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房改造 装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回民医院2024)



回民医院南北院区机房改造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 11010224210200016228-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回民医院南北院区机房改造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0224210200016228-XM001
四、项目名称: 回民医院南北院区机房改造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回民医院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十一号
联系方式: 83912855
供应商(乙方): 国艺天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回民医院南北院区机房改造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49.884924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0-2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0-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2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4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5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6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4.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74.4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5不利物质条件4.5.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5.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施工控制网5.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5.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6.工期6.1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6.2工程实施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6.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8(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工程质量7.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97.4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试验和检验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8.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8.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8.2现场材料试验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8.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变更9.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9.2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1016.5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7.争议的解决17.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7.3争议评审17.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17.3.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7.3.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117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书面形式1.1.1书面形式发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1)传真号码:83912563邮政编码:100054(2)邮寄地址: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11号(3)送达地址: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11号(4)电子邮箱地址:无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1)传真号码:010-57384921邮政编码:101402(2)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甲12号电子城科技大厦1210室(3)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甲12号电子城科技大厦1210室(4)电子邮箱地址:1623245431@qq.com1.2图纸1.2.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1)提供时间: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2)提供套数:无偿提供2套2.发包人义务2.1.其他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其他义务: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对外协调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姓名:王龙3承包人3.1承包人项目经理3.1.1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王博3.2现场3.2.1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1、承包人应当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182、承包人须负责保养和维修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害的进入工地的道路。承包人还须保持工地出入口的清洁并冲洗其出入车辆以免污染邻近路面;3、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的安放指示牌、警告告示、信号灯配备所需的交通指导员。承包人须负责保持施工现场的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并承担因其失职而引起的所有赔偿。承包人须使用一切安全措施以保障行人及车辆安全地使用道路,并承担因其失职而引起所有赔偿;4、有关本工程的施工用地,承包人可参阅有关图纸及了解现场情况以安排本身的需要;发包人不会另外或额外提供承包人有关施工所需用地,而承包人须自行安排有关的场地,一切有关的费用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一切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上或时间上的索赔,不被接纳;5、承包人接管工地后应自费清理任何遗留在工地上的废物。6、承包人应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2号)及《绿色施工管理规程》(J11138-2008)。3.3进度报告3.3.1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周进度计划在上周监理例会上提交;月、季进度计划在每月、季开始的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每次提交的进度报告需一式五份。4.1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1.1其它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1、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2、不可抗力4.2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4.2.1误期违约金额度: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结算价款的万分之二。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结算价款的3%。4.3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为:工期每提前一天,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奖励人民币结算价款的万分之二,但不超过结算价款的3%。5.1样品要求样品的具体要求:响应人在工程实施阶段按招标人要求提供。6.1变更程序6.1.1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分享此类19经济效益的比例是: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6.2变更计价的程序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为:15日。7.1.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为:固定单价7.2预付款7.2.1工程预付款额度:在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24291.93元、农民工工伤保险费:0元后)的40%作为工程预付款,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额支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在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7.3工程进度付款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1)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工程进度款按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合同总价的80%时,停止支付。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7%。留3%的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支付(不计利息)。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发包人收到进度款付款单并确认无误后支付于承包人。7.4质量保证金7.4.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价款的3%。保修期满后支付(不计利息)。8.1.竣工验收8.1.1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执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组织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时间:执行发包人要求8.1.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提出审查修改意见208.2竣工资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其他资料:执行发包人要求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的份数:叁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和竣工图电子光盘叁套。8.3工程移交8.3.1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本工程按照第34.5款具备移交条件,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绝不能以尚未办理完成竣工结算为由拒绝移交工程。在此移交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全面积极地配合发包人做好移交工作。8.4竣工结算8.4.1竣工结算报告8.4.1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8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8.4.2其他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方须准确完整提交竣工结算资料。9.1缺陷责任9.1.1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本合同约定保修期从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约定不全或没有约定的项目在保修合同中再另行约定。9.2保修责任9.2.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2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10.1保险10.1.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依据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2006]177号文5件的规定,承包人的比选价格中应包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另承包人在中标后自行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保险,以保障各方的利益。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并转报发包人各类保单的副本或复印件,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在合同签署后28天内但不迟于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办理的各类保险已经办理并生效的证明。2111.争议的解决11.1争议的解决方式11.1.1本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如下第(2)种方式(1)第一种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2.1合同效力及份数12.1.1正本2份,发包人执1份,承包人执1份;副本6份,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3份。补充条款: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视为全部包含在承包人比选报价中。2.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自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定期限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能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的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3.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全额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向7发包人支付结算总价3%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4.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5.缺陷责任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在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6.承包人应考虑工程现场的地理位置,现场文明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现场工作人员衣着整齐,现场环境要保持清洁;施工环保方案应依照IS014000标准,需对现场的噪音、粉尘污水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和管理程序,并保证满足发包人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各种要求与规定,不会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展。7.成品保护。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的成品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此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包括并不限于对分包人、供应商、独立承包人已22完工程或工作的保护(任何未完成的分包人、供应商、独立承包人的工程或工作的成品保护由相关工程或工作的分包人、独立承包人负责,除非工作面已移交给承包人)。造成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任何已完工的损坏或丢失,承包人不能有效证明他方责任的,均由承包人承担恢复的费用及工期延误损失。8.工程竣工日是指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现行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相关各方签认的日期。9.垃圾清运。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到文明施工,应对工作区域内的渣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随时运走处理,并自行承担一切费用。10.承包人未实现投标书中的相关承诺,发包人有权对其实行相应的经济处罚。11.施工图深化设计费、竣工图及资料编制费等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增加或调整费用。12.承包人应当对其为完成本工程签订的采购合同(不限于此)及时结算付款。对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所签合同及时结算并付款而影响工程进展,发包人将视情况在支付时予以扣支,此种情况的发生将对承包人履约评价产生不良影响。13.注意施工安全,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施工现场要做好各种提示牌,需注明施工现场负责人电话及监理负责人;1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23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北京市回民医院(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回民医院南北院区机房改造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国艺天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玖万捌仟捌佰肆拾玖元贰角肆分(¥1498849.24)。4合同形式:固定单价。5.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0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24日;工期:60日历天。6.承包人项目经理:王博o7.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各执四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北京市回民医院(盖单位章)-承包人:国艺天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0月25日24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回民医院南北院区机房改造项目装修工程采购项目工程项目地址: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11号发包人(甲方):北京市回民医院承包人(乙方):国艺天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5(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北京市回民医院(盖章)乙方单位:国艺天成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十一号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电话:010-83912639电话:010-57384921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0月25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0月25日(本合同为参考版本,最终以实际签订内容为准)2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机房改造 装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