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服务 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采购合同公告(盈江县自然资源局2024)



云南省盈江县弄璋镇芒相村允那河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服务招标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3100202400172001
招标项目名称:
云南省盈江县弄璋镇芒相村允那河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服务招标

标段编号:
GC533100202400172001002
标段名称:
云南省盈江县弄璋镇芒相村允那河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招标

招标人:
盈江县自然资源局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
中标人:
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
17.5
中标工期:
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合同委托内容完成为止。

项目经理/总监:
兰胜军

合同公示日期:
2024-10-31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1、云南省盈江县弄璋镇芒相村允那河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pdf
2024-10-31 16:23:57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项目名称:云南省盈江县弄璋镇芒相村允那河泥石流地质灾害设集团有限公综合治理工程委托人:盈江县自然资源局7列监理人:虫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24年月之日合同签订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扫描全能王创建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盈江县自然资源局监理人: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名称:云南省盈江县弄璋镇芒相村允那河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盈江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云南省盈江县弄璋镇芒相村允那河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南省盈江县弄璋镇芒相村允那河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2.建设地点:盈江县弄璋镇芒相村境内3.工程等别(级):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本工程预算总投资为7951784.09元,其中建筑工程费为6033248.66元,施工临时工程费187216.93元,独立费用1499713.14元,基本预备费231605.36元。5.工期:120日历天6.总监理工程师:兰胜军(身份证号:******************、注册号:12004097)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云南省盈江县弄璋镇芒相村允那河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监理服务2.监理项目建设内容:设计包括拦挡坝主坝4座、拦挡坝副坝3座、谷坊坝主坝1座、谷坊坝副坝1座、固床坝10座、沟道清淤1项、防护堤4段,总长966.3米、防冲肋坎33道,束流堤垂裙4道、盖板涵3座、普适型监测1项等工程。3.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1页共17页扫描全能王创建2.监理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17.50万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投标文件;6.招标文件;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肆份。1委托人:盈江县自然资源局(盖章)监理人:虫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101151010.037审核人:(签名)审核人:(签名)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单位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100号单位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16楼03号电话:0692-8180825电话:1375950100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江支行账号:账号:871912875110301签订地点:盈江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时间:074年9月日第2页共17页扫描全能王创建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3页共17页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日记、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第4页共17页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人报价中。第+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5页共17页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记》,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为附加服务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附加服务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第6页共17页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7页共17页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8页共17页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细化为: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厅局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技术条款、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需满足国土部、云南省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的验收及质量评定要求。合同协议书(包括合同谈判会议记要、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的补遗书及答疑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工程前期有关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施工图审查意见、招标过程文件等。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委托人与监理机构的联系人为邹富云。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四、增加内容为:要求对隐蔽工程、土地平整工程需提供相关测量等影像资料。五、监理人发生的违约情形细化为: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2.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增加第六款:六、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变更、工程增减、确认新增单价、索赔、事故处理、改第9页共17页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一切与费用有关的问题,在正式签发监理指令前均须事先与委托人协商,并在得到委托人许可后方能正式颁发监理指令。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一、修改为:本项目禁止分包与转包。八、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细化为:监理人无权解除监理合同。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细化为: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2.主持召开工地会议;3.参加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工作,经发包人同意后,签发工程移交证书;4.承包人的全部工作完成,经发包人同意后,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各标段施工合同各1份监理合同生效后7日内保修期结束保存完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2各标段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各1份监理合同生效后7日内保修期结束保存完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3项目区规划设计全套图纸及标段划分图各1份监理合同生效后7日内保修期结束保存完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4施工招标文件各1份监理合同生效后7日内保修期结束保存完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5承包人投标文件各1份监理合同生效后7日内保修期结束保存完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6监理服务招标文件各1份监理合同生效后7日内保修期结束保存完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第10页共17页一般文件文件7天;紧急事项2天;变更文件4天。第十三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细化为: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生活场所。车辆交通设施、试验检测设备、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费用均包含在监理人的投标报价中,委托人不单独支付,也不给予补偿。第十七条本条修改为:监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自己投保,保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服务的内容、监理服务的范围、监理服务的目标及监理的后续服务等细化为:一、监理服务的内容:按照本项目施工监理工作要求、施工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国土部、云南省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及公认的监理职业准则等要求,在施工阶段及验收与保修期阶段,为本项目在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进度、费用、合同事项、文件资料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提供监理服务,并依照监理合同授权范围行驶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服务内容见第三部分:附件。二、监理服务的范围:为设计文件所指工程范围和委托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以及委托人同意增加的工程内容。三、监理服务的目标: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实现工程质量目标、进度目标、费用目标、安全目标、廉政目标等”。1.质量目标:(1)本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目标:一次性验收合格。(2)施工过程不出现重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2.进度目标:以本项目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进度控制目标,并实现项目工期目标。3.费用目标: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进行费用控制和管理,不因监理的责任造成发包人的额外支付。4.安全目标:不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5.廉政目标:不出现违反廉政合同的事件。第11页共17页四、监理的后续服务:监理人在完成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后,应继续履行后续服务工作。后续服务工作包括保修期内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新增零星的检查验收;补充完善监理资料;对承包人补充的完工资料、竣工资料图表继续履行监理服务的义务;配合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等。监理的后续服务工作不限于上述内容,且服务费用包含在投标人的报价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合同中补充条款中约定)。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第二十九条对隐蔽工程、土地平整工程需提供相关测量、验收等影像资料。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无。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365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细化为:一、支付时间为:委托人采用总价分期支付的方式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17.50万元。(1)首次付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总监理费至40%;(2)二次付款:当工程完工后,支付总监理费至90%;(3)最后结清款:工程通过验收后10日内,对剩余10%款项一次性支付。二、支付方式为:转账方式。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一、计取方法为:附加监理服务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二、支付方式为:转账方式。三、支付时间为: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进行支付。第三十四条不管合同实施期间条件发生什么变化(包含可能存在的工期延长、法律、法规、规章、监理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工程规模等),监理服务费均不予以调整。合同变更与终止第12页共17页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合同金额的5-10%。第四十一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无。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违约金:合同金额的5-10%。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双方在此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端,双方首先应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如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调解。如调解无效,则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按照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廉政建设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第13页共17页证、廉洁自律的原则,细心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自觉接受各级纪检部门的监督。如监理人员有索贿、受贿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如向承包人介绍劳务、分包队伍、推销材料及设备租赁、与承包人联合损害委托人利益等),一经查实,将当事人清退出本项目,并按上述第四十二条条款处罚违约金,予以通报。第四十七条其他违约责任其他违约责任包括: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下发错误的文件、指令和决策;监理人员在签认工程数量时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条款、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因监理人违约,委托人对监理人追究违约责任,予以通报。第四十八条节假日加班费用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的费用,监理人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由于施工或委托人需要等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费,在监理期间不得以加班费或其他任何名义向承包人或委托人索取额外的费用。第14页共17页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一)施工方面1.协助委托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相关文件,并报委托人批准。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第15页共17页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15.其他相关工作。16.施工安全监理:a.编制专项安全监理计划,送交发包人。b.定期检查承包人的安全体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c.对照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承包人的执行情况,如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报告。d.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撰写调查报告。第16页共17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服务 泥石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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