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建设采购合同公告(平泉市农业农村局2024)



 

 

 

2024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 2024-10-29

一、合同编号:GC130800202400704001 二、合同名称:2024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码:HB2024093260010112 四、项目名称:2024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平泉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韩锋 供应商: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平泉市平泉镇东方街 联系方式:吴殿军0314-570931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7-130881-89-01-762253)一标段 规格型号:合格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6363171 合同金额:6363171.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60日历天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2024-10-28 八、合同公告2024-10-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2024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
2024-10-29     采购人:

2024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施工合同甲方(发包人):,乙方(承包人):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公开招标,2024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代码2407-130881-89-01-762253),由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项目工程施工有关事宜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内容及地点项目建设内容包含投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项目硬化道路约24.5382km。具体如下:(1)桲椤树镇桲椤树社区:硬化道路长633米,硬化混凝土道路520平米,厚0.15米,铺装工字砖1499平方米;(2)桲椤树镇南黄土梁子村:新建钢筋混凝土排水沟挡墙,长度290米,地上高度1.4米,地下高度1.4米,挡墙厚度20cm,排水沟地面硬化宽度800mm,厚度100mm;新建毛石挡土墙49米,高度均高4.2米;(3)道虎沟乡双峰社区:硬化道路1127.5米,宽2.5-3米,厚0.15米。共2928.6平方米;(4)道虎沟乡李家梁子:硬化道路2162米,宽2.5-3米,厚0.15米。共5523平方米;(5)道虎沟乡张家店村:硬化道路1715米,宽2.5-3米,厚0.15米。共4447平方米;(6)平泉镇南岭村:铺设沥青2120平方米,厚4cm;(7)平泉镇四合元村:硬化道路3410平方米,厚15cm,铺设沥青1590平方米,厚4cm;(8)平泉镇西坝村:硬化道路1050平方米,厚15cm;(9)王土房乡王土房社区:修建护坡长380米*高1.2米*宽0.5米;(10)王土房乡东北沟社区:修建护坡长70米*宽0.5米*高5米,挡墙长300米*宽0.5米*高2米,修建护坡30米*宽0.5米*高2.5米;(11)王土房乡山湾子村:修建护坡长200米*高2.6米*宽0.5米,道路499米*宽3.5米*厚0.15米,1796.5平方米;(12)七沟镇东升村:硬化道路1335.5米,宽2.5米,厚0.15米。共3527.25平方米;(13)七沟镇东六沟村:硬化道路1528米,宽1.5-2米,厚0.15米。共3434.2平方米;(14)七沟镇崖门子社区:硬化道路1717米,宽2.5-3米,厚0.15米。共4338.4平方米;(15)七沟镇头杖子村:硬化道路1429米,宽2.5-3米,厚0.15米。共4175.3平方米;(16)七沟镇柳树底村:硬化道路1189.5米,宽2.5-3米,厚0.15米。共3520.2平方米;(17)党坝镇山子后村:硬化道路2108.7米,2.5米,厚0.15米;(18)党坝镇永安社区:硬化道路1585米,宽2.5-3米,厚0.15米。共4317.6平方米;(19)南五十家子镇下店村:硬化道路2499平方米,厚4厘米,沥青混凝土道路面;(20)南五十家子镇大杨杖子村:硬化道路989米,0.15米,宽2.5-3.5米,共3024平方米;(21)小寺沟镇袁家店村:硬化道路1167米,厚0.15米,宽2.5米,共3017.5平方米;(22)小寺沟镇胡杖子村:硬化道路446米,宽2-2.8米,厚0.15米,计1261平方米;(23)小寺沟镇苏子沟村:硬化道路1520米,宽2.5-3米,厚0.15米。共4420平方米。二、合同组成文件(1)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施工图纸(4)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5)国家施工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等。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三、项目工程款及支付方式1.项目工程款。项目工程款总价人民币(大写)陆佰叁拾陆万叁仟壹佰柒拾壹元整,¥6363171.00元)。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税费由乙方负担。2.支付方式。项目开工进场后,甲方预拨付工程中标价款的30%;施工过程中,可按工程实际进度分批次拨付进度款,最高不超过中标价款的90%;验收合格、结算评审后,拨付至结算价款97%,剩余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支付给乙方。3.工程价款确认。工程完成后,工程价款以结算审核报告为准。结算审核金额超过合同价款的,以合同金额为准;结算审核低于合同价款的,以实际审核金额为准。4.工程量变更。承包人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建设。如果因实际需要确需进行变更,由双方共同洽商并签订《工程洽商变更单》,经双方洽商确认的变更工程量,方可计入竣工结算和结算审核中。四、项目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合格标准;2.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标准。3.工程安全目标: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五、项目工期项目工期为60日历天。即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2月26日。六、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工程款。2.甲方负责确定项目具体施工地点。3.甲方负责项目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4.甲方负责协调施工所涉及的单位及农户的各种关系,不能出现阻扰项目施工现象。5.监督乙方按照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工程施工。6.监督乙方按照工程约定的工程量及材料进行工程施工。7.监督检查乙方工程进度及质量,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8.乙方工程完工并提交验收申请后,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认定实际工程量,进行项目工程结算。七、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合同所涉及所有项目的组织施工,具体工程量、材料规格及数量以招标文件及投标预算为准。如果需要变更的,需履行手续。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3.乙方不得将项目工程进行转包和分包。4.乙方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维护及维修责任。5.乙方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否则无条件进行返工。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不合理的地方,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甲方,由甲方研究决定后再行施工。6.乙方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材料规格及质量,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7.乙方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要求进行组织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对甲方提出的工程整改意见及时落实。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8.在工程质保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如乙方不及时进行维护和维修,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时限完成质保的,甲方有权另请其它施工队进行修复或更换,所发生费用在预留的3%工程质保金内支付。9.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10.乙方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11.乙方做到文明、整洁施工,施工垃圾及时清理,做到工完场清。八、其他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项目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共计6页,采取网签方式。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附件:《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甲方:平泉市农业农村局乙方: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地址:平泉镇府前街交通大厦地址:平泉市平泉镇东方街联系人:韩峰联系人:王亚莉联系电话:0314-6023887联系电话:0314-57093192024年10月28日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2024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7-130881-89-01-762253),项目法人平泉市农业农村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一标段的施工单位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2024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7-130881-89-01-762253)(项目名称)一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2024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7-130881-89-01-762253)(项目名称)一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六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二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平泉市农业农村局承包人: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2024年10月28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2024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7-130881-89-01-762253)(项目名称)一(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德中拓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17.3工程进度付款(施工过程中,可按工程实际进度分批次拨付进度款,最高不超过中标价款的90%,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决算评审金额的97%,扣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1年,质保期过后,如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支付全部工程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本款补充第17.3.5项: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4质量保证金第17.4.1、17.4.2项细化为: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5交工结算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5)目细化为:(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项细化为: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同利润。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3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道路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