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硬化建设采购合同公告(临高县多文镇便民服务中心2024)
临高县多文镇便民服务中心-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
二、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
临高县多文镇便民服务中心-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
HNRH-2024-LG1012
四、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临高县多文镇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
海南省临高县
联系方式
13707502268
供应商(乙方)
海南天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168号金鹿花园三期1号楼1601房
联系方式
18976455998
六、合同的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详见《附件》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详见《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
详见《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元)
详见《附件》
合同金额(万元)
339.664306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详见《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2024-10-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合同公告日期
2024-11-04
九、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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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相关公告
附件:
合同公告.pdf
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施工合同.pdf
临高县多文镇便民服务中心采购合同公告一、合同编号:/二、合同名称:临高县多文镇便民服务中心-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合同三、项目编号:HNRH-2024-LG1012四、项目名称: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临高县多文镇便民服务中心地址:海南省临高县联系方式:13707502268供应商(乙方):海南天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168号金鹿花园三期1号楼1601房联系方式:18976455998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附件主要标的数量:详见附件主要标的单价:详见附件合同金额:¥3,396,643.06元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附件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0月28日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4日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上传合同副本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大日发包人:临高县多文镇便民服务中心oc承包人:海南天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月78日合同协议书临高县多文镇便民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海南天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建设地点:海南省临高县。建设规模:道路硬化、挡土墙、过路管涵等(详细内容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合同支付方式1(1)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按合同签订的进场预付款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30%作为备料款。!(2)承包方按工程进度计量向发包方申请工程进度款。(3)承包方完成合同工程量进度60%时,可以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进度款至50%的申请,由发包方负责组织监理公司和承包方方现场查验施工进度后提交发包方领导班子研2/78究支付。(4)承包方完成合同工程量进度100%时,可以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进度款至80%的申请,由发包方负责组织监理公司和承包方方现场查验施工进度后提交发包方领导班子研究支付。(5)工程竣交工后,经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审计后按审计金额进行支付除3%质保金以外的剩余款,审计金额的3%质保金待待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付清,余款为结算金额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3%。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工程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中标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玖万陆仟陆佰肆拾叁元零陆分(¥3396643.06)5.承包人项目经理:符光志。6.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无安全事故。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90日历天。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1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际天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3/78一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4/78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5/78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6/78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7/78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8/78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9/78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10/78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临高县多文镇便民服务中心地址:邮政编码:21.1.2.6监理人:地址: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或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是或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书14天内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200元/天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5%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0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0%签约合同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416.1口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口合同期内不调价缺陷责任期一般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最长不超过2年。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70/78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5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30%签约合同价。16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0%2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签约合同价或/万元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0%/天2017.4.1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0%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口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口否回2117.5.10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2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3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3份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或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或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26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5%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仲裁委员会30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驻守不足8天/月,项目其他履约人员驻守现场不足22天/月,如经发现,先进行通报,再次发现将处以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开工预付款金额一般应为10-30%签约合同价。指主要材料,一般应为70%~75%,最低不少于60%。按月平均支付额的0.20.3倍计,以利承包人资金周转。,1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3%。@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例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71/781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31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无故缺席发包人指定的各种会议的,将予以警告,再次发现将处以10000元/次违约金。72/78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补充: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认真遵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重点公路及旅游公路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和《海南省重点公路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手册》(琼交运建[2015]667号)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施工细则和要求执行(若有冲突,按标准高的执行),对违反标准化施工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关细目计量支付,同时按照第22.1款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本项补充: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有关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同时严格遵守航道、海事、河道、水务、陆路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保证安全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4.1.10其他义务(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73/7815.3变更程序15.3.4本条款修改为:变更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海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琼交运建[2016]272号)及发包人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工程变更必须按上述相关管理办法逐级报批,除应急抢险工程外,违反上述变更程序擅自施工的,该变更不予计量支付,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应急抢险工程完成后,也必须完成相关设计施工文件,按变更管理权限得到审查确认方可计量支付。17.1计量17.1.5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17.3工程进度付款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L22.2发包人违约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74/78·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临高县多文镇便民服务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海南天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75/78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际天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1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多文镇红华居道路硬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临高县多文镇便民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76/78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海南天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77/78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证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5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0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承包人:(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际天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l78/78#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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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硬化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