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用设备 胃肠动力学检查系统采购合同公告(北京清华长庚医院2024)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用设备购置政府采购合同-胃肠动力
一、合同编号: 11000024210200094616-XM001-003
二、合同名称: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用设备购置政府采购合同-胃肠动力
三、项目编号: 11000024210200094616-XM001
四、项目名称: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用设备购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地 址: 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68号
联系方式: 56118628
供应商(乙方): 北京熠合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用设备购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49.90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0-2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10-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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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24101811-733361北京熠合科技有限公司胃肠动力学检查系统.pdf
合同编号B2024101811B2024101811B2024101811请购部门仪器处请购案号733361医疗设备类购销合同甲方: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乙方:北京熠合科技有限公司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甲方和乙方就本合同下的货物购销事宜达成一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合同标的及价款序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商名称原产地未税单价(元)未税金额合计(元)税率(%)税金(元)含税金额合计(元)胃肠动力学检查系统SolarGI1荷兰MMS荷兰¥1484158.42¥1484158.421%¥14841.58¥1499000总计:小写:人民币¥149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玖仟元整(此金额为含税价)总计:小写:人民币¥149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玖仟元整(此金额为含税价)总计:小写:人民币¥149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玖仟元整(此金额为含税价)总计:小写:人民币¥149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玖仟元整(此金额为含税价)总计:小写:人民币¥149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玖仟元整(此金额为含税价)总计:小写:人民币¥149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玖仟元整(此金额为含税价)总计:小写:人民币¥149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玖仟元整(此金额为含税价)总计:小写:人民币¥149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玖仟元整(此金额为含税价)总计:小写:人民币¥149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玖仟元整(此金额为含税价)总计:小写:人民币¥149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玖仟元整(此金额为含税价)总计:小写:人民币¥149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玖仟元整(此金额为含税价)合同价款包含货物及辅助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适用于需安装调试货物,下同)、验收、运输、包装、税费、培训、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质量保障等全部费用。非由双方书面协议,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总金额不变。(货物的配置清单见附件)。第二条、合同文件构成下列文件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c.协议(如有)d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e.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f.与本合同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第三条、货物交付1.乙方在2024年11月20且前内向甲方交付货物。如果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最后交付期限为该休息日或法定节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交付方式:送货上门。3货物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4乙方应在货物交付的同时交付能保证货物正常操作和使用的操作手册、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保修卡等必要的技术文件。1/195.货物交付:1)在货物交付前10日内,乙方联系人应通知甲方联系人做好接收准备,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发货:2)货物交付时,甲方联系人和乙方联系人均应在场,双方指定联系人如下:甲方指定本单位梁绍峰(部门/职务供应处,电话56118659)作为联系人。乙方指定本单位徐晨冉(部门/职务销售部,电话18911871816)作为联系人。一方变更联系人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变更行为对对方不生效。3)货物由乙方运输至交付地点:货物交付后,甲方联系人和乙方联系人应共同签署交付清单;4)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联系人在交付清单上签字完毕之时,视为乙方交付完毕。第四条、付款方式1.分期支付:在货物到货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签字后,并且甲方收到发票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货款即¥5996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玖仟陆佰元整),剩余60%货款即¥8994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玖万玖仟肆佰元整),一年后如标的物使用正常且乙方不存在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经甲方书面确认后30日内由甲方支付。2.乙方应按本合同金额的5%,即¥7495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肆仟玖佰伍拾元元整)向甲方提交银行履约保函【释放日期(即银行保函担保期限届满之日)为自合同约定交货限期日(即2024年11月20日)后满24个月,乙方迟延交货的则以实际交货日为准开始起算】,以保证其正确履行合同。履约保函于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如违背约定拖延提交,每拖延一日须支付甲方货物总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如拖延5日仍未提交的,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3.乙方发生下述违约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出本保函下的索赔:a)如无特别约定,乙方违背约定拖延交货时间超过5日,全额提兑没收罚扣。b)如无特别约定,货物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调试合格的,时间超过5日,全额提兑没收罚扣。c)甲方对于交付的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通过的货物一年内非因甲方工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或具有其他过错而导致出现同一故障累计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检定结果未能通过技术监督检定标准,全额提兑没收罚扣。d)保修期内,每年合同标的物(含货物的配置清单)因故障停机超过15个工作日,全额提兑没收罚扣。4.如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生上述第3款违约行为、存在任何其他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款项,甲方有权选择(1)向银行提交扣款申请,直接扣款,或者(2)自未付待付货款中直接扣减支付。如履约保函期满,乙方查无违反任何违约时,乙方应于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领回,逾期未领视同废票任由甲方处理。5.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开具真实合法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合同价款。6本项目最终合同款总额以财政资金实际情况为准。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付款额度以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甲方各阶段付款均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支付前提,按照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因财政资金未及时拨付到账导致甲方未能按约付款,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任何乙方损失等其他责任,乙方对此表示知悉理解并不持异议、且不得暂停或中止履行合同。7.若甲方因财政资金支付存在时限要求等原因提前支付乙方部分货款,则该等支付行为不视为“合同标的全部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使用正常且乙方不存在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乙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2/198本合同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9.乙方应当保证履约保函在担保期间的持续有效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否则,视为乙方未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每拖延提供一日(含保函过期失效等情形),则应按照履约保函之担保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变担保形式:立即向甲方交纳相应的等额货币保证金。如拖延5日仍未提供的,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第五条、保修1.本合同所述保修期为:乙方承诺合同标的物(含货物的配置清单)的全责免费维修、备件更换、功能性能及完整性保养及质量保证周期。2.保修期起始日计算为:乙方在合同标的物全部硬件、软件安装完毕及整机调试结束后,经甲方使用部门正式投入使用30天且无货物自身故障,并依甲方书面通知要求,配合提供完整的验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要求的文件及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可认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以甲方完成“材料检验表”与“固定资产增加单”为据。合同标的物(含货物的配置清单)在甲方验收合格后,始计算保修年限。3.保修期限: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贰年(大写)。4保修范围:整机全责保修(如未做其他说明,全责保修包括全部维修、保养及定期更换全部零配件费用),保修期内,乙方及其代理的设备生产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5.保修期内,乙方承担合同标的物(含货物的配置清单)定期保养责任。为保证甲方仪器设备正常运行,乙方应根据仪器设备运行状况提供周期性预防检修、保养服务,且不应少于1次/年。且在提供检修及保养服务后,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检修保养报告或其他原始记录表,说明其保养内容,并将维保及其运行状况以书面形式交付甲方合同标的物管理部门进行备案。6.保修期内,乙方承担合同标的物(含货物的配置清单)故障维修责任。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由技术人员对故障现象和初步判断等作出明确答复,如现场无法解决,则应在4小时内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场进行故障处理与维修。7.保修期内,乙方派出至甲方场地执行保修任务的人员在维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非因甲方造成的人身伤害、个人保险和设备保险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理。8.在进行设备维修或定期保养中,乙方派出人员对甲方其他设施或固定资产造成损坏,则应由乙方按照甲方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和“罚扣单”赔偿经济损失。9.保修期内,每年合同标的物(含货物的配置清单)因故障停机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一年以365(275、365)个工作日计算,停机日每多超过1个工作日,保修期顺延10个工作日,并由乙方支付货物合同总价款的0.1%/天赔偿金,逾期30日以上未解决致仪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10.保修期内,若乙方无法提供维修维护服务,甲方可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或指导,产生费用依发票金额由乙方负担,如乙方拒绝支付,则甲方有权扣除剩余货款相应金额,或处以同等额度罚款作为违约金。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乙方有权在合同签署前,明确注明不在保修范围内的项目(表单另附),如未在本合同中注明,则为整机全责保修,合同签订后不再接受调整保修范围。12.乙方承诺,任何情况下,乙方会依据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向甲方承担与保修有关的义务。乙方承诺,不会以任何理由不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其应当在货物保修期内的义务。13.本保修条款未尽事项,比照招投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第六条、检验3/19甲方与乙方应在双方商定时间点共同对货物进行拆包检验,以检验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外观、新旧程度、技术文件等(以上统称货物状况)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后,根据检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经检验,货物状况符合国家标准与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检验清单,并注明货物状况符合合同约定。2.经检验,货物状况存在瑕疵,但瑕疵不影响货物安装调试和使用的,乙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合格前使货物状况和技术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货物瑕疵情况应由甲、乙双方在共同签署的检验清单中注明。3.经检验,货物状况存在瑕疵,足以影响货物安装调试和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在发现足以影响货物安装调试和正常使用之日起(含发现之日)7个工作日内使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并按照延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货物瑕疵情况和补救措施应由甲、乙双方在共同签署的检验清单中注明。4.当国家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或存在部分不一致的,以两者之间的高标准作为评定货物是否符合标准的依据,双方对于什么是高标准有争议时,以甲方所认定的标准作为高标准。第七条、安装调试1.甲方需根据乙方提出的安装要求,负责准备安装场地,以保证货物在交付后可以正常安装、调试和使用。2.乙方在合同标的物收入甲方库房或指定位置之日起(含收料之日)的7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安装调试,如有特殊原因导致安装延迟,可由双方商议议定。3货物的安装调试由货物生产厂商技术工程师免费负责,甲方负责配合、协调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4.安装调试完成后,由货物生产厂商和乙方共同签发《安装调试书》。甲方认为货物达到临床使用要求的,甲方应在《安装调试书》上签字,并依乙方要求加盖公章以确认安装调试合格。5.《安装调试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货物生产厂商各执一份。6.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对货物使用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并提供操作手册,乙方在收到甲方培训通知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在培训通知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甲方处,由其提供专业的培训服务。培训无次数限制,直至甲方使用人员熟练操作为止。7.乙方在安装调试后,应负责将产生的垃圾及包装物依甲方要求进行清运与处理;8如有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乙方操作或失误造成甲方装修或其他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依甲方核算进行损失赔偿。第八条、权利瑕疵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其交付的货物无其他权利瑕疵,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种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并且此种知识产权不限于乙方所提供货物本身的硬件、软件、外观设计,还包括乙方所提供货物中所包含的零件、配件、部件所具有的知识产权。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已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冻结。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属于违法货物,所谓违法货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属于翻新货物、料码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铭牌、合格证或检验合格单与包装箱序列号不一致等情况)、无证医疗器械、走私货物、被相关主管部门暂停销售、禁止销售或被有关部门列为不合格产品。4.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已经被抵押、质押、作为融资租赁的特定标的物、作为购销合同的特定标的物的。4/195.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属于其自行或委托他人拼装、组装形成的,无论拼装、组装的零部件是否属于二手、废旧材料,此种拼装、组装形成的货物均属于本条所约定的瑕疵的范畴。6.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虽不是其自行或委托他人拼装、组装形成的,但乙方明知或乙方虽未明知但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向甲方交付的,此种情形属于本条所约定的瑕疵的范畴。7.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有销售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的资质的。8.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虽仍具有销售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的资质,但相关主管部门已经受理了第三人的投诉、或相关主管部门对乙方已经实施了检查,且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后被主管部门取销销售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资质的。9.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之前、之时、之后准备解散或解散的。10.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之前、之时、之后将进入或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11.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之前、之时、之后被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的生产商或总代理商或销售商或总销售商(无论名称如何)取销销售授权的。12.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之前、之时、之后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大股东、董事长、经理、实际控制人等任何对乙方自身的运营有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违法行为或任何原因,导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法持续、稳定运营,或造成乙方雇员更换频繁等情形出现的。13.双方关于其他属于权利瑕疵情形的约定。第九条、质量保证责任1.保修期内,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保修期依实际故障时间顺延:乙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费用并应赔偿甲方损失。保修期过后,乙方仍负责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保障服务,零部件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维修只收取材料成本费。2.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合同标的物,需保证其品名、规格、强度、材质等确实依据合约约定内容制造.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要求,且合同标的物的设计、制造、安装均不存在已知的缺陷或错误;若合同标的物因乙方原因造成甲乙双方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代为赔偿可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无条件支付。3乙方保证供应甲方合同标的物及其相关零件、生产工艺等,均无侵犯第三人所有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如存在权利瑕疵而致使甲方涉讼或被求偿时,乙方应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据,且所衍生之一切费用(含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及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及负担。4乙方必须负责其所供应的货物及配件均与本合同所附产品一致,并合同标的物必须具备真实、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无相关证件或不匹配,将以相应产品售价的10倍赔偿甲方。乙方明知合法的医疗器械对于甲方而言的重要意义,尤其理解非法的或证件不全的医疗器械一旦出现问题,即使此种问题并未导致患者直接的损害后果、或货物虽未出现任何问题但因为任何原因被曝光、被公开时,也会对甲方产生重大的、负面的影响,会对甲方及甲方各级工作人员造成巨大的名誉、声誉损害,乙方对此表示完全理解。乙方在此承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本款所约定的情形,乙方完全愿意按照本款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并且承诺将放弃一切合法的、对其有利的抗辩,无论此种抗辩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或客观存在的事实,乙方完全放弃抗辩,愿意按照本款约定承担10倍赔偿责任。5.甲方在使用货物过程中,严格依据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但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最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前述所约定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向第三人或第三人家属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向法院支付或最终由甲方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向鉴定机构支付或5/19最终由甲方承担的鉴定费,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6如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属于医疗器械,当甲方依据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正常使用,但因货物的问题,导致出现任何医疗纠纷,乙方最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由甲方先行赔付,则甲方赔付完毕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7货物出现技术或质量或其他导致不能正常使用问题时,需乙方到甲方现场解决的,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给予答复,并自接到甲方通知起在规定时间赶到甲方现场。第十条、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若违反合同约定,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2.如无特别约定,乙方违背约定拖延交货,每拖延一日须支付甲方货物总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乙方拖延10日仍未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货物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3.如无特别约定,货物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调试合格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货物总价款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天仍不能安装调试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如无特别约定,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每逾期一日,按照应支付合同款项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应支付合同款项的5%。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本合同并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根据乙方的直接损失酌情予以补偿。5.乙方在安装、调试货物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操作规范进行安装调试,乙方承诺,无论乙方工作人员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若造成甲方职工或任何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乙方在此声明,其自愿放弃以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没有过错作为其免责的抗辩理由,但是在乙方安装调试过程中,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的除外。6.甲方对于交付的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通过的货物一年内非因甲方工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或具有其他过错而导致出现同一故障累计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检定结果未能通过技术监督检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更换新货物,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更换后仍出现本款前述约定的情形时,乙方应当负责退货,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依据货物全价向甲方给付钱款,并且甲方尚未给付的款项不再向乙方给付。7.乙方因交付的货物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合法权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了损失,该损失由乙方承担。本款所约定的“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依法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鉴定费用、交通费、甲方因此向律师支付的差旅费用等。8.甲方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货物且出现了医疗纠纷时,甲方因此向患者或患方支付的所有赔偿款均由乙方承担。9.乙方具有本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情形,且导致甲方不能使用或被责令停止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被查封、扣押、冻结、被司法拍卖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货物总价款的20%。10.乙方具有本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情形,且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派人、派员到甲方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甲方出具书面陈述情况或报告或相关主管部门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函等方式向甲方了解情况或相关司法机关以前述方式向甲方了解情况或司法机关开具调查令由律师向甲方了解情况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货物总价款的10%。11.乙方具有本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情形,且出现媒体或记者至甲方处采访的(本款所约定的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本款所约定的记者是指向乙方出具记者证的自然人:6/19本款所约定的采访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采访、暗访、由相关党政部门发函要求甲方接受采访、相关媒体发函至甲方请求甲方接受采访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货物总价款的20%。12.乙方具有本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情形,且被媒体进行报道时(本款所约定的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网络、纸质媒体、自媒体、网络论坛、百度贴吧等等;本款所约定的报道,包括但不限于记者所进行的采编报道、不限于电视频道所播出的节目、任何人或主体以任何形式所进行的宣传、爆料等形式亦属于本款所约定的报道的范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货物总价款的5%;如果本款所约定的“被媒体进行报道”的文字、图片、影像中体现出了甲方的名称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货物总价款的30%。13.乙方具有本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情形,且出现与乙方有纠纷、有争执的自然人、法人至甲方处了解情况、或与乙方有纠纷、有争执的自然人、法人通过任何形式、手段将乙方予以曝光(公开)且在曝光(公开)时【本款所约定的曝光(公开)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论坛发表文章、在百度贴吧发表文章、散发传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提及了甲方的名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货物总价款的30%。14.乙方具有本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情形,导致甲方被任何第三方起诉、追加为共同被告、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或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被作为被申请方进入仲裁程序、被追加为被申请人进入仲裁程序等情形出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货物总价款的20%。15.乙方具有本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情形,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时,无论此种行政处罚是否导致甲方不能使用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货物总价款的20%。16.乙方具有本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情形,且出现乙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保修期内的维修义务或出现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货物总价款的20%。17.甲方发现乙方具有本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情形,但未出现本条第9至16款所约定的情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货物总价款的10%。18.乙方依据本条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如违约金的数额低于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不使用货物期间的损失、甲方重新购买新货物的准备性支出(此处的准备性支出不包含新货物的价款)、甲方不使用或不能使用货物期间给运用该货物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所发的工资、甲方尚未给付乙方的货物剩余货款等。19.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如低于甲方因乙方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时,乙方应向甲方补足损失数额与违约金数额之间的差额,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尚未给付乙方的货物剩余货款属于此差额的组成部分。20.本合同明确约定甲方损失的项目时,以约定的条款内容为准,未明确约定甲方损失的项目或双方对于甲方损失的项目或内容有争议时,参照本条第18款、第19款所约定的内容确定甲方的损失项目。21.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存在任何其他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款项,甲方有权选择向银行提交扣款申请和(或)自未付待付合同价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支付。如货物保修期满,乙方查无任何违约时,(1)乙方应于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领回履约保函,逾期未领视同废票任由甲方处理(若乙方7/19担保形式为履约保函);或者(2)经甲方书面确认后30日内由甲方无息返还乙方剩余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担保形式为履约保证金)。第十一条、廉政责任1.乙方不得在货物购销业务往来中,向甲方有关人员馈赠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本合同涉及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暗示或任何形式索要回扣、提成、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等。3.乙方指定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空间等推销本院使用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或其它场所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4.甲方工作人员如违反以上条款的,乙方应予以拒绝,并有责任如实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甲方将依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制度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以上条款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合同终止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并将乙方列入「不合格供应商清单」,甲方在未来至少三年内将不再与乙方发生供货业务往来,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合同解除1.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2.合同解除,不影响乙方向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3.双方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满足的,自书面解除通知书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时,乙方需退回已收货款并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自行将货物运回,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15日内,未将货物运回,视为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4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内容或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2.涉及质量问题争议需进行鉴定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甲方所在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按照责任比例承担。3.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合同争议解决期间,除所涉及的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3.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火灾、战争、法律变更、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等。8/19第十五条、其他事项1.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及时提供有关本合同货物及相关耗材发展的最新动态。2.如货物涉及信息系统连接,乙方有义务免费配合甲方进行信息系统数据、接口等方面的连接,直至符合甲方的验收标准。3.合同内容变更均应以书面约定为准。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5.本合约正本份,甲方3份,乙方1份。第十六条、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附件一:乙方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许可证附件二:合同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证:以及合同标的授权文件(仅针对医疗货物)附件三:配置清单及技术参数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仅针对公开招标项目)附件五: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仅针对乙方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的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用纪(签字/签章):1间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68号电话:010-56112345纳税人识别号:12110000318301495P开户行:北京银行太阳宫支行账号:20000028396500002202843日期:2024年10月22日甲方(盖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孙茔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1号C2栋三层1155电话:010-67795046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5MACKIA6R92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账号:110060194013005305275日期:2014年10月22日乙方(盖章):9/1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用设备 胃肠动力学检查系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