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医医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哈医药研究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哈医医院)2024)



一、采购人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医医院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赛龙旅游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医医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321101000014619451
五、合同编号:11N458209500202423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车辆租赁服务/政府商务/团体旅游/婚庆包车/7座商务越野车考斯特长租短租机场接送配司机
详见附件

1.0
6500
65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医医院
联系人:孙晨晨
联系电话:13999373399
传真:/
地址:伊宁市边合区健康路2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6500车辆租赁协议.pdf

车辆租赁协议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医医院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新疆赛龙旅游有限公司第一条交易及定价原则1.1双方依据《民法典》、《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双方关联交易行为的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在保障各关联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1.2甲方同意,在第三方提供的车辆服务条件相同时,优先接受乙方的服务;乙方同意,在第三方要约承租的车辆服务条件相同时,优先向甲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1.3本协议项下车辆租赁服务的定价,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由双方协议约定价格。第二条租赁物、用途及日单价2.1车型别克GL8商务,车牌号新F30N622.2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是目前乙方所实际拥有并享有处分权的车辆资产,单价及租赁费用具体如下:1300元/天2.3乙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所属车辆租赁给甲方,并经双方约定该租赁车辆专门服务于甲方经营业务开展及办公使用。第三条租赁期限3.1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24年9月8日至2024年9月12日,共计5日。3.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要求提前收回租赁车辆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协商。3.3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30日,如需继续租赁的,合同双方应就继续租赁事宜订立新的书面合同。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按双方协商的车辆租赁日单价计算,车辆租赁费用金额每日1300人民币,总计6500人民币。4.2租金在乙方出具合法的税务发票支付。4.3乙方不能依约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车辆供甲方使用的,或者所提供使用的车辆有所调整,以及在租赁使用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提供车辆以致影响正常工作的,或给甲方正常经营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据实调整租金标准。4.4租金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乙方在此指定以下银行帐户作为其收款帐户:户名:新疆赛龙旅游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丽苑(兵团)支行帐号:30735901040001100乙方变更收款帐户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4.5乙方应在甲方依约支付租金前,向甲方交付真实、合法、有效的等额租赁发票。第五条租赁期间的税金及相关费用承担5.1租赁期间,车辆的交通管理费、营运证照和车辆年审及变更费用、驾驶员工资、车辆及人身保险费、修理费、养路费、年度定额通行费以及有关部门对车辆运营所收取的其它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因此支付任何相关费用。5.2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租赁车辆的费用,以及有关的罚款、地方摊派等,由乙方负担和支付。5.3租赁期间,甲方实际使用车辆产生的油料费、过路、过桥及停车费由甲方承担。第六条车辆的管理、使用6.1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的使用,以乙方提供服务为原则,满足甲方因公需要对车辆正常合理的使用。6.1.1租赁车辆根据甲方需要进行管理。6.2合同项下租赁车辆由乙方委派专任司机驾驶,善尽驾驶人责任。6.2.2乙方应确保车辆的合理、有效、及时调配。第七条租赁车辆应该具备的条件7.1本合同项下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正常使用要求,不存在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和国家规定行驶里程情况。7.2乙方应安排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及保养,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7.3合同项下租赁车辆应由乙方统一购买车辆保险及人身保险,避免行车事故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第八条司机使用及管理8.1乙方须委派具有熟练驾驶经验、健康状况良好和具备驾驶所驾车辆类型资质的人员作为甲方出车的司机。8.2司机由乙方负责委派,不与甲方发生任何劳动关系;司机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务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第九条车辆维修与保养9.1乙方应安排人员定期对租赁的车辆状况进行维护,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修理、排除,确保行车安全。9.2车辆在甲方人员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乙方应及时安排其它车辆进行替换或采取其它方式以保证甲方人员正常工作。9.3车辆维护、保养、修理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第十条安全责任10.1租赁期内,因本合同项下车辆故障、司机驾驶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公告及保密11.1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制度要求统一进行有关内容的披露,合同各方及其知悉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11.2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一方披露合同内容的,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应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11.3在任何情形下(其中包括本合同终止、解除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第十二条合同的成立、生效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成立,并同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合同效力不因合同一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的变更而变化或丧失,任何一方不得以以上变更事项为由要求中止、终止、解除本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补充、变更、中止、解除13.1本合同生效后经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终止。13.2经本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的,可以补充、变更、中止、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13.3乙方未按约充分履行己方义务的,致使甲方正常使用车辆的缔约目的明显不能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甲方均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13.4甲方未按约支付租金达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13.5单方中止履行、单方终止、单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对方。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严格履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4.2乙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而未按本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己方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并应按本合同所约定年租金金额的10%向甲方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金。14.3甲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应当按所逾期支付租金金额的10%向乙方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金。14.4甲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任一条款,若该条款中已约定或有其它条款针对该项违约约定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及其它条款均未针对该项违约约定违约责任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14.5本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并不当然免除违约方依本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合同双方对此有新的约定的除外;因本合同任一方违约,对方依法或依约单方中止、提前终止或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仍应依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15.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15.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15.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无权代理16.1由乙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乙方代理人和甲方应在乙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乙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乙方书面追认的,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管辖17.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及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十八条通知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做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指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18.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视为有效;18.2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18.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时间做出;18.4双方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尽快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对方:甲方:住所:邮编:传真:乙方:住所:邮编:传真:第十九条后继立法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第二十条保险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经为合同项下的车辆及驾驶人员办理了保险。第二十一条优先权乙方转让合同项下资产时,甲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履行期届满前10天,如甲方需继续承租,应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承租权。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方持2份,乙方持2份;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制作相应份数的合同副本,合同正本与合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附件共/份,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内容的补充:/第二十七条双方已于首页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兹此为证。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