各仪器的运行状况,如果发现仪器相关参数不在范围内,及时解决。8)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滤膜、过滤棉、DFU过滤器、泵膜、纸带、活性炭、氧化剂、硅胶、等耗材,并作好记录。9)每周对仪器进行一次零点检查,每两周进行一次跨点检查,在工控机上需记录(零漂控制限:±5ppb(CO分析仪≦±1ppm);跨漂控制限:5%),并根据漂移控制限判定是否对监测仪器的零点、标点进行校准、是否需要对监测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及检修。根据检查的历史记录确定是否增加检查和校准频次。10)乙方在巡检空气站时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将空气站实际情况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报采购人有关人员:①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对监测数据造成影响。②仪器零/跨检查超出允许范围。③对仪器设备重新进行校准、标定、更换。④发现该空气站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影响气站的正常运行。11)每周对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仪器设备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12)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及时进行更换。(2)每月检查1)清洗PM10及PM2.5切割器,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2)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如果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检查仪器是否泄漏。3)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3)每两个月检查1)更换PM10、PM2.5分析仪滤纸带,进行系统自检。2)校准和检查PM10及PM2.5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3)用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4)每季度检查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2)对PM10与PM2.5进行标准膜检查或K0值检查,如果超过国家规范或说明书规定的限值,需要进行校准。(5)每半年检查检查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6)每年工作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7)预防性维护按仪器说明书中的维护项目、周期、程序进行。必要时,对气路和关键零部件进行更换。以下是一些主要仪器和系统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其中的参考章节号是指仪器说明书中的章节号),各台仪器预防性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SO2分析仪①更换滤膜,1次/周。②校零,1次/周。③校跨,1次/2周。④流量低于下限时清洗限流孔并更换烧结片,按需。⑤流量校准,1次/6个月。⑥泵膜更换,1次/年。2)NOX分析仪①更换滤膜,1次/周。②校零,1次/周。③校跨,1次/2周。④更换抽气泵上的O3剔除罐中的活性碳,按需。⑤流量低于下限时清洗限流孔并更换烧结片,按需。⑥清洗NOX分析仪反应室及其窗口,1次/6个月。⑦更换干燥器的DFU过滤器,1次/年。⑧更换反应室中采样和O3气路的烧结片和O形圈,1次/年。3)PM10分析仪①检查纸带走纸情况,1次/周。②检查并调整采样流量为16.7L/min,1次/周。③更换PM10纸带,清洗压头及其座,快用完时更换,通常1次/2个月。④清洗粒子切割器,若O形圈损坏需更换,1次/2月。⑤清洗管道,1次/6月。⑥流量传感器校准,1次/6月。⑦检查泵的碳刷,必要时更换,1次/12月。4)PM2.5分析仪①检查纸带走纸情况,1次/周。②检查并调整采样流量为16.7L/min,1次/周。③更换PM2.5纸带,清洗压头及其座,快用完时更换,通常1次/2个月。④清洗粒子切割器,若O形圈损坏需更换,1次/2月。⑤清洗管道,1次/6月。⑥流量传感器校准,1次/6月。⑦检查泵的碳刷,必要时更换,1次/12月。5)CO分析仪①更换滤膜,1次/周。②校零,1次/周。③校跨,1次/2周。④流量检查,1次/月。6)O3分析仪①更换滤膜,1次/周。②校零,1次/周。③跨度核查,1次/2周。④流量检查,1次/月。7)气体校准仪①MFC流量校准。8)零气发生器(带CO剔除器)①更换活性碳和purafil氧化剂,1次/6个月。②更换CO剔除器中的催化剂,若受到污染。③更换再生干燥器中的分子筛,若受到污染。(一)人员乙方应配备10名(含)以上咨询服务人员,并分配人员工作职责。(二)巡检车辆1、乙方应至少配备巡检车辆1辆。2、乙方负责3辆移动监测车(晋EHB017、晋EAJ052、晋E73237)底盘车的通信费、加油费、交强险、商业险、年检费、保养费、过路过桥费,负责2辆巡查车(晋EKW635、晋EPD279)的交强险、商业险、年检费、保养费。(三)平台乙方负责晋城市网格化精准监测平台使用及维护费用。(四)管理咨询内容1、重点乡镇、重点企业站点数据审定乙方负责完成晋城重点乡镇站点和重点企业站点每日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审定工作,并按月汇总(服务期内点位数量增加的,不额外增加服务费用,甲方将在第二年服务费用增加该部分预算)。2、重点乡镇、重点企业站点数据核算根据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乙方负责完成晋城市重点乡镇日排名、月排名、年排名和重点企业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日排名、月排名等相关考核计算工作。3、现场排查服务根据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作需要,针对突出污染区域或污染源,开展现场排查工作,及时将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污染问题通过微信工作群实时转办,完成排查工作后及时形成相关排查报告。4、大气走航监测服务大气走航监测工作为根据晋城市生态环境工作需要,及时使用空气质量六参数走航车、大气VOCs移动走航车、大气颗粒物解析车、颗粒物激光雷达、无人机等仪器设备对相关大气污染情况开展走航监测,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针对市区道路污染开展走航监测工作,并形成道路走航监测报告。(2)针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现场走航监测,并形成相关走航监测报告。(3)及时调整颗粒物激光雷达和大气颗粒物解析车监测位置,并及时分析颗粒物激光雷达扫描监测数据和颗粒物解析车监测数据,并编制相关数据分析报告。(4)使用大气VOCs移动走航车对晋城市涉VOCs污染源开展走航监测,并编制相关走航监测报告。(5)使用无人机协助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秸秆焚烧等污染源进行航拍巡查,并编制相关巡查报告。(6)配合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其他走航监测或巡查工作。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明确的服务要求,以便乙方能够开展工作,如果乙方向甲方提出配合完成项目工作的合理请求,甲方应及时做出答复,并给予协助。(二)甲方保留书面要求乙方变更、增加或减少服务范围、实施人员和日程安排的权利。(三)乙方应当按项目工作各阶段的交付物要求,向甲方提交项目实施的各项成果,按工作任务所规定的内容、进度及提交文档等交付物,并对其内容负责。(四)乙方应当指派技术小组执行本合同的工作。该技术小组应和甲方建立友好的协作关系。按照合同的时间安排,甲方代表和乙方技术小组之间建立技术交流的机制。(五)乙方指定一名项目经理作为乙方总代表,协助甲方人员解决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如果甲方认为在工作现场的乙方任何成员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外指派合乎甲方要求的人员。(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甲方提出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并按工程进度提交相应的交付物,对项目过程中的需求偏差、进度偏差,应按项目的变更管理流程,与甲方及时协商、确认和调整。(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组主要成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需经过甲方同意。(八)乙方应保证整个项目的整体实施效果达到项目工作的总体目标,对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总体责任。(九)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仪器设备或其他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等的起诉或权利追索,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十)乙方应服从、配合甲方及甲方指定人员的工作指示。六、项目进度(一)乙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二)乙方应于每季度,以合理的、甲方可以理解的方式,向甲方提供书面的项目阶段进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与计划执行;已完成的工作内容;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人员配置有无项目变更及/或变更情况;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应该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三)如有重大的问题或重要的变更发生,乙方需在7天内向甲方做出书面报告;乙方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回复甲方在其它时间内提出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询问。如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七、付款条件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有规定。八、技术资料及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归属1、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以及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专利、秘密信息、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和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以及通用科学技术方法除外。2、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有关的技术成果、秘密信息、技术资料、文件等。3、除本项目服务需要之外,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商业性地利用上述资料和技术。(二)禁止对第三方造成侵权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成果及服务过程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乙方需要使用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应当在使用前合法的获得使用该等知识产权的许可,并在获得许可后7日内将相关协议及许可文件复印件报甲方备案。乙方为本合同履行之目的使用自身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三)乙方保证乙方保证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能够合法地使用其提供的成果。如果任何第三人因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使用成果向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索赔、要求停止使用、要求支付费用、诉讼、仲裁或其它不利于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之行为,乙方应当自费为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进行处理,并保证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能够正常使用成果,由此给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补偿、诉讼费、仲裁费用、律师费、甲方的其他损失等)。(四)本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若有争议,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为准。(五)技术文件均应按“技术部分”要求提交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六)乙方应承担甲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工作而导致损失的责任。(七)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八)本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解除、无效或期限届满而失效。九、保密(一)任何一方对其在合同缔结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上述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商业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非因披露方过错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二)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等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确需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应由乙方与其签订不低于本合同保密条款要求的保密协议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三)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在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将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一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资料包括全部复制文件返还。十、质量保证乙方应提供服务承诺和具体的服务保证措施、应急响应方案等,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提供完善周到的本地化现场服务。十一、检验和验收(一)除需甲方确认的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服务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甲方。(二)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检验。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对方不能参加检验,则对方有权要求其在场时重新检验。这种重新试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和食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三)对于合同中规定的甲方确认的验收项目,乙方应在这些项目完成后的1周内向甲方递交记录材料以供甲方确认,该记录应详尽到可使甲方得以就其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评定。(四)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五)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项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甲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六)检验、测试和验收过程中涉及的赔偿条款按本合同条款第十二条中规定执行。(七)检验、测试和验收的时间和细节在合同及合同附件中规定。(八)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检验、测试和验收的结果均不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十二、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约履行本合同的,需按照合同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二)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护质量,对乙方未达要求的,有权核减相应的服务费。(三)如甲方未按期请拨服务费,每延期一日,应按应请拨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三、争议解决(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晋城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十四、合同终止与暂停(一)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项目成果。2、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4、乙方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二)当甲乙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应终止。(三)一旦甲方根据有关约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且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项目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额外差价。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四)合同暂停甲方可指示乙方:暂停项目运维管理服务、暂停项目进度或暂停项目验收。乙方收到甲方的指示后,应立即按指示执行。十五、变更事项(一)甲方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事项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1、业务需求发生变更;2、乙方需提供的服务。(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修改所带来的费用及其他变化。(三)任何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修改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适用其他条款。十六、人员变更(一)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果乙方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必须变更项目经理时,乙方应提供一名具有同等或更高资历的人员替换该职位,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二)如果甲方发现乙方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存在以下问题,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更换该人员:该人员被发现犯有严重的错误或被指控有犯罪行为;充分资料显示该人员能力与表现无法胜任承担的工作任务。(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根据第十七条提出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及时更换该人员。新更换人员的资历应预先受到甲方认可。否则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四)所有人员的变更均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十七、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或对应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十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三部分合同特殊条款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未列明的适用合同一般条款。一、付款方式和条件:(一)本合同服务费共计¥45198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伍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最终服务费金额根据验收结果确定,该金额为含税价。(二)具体付款方式如下:1、服务满四个月后,甲方请拨服务费的40%,即人民币¥180792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服务满八个月后,甲方请拨服务费的40%,即人民币¥180792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项目到期经甲方验收后请拨剩余服务费。每次请拨款项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请拨。二、质量保证乙方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做好日常质量控制、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及质量控制资料整理等工作。三、检验和验收服务期满后根据本合同内容进行一次验收考核。四、违约终止合同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五、合同终止与暂停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质量低于投标文件承诺,或乙方违规操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监测站点毁坏或监测条件不能保证的,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3、禁止乙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人、机构和部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乙方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盖章):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乙方(盖章):河北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晋城市城区白水东街1889号单位地址:石家庄高新区中山东路989号中山尚郡广场4号楼2611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983221001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开发区支行账号:,账号:13050161200800002067邮政编码:048000,邮政编码:050000签订日期:2024年10月19日签订日期:2024年10月19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技术服务及网格化设备运维服务 便携式国标法颗粒物监测仪 移动监测车 便携式TVOC分析仪 便携式 便携式一氧化碳自动监测仪 便携式臭氧自动监测仪 便携式氮氧化物自动监测仪 便携式二氧化硫自动监测仪 便携式PM颗粒物自动监测仪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