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动扶梯采购合同公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2024)
一、合同编号:11N4250265642024401
二、合同名称:交大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金山院区购自动扶梯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40507196510-00111440
四、项目名称:交大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金山院区购自动扶梯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197号
联系方式:13621922398
供应商(乙方):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男)
地址:
联系方式:1381641680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交大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金山院区购自动扶梯一项
数量: 6.00
单价(元): 211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品牌:三菱规格型号:三菱
2.合同金额(元):
1266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交大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金山院区购自动扶梯的合同(11N4250265642024401).pdf
交大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金山院区购自动扶梯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265642024401合同内部编号:(本合同条款为参考条款,实际签订时,可根据双方协商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原则性条款的情况下加以合理修改)合同各方:甲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乙方: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197号地址:上海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245电话:13621922398,电话:13816416804传真:,传真:联系人:顾钧元,联系人:吴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1.3“货物”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1.4“买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5“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卖方或者与卖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买方承担连带责任。2、合同主要要素2.1卖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以下货物:序号货物名称产地或来源地厂家、品牌及规格型号配置设备价(元/台)安装工程费(元/台)数量合计报价设备价合计设备价合计设备价合计设备价合计设备安装工程费合计设备安装工程费合计设备安装工程费合计设备安装工程费合计总价(人民币小写)总价(人民币小写)总价(人民币小写)总价(人民币小写)总价(人民币大写)总价(人民币大写)总价(人民币大写)总价(人民币大写)2.2合同金额:人民币1266000元整(¥壹佰贰拾陆万陆仟元整元整),其中设备价包含扶梯生产、包装、运输、装卸至交付地点的所有费用。2.3交付时间:2.4交付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大亭公路6868号。2.5交付状态:货到现场/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2.6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自采购人通知之日起90天内交货并完成安装及测试,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合格文件,直至质保期结束交由维保单位。2.7质量保证期:2.8履约保证金:收取,为合同金额的10%。2.9其它:3、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3.2本合同书;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4卖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3.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4、质量标准和要求、权利瑕疵担保:4.1质量标准和要求4.1.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1.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3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4.1.4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1.5卖方应保证出售的货物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买方的监督检查。4.2权利瑕疵担保4.2.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4.2.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4.2.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2.4如买方和使用单位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和运输要求、验收和检验5.1包装和运输要求5.1.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1.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5.1.3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5.1.4卖方确保全部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买方指定现场,并承担全部货物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费用。卖方还应在发货前通知买方全部货物的运输信息以及到货时间,以便买方做好验货准备。5.2验收和检验5.2.1如采购货物需安装调试,卖方应在全部货物到货后_____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标准对全部货物进行技术验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5.2.2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验的,或存在隐蔽瑕疵的,买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5.2.3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该等验收所需时间不受前述验收期间约定的限制。6、费用支付6.1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6.2付款方式6.2.1设备部分①预付款: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保函及深化图纸且甲方完成支付审批流程后30日内后支付本合同设备价的30%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乙方;②交货款: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将全部货物送到安装现场,甲方初验合格后且完成支付审批流程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设备价的50%;③最终验收付款:乙方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初验合格、第三方验收通过取得使用证、试运行正常、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且甲方完成支付审批流程后30日内支付剩余设备款。6.2.2安装部分①预付款:安装前期工作完成且甲方完成支付审批流程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安装价款30%的预付款;②进度款:所有电梯安装完成且甲方完成支付审批流程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安装价款的50%③最终验收付款:乙方安装、调试完毕,经买方初验合格、第三方验收通过取得使用证、试运行正常、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且甲方完成支付审批流程后30日内支付剩余安装合同价款。6.3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7、履约保证金7.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合同第2.7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买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7.2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7.3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卖方。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买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卖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7.4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卖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买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卖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8、伴随服务、质量保证8.1伴随服务8.1.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1.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首次使用耗材及组装、调试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买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并且卖方应随时接受使用单位操作人员有关货物使用的咨询,积极解答相关操作问题。(5)在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及不明原因时,提供响应服务。响应服务应为每天24个小时,每周7天无节假日。对于必须到现场维修的故障,保证2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一般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在72小时内修复。。8.1.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8.2质量保证8.2.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8.2.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索赔的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运费、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等)。8.2.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补救措施和索赔、履约延误、误期赔偿9.1补救措施和索赔9.1.1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9.1.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退回差价。(3)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9.1.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包括买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9.2履约延误9.2.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9.2.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9.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9.3误期赔偿9.3.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卖方主张赔偿或补偿。9.3.2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买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或服务费用,买方应按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止。但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滞纳金的最高限额,卖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买方主张赔偿或补偿。10、保密及廉洁条款10.1保密10.1.1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10.1.2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买卖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10.1.3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0.1.4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10.1.5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10.2廉洁10.2.1卖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买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10.2.2买方不得接受卖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卖方亦不得向买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买方工作人员要求卖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买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给买方,买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卖方保密。10.2.3卖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1、不可抗力11.1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12、合同终止、变更、中止12.1违约终止合同12.1.1在买方针对卖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2.1.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另行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2.1.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2.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2.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12.4合同中止12.4.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12.4.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2.5合同变更12.5.1买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卖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5.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3、合同转让和分包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十四、争端解决及管辖、送达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15、其他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15.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生效。附件一廉洁协议甲方:乙方: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私下达成协议。九、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六、本廉洁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本协议份数同合同份数。附件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附件三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4-10-17,日期:2024-10-17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动扶梯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