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燃气及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采购合同公告(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
一、合同编号:01
二、合同名称:宜昌市远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燃气及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城中片区)合同
三、项目编号:YAA020014-202401-01
四、项目名称:宜昌市远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燃气及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城中片区)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2、地址:远安县鸣凤大道4号
3、联系方式:13117277050
4、供应商(乙方):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地址:掇刀区象山大道166号
6、联系方式:18978967981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市政工程施工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212217.44元
5、合同金额:121.221744(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04月28日;履约地点: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25-2024-00584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0-3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0-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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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远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燃气及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城中片区)项目合同书.pdf
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宜昌市远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燃气及供工程名称: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城中片区)工程地点:宜昌市远安县发包人:,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方: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宜昌市远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燃气及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城中片区)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宜昌市远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燃气及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城中片区)。2.工程地点:宜昌市远安县。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远发改审批【2022】166号4.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5.工程内容:本次建设内容为金凤明珠小区、江河厂新区等小区室内管道改造,凤仪路中压燃气管道改造,安泰片区、城区片区等路段中压燃气阀门井改造6.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所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开工令顺延18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适天气情况甲乙双方协商)。三、质量标准,1达到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等级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壹万贰仟贰佰壹拾柒元肆角肆分,(¥1212217.44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发包人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承包人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叁佰肆拾柒元壹角伍分,(¥29347.15元);2.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量清单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刘承鼎。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2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0月30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宜昌市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3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4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5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6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7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8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9包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7、发包人、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已发承担清偿责任。21.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序号岗位姓名专业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职称1项目经理刘承鼎市政建造师证鄂242222335148中级2技术负责人高红芹市政职称证H0002015300644中级3安全员李旭市政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鄂建安C2(2017)0002853/4施工员罗军市政施工员证0422110900092000084/5质量员杨荣市政质量员证0422110900092000084/6材料员石峰市政材料员证0421811194218003232/7资料员杨丽市政施工员证0421711494217003022/21.3项目管理人员要求:(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2)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按100元/人、每迟到一次按50元/人从进度款中扣除,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纠正,承包人拒绝或超过48小时未纠正的,发包人有权加重处罚按500-1000元/次或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在施工期间,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必须按投标承诺全部到位;缺员、擅自离开、更换的,均按专用条款第3款规定处理。(4)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得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且每发生一人,147次更换,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相关约定处理。(5)在施工期间,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必须按投标承诺全部到位;其他各类人员每月出勤率必须达到95%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按缺员人数100元/人/次从进度付款中扣除。若其每月出勤率低于50%视同人员发生更换,按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的相应处罚条款进行处罚。21.4其他(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将本工程转让、转包、分包,发包人除处以1万元罚款外,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没有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要求自费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每延迟一天,应赔偿发包人损失1000元人民币。(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所有单价与合价应包含但不限于《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项目编码所对应的项目特征以及备注的所有的工程内容,包括了所有施工设备费、设施费、劳务费、材料费、检验试验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以及合同明示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一切费用,同时为完成该项目所必需发生的工作内容和相关费用也应包含在报价中。并应综合考虑材料或构件场内外运输及损耗、周边场地条件等施工中各种不利因素导致的降效损失、二次运输等增加的费用、弃物的场内外运输、建筑垃圾处置费(包括环卫部门收取的建筑渣土处置费、施工期间道路污染清扫费)等费用。(3)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若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中出现实际进度比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中阶段性计划进度滞后20天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对此延误进行审查,若其认为主要责任在承包人,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中止该施工合同,并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或因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劳动力投入明显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且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赶工措施,导致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的阶段性进度计划延误达到10日以上,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商议后可以无条件地将部分工程量分割给其它施工单位施工,其结算单价按承包人对应投标单价的1.5倍计算,由发包人直接从原中标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并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但其施工质量及竣工资料仍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同时还将对其作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向主管部门通报。,148(4)本工程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等资料仅作为约束双方施工的依据,资料中涉及增加费用需办理签证予以确认方能并入结算。(5)当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相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当专用条款未约定时,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为准。(6)其它若有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与本合同约定为准。,149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详见投标文件)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无)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无)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详见投标文件)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1)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无)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无)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无)附件10:工程建设廉政合同附件11:安全生产合同,150附件3:工程质量保书发包人(全称):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全称):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宜昌市远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燃气及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城中片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二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151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着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到底的精神,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工程未验收之前由发包人通知交付使用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发包人扣留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1%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返还给承包人(无息)。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确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工作及修复费均由承包人负责,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避免发生事故,承包人在接到返修通知后一星期内必须进场返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工程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国务院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52附件10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业主与工程承包单位,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宜昌市远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燃气及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城中片区)施工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153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市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市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工程名称)建设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154附件11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宜昌市远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燃气及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城中片区)建设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与工程承包单位湖北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工地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的检查、督促及管理。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防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器、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155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按相关法规及约定追究责任。四、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15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燃气及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