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方造价机构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2024)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2024-2026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方造价机构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公告内容文档
一、合同编号:郑港财采公开-2024-44-N
二、合同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2024-2026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方造价机构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郑港财采公开-2024-44
四、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2024-2026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方造价机构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金港大道与星港路交叉口东 100 米路北
联系人:李世丞
联系方式:86083389
2.供应商(乙方):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中型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19号1号楼5层501、512号
联系人:周艳歌
联系方式:15138487230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0.01 元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框架协议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日期后满2年截止。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全过程造价咨询
符合国家、河南省等有关文件规定及行业合格标准,满足委托人要求
自签订框架协议日期后满2年截止
符合国家、河南省等有关文件规定及行业合格标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8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框架协议.pdf
合同编号:GQJS-GC-2024-1221-060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2024-2026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方造价机构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单位框架协议甲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乙方:虫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零二四年八月签订地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一)框架协议文本甲方(征集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乙方(入围供应商):虫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方与乙方就协议采购事项,签署本框架协议。第一条协议适用当事人本协议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征集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在本协议确定的协议期限内,根据征集人需求向乙方购买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货物或服务,并由征集人或者服务对象与乙方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本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向征集人履行协议义务。第二条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2024-2026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方造价机构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郑港财采公开-2024-44征集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第三条入围内容服务内容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的造价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或其中某阶段单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施工前期工作: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审核或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1核(设计概算审核工作,如有)等,如有必要须按委托人要求配合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开展核对工作;②施工阶段工作:工程进度款审核、变更及签证计价、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审核等工作;其他需要配合委托人开展主要材料及设备认质认价等工作;③竣工阶段工作: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等,如有必要须按要求配合政府结算审计部门开展竣工结算核对等工作。入围供应商成交价(费率):0.239%(含税)1.完成以上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三项工作中两项工作的服务费按入围费率下浮20%执行;完成一项工作的,服务费按入围费率下浮40%执行。2.若委托造价咨询费用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取。第四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直接选定。(1)征集人根据入围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自主从入围供应商中选定成交供应商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2)无特殊原因,供应商不得拒绝或推脱委托单位委托的项目。(3)供应商因自身原因终止委托项目的,其委托费用不再计取。第五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满2年截止。本服务期限的终止仅指期满后不再委建托新增业务,而非已承接项目服务周期的结束。咨询人接受委托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单项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周期内所有委托服务内容。如遇其他后期审计,咨询人应无条件配合。第六条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单项采购合同约定。35第七条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单个项目结束后,征集人根据用户反馈和评价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及下一年度框架协议征集的参考。第八条入围供应商清退1.入围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形的,将被清退。(1)如入围供应商有工商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向甲方报备,发生变更后30日内未及时报备的直接退出框架协议;2(2)入围供应商因项目规模及金额较小或因乙方其他原因出现拒绝服务情况,将直接退出框架协议;(3)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6)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7)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2.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2.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3.乙方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接触、知悉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5.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6.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7.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8.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39.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10.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所委托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与委托有关的服务活动负责;11.乙方应按采购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1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13.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酬金总额。但以下情况除外:(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4.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15.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管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16.按本协议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17.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第三方受贿或有1类似的行为。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甲方对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甲方将其从入围名单中删除;涉及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一)成果文件存在重大失误;4(二)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三)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服务的;(四)拒绝接受委托任务;(五)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委托任务不能按时完成,乙方不承担因此导致的延期责任;3.甲方对入围单位建立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信用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两年之内不能参与甲方委托的服务事项;4.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5.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第十一条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甲方和乙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时需向乙方提供(或委托项目单位提供)自身现有的资料;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等工作;3.乙方严格遵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相关制度规定。4.本框架协议未尽事宜详见单项采购合同。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3.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第十三条解决争议的方法1.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2.协商不成则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协议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5议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第十四条协议生效及文本1.本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执肆份;3.本协议双方落款的地址、联系方式为双方信息文书送达地址,变更须经书面通知。第十五条协议的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协议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第十六条协议附件1.本协议附件包括征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等;2.本协议附件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6(以下无正文,本页仅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2024-2026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方造价机构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单位框架协议)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科室负责人:李也业经办人:王家经办人:mi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方造价机构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郑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