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缮类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鉴定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山东第二医科大学2024)
山东第二医科大学山东第二医科大学修缮类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0205A_001_001
二、合同名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修缮类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名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修缮类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000000202402000205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山东第二医科大学
地 址: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7166号
联系方式:05368462349
供应商(乙方):山东富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金马路新华苑沿街楼北楼五楼
联系方式:1328076106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工程造价鉴定服务
无
1.0
7.9
7.9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3-1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0-30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上传合同山东第二医科大学修缮类造价咨询服务项目20240410.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修缮类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0205A_001计划编号:37000000014006420240049采购人:山东第二医科大学供应商:山东富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中信恒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三月一十九日,1采购人(全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供应商(全称):山东富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山东第二医科大学修缮类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咨询人(全称):山东富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修缮类造价咨询服务项目。2.工程地点:潍坊市。3.工程规模:承担山东第二医科大学立项、零星修缮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图纸以及预算编制等工作。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自筹资金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服务范围承担山东第二医科大学立项、零星修缮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图纸以及预算编制等工作。2.工作内容及要求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委托人规章制度。,22.2根据委托人要求承担工程项目的现场勘查、测量,施工图纸、效果图纸(如有需要)制作,预算清单编制,施工技术交底等工作。工作周期满足委托人期限要求。2.3所有电子、纸质版资料需根据委托人规定格式编制。2.4对工程项目内容严格保密,如泄密并造成不良后果,委托人有权拒付相关费用,并保留追究泄密方法律责任的权利。2.5如在从事本项目工作中出现各类安全责任问题,委托人不承担连带责任。2.6根据工程需要,委托人可要求咨询人制作效果图及施工蓝图。2.7咨询人须满足其他服务有关工作要求及委托人合理需求。三、服务期限2024年3月1日-2024年12月31日,10个月。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五、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与付款方式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固定折扣率;基本咨询费+效益费;其他:/。2.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柒万玖仟元整(¥79000.00元)。3.付款方式按月拨付,由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拨款申请,所提供方案、预算工作无问题,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后,下月支付上月服务费用。合同到期当年的12月份服务费暂扣,至完成工作交接后付清。如合同延期,每年12月份服务费当月付清。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或委托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3.专用条款及附录;4.通用条款,3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双方承诺1.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资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咨询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咨询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服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内容,确保工作成果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成果要求,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合同订立1.订立地点:山东第二医科大学。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委托人、咨询人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叁份,咨询人执叁份,代理公司贰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地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金马路新华苑沿街地址:楼北楼五楼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61061,4电话:法定代表人:王嘉彬传真:项目联系人:单晓芳开户银行:联系电话:18660655326账号:开户银行:潍坊银行潍坊保税支行账号:040001209002575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与咨询人,亦称“合同双方”。1.1.6“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其他当事人。1.1.7“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款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包括合同期限延长、增加服务内容、增加服务范围、提高成果要求、赶工、非咨询人原因引起的重复或反复工作等。1.1.9“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10“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1“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2“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与咨询人在合同签订时在协议书中所确定的正常工作咨询费总金额。不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13“咨询费”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一定金额的服务报酬。包括正常工作咨询费、附加工作咨询费、合理化建议,6奖励金额和节约投资奖励金额等。1.1.14“正常工作咨询费”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咨询费。1.1.15“附加工作咨询费”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咨询费。1.1.16“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是指咨询人对咨询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或优化建议被采纳且为项目节约了投资或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一定比例的费用。1.1.17“节约投资奖励金额”是指咨询人对咨询项目确定的投资控制目标进行有效管控且为项目节约了有效投资的,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一定比例的费用。1.1.18“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9“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1.20“时间”是指本合同约定按天(日)计算时间的,事件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按月计算时间的,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7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4.专用条款及附录;5.通用条款;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计价依据、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1委托人的权利2.1.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1.2委托人有权就造价咨询活动向咨询人提出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2.1.3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的服务进行监督考核或履约评价。有关监督考核制度或履约评价标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4咨询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属实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团队成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2委托人的义务2.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咨询人需要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和资料转交。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8责。2.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2.3设定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工作时限从委托人按2.2.1条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后开始计算。如果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的工作时限小于标准工作时限或通常工作时限的,双方可协商一致相应增加咨询费。合同双方应该在协议书中约定具体的咨询服务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非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期限30日时,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费。2.2.4明确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2.2.5作出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签收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按时足额向咨询人,9支付咨询费。3.咨询人的权利和义务3.1咨询人的权利3.1.1咨询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按附录提供咨询工作所必需的依据资料。在咨询活动过程中,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不完整,咨询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资料。3.1.2咨询人进行咨询活动过程中,有权就与咨询活动有关的问题向第三人进行询问和调查核对。3.1.3咨询人进行咨询活动过程中,有权进入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测量和取证,委托人应协调工程有关各方予以配合。3.1.4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咨询人的工作受到延误或增加附加工作内容的,咨询人应将相关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及增加附加工作所需时间,并收取附加工作咨询费。3.2咨询人的义务3.2.1咨询人应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项目咨询团队。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款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款的约定。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团队人员应当与响应文件载明的一致。3.2.2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响应文件载明的一致。3.2.3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执照、信用等级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4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3.2.5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得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2.6咨询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发现委托人提供的相关,10关系,协调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审核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等。2.2.5作出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权利和义务3.2咨询人的义务3.2.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11人。3.2.2项目负责人:李京,项目负责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代表咨询人承担各项相应咨询工作,行使咨询人权利、承担咨询人义务。全面履行本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职责,在造价咨询范围向委托人直接负责。3.2.3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收到委托人通知后2日内。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执行通用条款。3.2.7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计价依据等工作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3.2.8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委托人。3.2.9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执行通用条款。3.2.10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根据委托人要求和通用条款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山东省现行标准的,合同双方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有:/。3.2.12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2.13合同双方约定本项目造价咨询成果的偏差率控制在:2%以内。偏差率的计算具体如下:/。,203.2.14服务范围包括投资(成本)控制的咨询项目,项目设定的投资(成本)控制目标是:根据委托人要求和通用条款要求。3.2.16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0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执行通用条款。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正常工作咨询费总额)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正常工作咨询费总额)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计算方法计算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并要求咨询人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正常工作咨询费总额)(1)因咨询人原因导致逾期交付成果文件的,咨询人应支付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如咨询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交咨询成果,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从当期付款中扣除,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解除合同,要求咨询人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2)因咨询人原因,所交付的成果文件超过合同约定的成果偏差率的,委托人可相应扣除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具体的咨询费扣除比例:30%。(3)服务范围包括投资(成本)控制的咨询项目,因咨询人原因没有完成既定的投资(成本)控制目标的,委托人可相应扣除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具体的咨询费扣除比例:20%。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如咨询人提交的成果不符合合同及技术要求或因咨询人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解除合同,要求咨询人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21并要求咨询人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正常工作咨询费总额)5.支付5.1合同价格形式5.1.2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暂按:/平方米;结算时建筑面积以/为准。5.1.3固定费率费率:/%;建安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估算)暂定:/万元;结算时建安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估算)以/为准。5.1.4固定折扣率折扣率:/%;计费标准:/;收费基数暂按:/;结算时以/为准。5.1.5基本咨询费+效益费基本咨询费:/;效益费:/。5.1.6其他价格形式:固定总价。5.2支付货币外币币种为:/,汇率为:/,其他约定:/。5.3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4支付咨询费按月拨付,由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拨款申请,所提供方案、预算工作无问题,经委托人审批同意后,下月支付上月服务费用。合同到期当年的12月份服务费暂扣,,22至完成工作交接后付清。如合同延期,每年12月份服务费当月付清。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因非强制性标准、规范、计价依据等发生变化引起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咨询费变化的,咨询费的调整方法:/。6.1.3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咨询费的调整方法:/。6.1.4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延长驻场服务期的,咨询费的调整方法:/。6.1.5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工作返工或者重复工作或者咨询人按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计价依据完成计量工作后,委托人修改图纸等计价依据的,咨询费的调整方法:/。6.1.6除以上原因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咨询费按下列方法确定:/。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30日内解除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1)提请潍坊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由咨询人支付。8.2驻场,238.2.1驻现场人员的资格、人数、期限及方式等要求如下:咨询人提供长期派驻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1名。长期派驻人员要求年龄30-45周岁,身体健康,本项目所涵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具备较好文字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8.2.2委托人额外要求咨询人提供长期驻场服务的,驻场人员咨询费收费标准为:/元/人·日。8.3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投资节约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4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8.5联络8.5.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李京,送达地点:咨询人现场办公地点,联系电话:0536-8871353,电子邮箱:422323796@qq.com。8.6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8.8补充条款:(1)项目人员要求1.咨询人组建具有土建、装修、水电暖等施工管理经验的项目团队,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包含土建专业造价工程师1人,安装专业造价工程师1人。并向委托人长期派驻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1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师证书。长期派驻人员要求年龄30-45周岁,身体健康,本项目所涵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具备较好文字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水平。,242.如咨询人长期派驻人员不具备较好完成本项目相关工作的能力,委托人可无条件要求咨询人更换长期派驻人员。3.如因咨询人长期派驻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委托人经济等损失,咨询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补偿委托人全额经济等损失。4.咨询人长期派驻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委托人工作制度、纪律,所有工作不另计加班费。学校为长期派驻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咨询人需自备打印机、电脑等必备办公设备、用品。,25附录拟派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人员一览表8交通运输专业成员董涛工程师土建交通运输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11183700014423建[造]12193754007264驻场9土建专业成员蒙妍工程师土建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11173700004897土建10土建专业成员付苹工程师土建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11213700004672土建11电气安装专业成员郝瑛工程师安装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14223700012698电气安装3、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证书名称级别证号备注1项目负责人李京工程师土建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11193700019286土建2土建专业负责人魏统俊高级工程师土建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11143700017089土建3技术负责人董春荣高级工程师土建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11093700008863土建4园林专业负责人郑金锋高级工程师土建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11073700025288土建5水利专业负责人赵斌工程师土建安装水利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14233700018445建造]11143700017105建[造]13221151011748水利6安装专业负责人陈履娜工程师安装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14203700001048给排水7园林专业成员杨艳工程师土建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11163700002138园林,26附件:安全生产条款一、用工制度咨询人须严格遵守本地政府关于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咨询人的所有来自外地的工人必须同时具备本地政府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及本地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咨询人应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关于工程管理的所有制度、规定等。二、安全生产1、咨询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2、如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咨询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报告事故详情。若发生死亡或重大事故,咨询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做出记录或拍照。委托人应为操作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咨询人要积极配合委托人及委托人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不得提供假证,不准隐瞒不报。如果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事故的责任者为何人,咨询人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委托人不直接面对伤亡者及其家属。咨询人应当承担因咨询人事故善后处理不当给委托人及其他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3、咨询人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含地**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咨询人必须执行委托人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咨询人责任。三、安全防范1、咨询人须指定一名安全员,专门负责安全责任事故预防及安全施工保障方面的问题,确保场地区域内的人员及设备安全。2、咨询人要对所有本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咨询人必须采取符合安,27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施工场地安全。咨询人的分包商及雇佣人员应全面遵守任何适用于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条款。施工工地、通道等均应提供充足照明,需要时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3、高空作业所需的脚手架安装、安全绳绑扎等须项目施工安全员现场监督、检验并拍照留档,高空作业时项目施工安全员须全程在场,做好安全施工。高空作业的地面投影区域必须设置警示带,安排专人值守,防止高空坠物伤人。4、施工场地尤其是开挖的沟槽、大型机械设备及料场等的周边应布置明显、醒目的提示、禁入设施(含夜间警示设施如:荧光棒、荧光警示带等)5、咨询人自有及雇佣车辆在校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大型施工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6、咨询人进驻校内的施工队伍严禁扰乱委托人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噪音、粉尘等污染。7、项目施工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任何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的施工工序均须报委托人论证同意,如咨询人擅自施工造成的任何安全、经济责任问题由咨询人负全责,委托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四、消防保卫1、咨询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咨询人应严格按委托人消防保卫制度及委托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委托人的安全检查;对委托人所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咨询人在委托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进行停工,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咨询人承担。2、咨询人需配备至少一名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保卫工作。3、凡由于咨询人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力或工人责任造成的各类案件、事故,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善后处理均由咨询人独自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咨询人负责赔偿。,28山东第二医科大学修缮类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最终轮报价2024年2月29日供应商报价(元)供应商签字备注山东富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小写:79000大写:染万玖仟元控若注:1、供应商在报价时进行合理报价,采购文件中的报价函为第一轮有效报价,每轮次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否则后一轮报价视为无效。2、下浮比例=(第一轮报价-此轮轮报价)/第一轮报价×100%,如果供应商不接受此调整,其报价将被拒绝。3、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拾佰仟万,2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修缮类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鉴定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东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