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员、导医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2024)
一、合同编号:11N41952989420248401
二、合同名称: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文员、导医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NBITC-202411403G
四、项目名称: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文员、导医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
地 址:宁波市柳汀街339号
联系方式:0574-87083376
供应商(乙方):宁波市开米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悦盛路359号007幢(6-2)
联系方式:1385822256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北院区文员、导医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104232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暂定三年,必须一年一签,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并同意,报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后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104232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9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_合同 北院.pdf
_合同北院.pdf
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北院)文员、导医项目服务合同甲方: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乙方:宁波市开米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编号为NBITC-202411403G经过公开招标,确定宁波市开米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具体如下:一、合同事项1、本合同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事项仅做如下简要说明,具体详见甲方发出的“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文员、导医服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乙方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二、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下列文件一起组成本合同文件:(1)本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文件(如有)(4)询标承诺、询疑答复;(5)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6)双方来函2、合同文件组成的所有内容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次序在先者为准。除上述合同顺序外,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三、服务期限1、本项目服务期限暂定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第一年签订。2.本合同期限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报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根据上一年合同履约、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四、服务内容1、北部院区影像科、B超室、产科、生殖中心文员及门急诊导医等工作。导医、文员人员配备不少于14人2、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包含人员工资、加班费、防暑降温费用、过节费、各种税费、管理费、社会保险(除必须的各种社保外,还应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住房公积金、办公设备费用、服装费等,按实际出勤人员付费,但不得超过上述总人数。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甲方支付乙方南院全年导医、文员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零肆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1042320元)2、根据实际进驻人数按月结算,凭甲方确认的乙方工作完成情况支付人民币捌万陆仟捌佰陆拾元整(86860元)。共十二期支付。如实际到岗人数不足,按照导医5550元/月/人、文员6680元/月/人、供应室7450元/月/人扣减当月服务费,同时结合甲方考核和扣罚情况。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导医、文员用工管理服务工作实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按考核办法酌情扣罚;(2)甲方对乙方的上岗人员有使用建议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表现差的人员,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未在期限内改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提出更换;(3)负责对乙方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考核,考核标准详见招标文件。(4)支持和协助乙方在管理期间实施各项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乙方必要的管理用房;(5)甲方有义务按时按额支付服务费,不得有意拖欠或延后;2、乙方权利和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管理服务方案及实施方案,按方案书的承诺履行合同,并配合甲方监管人员的业务检查,接受服务监管考核制度的约束,其考核结果作为费用正常支付和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2)需建立健全医院管理档案资料,如工作记录以及其他需要记录在案的文档,并做好各项保密工作;(3)应认真听取甲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规定,对在服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立即整改;(4)对服务人员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做好日常节能工作;(6)乙方每月不少于4次对在院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检查、教育;(7)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甲方资产及全部的管理档案资料;(8)乙方按有关规定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除必须的各种社保外,还应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等。七、甲、乙双方责任限定1、甲方禁止安排乙方工作人员参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及工作职责以外的活动,违者由甲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2、因不可抗力或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3、乙方工作人员中途辞职,乙方应在5天内补足。4、对第三人造成安全事故的;如因工作不当引起的病人跌倒等伤害事件,由乙方负责纠纷处置及经济赔偿。5、在服务期内,乙方应对甲方设备或物品意外被盗或损失、人为损坏进行赔偿;6、乙方所属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各类受伤、致残、身亡等事故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7、在服务期内,因员工安全意识欠缺、安全技能培训不到位从而造成事故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8、乙方与员工之间的各种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9、乙方因违规操作或失职等造成甲方设备、设施损坏以及乙方员工工伤事故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负责受损设备的检修安装,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10、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第三方财产损失引起争议、产生诉讼的,乙方应独立应诉,并承担一切诉讼后果,如应上述原因导致院方受到追诉而遭受损失,乙方应予全部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和鉴定费等)八、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1、甲方在乙方存在如下违约情况时,有权单方面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包括经济赔偿)(1)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在考核周期内,第3次出现考核不合格;(3)有严重影响医院有关科室的正常工作及医院形象;(4)与招标文件不符合的做法,或不履行其投标文件的承诺;(5)经甲方书面催告后10天内仍不改正的;(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乙方擅自委托或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2、乙方如要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3个月,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按合同执行。3、除不可抗力以外,如发生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发生中途终止合同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计算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款项支付中直接扣除:(1)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按未履行部分合同价格的1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2)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按损失的价值照价赔偿。(3)因甲方原因发生中途终止合同,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履行部分合同价格的2%计算。(4)经双方协商可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4、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及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其他事项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到内部人员的安定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3、如因政策性调整,乙方在服务期间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致使中途服务停止,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索赔。十一、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3、相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悦盛路359号007幢(6-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宁波银行宁穿支行账号:账号:30030122000012978签订日期:202年9月26日签订日期:202年9月2日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北院)文员、导医项目服务合同甲方: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乙方:宁波市开米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编号为NBITC-202411403G经过公开招标,确定宁波市开米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具体如下:一、合同事项1、本合同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事项仅做如下简要说明,具体详见甲方发出的“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文员、导医服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乙方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二、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下列文件一起组成本合同文件:(1)本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文件(如有)(4)询标承诺、询疑答复;(5)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6)双方来函2、合同文件组成的所有内容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次序在先者为准。除上述合同顺序外,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三、服务期限1、本项目服务期限暂定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第一年签订。2.本合同期限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报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根据上一年合同履约、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四、服务内容1、北部院区影像科、B超室、产科、生殖中心文员及门急诊导医等工作。导医、文员人员配备不少于14人2、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包含人员工资、加班费、防暑降温费用、过节费、各种税费、管理费、社会保险(除必须的各种社保外,还应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住房公积金、办公设备费用、服装费等,按实际出勤人员付费,但不得超过上述总人数。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甲方支付乙方南院全年导医、文员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零肆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1042320元)2、根据实际进驻人数按月结算,凭甲方确认的乙方工作完成情况支付人民币捌万陆仟捌佰陆拾元整(86860元)。共十二期支付。如实际到岗人数不足,按照导医5550元/月/人、文员6680元/月/人、供应室7450元/月/人扣减当月服务费,同时结合甲方考核和扣罚情况。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导医、文员用工管理服务工作实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按考核办法酌情扣罚;(2)甲方对乙方的上岗人员有使用建议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作表现差的人员,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未在期限内改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提出更换;(3)负责对乙方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考核,考核标准详见招标文件。(4)支持和协助乙方在管理期间实施各项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乙方必要的管理用房;(5)甲方有义务按时按额支付服务费,不得有意拖欠或延后;2、乙方权利和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管理服务方案及实施方案,按方案书的承诺履行合同,并配合甲方监管人员的业务检查,接受服务监管考核制度的约束,其考核结果作为费用正常支付和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2)需建立健全医院管理档案资料,如工作记录以及其他需要记录在案的文档,并做好各项保密工作;(3)应认真听取甲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规定,对在服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立即整改;(4)对服务人员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做好日常节能工作;(6)乙方每月不少于4次对在院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检查、教育;(7)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甲方资产及全部的管理档案资料;(8)乙方按有关规定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除必须的各种社保外,还应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等。七、甲、乙双方责任限定1、甲方禁止安排乙方工作人员参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及工作职责以外的活动,违者由甲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2、因不可抗力或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3、乙方工作人员中途辞职,乙方应在5天内补足。4、对第三人造成安全事故的;如因工作不当引起的病人跌倒等伤害事件,由乙方负责纠纷处置及经济赔偿。5、在服务期内,乙方应对甲方设备或物品意外被盗或损失、人为损坏进行赔偿;6、乙方所属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各类受伤、致残、身亡等事故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7、在服务期内,因员工安全意识欠缺、安全技能培训不到位从而造成事故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8、乙方与员工之间的各种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9、乙方因违规操作或失职等造成甲方设备、设施损坏以及乙方员工工伤事故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负责受损设备的检修安装,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10、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第三方财产损失引起争议、产生诉讼的,乙方应独立应诉,并承担一切诉讼后果,如应上述原因导致院方受到追诉而遭受损失,乙方应予全部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和鉴定费等)八、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1、甲方在乙方存在如下违约情况时,有权单方面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包括经济赔偿)(1)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在考核周期内,第3次出现考核不合格;(3)有严重影响医院有关科室的正常工作及医院形象;(4)与招标文件不符合的做法,或不履行其投标文件的承诺;(5)经甲方书面催告后10天内仍不改正的;(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乙方擅自委托或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2、乙方如要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3个月,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按合同执行。3、除不可抗力以外,如发生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发生中途终止合同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计算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款项支付中直接扣除:(1)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按未履行部分合同价格的1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2)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按损失的价值照价赔偿。(3)因甲方原因发生中途终止合同,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履行部分合同价格的2%计算。(4)经双方协商可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4、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及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其他事项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到内部人员的安定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3、如因政策性调整,乙方在服务期间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致使中途服务停止,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索赔。十一、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3、相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悦盛路359号007幢(6-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宁波银行宁穿支行账号:账号:30030122000012978签订日期:202年9月26日签订日期:202年9月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文员、导医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